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養7隻烏龜 判刑又罰款!江西多人為此攤上事 現在知道還不晚

2020-12-05 江南都市報

從福建村民手中收購了

7隻野生烏龜

並打算轉賣

瑞金一村民因此攤上事兒了

警方接到舉報後

查獲了這七隻烏龜

通過鑑定

其中六隻烏龜均屬於

瀕危野生動物物種及

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

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資料圖)

日前

法院對該男子作出刑事判決

判處拘役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採訪中,江南都市報全媒體記者從江西法院網獲悉,此前,已經有多起涉案當事人因為不了解野生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撿走死亡的野生動物而犯罪。

收購了七隻野生動物被判刑

法院信息顯示,2016年10月,瑞金村民劉某某在未辦理《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經營利用許可證》的情況下,從福建省長汀縣的謝某某手中收購到野生動物烏龜,並準備用於出售獲利。同年10月31日,瑞金市森林公安局拔英派出所民警接到舉報後,在瑞金市拔英鄉拔英圩劉某某家中查獲大頭龜六隻、小頭龜一隻。

經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查獲的野生動物中 有六隻為平胸龜 ,該物種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和《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另有一隻為中華草龜,該物種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Ⅲ》和《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2016年11月2日10時許,瑞金市森林公安局辦案人員在瑞金市贛江源自然保護區牡丹坑將查獲的平胸龜六隻、中華草龜一隻放生。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管理保護法律法規,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平胸龜六隻,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劉某某在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性質、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法院宣判後,被告人劉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多數涉案者不知屬何種保護動物

採訪中,記者獲悉,對於因為收購或者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繼而觸犯法律被判刑的案件,這並非首起。

今年3月,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偵破的溫某財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案被宣判,溫某財犯非法持有槍枝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劉某文犯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院查明,2016年6月21日晚,溫某財持一把鳥銃、火藥、鐵條等獵捕工具去瑞金市拔英鄉新逕村羅背坑小組竹子壩打獵,到場後先埋伏在竹子壩山腳下,到次日接近凌晨4點的時候,看到一頭「野牛」(當地人所謂稱呼)準備去稻田裡吃禾苗,溫某財一槍打中該動物的頸部,「野牛」倒在靠稻田前的一荒田裡當場死亡。獵殺「野牛」後,溫某財打電話請傅某文等人幫助抬出,運至家中將「野牛」肚子剖開,內臟取出丟棄。之後聯繫劉某文,將「野牛」以8280元的價格整頭出售給劉某文。劉某文收購到「野牛」後,立即用自己的麵包車將「野牛」運至福建省武平縣東門菜市場出售,共賣得現金8630元。

經鑑定,溫某財獵捕的「野牛」動物學名為水鹿,屬於國家Ⅱ級重點保護動物;獵捕工具鳥銃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枝,屬於《槍枝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枝類型。

記者梳理發現,多數涉案人文化程度不高,對非法獵捕或者收購的野生動物, 並不知道會觸犯法律,只以為被查獲只是「小事」而已,所以還會出現有人曬出照片炫耀。

(資料圖)

如,2015年3月,南康貼吧有人炫耀捕殺的野生動物,貼上一男子雙腳踩著一隻類似「猴面鷹」的照片,引發網友熱議,南康區森林公安局立即介入調查。經查,該男子為南康區龍回鎮油田村王某,以鳥類經常損害其菜地作物為由,在未辦理特許獵捕證的情況下,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私自購買捕鳥的線網,在自家房前的菜園地架設網具,採取用鳥網誘捕的方式,獵捕野生鳥類,並先後獵捕到疑似「猴面鷹」和疑似「雀鷹」各一隻,它們被其煲湯食用。經江西野生動植物司法鑑定,疑似「猴面鷹」的為草鴞,疑似「雀鷹」的為松雀鷹,均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南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判決王某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有村民撿到野生獼猴被判刑

「收購野生烏龜被判刑,雖然說涉案人不知道收購這樣的烏龜會被判刑,但這並非是理由。」採訪中,省內一名資深法官告訴記者,這次是收購野生烏龜涉案犯罪,而此前, 還有村民因為撿到死亡的野生動物被判刑的案例。

撿到獼猴

(資料圖)

今年3月,撫州市金谿縣法院對當地村民方某、易某撿到獼猴一案作出刑事判決,引發當地村民關注。在村民們看來,獼猴已經死亡,也不是方某、易某二人殺死的,怎麼會被判刑呢?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認定,2016年9月18日,資溪縣農民方某獵殺到一頭百餘斤野豬,便打電話叫妹夫易某,騎三輪摩託車來幫忙運送。在等待易某的過程中,方某在山上發現附近有隻猴子被鐵夾子夾住,但並沒有死亡。

方某供認, 當時並沒有想據為己有,但也沒有將猴子放生 。兩人抬野豬下山時 ,看見猴子已經死了,便把猴子裝進蛇皮袋帶下山。經鑑定,方某撿到的猴子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獼猴。

金谿縣法院認為,兩人行為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判處方某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判處易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實際上,在深山裡撿走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屍體,由此惹上刑事罪名的,方某、易某並不是第一個。

撿到水鹿

2016年12月23日,瑞金市森林公安局接指揮中心轉來群眾的舉報稱:大柏地鄉放牧山羊的村民鄭某於昨晚秘密銷售一頭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水鹿。接到舉報後,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局領導帶隊分組開展偵查。一組人員前往深山鄭某的羊場進行秘密調查,希望尋找到宰殺水鹿的現場;一組人員撒開大網,抓捕鄭某,在抓獲鄭某後,又立即對其住處進行搜查,尋找蛛絲馬跡。據鄭某交代,其只是中間介紹人,是村民廖某出售了水鹿。辦案人員馬上傳訊廖某,但是廖某已聞訊外逃,但是細心的偵查人員在廖某家附近發現了宰殺水鹿的現場,提取了相關的物證,馬上派人前往江蘇省南京市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送檢,經鑑定提取的物證正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水鹿。 2017年1月19日,犯罪嫌疑人廖某主動投案,供述水鹿是其在山上撿獲的死屍,通過鄭某、劉某介紹以13030元錢銷售給了寧都人李某。最終,瑞金市森林公安局抓獲犯罪嫌疑人三名,成功破獲這起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案。

撿到穿山甲

(資料圖)

而在橫峯縣,湯某常年在江蘇靖江做生意,聽說老家山間常有穿山甲出沒,湯某就讓父親在老家留意,收購一隻穿山甲給鄰居。之後的一天,湯某父親在橫峰老家的山上,撿到了一隻死亡穿山甲。湯某父親找來一隻泡沫箱,放上冰塊,再將穿山甲冷藏在泡沫箱內,郵寄到上海。湯某隨後委託他人,將穿山甲從上海運回到了靖江,最終被當地警方查獲。

案發後,湯某以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500元。

野生動物多起來了,法律紅線不能踩

「以前,在農村的山上,想找到一隻野雞或野兔非常難,現在不但野兔野雞多了,一些深山裡野豬、鹿、羊也出現了。」採訪中,記者從贛州、上饒等地獲悉,近些年,由於政府加大育林的力度,有效地保護了當地的植被,自然環境越來越好,再加上嚴禁上山打獵,使得當地的野雞野兔等野生動物大量繁殖。

「現在農村的麻雀也多了起來,雖然這些野生動物多了起來,但法律紅線可不能踩, 此前,也有人因為捕獵麻雀而被法院判刑。 」有檢察官告訴記者,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狩獵罪的對象是除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以外的一般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如麻雀、野兔、山豬等。而若非法狩獵了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水生野生動物資源,則犯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中,所謂禁獵區,指的是國家對適宜野生動物棲息繁殖或者野生動物資源貧乏和破壞比較嚴重的地區,如國家自然保護區、風景區、城鎮、工礦區、革命聖地、名勝古蹟等區域。所謂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及破壞森林的工具。例如槍、毒藥、地弓、大鐵夾、大桃杆子等。而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壞、妨害野生動物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如投毒、火攻、煙燻、掏窩、撿蛋等。

檢察官介紹說,法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另外,法律還規定,獵捕、殺害出售、收購、運輸、走私國家一級和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野生動物,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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