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雲港市地震應急預案》已經市十一屆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連雲港市地震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地震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2 地震應急組織體系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2 預警預防行動
3.3 預警支持系統
3.4 地震預警級別及發布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2 信息報送和處理
4.3 基本響應程序
4.4 指揮與協調
4.5 緊急處置
4.6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4.7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4.8 群眾的安全防護
4.9 次生災害防禦
4.10 監測與分析預報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2 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4.13 信息發布
4.14 應急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社會救助
5.3 保險
5.4 調查和總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6.3 應急隊伍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醫療衛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資保障
6.8 經費保障
6.9 社會動員保障
6.10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6.11 技術儲備與保障
7 宣傳、培訓和演習
7.1 公眾宣傳和教育
7.2 培訓
7.3 演習
8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8.1平息地震謠言
8.2 特殊時期戒備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縮寫詞和編碼的定義與說明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3 責任與獎勵
9.4 制定與解釋部門
9.5 預案實施時間
10 附錄
10.1 與地震應急相關的應急預案(略)
10.2 各種規範化格式文本
10.3 相關機構和人員通訊錄(略)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援行為,提高應急救援能力,科學、有序、高效地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連雲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連雲港市境內及周邊地區包括近海海域發生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健全機制。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地震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政府主導、專家支持、群眾參與的應急救援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我市地震災害發生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地震應急預案自動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災害事件。較大和一般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由市、縣政府負責。
整合資源,協調高效。加強現有各類資源整合,形成共享平臺和協調一致的應急救援體系,確保地震應急信息及時準確傳遞,應急處置工作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預防為主,平震結合。全面落實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強化監測、預警、預防工作;開展科學研究,提高地震應急救援水平;加強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的建設、培訓和演練。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地震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市地震災害應急組織機構主要有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中心)、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市地震局、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等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地震應急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和單位地震應急工作,並服從當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指揮。
2.1.1 市應急指揮中心
市應急指揮中心是連雲港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的領導機構,負責領導指揮全市地震災害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其主要領導、成員、職責等詳見《連雲港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連政發〔2006〕2號)。
2.1.2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經市政府批准,市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作適當調整,領導指揮全市抗震救災工作,其辦事機構由市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並根據抗震救災需要,成立地震現場指揮部。
(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人員組成
指揮長:市長
副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地震局主要負責同志、連雲港警備區、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負責同志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經貿委、市建設局、市科技局、市衛生局、市國土資源局、連雲港電信公司、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武警支隊、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地震局、連雲港供電公司、連雲港火車站、連雲港民航站、市人防辦、市廣電局、市外辦、市臺辦、市旅遊局、連雲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旅遊局、市安監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單位見「圖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單位圖」。
指揮長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單位
圖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單位圖
(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在市應急指揮中心的領導下,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本市地震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連雲港市地震應急預案;在重大或較大地震災害發生時,啟動應急預案,確定應急規模;部署和組織市有關部門、單位、受災地區政府進行搶險救災;必要時採取緊急應急措施;及時將震情、災情向省政府匯報,並傳達落實上級抗震救災指示;指導和協調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展工作;配合縣、區政府做好善後和災後重建工作;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大事項。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在較大或一般地震災害發生時,設在市地震局應急指揮中心,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利用市人防應急指揮平臺實施指揮。
(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職責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地震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成員為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的聯絡員。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檢查、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地震應急預案;地震災害發生後,迅速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上級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組織地震災害損失調查和評估;組織新聞發布會,審核有關新聞稿件,開展抗震救災宣傳活動;起草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協調有關地震應急事務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宜。
(4)地震現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後,由市應急指揮中心或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抗震救災需要,決定成立現場指揮部。地震現場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市地震局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和災區所在的縣、區政府的領導擔任。指揮部成員由市應急指揮中心、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震區縣(區)應急指揮中心及相關單位負責同志和專家組成。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分析、判斷地震災害趨勢,確定並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部署和組織指揮各應急組按職責開展緊急救援工作;調動和調配各類應急資源,組織現場的各類保障工作;及時匯報震情、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抗震救災指示;接待新聞單位來訪,組織好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
現場指揮部下設若干室、組(根據實際需要,可作適當調整合併,必要時吸收相關專家參與現場指揮工作),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發改委、民政、地震等部門組成,負責掌握地震現場工作動態,及時向指揮部領導和市地震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提出具體的抗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起草有關文件,檢查、落實指揮部的部署;協調現場指揮部各組工作;接待新聞單位來訪;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宜。
震情監測預報組。由市地震部門組成,負責及時判定地震類型,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提出地震發展趨勢意見和防範對策。
災情收集評估組。由市地震、民政、建設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請求省地震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負責調查人員傷亡和地震破壞情況,確定震區地震烈度,進行經濟損失評估。
搶險與次生災害防治組。由連雲港警備區、市武警支隊、公安、消防、水利、環保、人防、化工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搶救被壓埋人員、國家重要財物、文物;負責火災預防和撲救;對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採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交通運輸與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組。由市交通、民航、鐵路、建設、水利、電力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搶修遭受破壞的公路、橋梁、機場、鐵路、港口及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傷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組織力量搶修震區受損重要水利、電力等設施及城市供水、供氣等市政設施。
物資供應與災民安置組。由市發改委、經貿、民政、財政、糧食、供銷、物資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抗震救災物資(包括救災款項)特別是群眾生活急需物資的組織調撥、供應和管理,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轉移和安置工作。
通信保障組。由通信主管部門、電信運營企業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力量搶修震區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安全保衛組。由市公安、武警、安全監管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交通秩序;負責震區首腦機關、機要部門、金融、救災物資等的安全。
醫療防疫組。由市衛生、防疫、醫藥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醫療防疫隊伍的組織安排;組建震區臨時醫院或醫療點;組織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救災捐贈與涉外工作組。由市民政、外辦、外經貿、海關、旅遊等部門組成,負責國內外捐贈物資、資金的接收和安排工作;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所有涉外工作。
宣傳報導組。由市委宣傳部及市地震、廣電、新聞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導;按規定及時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
2.1.3 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是市地震應急工作的管理機構,在市政府領導下,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身職責,負責全市地震應急工作的管理;負責制定地震應急救援的規劃和計劃,並組織落實;負責市地震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負責地震監測預報、匯集災情速報、管理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等工作;在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發生後,及時向市政府建議將市防震減災聯席會議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並負責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協助縣、區政府做好一般和較大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2.1.4 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是縣、區政府設立的本縣、區抗震救災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在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和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一般和較大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做好重大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善後和災後重建等工作。
2.2 地震應急組織體系
市地震災害應急組織體系見「圖2市地震災害應急組織體系結構圖」。
圖2:市地震災害應急組織體系結構圖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市地震監測臺網對地震前的微觀異常信息進行監測、存儲、處理和報送;群測群防網對地震前的宏觀異常進行觀測並及時上報;市地震局組織對全市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匯集、存儲、質量監控、異常落實、分析處理,並組織震情會商,對重大地震異常信息和預測意見進行審查、認定,及時上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並與鄰市地震部門溝通。
3.2 預警預防行動
3.2.1 年度地震趨勢會商與防震工作部署
市地震局組織召開年度全市地震趨勢會商會,提出地震危險區和可能發生地震的震級及預防意見,上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市政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中國地震局劃定地震重點危險區的有關文件和省地震局的年度地震趨勢預測意見與預防建議,研究、部署防震工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織落實應急預案。
3.2.2 短期地震預報與防震準備
市地震局根據年度地震趨勢會商意見,組織震情跟蹤,必要時,提出短期地震預測意見,上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由省政府決策發布短期地震預報,及時通知預報區政府做好危房、生命線工程、避難場所檢查及物資儲存等方面的防震準備。
3.2.3 臨震預報與臨震應急反應
在短期地震預報的基礎上,市地震局組織震情跟蹤,提出臨震觀測意見,上報市政府、省地震局,由省政府決策發布臨震預報,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預報區所在縣、區政府做好防震動員,採取應急防禦措施;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築物抗震能力等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及時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在省政府發布短期地震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地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市、縣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報告,並做好應急防禦工作。
地震部門要做好震後趨勢判斷工作,提出後續破壞性地震的短臨預測意見,上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由省政府決策發布臨震預報,並進一步做好防震抗震工作。
3.3 預警支持系統
市電信系統Internet通信網絡和省地震局的衛星通信網絡為全市地震系統計算機網絡提供信道和連接手段;計算機地震數據信息網絡和GIS地理信息系統提供公用資料庫管理系統及公用軟體平臺;市數字地震臺網承擔地震數據及各類前兆數據的收集、處理和地震速報;地震分析會商系統對震情會商提供技術支持。
3.4 地震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 地震預警級別
依據地震的緊迫程度,分3級遞進式預警:「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是對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5級以上地震的區域作出劃分;「地震短期預報」是對3個月內將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臨震預報」是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作出預報。
依據地震的嚴重程度,分為3級預警:「4級至5級地震」;「5級至6級地震」;「6級以上地震」。
3.4.2 地震預警的發布
在省政府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並同時向省政府及省地震局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1.1 地震災害分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以上人員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佔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我市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以上、300以下人員死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4.0級以上地震、其它地區5.0級以上地震、周邊地區6.5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以上50以下人員死亡,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地震;發生在我市人口較密集地區4.0-4.9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以下人員死亡,或一定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地震,發生我市在人口較密集地區3.0-3.9級地震,或其它有感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4.1.2 地震應急分級響應和啟動條件
(1)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I級響應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建議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市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決定啟動I級響應,市應急指揮中心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運作,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並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地震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和武警部隊。
市應急指揮中心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地震應急預案,由市應急指揮中心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全市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市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召開市應急指揮中心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全體成員會議,依據災害程度和災區自我恢復能力,確定應急規模,作出應急決策;派出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隊、醫療救護隊等趕赴災區;部署飲用水和儀器等供給、傷員護送、物資調運、災區內外交通保障;組織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非災區市縣對災區緊急支援;成立地震現場指揮部直接組織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必要時採取緊急應急措施;當災情特別嚴重,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和外市支持時,立即上報省政府和省地震局,請省政府直接指揮,並為省組織的緊急救援提供保障。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及時研究提出抗震救災對策措施建議;組織協調全市地震應急救援工作,處理好各項應急事務;市有關部門、單位派出聯絡員參加市地震應急指揮辦公室工作;按照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要求和各自的地震應急預案,組織對災區支援,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的地震應急工作。
災區所在縣、區政府迅速啟動本縣、區應急預案,先期組織領導地震應急工作,開展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等工作,並及時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地震現場指揮部成立後,配合地震現場指揮部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2)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
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並建議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市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決定啟動Ⅱ級響應,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運作,宣布災後進入震後應急期,並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地震局。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市地震應急預案,領導指揮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了解並向上級報告震情和災情;召開全體會議,確定應急規模,做出應急決策;視需要派出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隊、醫療救護隊等趕赴災區;部署物資調運、災區內外交通保障等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縣、區對災區緊急支援;組織成立地震現場指揮部,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及時研究提出抗震救災對策措施建議;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處理好各項應急事務;市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需要,派出聯絡員參加工作;按照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要求,組織對災區支援,做好本部門、單位的地震應急工作。
災區所在縣、區政府迅速啟動本縣、區應急預案,先期組織領導地震應急工作,開展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等工作,並及時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地震現場指揮部成立後,適時開展地震現場抗震救災工作。
(3)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
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市政府根據地震部門所報的震情和了解到的災情,決定啟動Ⅲ級響應,領導指揮災區應急工作,啟動本市地震應急預案,進一步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規模,迅速組織地震現場應急救援和安定民心工作,及時將震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報告省政府,並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廳。
震區所在縣、區政府迅速啟動本縣、區地震應急預案,先行組織抗震救災等工作,並及時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報告震情和災情。
市地震局在市政府領導下,組織協調地震應急工作;迅速匯集、了解震情、災情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提出震後地震趨勢估計,及時上報市政府並向災區縣、區政府通報;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開展震災評估、科學考察、社會調查等工作;協助災區政府做好地震應急和安定民心工作。
(4)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IV級響應
一般地震發生後,震區所在的縣、區政府根據地震部門所報的震情和了解的災情,決定啟動IV級響應,在市政府領導和支持下,積極開展地震應急工作,啟動本縣、區地震應急預案,進一步了解震情和社會情況,派出地震現場工作人員,開展社會調查,做好安定民心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報告震情、社情和應急工作情況。
市地震局組織協調地震應急工作,迅速收集、了解震情、社情,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提出震後地震趨勢估計,及時上報市政府並向震區政府通報;指導縣、區地震局做好地震應急和安定民心工作;必要時派出地震現場工作組,協助震區政府開展應急工作。
在應急響應處置中,如果發生更大地震災害,或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應根據需要提高響應級別,或請求上級政府支援。
應急分級響應,見「圖3連雲港市地震應急分級響應示意圖」。
圖3:連雲港市地震應急分級響應示意圖
4.2 信息共享處理
市抗震救災指揮中心利用市地震信息網、災情速報網和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等構建全市地震快速應急信息平臺,建設多媒體通信系統,在視頻、音頻、圖像、文字等方面實現地震應急信息平臺與突發公共事件快速應急綜合信息平臺互聯互通,達到信息共享。必要時,地震現場配備海事衛星、VSAT衛星地面站並架通通信鏈路,保證地震現場與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實時聯絡。
4.2.1 市地震系統的震情速報
對於市內陸地和近海海域50公裡以內3級以上地震或有較大影響的有感地震,市地震臺網中心在震後15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初步確定並上報市地震局和省地震局,震後30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的準確測定(海域震後40分鐘內完成)並上報;位於核電站附近的地震,要在震後10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初步確定,15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的準確確定並上報。
4.2.2 市地震系統的災情速報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包括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破壞的範圍、經濟影響和社會影響等。
災區縣、區地震部門迅速啟動災情速報網,及時收集災情信息,儘快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地區了解震害信息,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收集災害損失情況;震後1小時內匯總上報市地震局,隨後按1、2、6、6、6…小時間隔上報,如有新的突出災情隨時報告,特殊情況下可直接上報省地震局。
市地震局儘快了解震區地震影響和大致破壞情況,震後1小時內(夜晚延長至2小時)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隨後按1、2、6、6、6…小時間隔上報或隨時傳真動態信息。地震現場工作隊到達後,調查、收集災情(包括圖像),及時匯總上報。震區和有關的地震部門、地震臺站要做到「有災報災,無災報安」。
4.2.3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災情報送和處理
震區各級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級政府報告並抄送地震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重大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可同時越級報告。
市發展改革、民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對人員傷亡、財產、經濟損失、社會治安等情況迅速進行調查、統計;市建設局、水利局及文化局對建築物、大壩、文物等破壞情況進行現場踏勘、調查;交通、電力、通信等部門對工程破壞情況進行現場調查。各方面災害信息要及時報市政府辦公室並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根據救災需要,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通報各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單位。
4.2.4 震情、災情公告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地震局及有關縣、區地震局依照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在地震發生1小時內公告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在地震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情況,組織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公告,此後,適時組織後續公告,公告的形式根據需要運用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手機簡訊等形式發布。
4.3 基本響應程序
市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響應程序見「圖4市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響應流程圖」。
4.4 指揮協調
在地震應急I級或Ⅱ級響應啟動後,市應急指揮中心、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全市應急救援工作。災區縣、區政府先行組織領導搶險救災。非災區縣、區及市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市應急指揮中心、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部署,對災區全力支援。地震現場搶險救災工作,由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各工作組按職能分工,開展工作,並相互協作。
根據現場抗震救災的需要,人員搶救、工程搶險、次生災害防禦、重要目標警衛、災民轉移安置、地震監測、災害損失評估、呼籲和接受外援等工作所涉及到的省、市各有關部門、單位,均有責任按各部門、單位的地震應急預案,協調解決各自領域的救援問題。詳見各部門、單位地震應急預案。涉及多個部門的問題,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
為確保市地震應急指揮系統與現場指揮部的聯絡暢通無阻,市政府要建立市地震應急指揮平臺,採用固定平臺與流動平臺相結合。固定指揮平臺設在市地震局,並建立多功能的車載等流動平臺,通過海事衛星與市地震應急固定指揮系統和地震現場指揮系統實現數據、語言、視頻、文字等互通。保障總指揮對地震現場實時監控指揮和全市地震應急處置資源的及時調度安排。
4.5 緊急處置
地震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儘快溝通和匯集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情況、救援行動進展等信息並及時上報;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防禦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後果;組織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救援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築物的安全鑑定;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4.6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連雲港警備區部隊、市武警支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市公安局組織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撲滅火災和搶救被壓埋人員;市衛生局組織醫療救護隊伍搶救傷員。
地震廢墟生命搜索與營救要按照程序實施。一是現場快速展開:現場快速勘察,設置警戒線,建立救援基地;二是搜索行動:展開人工搜索儘快發現地表或淺埋的受難者、進行犬搜索尋找被掩埋的受難者,對重點部位進行儀器搜索,以精確定位;三是營救行動:採用起重、支撐、破拆等方法開展營救,使受難者脫離危險;四是醫療救護行動:在現場安全區域設立臨時急救醫療站,由具有現場急救經驗的專業醫生,採取各種醫療救護手段對現場受難者救助,迅速轉送醫療站,傷病情複雜或較重的,要迅速就近轉送醫院搶救。
4.7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地震現場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對震損的建築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等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洩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範圍等並採取處置措施;監測餘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汙染、滑坡、坍塌等次生災害,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採取防範措施。
4.8 群眾的安全防護
市民政局指導受災地區政府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當地政府要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行動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並分區分片逐一落實。
現場指揮部及時組織建築工程,地震等方面專家對受損建築進行安全性技術鑑定,分類定級,初步確定能否入住,或拆除、修復、加固,並及時通知當地政府和群眾。
4.9 次生災害防禦
市公安局組織力量幫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區火災發生,及時處置火災、爆炸等次生災害事故;市水利局、市建設局、市電信局等部門對處在災區的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大壩、生命線工程、通信等設施採取緊急處置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大;市環保局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監測和控制;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和預防;發改委、安全監管局督導和協助災區對易發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生產設施等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4.10 地震現場監測預報
市地震局向地震現場派出地震現場監測和分析預報隊伍,布設和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增強震區監測能力,協調震區與相鄰市縣的監測工作,對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發生後,災區的各級政府要組織各方面的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動員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動員非災區的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根據需要,開展捐款、捐物活動。
4.12 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市地震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宏觀異常、工程結構震害特徵、社會影響和各種地質災害等。市地震局請求省地震工程院會同市有關部門在災區各級政府配合下,共同開展震災損失評估。
4.13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嚴格執行國務院的規定,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由省地震局負責,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由市地震局按照有關地震信息發布與新聞報導的規定和要求,以及本部門職責,本著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擬定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方案,確定發布內容和形式,組織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14 應急結束
重大或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由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小組和專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達到以下條件: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清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現場指揮部向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申請應急結束,由市政府批准並宣布災區震後應急期結束,終止應急狀態。對於一般和較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由決定啟動應急響應的縣、區政府批准應急結束。
5 後期處理
5.1 善後處置
地震災害事發地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為受災人員提供臨時住所、應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現場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市各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徵用物資及時進行撫恤、補助或補償。
災後重建工作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市有關部門協助和支持。
5.2 社會救助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在震區縣、區或全市範圍內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當地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機構發動社會、個人或境外機構展開救助,並按有關規定做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運輸、發放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實行全過程管理和監督,確保救助資金和物資用於受災地區和災民。
5.3 保險
地震災害發生後,保險機構在第一時間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和確認,根據保險條例實施理賠。
5.4 調查和總結
市地震局負責組織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響應工作進行總結並提出改進建議,上報市政府。參與地震應急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各自應急工作的總結並逐級上報。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市電信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督促各電信運營企業加強對通信系統的維護,制定通信系統備用方案,確保地震應急期間通訊暢通;
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通訊錄並定期更新。
地震系統內部各有關單位採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傳遞信息。若震區公共通信系統破壞中斷,市地震局應藉助人防的通信指揮平臺啟用應急機動通信,保證與震區的通信聯絡。
6.2 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建立救援裝備信息資料庫。資料庫信息包括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應的日常維護、保養和使用等制度,對陳舊老化的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有計劃地改造和更新,確保地震災害發生時應急救援的有效使用。
6.3 應急隊伍保障
地震應急救援隊伍按照人員搶救、工程搶險、次生災害特種救援、醫療救護、地震現場應急、建築物安全鑑定等類別進行配置和管理。要有重點地發展城市社區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專業隊伍與群眾性隊伍相結合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網絡。
受災地區的公安、消防、市政工程、醫療、民防等隊伍是地震災害的先期搶險救援隊伍,和其他各專業性救援隊伍作為災區第一支援梯隊。一旦發生特大地震災害,駐連軍隊和武警部隊也作為第一支援梯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省或鄰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和其他各專業性救援隊伍作為第二支援梯隊。
6.4 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本著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一定數量的應急交通運輸工具,供地震災害應急救援使用,並建立應急交通運輸工具動態資料庫。資料庫信息包括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使用狀態等。
地震災害發生時,災害發生地交通部門負責交通保障的組織與實施。災害發生地公安部門根據需要,負責道路交通管制,維護交通秩序。必要時,依法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以及社會交通運輸設施和裝備,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
6.5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地震應急處置工作中救護保障的組織實施,及時提供現場創傷醫療救治的基本設備保障,建立應急醫療隊梯隊,並建立醫療衛生保障動態資料庫。資料庫信息包括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
地震災害發生後,醫療救護隊伍要迅速進入救災現場,按照分級救護的原則,實施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醫救的三級救治方案,並做好心理諮詢,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減輕恐懼心理。衛生防疫隊伍要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對於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由市發改委和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調配。
6.6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地震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駐連軍隊和武警部隊予以協助和配合。震區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治安保障工作。
地震災害發生後,當地公安機關、武警部隊要立即組織力量維護救災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群眾。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管場所等重要目標的警戒,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保證抗震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6.7 物資保障
結合城市物流業的發展,合理建設應急物資的儲備網絡。市發改委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市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防護用品、消毒用品的生產供應和儲備,市糧食局負責糧食的緊急供應。完善市級救災儲備管理制度,增強市級調控能力,必要時可依法動員和徵用社會物資。
6.8 經費保障
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所必需的專項資金由市、縣政府財政予以保障,緊急處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大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的緊急處置。市民政局負責將上級應急救濟款撥付到受災地區縣、區民政局。
6.9 社會動員保障
市、縣(區)政府建立應對災害的社會動員機制。地震災害發生後,社會各方面力量,能夠及時、主動地參與應急處置。
6.10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根據平震結合的原則,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在城市規劃中按照「緊急撤離、就近疏散、避開危險」的要求,設立緊急避難場所,設立應急標誌和設施,並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維護。提倡公共場所和家庭配備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6.11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地震緊急處置工作科學決策諮詢機制。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聘請地震、工程、通信等方面的專家並建立地震災害應急管理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作用。
市地震局負責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地震損失評估等方面技術工作,建立和完善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不斷提高地震及前兆信息監測、災害預防、預警和應急指揮的技術水平。
7 宣傳、培訓和學習
7.1 公眾宣傳和教育
各級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積極宣傳防災減災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普及防災減災知識,最大程度公布地震應急預案信息,增強民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訓
防震減災教育培訓應納入各級領導和行政管理幹部培訓內容,舉辦各類領導幹部培訓班,開設綜合防震減災、緊急處置及防災救災組織指揮課程。地震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由地震部門負責組織培訓。
7.3 演習
市、縣(區)政府要按照所轄行政區地震應急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結合實際情況,從實戰角度出發,每年不定期組織一定規模的地震應急綜合或專項演習,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開展不同形式的應急演習,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8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8.1 平息地震謠傳
當市、縣或人口密集地區出現地震謠傳,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市地震局要及時上報市政府,並派出專家分析謠傳起因,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同時協助當地政府工作;市政府負責督促、指導謠傳發生地的政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謠傳,並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省政府,並抄送省地震局。
當鄉鎮地區出現地震謠傳,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所在縣(區)政府負責督促、指導謠言發生地的政府採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並將應急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並抄送市地震局。必要時,市地震局派出專家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市政府將應急情況及時報省政府,並抄送省地震局。
8.2 特殊時期戒備
國家和省在我市舉行重大政治社會活動期間,市地震局應進行應急戒備,組織震情值班、地震監測、震情會商等工作,確定統一的宣傳口徑,並將應急戒備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縮寫語和編碼的定義與說明
生命線設施:指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電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熱力、燃氣、輸油等系統及公用設施。
次生災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等,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資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本預案有關數量描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地震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准發布,同時報省地震局備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擔。
市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部門地震應急預案,並報市地震局備案。
各縣、區政府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單位,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政府批准,並報上級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備案。
為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預案更新的最長期限為5年。
9.3 責任與獎懲
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0 附錄
10.1 與地震應急相關的應急預案(略)
10.2 各種規範化格式文本
地震災情速報傳真格式
XXX地震局(臺)地震災情速報(第XX期)
速報人:XXX批准人:XXX
截止 年 月 日 時 分,收集的災情如下:
(1)震感範圍
(2)人員死亡 人,受傷 人(可列出傷亡人員的地點)
(3)牲畜死傷情況
(4)簡述房屋的破壞情況
(5)簡述通信、供水、供電、交通受損等情況
(6)其他情況(地震造成的社會影響、群眾情緒及政府救災情況等)說明
年 月 日 時 分
註:了解多少情況就填寫多少情況,一次速報不必求全。
10.3 相關機構和人員通訊錄(略)
主題詞:地震 應急預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市法院,市檢察院,連雲港警備區,市各人民團體,
駐連部省屬單位。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6年12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