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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越南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管理法》的規定,自行申報納稅人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納稅人虛假申報,導致少繳應納稅款的,一經發現,除需足額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還要根據規定對虛假申報行為予以處罰。
越南媒體報導
根據越南國家稅務總局的最新統計,2020年前10個月個人所得稅總額超過100.413萬億盾,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超過4%。
個人所得稅收入來源中,薪金和工資貢獻最多,金額將近7.2548萬億盾;不動產轉讓、繼承及贈與貢獻了1.2589萬億盾,證券轉讓則貢獻達1.699萬億盾。
而由於疫情影響,個人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出租財產所得所繳納的稅費,與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些報紙和電視電臺的報導,部分教師有多個收入來源(比如寫書、講課等),突然被稅務部門開罰單,追繳多年所欠個人所得稅少繳部分及罰款,金額高達數億盾,但其中有近一半是罰款及滯納金。
據這些教師稱,付款單位在支付費用給他們之前,都已經扣除了1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他們以為已經全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到年底時只授權彙算清繳在學校財務部門申報的部分稅款。誰知最近,他們收到了一份關於追繳近6年的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單,金額高達幾億盾。
其中一位教師說:「我去稅務局了解情況,稅務局解釋稱,按規定,每年年度終了我應該按照累進稅率表彙算清繳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而相關單位扣除的10%的費用只是臨時扣除。因為我沒有彙算清繳,因此稅務機關要計算0.03%的滯納金。從2014年到現在,拖欠達近65%的少繳稅款。」
稅務總局在解釋這筆追繳稅款時說,第156/2013 / TT-BTC號通知和第92/2015 / TT-BTC號通知中明確規定,如納稅人是居民個人,且從多處獲得薪金和工資收入的,有義務彙算清繳個人所得稅。
如納稅人虛假申報,導致少繳應納稅款的,一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除要補繳足額應納稅款及滯納金外,還要根據2013年10月16日的129/2013 / ND-CP號議定第10條的規定對虛假申報行為予以處罰。
按規定,自行申報納稅人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稅務部門有權追繳10年內的欠繳稅款。
中小企業、經營戶、個人稅務管理部副主任阮維明(Nguy n Duy Minh)表示,過去一段時間,各級稅務機關定期進行宣傳、審查、督促和檢查個人,尤其是有多處收入來源的個人的納稅義務履行情況。由此敦促個人向國家申報並繳納所欠稅款。
依法納稅,人人有責,千萬不要存在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