為了進一步增強地方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南通市司法局決定,將《南通市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3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在下方表格填寫意見並提交。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南通市崇川區崇文路2號南通市司法局立法處(郵政編碼:22600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南通市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三、電子郵箱:ntsfjlfc@126.com。
四、電話/傳真:(0513)59003873。
南通市司法局
2020年4月30日
南通市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目的〕 為了保障和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是指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實現入學機會、辦學條件、師資配置普遍均衡,學校管理和教育水平整體提升,保障所有適齡兒童接受公平優質的義務教育。
本條例所稱學校是指國家舉辦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
第三條〔發展原則〕 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堅持政府負責、優先發展、統籌推進、提高質量、公平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體制〕 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實行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面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科學配置辦學資源,逐年提高優質資源保障水平,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差距,促進教育質量整體提升,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綜合協調和規劃指導工作。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管理與實施工作。
發展和改革委、機構編制、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教育督導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依法獨立行使督導職責,加強對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監督檢查和評估指導,並納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考評。
第七條〔表彰獎勵〕 對在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入學機會
第八條〔就近入學〕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學生數量與分布狀況、學校布局與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或者調整學校的施教區範圍,確保施教區間教育資源相對均衡,保障適齡兒童免試就近入學。
確定或者調整施教區範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方案;
(二)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三)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
(四)進行風險可控性評估;
(五)進行合法性審查;
(六)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並及時公布。
公布施教區確定或者調整方案時,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九條〔計劃招生〕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核准的辦學規模和學校的辦學條件、標準班額等,編制和下達學校年度招生計劃,學校應當按照公布的招生計劃招生。
在入學需求突破招生計劃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提前制定招生分流預案,學校根據招生分流預案,做好科學有序分流。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推進緊密型集團辦學,縮小校際發展差距的基礎上,逐步實施多校劃片招生政策,推動生源常態分布。
第十條〔免試入學〕 學校不得通過筆試、面試、面談、評測等方式招生,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競賽成績或考級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
學校應當均衡配置校內教育資源,嚴格均衡分班,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重點班、快慢班和實驗班以及為選拔學生進行二次分班。
第十一條〔實時預警〕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義務教育招生入學信息平臺,規範並優化招生入學流程,加強入學需求預測,適齡兒童逐年增加、學位供給不足時,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報告,合理引導家長和社會預期。
第十二條〔落實「推薦生」政策〕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落實優質普通高中招生指標等比例分配到初中學校政策,確保名額分配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並逐步提高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學生升入優質高中比例。
第十三條〔保障特殊群體入學權利〕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殘疾適齡兒童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根據相應評估認定,分層分類科學安排適合的教育;健全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入學政策,統籌安排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實行一人一檔、動態管理的留守兒童信息臺帳制度,保障留守兒童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三章 辦學條件
第十四條〔學校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新型城鎮化與城鄉發展一體化要求,及時編制、修訂學校設置規劃,並納入城鎮規劃嚴格實施。學校設置規劃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修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學校用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義務教育用地供應,預留足夠的義務教育用地,保障老城區學校擴容改造所需用地。
新建配套學校建設方案,相關部門應當徵得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依法落實城鎮新建居住區配套標準化學校建設,保證義務教育學位供給滿足入學需求。
第十六條〔學校設置標準〕 學校的設置應當滿足學生就近入學的需要,原則上一萬至兩萬人設一所完全小學,兩萬至四萬人設一所初級中學,必要時可以設置分部或者教學點以及寄宿制學校。
第十七條〔學校選址〕 學校應當建在交通便捷、陽光充足、空氣流通、場地乾燥、排水通暢、地勢較高的地段,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場地,校門前平坦開闊,設置與學生人數相匹配的安全區域,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衛生、無汙染源。
第十八條〔辦學規模〕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省義務教育學校設置標準,實行標準班級辦學,合理控制學校辦學規模。有條件的地區可推行小班化教學。
第十九條〔校園規劃〕 學校校園應當規劃科學、功能完備、設施方便、環境優美,教學、運動、生活等區域劃分合理。
第二十條〔校舍要求〕 學校校舍建築堅固、適用、通風,符合抗震防災、消防、人民防空、綠色節能等規範要求。新建校舍應在當地房屋建築抗震設防要求的基礎上提高一檔,並統籌考慮避難功能,滿足綜合防災、防空要求。
第二十一條〔教學設施設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辦學標準,均衡配置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質量標準和選材要求的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並優先保障農村和規模較小學校,保證區域內小學之間、初中之間辦學條件均衡,差異狀況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要求。
學校校園安全防護應當達到國家和省相關要求,並按照規定配備衛生保健室、急救箱和藥物,配備心理健康教育室。
第二十二條〔教育信息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工作,推進教育管理資料庫、資源中心應用系統和智慧教育雲服務平臺、大數據中心建設,促進教育資源區域共建共享。加強農村學校信息化建設,縮小城鄉學校信息化建設差距。
開發覆蓋義務教育主要學科重點、難點的課程資源,與學術資源、電子圖書等一併植入「慧學南通」公共服務體系。探索建立信息技術與學科教學深度融合的有效範式,通過在線教學、在線培訓、網絡教研、網絡備課等方式,推進優質教育資源共建共享,整體提升城鄉學校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 師資建設
第二十三條〔編制和崗位總額〕 建立以縣(市、區)為主、市域調劑、動態調整的教師職工編制管理機制,優先保障教育發展需要。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優化教師資源配置,教師職工編制和各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總額分別由縣(市、區)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每一至兩年核定一次,並可結合教育發展實際需求按規定比例適當增加專任教師編制,核定的編制主要用於補充專任教師。教育行政部門不得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在有編制時不及時補充教師職工,或者長期聘用臨時代課人員。
第二十四條〔教師管理〕 推進學校教師「縣管校聘」,建立健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教師職工編制、人員經費、崗位設置、交流輪崗,學校管理教師職工崗位聘用、績效工資分配、考核獎懲等制度,積極引導優秀教師向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流動。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各類教師合理配置,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在核定的學校教職工編制總額內,統籌調配各學校編制和崗位數量,並報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制定。
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推行教師榮譽制度,實施師德考核負面清單制度,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評先的首要內容。建立教師個人信用記錄,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五條〔教師配備〕 學校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班級教師配備方案,配齊配足思想政治、音樂、體育、美術、心理健康、勞動、綜合實踐等學科教師,確保每個班級師資力量大體相當。
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措施,加大農村學校、規模較小學校教師定向師範生培養力度,優化優質教師資源供給。
第二十六條〔教師培訓〕 以新時代教師素質要求和國家課程標準為導向,實施教師全員輪訓。加強農村學校、城鎮薄弱學校骨幹教師培訓工作。創新培訓方式和手段,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廣泛性。
第二十七條〔校長聘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和資格依法聘任學校校長校長實行任期制管理,在同一所學校任職不得超過兩屆;新任校長應當有三年以上農村學校或者薄弱學校工作經歷。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校長隊伍建設,健全校長選聘制、職級制和後備人才培養選拔機制,開展校長專業培訓,加強校長工作考核,提高校長的辦學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教師校長交流〕 實行學校教師、校長交流輪崗制度,具體辦法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制定。鼓勵城鎮優秀教師、校長到農村學校和規模較小學校任教、任職。
校長在同一所學校任職滿兩屆的,應當在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學校間進行交流。農村學校校長任期滿一屆的,方可參與交流輪崗。
學校教師按照每年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進行交流,其中骨幹教師交流不低於交流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交流的教師,實行以接受學校為主、派出學校為輔的雙向考核機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公示交流情況,並根據考核情況落實交流補貼等相關待遇。
學校教師申報高級教師職稱、評選縣級學科帶頭人(市骨幹教師)以上學術榮譽等,應當有兩年以上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經歷。
第二十九條〔農村教師優惠政策〕 適當增加農村學校教師職稱崗位,在農村學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以上,分別申報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的,可以不受本學校職稱崗位結構比例限制。
在落實省鄉鎮工作人員補貼政策的基礎上,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高農村學校和辦學點教師的補貼發放標準,使農村學校教師實際工資收入水平高於同職級城鎮教師工資收入水平。
第五章 教育質量
第三十條〔學校管理要求〕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據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全面改進和加強學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和評價激勵機制,推進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推動義務教育「新優質學校」「素質教育示範學校」創建和認定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轄區內的教育資源,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學校建立黨組織領導、校長全面負責、教職工民主參與的內部管理體制,發揮校務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的作用,構建和諧的學校、家庭、社區合作關係,推動學校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一條〔教育教學要求〕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深化課程改革,堅持德育為先、全面發展、面向全體、知行合一,構建全面培養教育體系,注重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健康、全面、個性發展。
學校應當深入推進課堂教學改革,形成符合學校發展實際、促進師生成長的高效課堂教學模式。學校應當規範教育教學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課程開設、作息安排、作業布置、考試排名、教輔使用等方面規定,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
第三十二條〔教研工作〕 應當加強和改進新時代教研工作,理順教研管理體制,配齊所有學科專職教研員,建立教研員、名教師農村學校、薄弱學校聯繫點制度,有效提升農村學校、薄弱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條〔教育質量評價監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以發展素質教育為導向的科學評價體系,堅持和完善義務教育質量監測制度,強化過程性和發展性評價,建立監測平臺,定期發布監測報告,促進所有學校義務教育質量監測指標項不斷提高。
第三十四條〔聯合辦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實施集團化辦學、結對共建、教育共同體、學區聯盟等多種形式的聯合辦學,發揮優質學校輻射帶動作用,推動聯合辦學學校的師資統一配置,教學管理統一實施,考核評價統一標準,建立健全交流教師津補貼機制,有效縮小城鄉、區域、校際教育發展差距,整體提升教育教學質態。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五條〔財政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實行預算單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足額安排,確保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確保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
第三十六條〔經費標準〕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高於省定基準定額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並根據學生人均培養成本、物價變動、發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農村小規模學校和教學點應當足額撥付基本保障經費並適當傾斜,保證學校正常辦學需要。在校學生不足五百名的,按照五百名及以上標準撥付基本保障經費。寄宿制學校、辦學條件薄弱的以及就餐人數多、寄宿生多的學校應當增加公用經費補助。
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生均公用經費應當按照當地普通同級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十倍撥付。
第三十七條〔師資經費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師與當地公務員工資收入增長長效聯動機制,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統籌考慮當地公務員工資收入水平,實現同步調整,確保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教師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安排教師培訓經費。鼓勵教師學歷提升,並給予經費補助。
第三十八條〔校舍維修經費〕 建立健全校舍維修改造經費保障機制,財政、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省規定標準,制定城鄉統一的校舍維修改造經費基本標準,並根據學校校舍維修改造的實際需要逐步提高,足額安排學校校舍維修改造經費。
第三十九條〔經費使用監督〕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建立教育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一般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政府和部門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統籌安排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
(二)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在有編制時不及時補充教師職工,或者長期聘用臨時代課人員;
(三)教育教學設施設備配置不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質量標準和選材要求的;
(四)區域內同類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師資配備差異狀況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條〔學校責任〕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對校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撤職或者解除聘用關係:
(一)未按照公布的招生計劃招生的;
(二)未均衡配置校內教育資源,設立重點班、快慢班和實驗班以及為選拔學生進行二次分班的;
(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民辦學校規定〕 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未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