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小傑作為一名專業「販狗」者,經常做一些苟且之事。附近村民家的狗丟失,均是譚小傑幹的。
一天譚小傑又準備行動,他準備著自己自製的偷狗「神器」——弓弩,這弓弩前面裝上有帶麻醉藥的飛針,可以向20米的範圍發射,射中會迅速醉倒一隻小狗。準備好神器後,小傑開上麵包車來到附近的一所村子裡,聽著村子裡絡繹不絕的狗吠聲,心想著今天有個「好收成」。
小傑將麵包車停在路邊,聞著狗叫聲走到一戶村民家門口,小狗似乎覺察到有陌生人靠近叫個不停。小傑看了看附近正好沒有人,正是下手的好機會,便從身後取出自己的弓弩對著狗身上發出一針,小狗中針後「嗚嗚」地叫著倒地。等了十幾秒,小狗沒有反抗的力氣,小傑便上前將狗抱在懷裡準備離開。可是這時,房屋主人好像聽到了外面的響動走出來,看到小傑一手抱著沒有動靜的小狗一手拿著弓弩,再回想這最近有村民丟狗事件,便一下子明白了情況,大喊著「抓賊啊!偷狗賊在這裡!」。
小傑慌了神,顫顫巍巍地拿著弓弩向狗主人射去,抱著狗撒腿就往麵包車的方向跑去準備逃走。這時鄰居聞訊而來,將逃跑的小傑按倒在地,狗主人也因為受傷前往醫院治療,經鑑定為輕微傷。
小傑被扭送到公安機關,經查明後其發現與多起盜竊、搶劫案有關。在審訊時,小傑也是自知坦白才是唯一的出路,便將自己犯過的案子一一交代。
相關法條
盜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經對譚小傑審理後,法院認為,譚小傑觸犯盜竊罪及搶劫罪。其如實供述了搶劫罪行,而且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有坦白及自首情節。據此,作出如下判決:其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文章為真實案例,為便於描述適量調整)
當地的丟狗事件算告一段落,小傑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竊取他人看家守護有深厚感情的小狗更是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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