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請人摘了村裡的一個馬蜂窩,第二天鄰村一位75歲的大爺路過此處,不幸被馬蜂蜇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是四川鹽亭縣大興鄉紫金村發生的一起馬蜂蜇人導致的悲劇。如今,事發已過去半個月,死者謝某某的家屬仍然希望村委會給個說法,道個歉。他們認為村委會沒有在現場立警示標誌,導致不知情的父親經過遭到傷害。「是村委會取馬蜂窩後導致馬蜂蜇人,他們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11月5日,紫金村村委會主任馮某某表示,村委會接到村民報告有馬蜂窩後主動排險,並告知了本村村民,鄰村謝某某經過此處被蜇,村委會並無責任。希望家屬走法律程序,該承擔的責任村委會不會推卸。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路過鄰村被馬蜂蜇傷 七旬大爺治療6天後不幸身亡
10月20日,四川鹽亭縣馮河鄉岱場村75歲的大爺謝某某,外出去親戚家,途經相鄰的大興鄉紫金村時遭遇馬蜂圍攻,全身多處被蜇傷。
11月5日,謝某某的女兒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其父被馬蜂蜇傷後,自行騎老年三輪車到鹽亭縣醫院治療,同時給她和其他子女打了電話。由於他們都在成都,且謝某某還能自己騎車到醫院,他們當時就委託另外一名親屬到醫院去查看父親的情況。
當天,謝某某到醫院後,醫生對其進行了輸液,並做了查血等檢查,發現已經溶血,要求轉院。謝某某的女兒介紹,當時他們接到了親戚的電話,聽到情況嚴重後希望能轉到成都治療。但鹽亭縣醫院說病情嚴重,擔心路上時間耽擱太久,建議轉往綿陽醫院,於是馬上轉到了綿陽市第三人民醫院。
「到了綿陽的醫院後,第二天就進了ICU。醫院3次進行搶救,並且進行換血等治療,結果10月26日父親的病情還是沒有好轉,且越發嚴重。我們兄妹商量好,於10月26日將父親接回鹽亭老家,當天下午父親去世。」謝某某的女兒說。
家屬認為沒立警示牌
村委會應擔責
謝某某的女兒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後,他們通過了解得知,10月19日,紫金村村委會在其父親被馬蜂蜇傷的地方取了一個馬蜂窩。
「大家都知道,馬蜂窩被取了後,馬蜂無家可歸,肯定要四處亂飛,非常危險。但他們並沒有在現場立警示牌,而我父親又是鄰村的,根本不知道那個地方取了馬蜂窩,所以才會走那個地方,最終被馬蜂蜇傷。」謝某某的女兒稱,事發後,他們曾聯繫過紫金村,但村委會表示沒有責任。「是村委會取馬蜂窩後導致了馬蜂蜇人,他們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謝某某的女兒表示,後來雙方調解了兩次,但紫金村村委會均表示沒有義務立警示牌,沒有責任,「我們只希望他們能承擔該承擔的責任,哪怕是一個賠禮道歉。」
11月5日,記者電話聯繫上紫金村村委會主任馮某某,他介紹,10月19日,村委會在接到村民報告有馬蜂窩後,請專業人員摘取了馬蜂窩,並且告知了本村村民。10月20日,鄰村的謝某某經過被馬蜂蜇傷。「村委會也是為了幫助村民解除隱患,並且告知了本村村民,我們並沒有義務在現場立警示牌。我們希望謝某某的家屬能走法律途徑,法院判村委會該負什麼責任就負什麼責任。」馮某某說。
律師視角
觀點一:無責
村委會無義務立警示牌
四川蜀仁律師事務所律師姜波認為,村委會接到村民報告後,請專業人員取了馬蜂窩,這並不是他們的義務,更沒有義務在現場立警示牌,這超出了他們的義務範圍。因此,村委會是沒有責任的。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童偉表示,馬蜂蜇人是無法預見的,立不立警示牌跟謝某某被馬蜂蜇傷致死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除非有證據能證明是因為取了馬蜂窩而導致馬蜂報復。因此,村委會沒有責任。
觀點二:應擔責
摘取蜂巢應進行安全處置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佔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摘取蜂巢應當具有專業的防蜂裝備和器材,並對蜂巢進行安全的處置。而人體一旦被馬蜂蜇後會出現過敏反應和毒性反應,嚴重者導致死亡。死者在途經該馬蜂窩樹下道路,被遺留在現場的殘留蜂蜇傷致死,摘蜂巢人的行為具有重大過錯,其過錯行為與死者被蜇傷致死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應對死者因被馬蜂蜇傷並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由於村委會邀請或者組織上述人員摘取蜂巢,相應的責任應當由村委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