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按GB 12573-2008《水泥取樣方法》進行。抽樣基數應滿足出廠編號規定的噸位。編號噸位不足時,不得少於1噸。
袋裝水泥從企業的棧臺抽取。確定1個出廠編號的水泥,在該編號的水泥中隨機從20包以上的袋裝水泥中取等量樣品,取樣數量為24kg,縮分為二等分。
散裝水泥從散裝庫卸料或輸送水泥運輸機具上,在規定的出廠編號噸位範圍內,間隔抽取20次以上樣品,取樣數量為24kg,縮分為二等分。
縮分後的兩等份樣品中,一份為檢驗樣品,一份為備用樣品。
每一出廠編號袋裝水泥產品抽取包裝袋一個,散裝水泥抽取與袋裝標誌相同內容的卡片。包裝袋和卡片不缺角,標誌的內容需清晰。
抽樣單務必註明所抽水泥的類型(如普通矽酸鹽水泥、複合矽酸鹽水泥等)、品種代號、強度等級(如42.5、42.5R等)、出廠編號和執行標準等信息。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2。
2.1通用矽酸鹽水泥檢驗項目
表1通用矽酸鹽水泥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依據 | 檢驗方法 | 重要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三氧化硫 | GB 175-2007 | GB/T 176 | ● | |
2 | 氧化鎂 | ● | |||
3 | 燒失量 | ● | |||
4 | 不溶物 | ● | |||
5 | 氯離子含量 | ● | |||
6 | 細度 | GB/T 1345 GB/T 8074 | ● | ||
7 | 凝結時間 | GB/T 1346 | ● | ||
8 | 安定性 | ● | |||
9 | 強度 | GB 175-2007 | ● | ||
10 | 放射性 | GB 6566-2010 | GB 6566-2010 | ● | |
11 | 水溶性鉻(Ⅵ) | GB 31893-2015 | GB 31893-2015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2.2砌築水泥檢驗項目
表2砌築水泥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依據 | 檢驗方法 | 重要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三氧化硫 | GB/T 3183-2017 | GB/T 176 | ● | |
2 | 氯離子 | ● | |||
3 | 水溶性鉻(Ⅵ) | GB 31893 | ● | ||
4 | 細度 | GB/T 1345 | ● | ||
5 | 凝結時間 | GB/T 1346 | ● | ||
6 | 沸煮法安定性 | ● | |||
7 | 保水率 | GB/T 3183-2017 | ● | ||
8 | 強度 | GB/T 17671 | ● | ||
9 | 放射性 | GB 6566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175-2007 《通用矽酸鹽水泥》
GB 6566-2010 《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31893-2015《水泥中水溶性鉻(Ⅵ)的限量及測定方法》
GB/T 3183-2017《砌築水泥》
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於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註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註中進行說明。
3.2.1檢驗機構在接收樣品時,必須認真檢查樣品的封樣單是否完整以及樣品是否完好。
3.2.2 方法標準中有基準法和代用法時,當檢驗結果為臨界值時以基準法結果為準。
3.2.3 當矽酸鹽水泥和普通矽酸鹽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超過5%時,應進行壓蒸安定性檢驗,壓蒸安定性檢驗合格後,則水泥中氧化鎂允許放寬至6%。
3.2.4 當A型礦渣矽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矽酸鹽水泥、粉煤灰矽酸鹽水泥和複合矽酸鹽水泥中氧化鎂含量超過6%時,需進行壓蒸安定性試驗併合格。
3.2.5 當樣品在寄送過程中保存不當受潮時,應考慮重新抽取樣品。
3.2.6 應在取樣之日起10天內完成水泥安定性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