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高頻違章路段公布!_政務_澎湃新聞-The Paper

2020-11-25 澎湃新聞

烏海高頻違章路段公布!

2020-11-23 22: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違法停車行為發生頻次較高路段

海勃灣區

人民路甘德爾街路口至海達街路口

千裡山街烏蘭路路口至人民路路口

清泉街人民路路口至公園南路路口

甘德爾街烏蘭路路口至人民路路口

烏達區

文昌路與新達街十字路口—文體路與新達街十字路口

團結路與勝利街十字路口—先鋒街T型路口

海南區

西卓子山街的金海路路口至濱河路路口路段

廣場路的西卓子山街路口至拉僧仲街路口路段

闖紅燈、變道行駛、壓線等

交通違法行為發生頻次較高路段

海勃灣區

人民路甘德爾街路口至海達街路口

金裕市場與機場路交叉路口

林蔭大道與青山路交叉路口

海北街與海拉路北向南

新華街與人民路交叉路口

世紀大道與棋盤井街交叉路口

濱河大道與鴻達街交叉路口

海北村與機場路交叉路口

烏達區

解放路與勝利街十字路口

化工路與110國道路口

海南區

西卓子山街的海拉路路口至水廠路路口路段

巴彥烏素街與廣場路交叉路口

學好用好民法典

(39)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三章 市場環境

(7)

第二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各地區應當優化報裝流程,在國家規定的報裝辦理時限內確定並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國家依法嚴格規範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第三十條 國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快樂的校園生活~

來源/烏海12345

原標題:《烏海高頻違章路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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