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的車裡突然鑽進一隻猴子,驅趕中孫某被猴子咬傷手,不得不到醫院治療。猴子的主人陳某夫婦趕到醫院探望,並墊付了1萬多元治療費用,然而當孫某傷情構成了傷殘,需要10萬元賠償金時,陳某乾脆不認這壺酒錢,堅決與咬人的猴子「劃清界限」。
猴子進車咬傷人
這起猴子傷人的事情發生在2010年4月中旬一天早晨,孫某駕駛車輛沿嶗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鮑魚島時,把車停在路邊下車離開,返回時發現一隻猴子鑽進了自己的車裡。孫某上車驅趕,沒成想猴子朝著他的手咬了一口。
孫某被猴子咬傷,附近的村民趕緊把他帶到村衛生室診治,因為條件有限,而且需要打疫苗防疫,孫某趕緊又去了大醫院檢查治療。經過診斷,孫某手腕中正神經中斷,構成了九級傷殘。
咬人猴成了野猴子
起初,陳某夫婦趕到醫院為孫某墊付了住院押金,分三次向醫院繳納了1萬元,然而當孫某夫婦索要10萬多元傷殘賠償金等其它損失時,陳某夫婦變了臉,堅決不承認咬人的猴子與自己有任何瓜葛。孫某隻好起訴陳某夫婦。
「我們是處於同情心才為他墊付住院押金,猴子咬傷人跟我們無關。」陳某夫婦表示,孫某沒有證據證明,猴子是他們所養的,因此他們沒有責任賠償。「我們之間沒有任何關係,他們怎麼會為我交錢治療,這於情於理都說不通。」為了打贏這場官司,孫某找來了三名證人,除了證明他被猴子咬傷的事實,還證明陳某夫婦多次去醫院探望。
法院判令陳某夫婦賠償
猴子到底是否為陳某夫婦所養,傷人的損失該由誰來買單,成了本案的焦點問題。審理過程中,辦案人趕到了事發地點調查取證,結果有人證實,事發後陳某夫婦曾帶人用麻醉槍麻醉了猴子,並將猴子帶走,而且陳某夫婦也承認他們飼養了一隻猴子。
法院認為,按照《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經審查,陳某夫婦均承認飼養過猴子,而且無法合理解釋曾為孫某墊付醫療費用的事實,也沒有有效證據證明他們與這起飼養動物損害糾紛無關。因此,陳某夫婦作為猴子的所有人,沒有對猴子進行妥善管理,致使猴子傷害了他人身體,應當對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孫某作為個人,發現猴子在自己車上時,應當及時尋求專業幫助,貿然上車自行驅趕猴子,對猴子可能傷人的危險性估計不足,對自身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以20%責任為宜。最終,法院判令陳某夫婦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萬餘元。(記者 於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