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傍晚,福泉市公安局馬場坪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馬場坪辦事處外環路一防腐木業門面有人被砍傷,請出警處理。 接警後,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經調查了解,該門面老闆林某與員工王某、宋某在門面二樓吃飯時,因宋某向林某和王某預支500元生活費未果,宋某就與王某發生了口角,後兩人還發生抓扯,林某將宋某拉開,但宋某未就此罷手,順手拿起一把菜刀將王某的左邊頭部砍傷。 民警到達現場後發現王某頭部鮮血直流,受傷程度較為嚴重,立即組織隊員將王某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並保護現場、固定證據,迅速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後將宋某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經審訊,宋某對使用菜刀砍傷王某左邊頭部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宋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警方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了承擔刑事責任,打人者還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按照法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夥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何永利
編輯 嚴甌
編審 閔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