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孫旭陽 5月21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農民肖馬來被村支書僱兇傷害致死一案,包括村支書張喜明在內的8名被告人全部當庭認罪。而肖馬來家屬及代理律師則認為,公訴機關應該以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起訴上述被告人。
釘子戶半夜被打死
2013年5月25日晚10時30分左右,鄭州市航空港區大老營村63歲村民肖馬來在借住的村委會房屋內,遭到數人持棍棒毆打,送到醫院後很快便宣告不治。經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偵查認定,該案件幕後的指使者為大老營村支部書記張喜明。
據介紹,張喜明負責肖馬來所在村民小組的拆遷事宜,肖馬來未經允許在舊屋上加蓋房屋,在2013年4月被強拆後,肖馬來成為「釘子戶」,多次堵門責罵張喜明,併到轄區辦事處門口燒紙詛咒強拆人員。2013年5月中旬,張喜明指示另一村幹部張超奎僱兇「教訓」肖馬來。之後,因張超奎遲遲沒有動作,張喜明又打電話催促。張超奎於是通過附近村莊的村民孟凱糾集王二兵等5人,購置木棍,在案發當晚開車趕到大老營村,毆打了肖馬來。
案發後,涉案8名犯罪嫌疑人先後歸案。隨後,當地辦事處和村委會出面與肖馬來家屬協商,賠償家屬75萬元。在達成賠償協議後,肖馬來遺體火化。
僱兇者稱沒想殺人
5月21日上午11時左右,庭審開始。因為8名被告人此前都做了有罪供述,對檢察院起訴的故意傷害罪名,以及當庭出示的各組證據都無異議,庭審進行至下午1時40分左右,審判長宣布休庭,將擇日宣判。
此案在審判中,最先指使毆打肖馬來的張喜明被列為第四被告人。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則是1992年出生的王二兵,他在8名被告人中也最年輕。案發當晚,他和另一名被告人岑金海持木棍進屋毆打肖馬來。根據警方筆錄顯示,因為進屋順序不同,王二兵當時擊打的是肖馬來的上半身和頭面部,岑金海打的是腰部以下。
庭審中,張喜明延續了此前在警方所作的有罪供述,自稱只是想讓張超奎找人「教訓」下肖馬來,還特意叮囑不要打得太狠,讓他休息一段時間不再鬧事即可,並沒有想打死肖馬來。
張喜明自辯稱,作為村支書,上級壓下來的拆遷任務非常繁重,讓基層幹部壓力很大。案發前,他被濱河辦事處領導告知,該村土地即將被用來新建富士康廠區,拆遷任務被按時間分解進度。
張超奎則供述,在接到張喜明的指令和9000元經費後,他一度很猶豫,認為肖馬來是本村人,不好意思下手。在張喜明電話催促下,他才通過孟凱召集其他5人去實施作案。張超奎說,他與肖馬來並無冤讎,也沒有預料到本案的後果。
打人者磕頭求原諒
庭審中,公訴人在發表起訴意見時稱,張喜明是本案的指使人,但起關鍵作用的,則是組織作案的張超奎和孟凱。現年27歲的孟凱與張超奎是髮小。孟凱及其辯護人則懇請法庭考慮到孟小學輟學,屬於文盲和法盲,能給予寬大處理。
直接持木棍毆打肖馬來的被告人王二兵,則在最後陳述階段向肖馬來家屬下跪磕頭,淚流滿面地請求原諒。其辯護律師表示,王家將盡其所能賠償被害人家屬,希望法庭能給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與公訴機關的起訴意見不同,肖馬來家屬及代理律師則認為,本案主犯和第一被告人應為張喜明,而且8名被告人所涉罪名應該是故意殺人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肖家的代理律師在法庭辯護階段表示,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張喜明為了經濟、政治等個人目的,對被害人有明確的致害故意,雖然曾要求張超奎不要打得太狠,但一直打電話催張超奎動手,對被害人的死亡以及僱兇殺人的結果持放任態度,且不排除致死被害人是其希望和追求的結果。被告人張超奎明知肖馬來年過六旬,卻僱兇多人,且購買1米多長的木棍做兇器,對肖被打死的結果主觀上具有放任的故意。至於被僱傭的孟凱等人,明知多人無辜打一人還人手一木棍作案,其目的不排除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成分。
強拆合法性存爭議
在5月21日的庭審中,公訴人和部分被告人辯護律師在表述中,都將肖馬來在案發前被強拆的房屋稱為「違法建築」。被告人張喜明的辯護律師還提請法庭注意,肖馬來在本案中也存在過錯,應該成為張喜明量刑從輕的情節。
公訴人則回應說,肖馬來對本案並無過錯,因為在案發前很長一段時間內,肖馬來夫婦並未再去鬧事,而張喜明則還在催促張超奎動手。肖馬來家屬的代理律師則認為,當地辦事處和執法局對肖馬來家進行的所謂「行政強拆」,早已被現行法律法規所禁止。而且,刑事案件中所謂過錯,應該與該案件發生有直接關係。案發當晚參與張超奎等人,要麼與肖馬來沒利益糾葛,要麼根本就不認識肖馬來,所謂過錯無從談起。
本案偵查階段,事發地轄區濱河辦事處向警方出具了大老營村拆遷的獎懲辦法,以及一份對強拆肖馬來家的情況說明。但案卷中,並未有當地政府對該村合法徵遷的手續文件。「他們根本就沒徵地手續。」肖馬來的大女婿說,案發時肖馬來家的土地還屬於宅基地。當地在違法強拆前,總是禁止村民新建房屋,甚至連修繕都不允許,以免在拆遷中補償更多。
事實上,肖馬來家不但加蓋的二層被強拆,一層房屋也大面積被砸塌,家電和家具多有損毀。這也是肖馬來夫婦一直去找幹部討說法的原因。在公安機關所作的筆錄和庭審中,張喜明也承認,強拆時沒有通知肖馬來。
附帶民事訴訟成焦點
在本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肖馬來的妻女和父母等共向8被告人索賠64萬餘元。在去年,肖家曾從辦事處和村委會獲取75萬元賠償金,這方面成為辯論的焦點。
公訴人在質證階段,出示了肖馬來家屬與辦事處及村委會達成的賠償協議,但卻以「有關方面」指稱辦事處與村委會。張喜明的辯護律師則表示,這75萬元的收據和協議證明肖家已獲得了民事賠償,因為辦事處此前拖欠有張喜明的工程款,經雙方商議,這75萬元在工程款中衝抵,應該算張喜明的支出。
這遭到了肖馬來家屬代理律師的反駁。肖家代理律師認為,75萬元是當時官方給的撫慰金,與該案8名被告人毫無關係。該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一張光碟,刻有當時肖家與辦事處和村委會幹部協商的錄音,以證明官方當時承諾,領取這75萬元不影響該案進入訴訟程序後的民事索賠。
肖馬來家屬在查閱本案卷宗後,質疑警方涉嫌有意袒護張喜明。案卷顯示,在2013年5月27日上午10時、翌日凌晨4時、2013年7月4日下午4時,對張喜明做的三份訊問筆錄中,對案情的描述高度雷同,大多數段落幾乎一字不差。記者注意到,前兩次訊問地點為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區分局案件偵辦大隊,第三次則是用筆劃掉該地址,手寫為「鄭州市第一看守所」。
在庭審中,張喜明對案情的交待先後高度一致,成為其代理律師為其辯護的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