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2019年,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溧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了對溧水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其中涉及溧水區部分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合格食品。溧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公布相關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企業的處置情況。
南京市溧水區袁傑乾貨經營部經營的粉絲處置情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227019):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鋁的殘留量,檢驗結果鋁的殘留量為344mg/kg,標準指標≦200mg/kg。被抽樣單位:南京市溧水區袁傑乾貨經營部經營的粉絲處置情況,被抽樣單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區農副產品交易中心乾貨區20號。該批產品購進日期:2019-02-27 ,規格型號:散裝稱重。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3kg,貨值30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樣2kg),實施主動召回,未能召回到該批次產品。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於該批產品在生產環節質量控制不嚴引起。針對當事人銷售鋁的殘留量超過限量標準粉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元、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溧市監行罰字【2019】55號。
南京市溧水區柘塘農貿市場張會芳經營戶經營的韭菜處置情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227006):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腐黴利,檢驗結果為0.86mg/kg,標準指標≤0.2mg/kg。該批產品購進日期:2019-02-27,購進上述產品4kg,貨值40元,已銷售4kg(含抽樣1.6kg),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於韭菜種植過程中使用農藥不當產生。案件查處情況將在後期公布。
南京市溧水區柘塘農貿市場杜素華經營戶經營的韭菜處置情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227013):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腐黴利,檢驗結果為1.15mg/kg,標準指標≤0.2mg/kg。該批產品購進日期:2019-02-27,購進上述產品2.5kg,貨值25元,已銷售2.5kg(含抽樣1.52kg),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於韭菜種植過程中使用農藥不當產生。案件查處情況將在後期公布。
南京市溧水區天夫食品經營部經營的「泡椒雞爪」、「虎皮鳳爪」、「雞翅尖」處置情況:
(1)泡椒雞爪:
該產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402006,不合格項目:苯甲酸及其鈉鹽,檢驗結果:苯甲酸及其鈉鹽1.14g/kg。經查,該批次產品加工日期為20190402,加工數量為3kg,成本價26元/kg,貨值78元,銷售價30元/kg,貨值90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樣1kg),未能召回。
(2)虎皮鳳爪:
該產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402007,不合格項目:苯甲酸及其鈉鹽,檢驗結果:苯甲酸及其鈉鹽0.444g/kg。經查,該批次產品加工日期為20190402,加工數量為4kg,成本價36元/kg,貨值144元,銷售價45元/kg,貨值180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樣0.8kg),未能召回。
(3)雞翅尖:
該產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402008,不合格項目:苯甲酸及其鈉鹽,檢驗結果:苯甲酸及其鈉鹽0.741g/kg。經查,該批次產品加工日期為20190402,加工數量為3kg,成本價30元/kg,貨值90元,銷售價34元/kg,貨值102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樣0.8kg),未能召回。
本局調查發現,當事人在加工上述三種滷菜產品過程中沒有採購使用過苯甲酸及其鈉鹽,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於配料中使用食品輔料「白野山椒」帶入引起。
針對當事人經營上述本種含有苯甲酸及其鈉鹽的泡椒雞爪、虎皮鳳爪、約翅尖滷菜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60元、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溧市監行罰字【2019】51號。
南京市一畝田地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經營的韭菜、豇豆處置情況:
(1)韭菜:
該產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415001,不合格項目 :腐黴利,檢驗結果為2.3mg/kg,標準指標≤0.2mg/kg。該批產品購進日期:2019-04-15,購進上述產品1.5kg,購進價4元/公斤,貨值6元,已被全部抽樣,未銷售。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於韭菜種植過程中使用農藥不當產生。
(2)豇豆:
該產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415006,不合格項目 :滅蠅胺,檢驗結果為2.5mg/kg,標準指標≤0.5mg/kg。該批產品購進日期:2019-04-15,購進上述產品1.5kg,購進價7元/公斤,貨值10.5元,已被全部抽樣,未銷售。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於豇豆種植過程中使用農藥不當產生。
針對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韭菜(散稱)和豇豆(散稱)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本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擬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4000元的行政處罰。案件查處情況將在後期公布。
南京市溧水區靖靖食品廠加工(分裝)銷售的「花生糖」處置情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403004):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過氧化值(以脂肪記),檢驗結果為0.48g/100g(技術要求應≤0.25g/100g)。被抽樣單位:南京市溧水區靖靖食品廠,被抽樣單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區洪藍鎮金牛南路37號,該產品分裝日期為2019-04-03,規格型號:散裝稱重,原料生產者名稱:巢湖市歐旺食品有限公司,原料生產者地址:巢湖市夏閔鎮龍泉村委會旁。上述產品抽檢不合格報告送達後,當事人對抽樣檢驗依據存在異議,並向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異議確認,本局依法終止調查處理。
南京市溧水區靖靖食品廠加工(分裝)銷售的「京果」處置情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403003):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酸價,檢驗結果:酸價(以脂肪計)7mg/g(技術要求應≤5mg/g)。被抽樣單位:南京市溧水區靖靖食品廠,被抽樣單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區洪藍鎮金牛南路37號,該產品分裝日期為2019-04-03,規格型號:散裝稱重。經查,當事人共分裝上述產品5袋,1.6kg/袋,計8kg,進價20元/袋,貨值100元,已全部售完8kg(含抽樣2kg),售價20元/kg,貨值160 元,未能召回。截止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於產品在儲存、銷售環節質量控制不嚴造成。針對當事人加工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本局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60元,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溧市監罰字【2019】56 號。
南京市溧水區揚子食品廠加工銷售的「香酥芝麻」處置情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403005):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脫氫乙酸及其鈉鹽,檢驗結果: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0.8g/100g(技術要求應≤0.5g/g)。被抽樣單位:南京市溧水區揚子食品廠,被抽樣單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區洪藍鎮鳳泉街20號,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19-03-30,規格型號:散裝稱重。經查,當事人共生產上述產品5kg,成本價18元/袋,貨值90元,已全部售完5kg(含抽樣2kg),銷售價20元/kg,貨值100 元,未能召回。截止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於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添加了過量脫氫乙酸鈉造成。針對當事人加工銷售不合格食品香酥芝麻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本局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和《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0元,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溧市監罰字【2019】57 號。
南京市溧水區於宏強蔬菜經營部經營的雞毛菜(普通白菜)處置情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412042):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氯唑磷,檢驗結果為氯唑磷0.07mg/kg,標準值≤0.01mg/kg。該批產品購進日期:2019-04-12,購進上述產品3kg,進價9元/kg,貨值27元,已全部銷售(含抽樣1.5kg),銷售價10元/kg,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於該批雞毛菜在種植過程中使用農藥不當產生。針對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限量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雞毛菜(普通白菜)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本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於處罰。案件查處情況將在後期公布。
南京市溧水區碧水副食品商店經營的豬肉脯(芝麻味)處置情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424001):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大腸菌群。被抽樣單位:南京市溧水區碧水副食品商店,被抽樣單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區經濟開發區碧水家園。該批產品生產日期20190312,規格型號:散裝稱重,標稱生產者名稱:福建省萬裡香食品工貿有限公司,標示生產者地址:石獅市曾坑坑前街100-108號。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1袋計2.5kg進價56元/kg,貨值140元,已全部售完2.5kg(含抽樣1.15kg),銷售價76元/kg,貨值190 元,未能召回。截止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於產品在生產環節質量控制不嚴造成,本局已通報該產品批發部所在地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豬肉脯(散裝)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本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於行政處罰。免於處罰決定書文號:溧市監免罰字【2019】4號。
南京市溧水區好又多超市陶雲能加盟店經營的小米辣處置情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426074):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檢驗結果:二氧化硫殘留量0.14g/kg,標準值≦0.1g/kg。被抽樣單位:南京市溧水區好又多超市陶雲能加盟店,被抽樣單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區晶橋鎮杭村集鎮16號。該批產品生產日期20190127,規格型號:268克/瓶,標稱生產者名稱:南京湘味傳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標示生產者地址:南京市高淳區椏溪鎮椏定路9號8幢。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10瓶計2.68kg進價3元/瓶,貨值30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樣7瓶計1.876kg),銷售價4元/kg,貨值40 元,未能召回。截止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於產品在生產環節使用二氧化硫燻制時間過長造成。案件查處情況將在後期公布。
南京市溧水區永陽街道陳沛橋市場服務中心王華清攤位經營的韭菜處置情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428027):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腐黴利,檢驗結果為1.4mg/kg,標準指標≤0.2mg/kg。該批產品購進日期:2019-04-28,購進上述產品3kg,貨值24元,已銷售3kg(含抽樣2kg),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於韭菜種植過程中使用農藥不當產生。案件查處情況將在後期公布。
南京優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甜橙味固體飲料處置情況:(抽樣單編號:3201240020190429020):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檸檬黃,檢驗結果:檸檬黃2.3g/kg(技術要求應≤0.77g/kg)。被抽樣單位:南京優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抽樣單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區經濟開發區,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19-04-10,規格型號:200克/盒。經查,當事人共生產上述產品100瓶,計20kg,單價20元/瓶,貨值2000元,除抽檢用10瓶、留樣4瓶、送檢6瓶,該批次產品未銷售。截止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於產品標籤標註的食用方法不祥引起抽檢檢驗量不同引起。針對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甜橙味固體飲料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及《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試行)》第十條第(七)項的規定 ,給予當事人沒收剩餘產品80瓶,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溧市監罰字【2019】66 號。
江蘇座上客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經營的水晶杏脯處置情況:(該檢驗報告為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產品抽樣單編號:3201140020190327027):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檢驗結果: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044g/kg(技術要求應≤0.35g/kg)。被抽樣單位:南京市雨花臺區座上客食品店,被抽樣單位地址:南京市雨花臺區雨花西路132號-2、3,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19-01-08,規格型號:散裝稱重,委託生產單位:江蘇座上客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委託生產單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區經濟開發區寧溧高科技產業園,受委託生產單位:杭州餘杭崇賢鎮蜜餞炒貨廠,受委託單位地址:杭州餘杭崇賢街道沿山村。經查,當事人共委託生產上述產品20箱,計100kg,單價49/kg,貨值4900元,該批次產品已全部售出,實施產品召回,共召回該批次產品64kg。截止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於該批次產品在生產環節脫硫控制不當引起。針對當事人經營二氧化硫超標的水晶杏脯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給予當事人免於處罰,免於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溧市監免罰字【2019】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