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體記者 楊春陽 通訊員 陳向明 王建秋
本報訊 為加強我市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範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交通環境,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我市制定了《淮安市市區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為推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進程,提高立法質量,日前,《條例》草案在市城管局網站和「淮安城管」微信公眾號上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各有關單位、個人可以在2021年2月3日前,通過來信來函、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條例》草案適用於我市市區以及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點,內容共六章,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使用和管理、非機動車停放管理、監督檢查、附則等,其中明確了停車場的行政主管單位,規劃、施劃單位,秩序、價格管理等單位。
根據《條例》草案,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依法管理、方便出行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國家和省有關信用評價的標準以及信用檔案,採取信用積分管理方式,對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機動車停放者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條例》草案還就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辦法、標準進行了說明。
城市停車位不足
《條例》草案規定:
鼓勵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
鼓勵供本單位專用的配建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開放;
居住區配建的停車場,在滿足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向社會開放閒置空餘車位;
在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可以設置時段性道路臨時停車路段。
公共泊位使用
《條例》草案規定:
在機動車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禁止擅自設置、拆除、損壞停車泊位和停車標誌標線等停車設施與設備;
禁止擅自在停車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禁止擅自將公共停車泊位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
機動車禁止在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區域臨時停車泊位內不按標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車泊位停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免費路段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持續停放機動車超過四十八小時。
停車泊位收費
《條例》草案要求: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向停車人出具合法票據;
停車人索要合法票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不提供合法票據的,停車人有權拒付停車費。
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條例》草案規定: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時段,按照規定的方向有序停放;
禁止在機動車車道、人行道內禁止停放區域、消防通道、盲道、道路交叉口、軌道交通道口、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區域內停放。
共享單車管理
《條例》草案要求:
共享單車的停放,不得影響行人或者車輛正常通行、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妨礙市政設施的正常運行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