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瀏虎
荷蘭馬斯垂克大學法學博士生
對垂釣問題進行事無巨細的規定,這恰是體現了法治的精神。在閱讀比利時的規定時,可以深深地感受到決策者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不過,就美國的經驗而言,魚類保護法的實施情況並不理想,惡意規避法律的情形時有發生,致使一些法律變成了「死法」
二十幾年前,筆者在爺爺奶奶家上小學時,尤其喜歡劃著竹排去垂釣。在那時,垂釣只是小孩子間頑皮的嬉戲,而不在於是否釣到魚。後來前往歐洲留學,第一次知道釣魚這件事竟體現了那麼多的法治細節。
這首先得從公眾釣魚的權利演進歷史講起。在普通法上,公眾並非一開始就被授予釣魚或捕魚的權利。在立法者看來,在河邊垂釣的權利應歸屬於水下土地的所有權人。就海洋以及漲潮水域而言,在該水域進行釣魚的權利屬於王室,而公眾所擁有的釣魚權無疑會成為王室權利的負擔。
為了論證公眾釣魚權的正當性,學者們使出了渾身解數。在蘇格蘭、英格蘭及愛爾蘭國王,查理一世繼位之後,出現了一種所謂的「權利受託學說」。亨利·法納姆認為:國王沒有時間與意願基於自身的利益進行釣魚,他也不會禁止其子民進行垂釣。國王是基於民眾的授權,代為持有釣魚權。
司法實務界也逐漸支持公眾的釣魚權。在1741年的沃德訴克雷斯韋爾一案中,法官寫道:「所有英格蘭的子民都有權在海裡垂釣、捕魚,這是為了國民整體的好處,關涉到王國所有子民的生計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權利並非絕對權,而是有自己的邊界。在一則案例中,法院認為,在海裡或漲潮的地方,公眾有權捕捉他們所能接觸到的所有魚,不過所使用的方法不能導致權利在不同主體之間的失衡,不能損及他人權利與自由。實際上,這樣做是為了防止竭澤而漁。
在垂釣權變成私權利之後,立法者便需要考慮這一權利的細節問題。就垂釣的技術性細節問題而言,有一些國家進行了立法。例如,有學者說,華盛頓州保護野生魚類的立法歷史幾乎跟華盛頓州的成立歷史一樣長。在歐洲,英國、蘇格蘭都出臺了保護三文魚的專門法律,而比利時更是在1954年7月1日頒行了關於在河流上垂釣的法律。違法者,會受到行政罰款等處罰。
在荷蘭馬城讀書時,閒暇和朋友沿著荷蘭與比利時邊境跑步,水面開闊,氣象萬千。令人印象最深刻的是,沿岸有許多駕車而來的垂釣者。有時,剛好遇見魚咬鉤或垂釣者釣得大魚,我們便忍不住停下腳步,觀摩半晌。朋友介紹,這些垂釣者都得先購買釣魚許可證,並需遵守釣魚法。我感覺很新鮮,未曾想歐洲還有這麼細緻的規定。
比利時分為兩個區,法語區與荷蘭語區。法語區政府要求,在釣魚前,需辦理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擁有許可證的人便可以在法語區公共水域的二級河流進行垂釣。如果想在民間釣魚俱樂部等私人水域進行垂釣,還需要額外辦理俱樂部製作的許可證。
許可證分為A類許可證與B類許可證。持有A類許可證者最多只能在岸邊同時使用兩根魚竿垂釣,而持有B類許可證者最多也只能使用兩根魚竿,不過可以選擇的垂釣方式更多——可以在岸邊垂釣,劃著小舟垂釣,或在捕魚平臺等地方垂釣。
例外情形是,14歲以下的孩子無須自己持有許可證,條件是監護人持有許可證並陪同垂釣。如果無人陪同,兒童需要辦理青少年釣魚許可證,這是免費的。不過,兒童需對釣到的魚進行原地放生。
比利時對垂釣還有時間上的規定。在魚的繁殖期不允許垂釣。原則上,只允許在日出前或者日落後兩個小時裡進行垂釣,禁止在1月、2月、10月至12月釣鱒魚。如果在禁止垂釣的時間裡有漁獲,垂釣者須立即小心翼翼地將魚放回水裡。無論在何時,但凡釣到海狼魚、大西洋鮭魚等珍稀魚類,垂釣者都得將之放生。
比利時對垂釣工具也進行了要求。從3月1日到5月31日,不允許使用長於2釐米的人工魚餌,也不能使用魚作為魚餌。只能使用釣魚竿和魚標作為釣魚工具。不允許一次使用兩根以上魚竿,而每根魚竿不能使用3個以上獨立或複合的釣鉤。
興許是基於垂釣者身體健康的考慮,立法者禁止垂釣者在垂釣處即時烹飪或吃掉釣到的魚。筆者曾和馬斯垂克大學法學院揚·斯密茨教授打趣自己將要買許可證去垂釣,他趕忙制止我,理由是河水汙染嚴重,魚兒不適宜成為盤中餐了。
除卻河水汙染問題,另一個比較棘手的是生態環境的肆意破壞問題,這方面比較著名的是美國三文魚的案例。當然,這已經超越了簡單的釣魚問題,而關涉到魚類生存的總體環境。1848年頒行的《俄勒岡州憲法》明文規定,在三文魚棲息或必經的河流與小溪,禁止建造大壩以及類似建築物,除非此類建築物的建造不會影響三文魚在上下遊間自由通行。華盛頓等州也存在類似立法。
然而,儘管爾瓦河擁有豐富的三文魚種類,加拿大裔商人託馬斯·艾德威爾還是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在該河流上興建了一座大壩。黑心的他卻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給三文魚預留遷徙魚道。在被揭露之後,艾德威爾對大壩進行了重建,但是依舊沒有執行州法。令人訝異的是,州的漁業專員不僅沒有嚴格執法,反而給艾德威爾出點子。他建議只需在大壩旁修建三文魚的孵卵處,以代替魚梯。
美國律師對此批評道:「從我過往20年的經驗來看,我的最大感觸是環境法實施情況令人深感失望。政府常常走到環境保護的對立面。」
在筆者看來,對垂釣問題進行事無巨細的規定,這恰是體現了法治的精神。在閱讀比利時的規定時,可以深深地感受到決策者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不過,就美國的經驗而言,魚類保護法的實施情況並不理想,惡意規避法律的情形時有發生,致使一些法律變成了「死法」。如何切實的實現魚類與相關生態的保護,依然是很嚴峻的問題。
責編:馬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