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日,四川宜賓筠連縣村民王方書被發狂的野蜂蜇傷死亡。在王方書遭遇野蜂圍攻前一晚,四名當地村民趁黑取走了馬蜂窩。慘劇發生後,受害人家屬將四名取馬蜂窩的村民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王方書生前在醫院搶救
法院通過審理查明,2019年10月5日下午5時許,被告黃某波分別打電話給黃某華、韓某某及朱某某,提議摘取蜂巢,取蜂巢裡的馬蜂蛹吃,被告黃某華、韓某某、朱某某表示同意。
當日20時許,四被告在筠連縣武德鄉半坡村小地名「兩河口」處集合,被告黃某波帶上防蜂衣、滅蚊劑、口袋、鋸子、繩子等工具取蜂巢。後黃某波、黃某華、韓某某提走裝蜂巢的口袋,離開後與在途中等待的朱某某一起到韓守強家,將蜂巢裡的蜂蛹取出後加工食用。
2019年10月6日下午4時許,武德鄉冒鼓村三組村民王方書去砍柴途中需經過被告黃某波摘取蜂巢附近的道路。在王方書經過距離原蜂巢20米左右的上坡路段時,被馬蜂群蜇成重傷。
村民發現王方書被馬蜂蜇傷後當即將其送到筠連縣巡司中心衛生院醫治,王方書病情診斷為:蜂重傷全身多處,巡司中心衛生院對王方書進行搶教,王方書因搶救無放於當日22時6分死亡,死亡原因在病情診斷證明書載明:1.全身泛發性蜂監傷: 2.過敏性休克; 3. 多器官功能衰竭等。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王方書因被馬蜂蟄傷造成的損失其法定繼承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而野蜂回巢現象是野蜂的一般生活習性,馬蜂在蜂巢被破壞後通常會在蜂巢附近發生攻擊蜇人等情況。
死者家屬
被告黃某波、黃某華、韓某某、朱某某在前往事發地摘取蜂巢時,採取了穿防蜂衣、攜帶了滅蚊劑等一定的防範措施,說明其已充分認識到摘取馬蜂巢時的危險性及摘取馬蜂巢後所可能產生的危害性,應當在處理蜂巢時做到乾淨徹底,防止剩餘馬蜂對人攻擊。但被告未將馬蜂消滅乾淨,致使馬蜂大量回巢,給事故的發生埋下嚴重的安全隱患,最終導致王方書被馬蜂蟄傷,四被告對摘取蜂巢屬共同侵權行為,對造成王方書被馬蜂蟄傷均應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死者王方書長期在該地生活,應當知道本地段生活有馬蜂,且在事發當日早上有村民告知王方書附近樹林中有成群野蜂攻擊並蜇人的情況。王方書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被馬蜂蟄傷的危險及蟄傷後對身體的危害性,應加強自我保護,儘量不到有馬蜂的路段通行,避免遭受馬蜂的攻擊。但其對危險缺乏預判,仍然到有蜂路段通行,在通過事發路段時也未注意觀察通行及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致使其遭受馬蜂攻擊蟄傷後死亡,自身未盡充分的注意義務,應減輕四被告的賠償責任,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確定的責任比例為:王方書自行承擔70%責任;四被告中被告黃某波在此次摘蜂巢過程中系提議摘蜂巢並負責實施摘取蜂巢行為的人,相對於其他三被告過錯較大,應承擔15%的賠償責任,被告黃某華、韓某某、朱某某各承擔5%的賠償責任,四被告對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相互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王方書死亡造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25955.8元,被告黃某波承擔15%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3893元;其餘三名被告分別承擔5%的責任,各賠償11298元。
法院判決
(來源:成都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