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保存發布信息不少於半年

2021-01-11 北京日報客戶端

為促進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辦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law@ca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網絡法治局,郵編:100044。來函請在信封上註明「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7日。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2021年1月8日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以及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境內外網絡資源向境內用戶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範、處置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的危害國家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國公民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第五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對全國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執法。

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網際網路行業管理,負責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市場準入、市場秩序、網絡資源、網絡信息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部門依照職責負責全國網際網路安全監督管理,維護網際網路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範和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國家安全機關依照職責負責依法打擊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監督管理職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權利,促進網絡應用普及,提升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水平。

國家鼓勵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行業自律,依法提供服務,提高網絡安全意識,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鼓勵社會公眾監督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屬於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取得電信主管部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不屬於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在電信主管部門備案。

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第八條申請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的,應當通過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向電信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辦者真實身份證明和地址、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擬開展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類型、名稱,擬使用的域名、IP位址、伺服器等網際網路網絡資源,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等有關情況;

(三)擬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相關主管部門許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許可文件;

(四)公安機關出具的安全檢查意見;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電信主管部門對第八條規定的材料核實後,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第十條 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應當使用符合電信主管部門要求的網絡資源,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網絡安全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屬於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向電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在有關電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再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應主動註銷相關許可和備案。

第十二條 從事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向網信部門提出申請,網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相應的培訓、考核。

從事文化、出版、視聽節目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

從事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須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

有關部門應當將許可結果報國家網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運 行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務,應當要求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相應許可證件或者備案編號;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不得為未取得合法許可證件或者備案編號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

用戶利用網際網路從事的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取得相應資質的,應當向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其具有合法資質的證明文件。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用戶的證明文件,不得為未取得合法資質的用戶提供服務。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已備案的網際網路域名如需轉讓,應提前在電信主管部門變更相關備案信息。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不得幫助域名持有者對已備案域名實施轉讓。

第十四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當明示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許可或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的網站、通信群組、網絡帳號、移動智能終端應用,不得開辦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的網際網路服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實施違法犯罪而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代辦網絡服務等幫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行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用戶將已依法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行動電話卡、上網卡、物聯網卡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信息發布審核制度。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符合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求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安全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戶信息保護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七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求,建立網際網路新業務安全評估制度,對其通過網際網路新開展並取得經營許可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評估結果向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網際網路網絡接入、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域名註冊和解析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與用戶籤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確保服務對象與身份證件信息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信息等必要的真實身份信息一致,並記錄相關信息。查驗的真實身份信息應當在提供服務期間同步保存,並在停止服務後保存至少兩年以上。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辦理、使用網際網路網絡接入、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域名註冊和解析等網際網路服務,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真實身份查驗要求,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虛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網際網路服務;

(二)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獲取、使用他人註冊的網際網路帳號、資源;

(三)為他人規避實施真實身份查驗的要求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

第二十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發布的信息和用戶發布的信息,並保存不少於6個月。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並留存網絡日誌信息,並保存不少於6個月。網絡日誌信息的具體要求,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另行制定。

通過網絡代理、網絡地址轉換等方式,與他人共享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資源,還應記錄並留存地址轉換記錄等可確認用戶身份的日誌信息。

第二十一條 網際網路網絡接入、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域名註冊和解析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範、發現、制止所提供的服務被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網際網路網絡接入、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域名註冊和解析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發現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存在違反真實身份查驗要求的行為或者其他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應當要求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採取消除、制止等處置措施,停止相關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網際網路網絡接入、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域名註冊和解析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技術支持和協助的具體要求,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會同電信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網際網路網絡接入、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域名註冊和解析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為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監督管理職責,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和相關配合。

第二十三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誌信息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誌信息洩漏、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四條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範、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所收集、記錄的身份信息、日誌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網際網路信息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取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只能用於相關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洩露、篡改、非法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為獲取其他非法利益,實施下列行為,擾亂網絡秩序:

(一)明知是虛假信息而發布或者有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

(二)為他人有償提供刪除、屏蔽、替換、下沉信息服務的;

(三)大量倒賣、註冊並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帳號,被用於違法犯罪的;

(四)從事虛假點擊、投票、評價、交易等活動,破壞網際網路誠信體系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或者故意為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提供技術、設備支持或者其他幫助: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洩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

(三)編造、傳播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信息,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經濟秩序的虛假信息;

(四)編造、傳播險情、疫情、警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食品藥品等產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仿冒、假借國家機構、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法人名義散布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而冒用他人名義散布的信息;

(六)散布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或者其他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

(七)傳播淫穢色情、暴力、賭博、兇殺、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手段、方法,製造或者交易違禁物品、管制物品,實施詐騙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發現發布、傳輸的信息屬於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發現發布、傳輸的信息屬於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內容的,應當依職責要求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制止等處置措施,阻斷違法信息傳播,保存相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由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國家有關機構依法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為他人獲取、傳播前款被依法阻斷的信息而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

第二十八條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第二十九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應急機制,並在必要時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許可、備案情況。

第三十一條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應當具有執法資格,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並記錄監督檢查等執法情況。

第三十二條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時,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三條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報制度,加強溝通和協作配合。

公安機關在依法開展網際網路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通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並可建議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取消相關許可或者備案。

第三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違法案件受案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和程序要求,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電子設備、存儲介質、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查封、扣押強制措施,可以查詢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帳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在履行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監督管理中獲取的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停止為其提供接入服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取消備案編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從事相關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由網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相關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電信主管部門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取消備案編號。

第三十八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章規定,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件或者備案編號的,由原許可、備案機關撤銷其相應許可或者取消備案編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網際網路網絡接入、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域名註冊和解析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網際網路網絡接入、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域名註冊和解析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

網際網路網絡接入、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域名註冊和解析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被電信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件、撤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取消備案編號的,由電信主管部門通知相關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和域名解析服務提供者停止為其提供服務,通知相關部門取消相關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許可。

第四十八條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行為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條國家設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黑名單制度,被主管部門吊銷許可或取消備案的組織和個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許可或備案;被主管部門責令註銷帳號、關停網站的組織和個人,相關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三年內不得為其重新提供同類服務。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用戶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是指為用戶提供網際網路信息發布和應用平臺,包括但不限於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搜尋引擎、即時通訊、交互式信息服務、網絡直播、網絡支付、廣告推廣、網絡存儲、網絡購物、網絡預約、應用軟體下載等網際網路服務。

(二)網際網路網絡接入服務,是指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接入的服務,包括網際網路數據中心業務、內容分發網絡業務、網際網路接入業務等,具體業務形態包括但不限於網絡代理、主機託管、空間租用等。

第五十三條利用網際網路專門向電視機終端提供信息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廣播電視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 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

編輯 謝永利

流程編輯 劉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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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由金鳳區網信辦主辦,邀請轄區多家網際網路企業參與的「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 共築網際網路+黨建高地」
  • 網信辦就38類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向社會徵求意見
    中宏網12月2日電據中國網信網消息,近日,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關於個人信息收集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規範App個人信息收集行為,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研究起草了《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 網信辦發布38類常見類型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用戶同意收集不得...
    12月1日,網信辦發布關於《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16日。通知指出,近年來,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得到廣泛應用,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 網信辦:對38類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向社會徵求意見
    人民網北京12月2日電 (記者楊虞波羅)記者從國家網信辦官網獲悉,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關於個人信息收集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規範App個人信息收集行為,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研究起草了《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網信辦:對38類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向社會徵求意見_杭州網
    人民網北京12月2日電 記者從國家網信辦官網獲悉,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關於個人信息收集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規範App個人信息收集行為,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研究起草了《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網信辦出手:38類App收集個人信息範圍公開徵求意見
    12月1日,網信辦發布關於《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16日。
  • 【學習網信法規】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應知...
    6.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哪些措施?答: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1)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網絡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2)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絡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 中央(國家)網信辦領導到中科院計算所煙臺分所調研
    6月21日,中央(國家)網信辦網絡新聞信息傳播局副局長盧嵐一行到中科院計算所煙臺分所調研。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李明,市網信辦及市廣播電視臺相關負責人,區管委副主任孫恒基陪同。  在計算所展廳,計算所負責人介紹了計算所煙臺分所成立以來的科研成果以及分所的定位和發展方向,並詳細介紹了分所的主要技術研究方向。
  • 網信辦就38類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徵求意見,涉及地圖導航、網絡約...
    每經編輯 王鑫 據國家網信辦官網12月1日消息,近年來,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得到廣泛應用,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 國家網信辦清理處置105款違法違規APP 涉51漫畫、火山閱讀等
    中國網財經12月8日訊據國家網信辦微信公眾號「網信中國」消息,針對網民反映強烈的部分行動應用程式傳播淫穢色情、暴恐血腥等違法違規信息,提供詐騙賭博、招嫖賣淫等違法違規服務的網絡亂象,國家網信辦依據《網絡安全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自11月5日起組織開展行動應用程式信息內容亂象專項整治
  • 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國家出手了!
    1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印發關於《常見類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徵求意見稿)的通知(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提出,網絡直播類、在線影音類、短視頻類等APP無須個人信息,即可用基本功能。
  • ...此次共發布224個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名稱及備案編號,中國銀聯...
    2020-04-24 18:39:30來源:FX168 【國家網信辦第三批區塊鏈備案清單:金融行業成區塊鏈應用最廣泛領域】4月24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第三批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清單,此次共發布224個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名稱及備案編號,中國銀聯、平安銀行、招商銀行、百度、蘇寧金融、東方財富、阿里健康大藥房、沃爾瑪等公司均有項目入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