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圖一時之利
13人辦理銀行卡售賣還發展下線
主動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被抓時
他們銀行卡上已有500萬詐騙資金
賣卡還兼職發展下線
只為賺快錢
今年3月,皮某在昆明協助江某豐(另處)收購銀行卡四件套(銀行卡、網銀U盾、電話卡、身份證信息)提供給境外人員非法使用。
3月15日,在江某豐團夥被安寧市公安局抓獲後,皮某接替江某豐在昆明通過人員介紹、網絡宣傳等方式發布高薪兼職辦卡信息,組織他人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多個網點辦理一類銀行卡、網銀電子密鑰及綁定銀行卡的電話卡進行收購。
並且,皮某對賣卡人通過提成的方式鼓勵他人繼續發展下線辦卡人員。皮某在收卡後驗卡確認合格並通過快遞郵寄至臨滄市鎮康縣某鎮自取點,被境外人員用於實施電信網絡犯罪活動。
對賣卡人集中管理
他們為犯罪分子提供貼心服務
在境外人員使用銀行卡期間,為了提供更貼心的服務,皮某、劉某對賣卡人在賓館集中管理、統一提供食宿,以防止賣卡人私自掛失或註銷銀行卡截留卡內資金,保障用卡安全。
近日,安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分別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皮某、劉某、李某平、劉某華、陳某、方某濤、李某波、譚某鵬、倪某、段某餘、肖某、徐某鎖、姚某美等13人有期徒刑兩年零兩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刑期,並處人民幣1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罰金,同時隨案移送的公安機關扣押的銀行卡及U盾共計30套,依法予以沒收。
全部被判入獄
13人銀行卡多了500萬詐騙資金
其中,被告人皮某為獲利辦理2套銀行卡售賣,所售賣的農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1起,銀行卡進帳金額56900元人民幣;所售賣的建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6起,銀行卡進帳金額198631元人民幣。
被告人李某平為獲利辦理2套銀行卡售賣,所售賣的農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12起,銀行卡進帳金額456868元人民幣;所售賣的建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1起,銀行卡進帳金額75000元人民幣。另外,被告人李某平為獲得提成,在網絡發布高薪兼職辦卡信息招募辦卡人員,並聯繫劉某華、白某松、龍某、周某龍共計辦理7套銀行卡售賣給被告人皮某。
被告人劉某華經被告人李某平介紹後為獲利辦理2套銀行卡售賣,所售賣的農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9起,銀行卡進帳金額409722元人民幣;所售賣的建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16起,銀行卡進帳金額343193元人民幣。
被告人陳某為獲得提成,在網絡發布高薪兼職辦卡信息招募辦卡人員,並聯繫方某濤、李某波共計辦理4套銀行卡售賣給被告人皮某。
被告人方某濤經被告人陳某介紹後為獲利辦理2套銀行卡售賣,所售賣的農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4起,銀行卡進帳金額202748元人民幣。
被告人李某波經被告人陳某介紹後為獲利辦理2套銀行卡售賣,所售賣的農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6起,銀行卡進帳金額96975元人民幣;所售賣的建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8起,銀行卡進帳金額294287元人民幣。
被告人譚某鵬為獲利辦理2套銀行卡售賣,所售賣的農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19起,銀行卡進帳金額619390元人民幣;所售賣的建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9起,銀行卡進帳金額473233元人民幣。另外,被告人譚某鵬為獲得提成,在網絡發布高薪兼職辦卡信息招募辦卡人員,並聯繫倪某、段某餘共計辦理四套銀行卡售賣給被告人皮某。
被告人倪某經被告人譚某鵬介紹後為獲利辦理2套銀行卡售賣,所售賣的農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12起,銀行卡進帳金額380554元人民幣。
被告人段某餘經被告人譚某鵬介紹後為獲利辦理2套銀行卡售賣,所售賣的農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9起,銀行卡進帳金額352741元人民幣。
被告人肖某為獲利辦理2套銀行卡、以鄔某某名義辦理1套售賣,所售賣的農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15起,銀行卡進帳金額384888元人民幣。
被告人徐某鎖為獲利辦理12套銀行卡售賣,所售賣的農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15起,銀行卡進帳金額284599元人民幣。
被告人姚某美為獲利辦理1套銀行卡售賣,所售賣的建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14起,銀行卡進帳金額304015元人民幣;所售賣的建設銀行卡涉及網絡犯罪案件2起,銀行卡進帳金額41097元人民幣。
買賣銀行卡
在多少人潛意識裡
認為這並不違法
更何況買賣的還是自己的
但是否想過
這些銀行卡誰在用?用在哪?
細思極恐!
反詐民警提示:
大家一定要重視自己的信息安全,絕對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購買銀行卡或支付帳戶(微信、支付寶等),否則,不僅5年內暫停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也會在個人徵信上留有汙點,影響貸款等,還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並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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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反電詐】他們不是騙子,但被抓時,這13人卡上有近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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