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修訂版)
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生產線末端或市場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根據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行業的情況,在生產企業的成品倉庫內或生產現場檢驗合格的產品、銷售企業銷售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樣量為24臺,其中12臺為企業備樣,封存於生產企業的成品倉庫內。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抽查檢驗項目
序號
檢 驗 項 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
B類
1
外觀檢查
GB 15322.3-2019
《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3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可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國家標準
GB 15322.3-2019
5.1.3
●
2
報警動作值試驗
GB 15322.3-2019
5.3.1
●
3
量程指示偏差試驗
GB 15322.3-2019
5.4.1
●
4
響應時間試驗
GB 15322.3-2019
5.5.1
●
5
方位試驗
GB 15322.3-2019
5.6.1
●
6
報警重複性試驗
GB 15322.3-2019
5.7.1
●
7
高速氣流試驗
GB 15322.3-2019
5.8.1
●
8
電池容量試驗
GB 15322.3-2019
5.9.1
●
9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GB 15322.3-2019
5.10.1
●
10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GB 15322.3-2019
5.11.1
●
11
高溫(運行)試驗
GB 15322.3-2019
5.12.1
●
12
低溫(運行)試驗
GB 15322.3-2019
5.13.1
●
13
恆定溼熱(運行)試驗
GB 15322.3-2019
5.14.1
●
14
振動(正弦)(運行)試驗
GB 15322.3-2019
5.15.1
●
15
跌落試驗
GB 15322.3-2019
5.17.1
●
16
抗高濃度氣體衝擊性能試驗
GB 15322.3-2019
5.19.1
●
a極重要質量項目。
b重要質量項目。
註:①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徵值的指標。
②上表所列檢測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等重要項目。
③當一個檢測項目可以用多個檢測方法時,存在異議則按照產品標準的規定選用仲裁試驗方法。當現時產品標準中沒規定方法標準的項目應按照此方案提供的方法標準進行檢測。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15322.3-2019 《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3部分:工業及商業用途可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國家標準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於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