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例說明消費品安全問題是什麼、有多重要
仔細看以下這張圖片,您能看出什麼不妥嗎?

答案揭曉:這樣的連帽衫能「殺童」,它是被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要求召回的危險品
上面這幅圖片來自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中國產品危害每月小結簡報(2014年12月)》,圖上的童裝是被美國官方機構要求召回的危險品。
一件看上去非常普通的兒童連帽衫也能成危險品,實在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到底危險在哪裡?答案在帽子兩邊的拉繩上。
根據美國的法規,2歲到12歲的兒童上衣是絕對不能出現拉繩的。因為拉繩會讓孩子有致死風險——拉繩被器械卡住後,孩子很容易被勒死。這樣的擔心絕非美國人太小心謹慎,而是有過血淚教訓的。從1985年1月到1995年6月,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收到了12份傷亡報告,孩子們由於衣服的拉繩被操場設施、自動扶梯等器械勾住,導致被勒傷、勒死。該機構遂制定了自願性的標準(後來由於問題沒有好轉,轉變為強制性的)。而不光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加拿大也都有類似規定。
天下烏鴉一般黑,這樣的拉繩連帽衫在中國也「殺童」
中國的孩子當然不會銅頭鐵臂。媒體公開報導過多起「拉繩殺童」事件,幾乎都是和幼兒園的滑梯伴隨在一起。2007年1月,廣西某幼兒園4歲女孩在玩滑梯時,衣服帽子上的拉繩紐扣被滑梯縫隙卡住,繩子掛住她的頸部,導致窒息死亡;2011年江西上饒一3歲男童,因一端帽繩卡在滑梯上,一端纏繞頸部,導致窒息死亡;2012年11月5日,東莞一幼童滑滑梯時被拉繩勒死;2013年9月,河南太康縣一3歲男孩在幼兒園滑滑梯時不幸身亡,元兇又是拉繩……
倘若僅僅發生一兩件,人們很可能認為是這個小孩倒黴,或者只是幼兒園失職,可樁樁件件都指向了拉繩問題。
無奈的是連質監局都管不了,武漢剛剛抽檢過20批次的童裝繩帶問題,全部不合格
今年2月份,武漢市質監局公布了一份風險提示。該局去市場上購買了20個批次的童裝,結果發現繩帶全部不符合規定。然而,該局也只能發布風險預警,因為標準是推薦性的,沒有辦法要求企業必須遵守。
總之,這麼多年來,儘管媒體多次曝光過童裝拉繩的問題,有關機構也抽查了,風險警示也出了,可是企業依然我行我素,毫無約束可言。許多企業還按照國內標準出口,結果,美國、歐盟、加拿大經常通報因為拉繩問題被退回中國的童裝。

然而,這麼重要的問題,在中國卻存在立法真空
與消費者生命安全息息相關的大問題卻無法可依,難怪外國月亮比較圓
帶有拉繩的兒童連帽衫,不是假冒偽劣產品,可卻實實在在是個安全隱患。3.15這個日子裡常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它明晰的是消費者的權利和商家的義務,以供發生糾紛時救濟之用;《產品質量法》只聚焦於質量問題,並且上一次大修還是在2000年;倒是有一部《食品安全法》,但是不涉及除了食品而外的消費品。監管部門也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多是「倡導性」規定。
為什麼消費品安全常被忽視呢?原因在於假冒偽劣這些特徵很好認,但是消費品安全性是否有問題是個太專業的問題,人們往往傾向於認為消費品安全事故是意外或者是使用不當所致。這裡舉個例子就明白了。2013年,洗衣機絞死女童事件曾經轟動一時,剛剛事發時,大家都覺得是一場意外,是家長的疏忽。然而,隨著調查的深入,卻發現,這款洗衣機本身有問題,蓋上蓋子會自行啟動。所以家長有責任,產品也有問題。換而言之,消費品安全問題甚至比假冒偽劣問題更需要一個官方的標準和答案,因為消費者很難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意識。

而歐美對消費品安全問題無比重視,這就造成了大量的中國產品因為安全問題不合格被退回的窘境。2013年,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劉世遠副司長表示,「從我們每年進行的退貨調查來看,企業無意為之而導致退貨的情形佔了相當大的比例,原因就在於國內企業對消費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意識淡薄,對國外消費品法律規定方面的了解還很欠缺」。這段話毫無疑問地表現了國內外消費品安全差別之大。

對付拉繩這樣的「消費品殺手」,消費品安全法至關重要
構建一個消費品安全體系的基礎是設立消費品安全法。立法不是萬能的,但是倘若連一部基本的法律都沒有,其它措施也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有一個很好的榜樣——依據相關法規成立的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在慶祝成立30周年時披露過一個數據,在30年間,其有效地將消費品造成的人身傷害降低了30%。
有了消費品安全法,可以動態地評估和預警消費品安全風險
有些產品,礙於技術問題,在問世很久後,人們才會藉助新的技術手段發現安全問題;還有的產品,如果不是出了嚴重的傷亡情況,人們也不會想到會害人(如拉繩會意外地讓孩子窒息)……總之,消費品安全是個十分動態的問題,必須審時度勢地進行調整。例如,美國的消費品安全法規要求,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應根據不同時期的科學技術水平定期進行審查,第一次頒布相關要求後至少每5年審查一次,並根據當時的科技水平制定更為嚴厲的限制要求和更低的限量值。
按照目前的中國法律體系,質檢總局可以針對一些問題出臺倡導性乃至強制性的安全標準,可問題在於制定標準的依據《標準化法》自身已經二十多年沒修訂了,且不說該法本身就不是針對消費品安全問題的,它也夠陳舊了。

而依託於消費品安全法所設立的專門機構則會搜集、分析所有的安全報告,評估安全風險,及時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決定。所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是和醫院的急診系統等部門連線的,這樣可以很快得到數據,估算出危險性,隨時就安全隱患做出反應和預警來。倘若是單項商品的問題,則要求實施召回;倘若是連帽衫拉繩這樣全行業產品問題,則制定相應的全行業標準。
有了消費品安全法,實施召回制度也要完備得多
人們也常常詬病,在召回制度中,外國的月亮比較圓,許多產品在國外被召回了,卻不包含中國市場。的確這樣。這是因為中國的相關法律太滯後。除了汽車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而外,食品、兒童玩具、藥品等召回規定僅僅是部門規章,法律效力低,懲罰力度也不夠。
而消費品安全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一套完整的召回體系。比如說,美國的消費品安全法規中規定了嬰兒耐用設備的生產廠家有義務要將消費者的登記信息至少保留6年。這是因為嬰兒耐用產品是一個特殊商品,必須要保證明明白白知道去處,盡最大可能地把問題產品召回。這裡有個故事。1998年的時候,一個叫丹尼-肯色的嬰兒被突然倒下來的便攜嬰兒床壓死,起初他的父母以為是意外。然而,當他們進一步調查的時候,竟然發現這款嬰兒床因為安全問題5年前就被召回了,只是連當地的檢察官都不知道這個事情。丹尼是第五個受害者。於是,丹尼的父母開始進行相關的呼籲,最終在2008年美國消費品安全法修訂的時候,增加了關於嬰幼耐用產品及學步產品的《丹尼-肯色法案》。
召回也包括要禁止召回品在市場上被重新銷售。倘若商家敢做這樣的事情,是會被懲罰的。

有了消費品安全法,能夠促使消費品的安全數據公開,對消費者透明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知情權是一項重要權利,而在消費品安全法中,對安全問題的知情權也至關重要。這就涉及到信息披露問題了。不管是美國還是歐盟的消費品安全網站上都通報了有安全風險的消費品,消費者可以便捷地查到。
消費品安全信息披露可以做到非常細緻的地步。例如,美國專門對租房和購房者提出健康風險警示,因為美國1978年以前的塗料都是含鉛的。在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聯合美國環保署所作的19頁的報告中,含鉛房屋的具體健康風險、解決之道、第三方檢測機構都得到了極為詳盡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