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保密知識 增強保密意識

2020-11-30 澎湃新聞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是整個國家機構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法院的工作性質和任務決定了每位幹警在工作中都有機會接觸到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審判秘密,同時,由於社會信息化的發展,法院進入信息化發展階段,涉密信息的大量增加,洩密渠道越來越寬、竊密技術也越來越高。這對法院幹警如何做好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充分認識法院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認真學習保密知識,增強保密意識,明確保密工作職責,同時嚴格落實保密管理措施,從思想上、源頭上築牢保密工作的堤壩,確保保密工作萬無一失。

一、保密基礎知識

1、什麼是保密?

「保密」,是指國家、公民、法人或社會組織對關係自身安全和利益,公開後會對自身利益造成損害的秘密信息,控制其知悉範圍,對其採取保護措施,保障其安全的一種保護行為。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進程中,自「秘密」產生後,就有了「保密」的行為,小至個人、家庭,大到組織、政黨、國家,為了維護其秘密信息,都需要「保密」。

2、什麼是國家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從這一定義看,國家秘密由三個基本要素組成:

(1)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這是構成國家秘密的實質要素,是準確判定某一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的關鍵問題。

(2)依照法定程序確定。這是國家秘密的程序要素。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必須在履行確定相應密級的程序後,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國家秘密。所謂法定程序,是指《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簡稱《保密法實施辦法》)就確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解密所做出的一系列相應的規定。國家秘密的這一要素,是強調確定國家秘密的統一性與合法性,防止主觀隨意性。

(3)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人員知悉。這是國家秘密的時空要素。國家秘密不可能是永遠的秘密。隨著一定的時間和客觀情況的變化而發生變化,或變更密級或解密。在特殊情況下,也會發生密級由低變高的現象。國家秘密的接觸、知悉的範圍必須限定在需要知悉的範圍內,不能控制知悉範圍的信息就不能稱其為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的三個基本要素互相聯繫,缺一不可。

3、什麼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是指按照我國《保密法》的規定,為保守國家秘密而進行的工作。

我們黨和國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由各級黨委、黨組保密委員會實施的領導和決策工作;二是由各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實施的保密管理工作;三是由各級黨政軍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內的保密工作機構實施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是由具體業務部門承擔的、滲透在各項業務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4、保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方針是什麼?

1983年5月,黨中央批准了中央保密委員會提出的「提高革命警惕,貫徹突出重點、積極防範的方針,堅持內外有別、既便利工作又確保秘密的原則,確保黨和國家的核心秘密,有領導、有控制地放寬對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保密工作指導思想。這一指導思想對我國新時期保密工作總的方針、原則,保密工作的根本任務和基本政策做了比較完整、科學的概括和表述,從思想、組織、制度和措施上改革和加強保密工作,以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發展的要求。

1988年9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保密法》在第四條中規定:「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1997年,中共中央在《關於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決定》中提出了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為依據,堅持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實行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保密工作部門與業務部門相結合,依法管理國家秘密,不斷提高技術防範能力和現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為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

5、我國保密組織機構分為哪些類型和層次?

我國保密工作組織機構分為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兩大類。領導機構的基本形式是各級黨組織的保密委員會(保密領導小組)。中央保密委員會是我國保密工作的最高領導層,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盟)、縣(市、區)三級黨委保密委員會是各地區保密工作的領導機構。上級保密委員會對下級保密委員會的工作負有指導和監督的職權,但是上下級保密委員會之間沒有直接隸屬關係。各級保密委員會都是由本級黨委組建,受本級黨委直接領導,代表本級黨委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保密工作進行領導,對本級黨委負責。保密委員會的負責人一般由本級黨委領導班子中的負責同志擔任;委員由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擔任。委員會內部實行委員分工負責制。保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保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除地方各級黨委保密委員會外,中央和國家機關、地方各級黨政機構,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也都設立有保密委員會,負責領導本部門、本單位及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管理機構的基本形式是政府的保密局和機關、單位的保密辦。國家保密局是全國保密工作的最高管理層,是國務院的職能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盟)、縣(市、區)保密局,是各級政府管理保密工作的職能部門,對本級政府負責。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地方政府保密局與本級黨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也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除各級政府保密局之外,中央國家機關、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如高校、大型企業單位、大型事業單位),一般也設立保密工作管理機構(通常稱保密辦公室或保密處)或指定某個部門承辦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6、各級黨委的保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1)在本級黨委的領導下,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指導思想、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決定,貫徹執行上級保密委員會和本級黨委有關保密工作的指示;

(2)制定本地區保密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保密工作計劃;

(3)研究決定本行政區域保密工作的重大問題;

(4)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

(5)提出保密立法建議;

(6)制定保密技術發展規劃並指導、組織實施;

(7)開展保密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協調、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洩密事件,特別是對本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管轄幹部的洩密案件的查處工作;

(8)向本級黨委和上級保密委員會報告工作,並提出改進和加強保密工作的意見、建議。

7、對黨政領導幹部的保密要求有哪些?

黨政領導幹部,是指在各級黨的組織和國家機關中擔任縣、處級以上(含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幹部,包括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幹部及國有大、中型企業中擔任相當縣、處級及其以上領導職務的負責人。由於領導幹部在黨和國家的各項工作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負的責任不同於一般人員,決定了領導幹部接觸國家秘密的事項多、知密的範圍廣,特別是高級領導幹部大量接觸國家的核心秘密,所以,對領導幹部在保密方面必須有特別的要求。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專門下發了《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規定》,明確規定了領導幹部必須遵守的十條保密守則。這十條守則是:

(1)不洩露黨和國家秘密;

(2)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複製、摘抄、銷毀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複印的,複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採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5)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人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時,須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准,並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6)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7)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採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應事先報經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准;

(10)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8、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履行的保密責任是什麼?

黨政領導幹部在對自己主管或者分管的業務工作負責的同時,必須對其中的保密工作負責。中央保密委員會為此專門制定下發了《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規定》。

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就是指擔任縣、處級以上(含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幹部,在其職權範圍內對保密工作所承擔的領導和管理責任。這種責任應當根據領導幹部的職務、分工及職權範圍的不同,有所區別。總的原則是:實行保密工作誰主管,誰負責;主管什麼業務,同時領導和管理該項業務工作中的保密工作,業務工作管到哪一級,其中的保密工作也同時管到哪一級。就一般情況來講,領導幹部應負的保密工作責任,主要是《黨政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規定》第7條所分列的內容:

(1)健全和完善保密組織,由一名領導主持保密委員會的工作,選配保密幹部從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2)及時組織傳達學習上級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批示,有計劃地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

(3)貫徹執行保密法規,制定實施保密工作計劃。組織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加強保密管理,進行督促檢查。

(4)對涉密的通信和辦公自動化設備,負責採取保密技術防範措施。

(5)對本地區、本部門主辦的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重要活動、會議或項目,組織制定保密方案,採取保密措施。

(6)認真總結本地區、本部門的保密工作,組織查處失洩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7)積極支持保密部門依法開展保密工作,切實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為保密部門和保密幹部做好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9、如何區分國家秘密與工作秘密?

國家秘密與工作秘密有六個方面的區別:

(1)利益主體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有關國家機關。工作秘密一旦洩露僅對有關國家機關履行國家賦予的權力和職責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國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體是國家。國家秘密一旦洩露會對國家的整體利益造成危害;

(2)確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確定以各級國家機關自行確定為主,對少數中央國家機關有統一規定或明確授權的,才從其規定。國家秘密的確定則必須依法進行,必須在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制定和頒發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的範圍內操作,不得隨意確定;

(3)標誌不同。屬於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載體,可以以「內部」作標誌,不得標上國家秘密的密級標誌;

(4)管理不同。各級國家機關對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參照國家秘密的管理辦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規範。例如,傳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機要郵政,不得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傳遞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則沒有統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機關自行選擇。又例如,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經法定授權的機關審查批准;對外提供屬於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只需要經產生這些事項的機關同意即可;

(5)適用的法律不同。對工作秘密加以保護所適用的法律規範是《國家公務員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對工作秘密給予法律保護。而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則適用《保密法》,不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而且還可以使用刑法等法律手段;

(6)責任不同。工作秘密洩露後,有關責任人只承擔行政責任,只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而國家秘密洩露後,則要根據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及其他情節確定有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的可以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和後果嚴重的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總之,由於工作秘密與國家秘密各自所涉及的利益主體不同,一旦發生洩露後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在範圍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別。因此,對工作秘密保護的力度明顯要小於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力度。其他各方面的差別都由此而來。

10、哪些事項洩露後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後果,需要確定為國家秘密?

《保密法實施辦法》規定了下列事項洩露後會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後果之一的,要確定為國家秘密。

(1)危害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禦能力;

(2)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

(3)損害國家在對外活動中的政治、經濟利益;

(4)影響國家領導人、外國要員的安全;

(5)妨害國家重要的安全保衛工作;

(6)使保護國家秘密的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失效,

(7)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

(8)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

12.什麼是國家秘密的具體範圍?

國家秘密的具體範圍(以下簡稱保密範圍),是指在國家秘密基本範圍之內的、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規定的某一業務工作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保密法》雖然規定了國家秘密的基本範圍,但還不能直接確定某一方面的秘密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還需要依據國家秘密基本範圍,規定各業務部門「保密範圍」。

11、國家秘密的密級是如何劃分的?

國家秘密的密級即國家秘密的等級,是指依據保密範圍所規定的事項同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關係程度,特別是國家秘密一旦被洩露後,可能會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不同損害程度而做出的等級劃分。《保密法》第九條規定,我國的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劃分三個等級的標準是:「『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以法律的形式對國家秘密等級做出基本規定,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是區分了不同密級與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關係程度不同,洩露後所造成的損害程度是有區別的;二是不同密級的國家秘密,所採取的保密措施也不同,特別是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應採取特別的保密措施;三是為規定保密範圍、區分不同密級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保密管理知識

1.什麼是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是指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所要求人們共同遵守的保密規則或行為規範。

2.對涉密人員管理都有哪些基本規定?

第一,先審查後使用。先審查後使用是保障國家秘密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涉密人員與普通公民不同,他們因工作需要,經常接觸或知悉國家秘密,如果不規定特殊要求,就有可能發生洩密問題,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做好涉密人員的審查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本人政治條件的審查;

二是本人品質的審查;

三是家庭社會關係審查;

四是接觸國家秘密必要性審查;

五是其他方面的審查。

第二,批准接觸。《保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秘密應當根據需要,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接觸。絕密級國家秘密,經過批准的人員才能接觸。這包括了兩層意思:一是根據需要接觸。接觸國家秘密不是一種政治待遇,更不能按行政級別接觸。只要工作需要,行政級別低的涉密人員也可以接觸重要的國家秘密。二是要經過批准。什麼人可以接觸國家秘密,要經過各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上級機關或產生國家秘密的單位已規定接觸範圍的,應當按規定的接觸範圍接觸,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接觸國家秘密的範圍。

第三,因私出國(境)審查。重要涉密人員是指在國家重要部門或崗位的人員,如:國防、外交、軍事、國家安全等特殊部門的人員,從事尖端武器生產的技術人員,情報人員,機要人員,密碼人員等。重要涉密人員因私出國(境)要經過人事任命機關批准。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3.涉密人員在交往中應當注意哪些保密問題?

(1)注意私人交往與通信的保密。在現代社會,人與人的交往是必不可少的。在與他人的交往中,如果不注意保密問題,不分地點、場合,隨便講話或是吹噓,往往會造成洩密。郵寄國家秘密載體時,必須交由機要交通或機要通信傳遞,不能使用普通郵政或特快專遞傳遞。普通郵政或特快專遞沒有特別的安全保衛措施,所郵寄的國家秘密載體處在不安全的環境中,就有可能發生國家秘密載體丟失、被盜、非法接觸等問題,造成洩密。特別是在境外與國內的單位或親戚朋友聯繫時,不能在信裡涉及國家秘密或我內部情況,以免造成洩密,或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2)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涉密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許多一般公民所不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這些秘密只限一定範圍內的人員知悉,如不注意地點和場合隨意談論,就會造成洩密。

(3)不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辦事,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時,必須經單位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特別是攜帶絕密級國家秘密必須兩人以上同行,不得使國家秘密載體離開本人。在運輸國家秘密設備或產品時,必須由專人或派武裝警察押運。

(4)在涉外活動中未經批准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保密觀念淡薄,在對外交流時不分場合和地點,不該說的亂說,造成洩密。還有的人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一味迎合外國人,要什麼給什麼,不惜損害國家利益,結果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這些教訓,也是應引以為戒的。

(5)涉密人員不得擅自流動。特別是在重要部門或重要崗位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員流動,須經有權批准的部門批准後才能流動。

4、什麼是國家秘密載體?

國家秘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字、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

國家秘密和載體之間既相互聯繫又有區別。國家秘密必須藉助一定的載體來存儲和傳遞。國家秘密是一種特殊的信息,載體是它的存在形式。二者不能等同。

5.國家秘密載體有哪些種類?

國家秘密載體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類:

紙介質載體。是以文字、圖形、符號等書面形式記錄國家秘密的紙介質載體。如國家秘密文件、文稿、文書、檔案、電報、信函、圖紙及其他圖文資料等。人們通常把這類載體統稱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是目前實際工作中使用最多、最常見的國家秘密載體。

磁介質載體。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的載體。如記錄著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的磁碟(含軟盤、硬碟、U盤)、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

光介質載體。以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光碟。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磁介質和光碟類的國家秘密載體將越來越多。

此外,還有以物理方式記錄、承載信息的設備、產品、物品等。

這類載體有的可以從外觀上直接反映出國家秘密的屬性,也有的需要通過測試、分析等物理或化學手段獲得國家秘密信息。

6.什麼是密件和密品?

密件是指以文字、數字、圖像、聲音的形式載有國家秘密的物件。它包括傳統的多為紙介質的文件、資料,也包括磁介質和光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

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產品。這種設備、產品通常不是直接裸露國家秘密,但通過測試、分析等手段可以獲得國家秘密信息。

7.國家秘密載體的收發、傳遞有哪些保密要求?

國家秘密載體產生以後,收發人員要按照保密規定進行核對、登記,嚴格按照發文範圍收發密件,並掌握國家秘密載體的分布情況。

(1)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履行登記、編號、籤收手續,籤收時必須逐件清點、核對;

(2)密件包裝應當由單位的機要保密人員或有關專門人員拆封。

(3)接收人員應當對接收的密件,及時在收文(件)登記簿上登記造冊。分發密件時,嚴格分發範圍,遵守相關規定。

(4)傳遞、運輸國家秘密載體必須交由專門的部門(如機要交通、機要通信部門),不得通過普通郵政郵寄或交給無關人員捎帶;確需自行傳遞、運輸的,要選擇安全的交通線路和交通工具,採取嚴密的保密措施。設有機要文件交換站的城市,在本市區內傳遞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可以通過機要文件交換站進行;

(5)向境外郵寄、攜運秘密載體時必須通過外交信使傳遞,確需個人攜運的,要按照國家秘密物品出境管理規定辦理;

(6)採用現代通信或計算網絡等手段傳輸國家秘密信息,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8.國家秘密載體的使用有哪些保密要求?

(1)傳達、閱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規定的範圍,限定在可以知悉該項國家秘密的範圍內的人員;使用密件,也只能是可以接觸該項國家秘密的範圍內的人;

(2)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閱讀、處理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在辦公室進行。不允許將秘密文件、資料帶回家中或者帶到公共場所閱辦;

(3)機關、單位的領導閱讀秘密文件、資料,可以採用傳閱的方式進行。傳閱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由經辦人員負責,專夾專閱,並填寫「傳閱卡」。記載夾內密件份數、編號和閱讀時間等。傳閱的密件,閱讀者不能擅自抽出、留存,閱讀者之間不能橫傳,不得隨意抄錄密件內容,更不能私自複印;

(4)借閱、借用密件,要經借出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

(5)絕密級文件,未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准,禁止複製、複印、摘抄、彙編。複製、複印、摘抄、彙編機密級和秘密級的密件,必須經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

9.國家秘密載體的保存有哪些保密要求?

(1)保存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

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設備中保存,並由專人管理。

(2)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將秘密載體存放在保密設備裡;

(3)涉密機關、單位每年應定期對當年所存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按照規定應當清退的秘密載體,應及時如數清退,不得自行銷毀;

(4)涉密人員、秘密載體管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並辦理移交手續;

(5)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法律規定歸檔;

(6)被撤消或合併的涉密機關、單位,應當將秘密載體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機關、單位或上級機關,並履行登記、籤收手續。

10.國家秘密載體的銷毀有哪些保密要求?

(1)銷毀秘密載體,必須要履行清點、登記手續,經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嚴禁私自銷毀;

(2)銷毀時要確保秘密載體的內容無法還原。銷毀磁介質、光碟等秘密載體,應當徹底銷毀,也可採取粉碎、燒毀或化學腐蝕等方式進行;

(3)需集中銷毀的密件應當送往文件銷毀定點單位銷毀。有關人員要在場監銷,並由監銷人員和銷毀人員共同籤名,禁止將秘密載體當作廢品出售;

(4)送往定點單位銷毀的密件,應當裝袋、封緊,專人專車押送,防止運送途中散失。銷毀工作完畢後,應對銷毀現場進行認真清理。

對機構撤銷、合併時,原單位的秘密文件,發文單位要求收回的,要如數收回清退發文單位;發文單位不收回的,要移交有關部門,或者登記銷毀。

11.複製國家秘密載體有哪些規定?

(1)複製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准;

(2)複製制發機關、單位允許複製的機密、秘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

(3)複製秘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4)複製秘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

(5)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單位的戳記,複製件應視同原件管理;

(6)涉密機關、單位不具備複製條件的,應當到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複製。

12.國家秘密載體的彙編、摘錄和引用有哪些規定?

(1)彙編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批准;

(2)經批准彙編秘密文件、資料時,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同意;

(3)彙編秘密文件資料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其中的最高密級、最長保密期限管理;

(4)摘錄、引用國家秘密的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原件密級、保密期限管理。

13.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遵守哪些規定?

(1)確因工作需要隨身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的,應當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使秘密載體始終處於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攜帶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外出必須二人以上同行;

(3)未經批准,禁止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參加外事活動和進入境外機構;

(4)個人因公外出,如遇所帶國家秘密載體的安全受到威脅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就近請求保密、公安、國家安全部門或其他機關、單位的幫助,並儘快與本機關、單位取得聯繫,如實報告情況。

14.個人投寄稿件、著書立說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個人接受新聞採訪時,如果採訪內容涉及機關、單位公務方面內容的,應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對採訪內容進行審查。接受記者採訪不得涉及國家秘密。確需涉及國家秘密的,應對記者申明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要求記者履行保密義務。如果接受記者採訪純屬個人行為的,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

(2)向報刊雜誌、電臺、電視臺投寄稿件、音像資料和發表文章,在公共信息網絡上發布信息,屬於公務方面的,應經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或主管部門批准並進行審查。屬於個人行為的,不得涉及任何秘密內容(屬於作者的個人秘密除外);

(3)個人著書立說不得涉及國家秘密,所引用的資料一般也不得涉及機關、單位的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確需引用的,必須經機關主管領導批准。所用資料涉及他人商業秘密的,應經其權利人同意;

(4)向境外新聞媒體、雜誌刊物、網際網路及學術組織、機構郵寄稿件,一律不得涉及國家秘密、機關單位的工作秘密和他人的商業秘密。如涉及相關公務方面內容的,也應當事先經機關、單位同意。

15.閱讀、傳達國家秘密文件都有哪些保密要求?

(1)閱讀、傳達國家秘密文件、資料,要嚴格限制在規定的範圍內,不得擅自擴大範圍;

(2)閱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在辦公室或閱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場所進行;

(3)閱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當進行登記,不得由閱件人直接傳給他人;

(4)不得擅自存留傳閱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5)傳達國家秘密文件時,不得使用無線話筒等無保密保障的設備;

(6)聽傳達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紀律,需要錄音、錄像的,應當經過批准。

16.特殊場所、部位保密制度是什麼?

特殊場所部位主要是指軍事禁區和不對外開放的其他涉密場所和部位。軍事禁區的保密措施,在1990年2月23日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軍事設施保護法》及其配套法規中,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其他場所部位的保密措施,則由其主管機關制定或與有關的保密工作部門共同商定。由於軍事禁區和其他涉密場所、部位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劃定的,因而其對外開放及擴大開放範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17.哪些部門、部位應該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在日常業務工作中產生、傳遞、使用和管理絕密級或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內設機構,應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

機關、單位內部集中製作、存儲、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以及涉及國家秘密較多的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辦公場所,應確定為要害部位。

18.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具體保密要求有哪些?

符合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條件的機關、單位應按照一定的原則和程序確定要害部門、部位;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具體的保密要求有以下幾方面:

(1)由機關、單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領導人負責,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2)建立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崗位責任制,與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主要負責人及所屬工作人員籤訂保密責任書,將保密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人員;

(3)對在要害部門、部位工作的人員,必須堅持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並進行涉密資格審查,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4)結合部門、部位的實際,制定嚴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並認真組織落實;

(5)定期檢查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術防範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組織查處洩密事件。

19.什麼是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

洩露國家秘密,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下列行為之一:

(1)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上述第一種行為是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這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種行為為什麼也是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呢?這是因為,違反保密法規,使國家秘密失去合法的有效的控制可能會出現如下兩種情況;一是能夠確認國家秘密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二是不能夠確認國家秘密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第一種情況未造成洩密,可按違反保密制度論處;第二種情況則應視為洩密。因為在實際生活中,使國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觸範圍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難以確認國家秘密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同時,國家秘密失控或洩露後,其危害後果往往是潛在的,不能馬上顯露,有的甚至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都無法得到證實。如果把危害後果規定為構成洩密96必要條件,那麼,在洩密案件的處理上,就會出現久拖不決的現象,對嚴重的違法洩密犯罪行為也難以給予及時準確的打擊和制裁。這對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是不利的。

20.什麼是故意洩密?什麼是過失洩密?

(1)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使國家秘密失控,給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的結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2)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洩露國家秘密的後果,卻因思想麻痺,疏忽大意,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國家秘密實施有效的管理而洩露國家秘密,或雖然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洩露國家秘密的後果,卻因過於自信,心存僥倖,而洩露國家秘密。

過失洩露,儘管行為人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但是,給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所造成的損害卻是顯而易見的。在現實生活中過失洩密在洩密事件中所佔的比例也較高。明確了情節嚴重的過失洩密是一種犯罪行為,有利於提高人們的警覺,減少洩密事件的發生,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至於情節嚴重與否,則可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洩密行為發生的前後表現,洩密行為發生的特定時間與地點,以及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等來考察判斷。按照《保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不管是故意洩密還是過失洩密,只要是「情節嚴重的」,就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1.洩露國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洩密的形式有多種,渠道也有很多,但概括起來主要有幾個方面:

(1)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的洩密;

(2)新聞宣傳和出版方面的洩密;

(3)通信和辦公自動化方面的洩密;

(4)網際網路上洩密;

(5)人員流動造成的洩密。

22.造成洩露國家秘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造成洩露國家秘密的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思想麻痺,保密觀念淡薄;

(2)缺乏保密常識,過失洩密;

(3)保密管理措施不嚴,存在洩密隱患;

(4)保密防範和保密檢查技術落後;

(5)對洩密查處不力。

23.防止洩露國家秘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抓涉密人員的審查。對進入涉密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嚴格把關,按照要求對人員進行嚴格審查,並且經常進行教育和觀察;

(2)抓保密教育。保密教育要突出重點,在廣泛開展保密宣傳教育的基礎上,重點抓好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

(3)抓監督管理。加強對承辦、使用、管理國家秘密的涉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明確保密權利和義務,使涉密人員在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活動中嚴格遵守保密法規、規範辦事,防止洩密問題的發生;

(4)抓違紀處理。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洩密的人員,必須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嚴肅查處洩密事件及其責任人,可以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這同樣是防止洩露國家秘密的一項重要措施。

三、保密技術知識

1.什麼是保密技術?

保密技術,是對保護國家秘密安全的所有技術手段的統稱。保密技術是適應保護對象的客觀實際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保密技術應用面廣,種類很多。按其用途及功能劃分,主要分為保密防範技術和保密檢查技術兩大類。

2.通信洩密隱患主要有哪些?

通信系統是由交換設備、傳輸設備和終端設備組成的,洩密隱患主要有:

(1)有線傳輸線路輻射洩密:有線通信傳輸線路工作時,會像天線那樣向周圍空間輻射發射電磁波,所傳輸的信號頻率越高,輻射越強,傳輸越遠,把通信信息帶到空間,利用相應設備可接收還原信息。

(2)網絡串音洩密:電話用戶與電話局之間由許多電話線(光纜除外)綑紮在一起。用戶通話時通話的聲音變成話音電流。相鄰電路或線路之間因各種原因極易產生串音,即在某一線路或電路可以收到其他線路或電路的通信信號。例如,我們打電話有時會聽到別人通話聲音,就是串音。人耳能聽到的串音稱作可聞串音,一般是由故障或其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通過維修可以排除。特別要指出的是,對於不可聞或者一般設備接收不到的串音,我們可能不覺察,不注意,但竊密者可用專門研製的設備接收還原信息。

(3)無線傳輸洩密:當前,微波、衛星、短波、超短波等無線信道廣泛用於通信傳輸,所傳輸的信號暴露於空中,只要有相應的接受設備,選擇合適的位置,就可接收還原通信信息。

(4)通信設備電磁洩漏發射洩密:通信設備,包括電話機、傳真機、交換機等,工作時會產生電磁洩漏發射,通信信號會被調製攜帶數百米之外,被接收者利用有關設備接受還原。

(5)現代電信網廣泛使用程控交換機,實質是計算機控制的交換機,如果被置人木馬程序,就會在某種預先設定條件下將通信信息發射到空間或發送給竊密者。

3.使用通信工具時,應當遵守哪些保密規定?

(1)不準在私人通信中洩露國家秘密。

(2)召開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不使用無線話筒。

(3)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措施。

(4)不準使用明碼或者未經有關機關審查批准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

(5)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洩露國家秘密內容的信息。

(6)嚴禁密電明復或密明混用。在特殊情況下,明電或電話必須涉及密電時,不得暴露有關密電日期,也不得引用有關密電的具體內容。凡事先發了密電,而後又需要發明電的,對明電的措辭必須要嚴格審查。

(7)使用電信網絡傳輸信息的內容及其後果由電信用戶負責。

4.通信保密技術主要有哪些?

(1)密碼保密技術,利用密碼對通信信息加密,使竊收者雖然能收到通信信號,但還原不了信息,偷不到通信內容。

(2)物理保護技術,採用專纜、專孔、專機、專用電源、專用機房或其他隱蔽措施,使竊收者收不到通信信號。例如黨政專用電信網。

(3)使用符合標準的低洩射通信設備。

(4)使用屏蔽機房、屏蔽電纜。

(5)加裝通信幹擾器等。

5.使用黨政專用電話網有哪些保密要求?

(1)所用電話機必須符合《電話機電磁洩漏發射限值和測試方法》(BMBl—94)保密技術標準,並具有國家保密局頒發的進網許可證。

(2)嚴禁在專網上使用無繩電話機。

(3)不得在專網上私自連接其他終端設備,確有必要必須經過專網局批准,並經過安全保密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4)避免在同一房間同時使用專網電話和普網電話,以免因聲音偶合造成洩秘。

6. 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在哪些主要安全威脅?

(1)非法訪問,竊取秘密信息。

(2)利用搭線截收或電磁洩漏發射,竊取秘密信息。

(3)利用特洛伊木馬和其他後門程序竊取秘密信息。

(4)篡改、插入、刪除信息,破壞信息完整性。

(5)利用病毒等非法程序或其他手段攻擊系統,使系統癱瘓或無法服務,破壞系統可用性。

(6)傳播有害國家安全和穩定的信息,傳播低級下流黃色信息,利用系統進行有害信息滲透。

(7)冒充領導發布指示,調閱密件;冒充主機、冒充控制程序欺騙合法主機和用戶,套取或修改使用權限、口令字、密鑰等信息,非法佔用系統資源,破壞系統可控性。

(8)行為者否認自己發送過或接收到相關信息,產生抵賴行為。

7. 計算機信息系統主要存在哪些洩密隱患和途徑?

計算機信息系統是通信、計算機、網絡技術綜合產物,具有通信系統所有洩密隱患和途徑,例如有線、無線傳輸洩密等,同時還有一些其他洩密隱患:

(1)信息設備電磁洩漏發射。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的信息設備,包括主機、伺服器、磁碟機、印表機、顯示器等,工作時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電磁洩漏發射。一種是通過電磁波向空中發射,稱作輻射發射;一種是經電源線、信號線、地線等導體發射,稱作傳導發射。信息設備所處理的信息會隨發射電磁波發送出去,數百米外可以接收還原。

(2)系統後門、隱通道、漏洞。計算機信息系統講求的是互聯互通,遠程訪問,資源共享,為攻擊者提供了實現攻擊的途徑。計算機信息系統作業系統程序量大,通信協議複雜,不可避免存在各種配置漏洞、作業系統漏洞、協議漏洞、後門、隱通道等,可被竊密者利用。如果是人為的預留後門、隱通道、漏洞,將更加危險。

(3)磁介質剩磁數據可復原。磁介質存儲信息難以清除。當我們刪除一個文件時,只是在文件目錄表中對該文件加刪除標誌,該文件所佔用的扇區標識為空閒,磁碟上的數據並未真正清除。通常所說的格式化程序(例如Format),並未清除數據,只是重寫了文件分配表FAT表而已;分區硬碟,也只是修改引導記錄,大部分數據並未改變。經過刪除、格式化或分區硬碟後,一般用戶再看不見數據,但使用專用程序卻能找到並恢復數據。

有研究表明,即使對磁介質進行物理格式化仍會留有信息痕跡,利用專用工具可恢復。

(4)作業系統工作時,為了某種需要,可能會做一些人們不希望做而又無法控制的事。例如在進行寫操作時,在硬碟或軟盤上自動建立某些臨時文件,將某些信息暫時存在這裡,使用者不會覺察,竊密者卻有可能提取這些信息。

(5)主要軟硬體進口不可控,這是很大的隱患。

8.《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有哪些主要內容?

(1)明確了保密工作部門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管理職責。即:國家保密局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保密工作機構主管本地區、本部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

(2)對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規劃、研製、建設、聯網做出了若干保密規定。其中有:

規劃建設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同步規劃落實相應保密設施;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研製、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保密要求;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當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專用設備,防洩密、防竊密。所採取的保密措施應與所處理信息的密級要求相一致;計算機信息系統聯網應當採取系統訪問控制、數據保護和系統安全保密監控管理等技術措施;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訪問應當按照權限控制,不得進行越權操作,採取技術安全保密措施的資料庫不得聯網。

(3)對涉密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密級標誌等作了規定。其中有:涉密信息和數據必須按照保密規定進行採集、存儲、處理、傳遞、使用和銷毀;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處理、傳遞、輸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應的密級標誌,密級標誌不能與正文分離;國家秘密不得在與網際網路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和傳遞。

(4)對涉密載體的使用、管理、維修、銷毀等做出規定。載體通常指存儲涉密信息的介質,包括磁碟、光碟等載體。其規定有:存儲國家秘密的載體,應按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並按相應密級文件進行管理。存儲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內的信息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載體應及時銷毀;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載體的維修應保證所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洩露;計算機信息系統列印輸出的涉密文件,應當按相應密級的文件進行管理。

(5)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環境提出要求。處理涉密信息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境外機構駐地、人員住所保持相應的安全距離;處理涉密信息的場所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和有關規定設立控制區,未經管理機關批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處理涉密信息場所應當定期或者根據需要進行保密技術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應採取相應的防電磁信息洩漏的保密措施;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其他物理安全要求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標準。

(6)對系統管理的責任制、管理制度、人員、技術檢查等做出了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應實行領導負責制,由使用計算機信息的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並指定有關機構和人員具體承辦。各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協助本單位的領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系統所處理的信息涉密等級和重要性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依照有關法規和標準對本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保密技術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密管理人員應經過嚴格審查,定期進行考核,並保持相對穩定;各單位保密工作機構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的保密培訓,並定期進行保密教育和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計算機信息系統洩密後,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

(7)對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違反規定、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做出了獎懲的規定。

9.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基本原則是什麼?

概括起來說,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基本原則是:同步建設,嚴格審批,注重防範,規範管理。

同步建設是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防範和管理的基礎和前提。同步建設就是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保密設施同步建設,包括同步規劃,同步預算,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建設有利於整體考慮,統籌協調,簡化環節,符合標準。

嚴格審批就是系統建成後報經地(市)級以上保密部門審批後才能投入使用。這是涉密系統管理的關鍵環節。通過審批,把隱患和漏洞排除在使用之前,有利於信息保密,有利於日後管理。嚴格就是要有高度負責的精神,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規定、標準。

注重防範是保密工作「積極防範」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建設、使用、運行維護,自始至終都要注重防範。

規範管理是涉密系統保密防範能力獲得並始終保持的根本保證。技術是基礎是手段,管理是保證是關鍵,三分技術七分管理。審批非常重要,但絕不是一勞永逸,必須加強日常管理。

10.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保密管理主要有哪些環節?

(1)資質管理。涉密系統集成單位必須經過保密工作部門資質認定,並取得《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涉密系統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資質證書》的集成單位承建涉密系統。

(2)方案設計及評審。應當按照《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方案設計指南》的規定,進行系統設計,並組織專家對方案評審。

(3)實施階段。涉密系統建設單位應當與承接涉密系統集成的單位籤訂協議,規定集成單位應履行的保密義務。選擇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4)審批。系統建成後應當報地(市)級以上保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投入使用。如有必要,保密部門審批中的現場考察測試,可由國家保密局授權的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測評。

11.機信息系統有哪些主要的安全保密要求?

(1)涉密信息的定密制度和管理制度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有關法規。

(2)應當符合《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3)涉密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國際聯網,必須實行物理隔離。

(4)物理安全。通過環境安全、設備安全、媒體安全等措施,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設備、設施、媒體和信息,使之不因自然災害、環境事故以及人為物理操作失誤或錯誤,不因各種以物理手段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破壞、丟失。

(5)運行安全。通過備份與恢復、病毒檢測與消除、電磁兼容等等措施,保證系統能持續運行。

(6)信息安全保密。通過物理隔離、身份鑑別、訪問控制、傳輸加密、存儲加密、完整性校驗、防電磁洩漏發射、審計跟蹤、安全保密性能檢測等措施以及相應管理,保證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以及行為的不可否認性,防止不良信息滲透傳播。

12.計算機需維修、淘汰時應如何處理?

用於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在維修、淘汰時,應當做到:

(1)維修涉密計算機時,必須進行登記。到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單位維修,不得送到社會上的維修點維修;

(2)保修期內的計算機,在送往銷售單位保修時,必須將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質拆卸,必須派責任心強的涉密人員,對送修拘計算機實行現場監督,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3)淘汰計算機時,要進行清點、登記後,經單位領導批准。然旨交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單位做淘汰處理;

(4)各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負責本系統、所屬二級單位存睹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維修、淘汰的管理工作。

13.公眾信息網保密管理基本原則是什麼?

概括起來說,公眾信息網保密管理基本原則是:控制源頭,加強檢查,明確責任,落實制度。

控制源頭,就是「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與國際網絡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遞。」就是涉密信息不上網,上網信息不涉密。控制源頭就是採取一切法律的、行政的和技術的措施,千方百計防止國家秘密信息進入這類網絡。

加強檢查,就是一旦有故意的或者過失的將涉密信息上到這類網絡,保密工作部門和有關部門能及時發現,及時採取措施。就是檢查有關管理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檢查有關網絡保密法規制度執行情況。

明確責任,落實制度,就是建立責任制,制訂管理制度與措施,逐項落實。

14.計算機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制度有哪些?

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為實現信息的國際交流,同外國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相連接。

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實行控制源頭、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突出重點,有利發展的原則。

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保密制度有:

(1)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與國際網際網路或其他公共信息網相連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

(2)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經審查、批准與境外特定對象合法交換的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國際聯網的計算機系統中存儲、處理、傳遞。

(3)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實行「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凡向國際聯網的站點提供或發布信息,必須經過保密審查批准。保密審查實行部門管理,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法規,建立信息保密審查領導責任制。提供信息的單位應當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審查制度。

(4)凡以提供網上信息服務為目的而採集信息,除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已公開發表的,組織者在上網發布前,應當徵得提供信息單位的同意;凡對網上信息進行擴充或更新,應當認真執行信息保密審查制度。

(5)凡在網上開設電子公告系統、聊天室、網絡新聞組的單位和用戶,應由相應的保密工作機構審批,明確保密要求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子公告系統、聊天室、網絡新聞組上發布、談論國家秘密信息。面向社會開放的電子公告系統、聊天室、網絡新聞組,開辦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保密義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有涉密信息,應及時採取措施,並報告當地保密工作部門。

(6)用戶使用電子函件進行網上信息交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利用電子函件傳遞、轉發或抄送國家秘密信息。互聯單位、接人單位對其管理的郵件伺服器用戶,應當明確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7)互聯單位與接人單位,應當把保密教育作為國際聯網技術培訓的主要內容。互聯單位與接人單位、接人單位與用戶所籤訂的協議和用戶守則中,應當明確規定遵守國家保密法律,不得洩露國家秘密信息的條款。

四、保密法律知識

1.我國保密法律的基本框架是什麼?

我國保密法律的基本框架主要是由以下法律、法規和規章構成:

(1)根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關於公民保密義務的規定。

(2)法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②其他法律(如《刑法》、《專利法》、《檔案法》等)中的有關保密規定。

(3)行政法規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②其他行政法規(如《專利法實施細則》、《檔案法實施辦法》等)中的有關保密規定。

(4)地方性法規

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法實施細則》。

②地方法規中的有關保密規定。

(5)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制定的保密規章。

(6)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保密規章。

2.什麼是保密法的適用?

保密法的適用,是指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工作人員及其被授權管理保密事務的單位依照其職權範圍,通過法定程序實施保密法律規範的一種方式。它是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工作人員及其被授權管理保密事務的單位的專項活動,具有公務性質;它嚴格依照法定的職權範圍適用保密法律規範,既不能隨意超出職權範圍,也不能自由放棄或拒絕行使其法定職權;它依照法定程序把保密法律規範的一般規定應用於具體情況,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並表現為一定法律文件的活動方式來實現保密法律規範,如保密工作部門對違反保密法律的行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以一定法律文件形式宣告法律關係的產生、改變或廢止等。

3.《保密法》的效力指的是什麼?

《保密法》的效力,是指《保密法》的生效範圍。任何一部法律都有一定的適用範圍,它只能在規定的範圍內生效,超出此範圍便不能適用。《保密法》的效力分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和對人效力。如《保密法》開始生效的時間是1989年5月1日,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保密國家機密暫行條例》隨之廢止。空間效力,即《保密法》生效的地域範圍。如《保密法》適用於我國除港澳臺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對人效力,即對什麼人發生法律效力。如《保密法》對中國境內外的中國公民和中國境內外國人、無國籍人均有效力。上述範圍的人均不得有洩露、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或非法獲取我國家秘密等違反《保密法》的行為,否則,就會對我國的保密法律制度造成侵害,構成犯罪。

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洩露國家秘密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其中規定了關於洩露國家秘密罪的立案標準:

(1)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①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②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③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④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洩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⑤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⑥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洩露國家秘密的;

⑦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洩露國家秘密的;

⑧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

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①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②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③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④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網際網路連接,洩露國家秘密的;

⑤洩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⑥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洩露國家秘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保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洩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二條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洩露國家秘密應承擔的黨紀責任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丟失秘密文件資料或者洩露黨和國家秘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負責任,致使發生重大失密洩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五十二條規定: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

(2)洩露國家秘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同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並列的三大法律責任之一,它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而依法所承擔的法律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根據《保密法》有關「洩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對洩露國家秘密行政處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①第二十九條規定:凡洩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根據被洩露事項的密級和洩密行為的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②第三十條規定:對洩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洩露國家秘密已造成損害後果的;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洩露目家秘密的;洩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者數量較大的;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③第三十一條規定:洩露國家秘密已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④第三十二條規定: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如2003年,中國電子科技集團第28研究所一名技術人員違反保密規定,將自己在工作中使用的存有機密級信息的移動硬碟私自帶回家,並聯接在接人網際網路的計算機上。經查,該計算機與國際網際網路聯接並植入了後門程序,攻擊者可利用植入程序完全控制該計算機。為此,該技術人員被調離重點工作崗位,並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3)洩露國家秘密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1997年3月14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及洩密犯罪的條文共有八條,刑罰從剝奪政治權利、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刑法》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故意或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什麼是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同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並列的三大法律責任之一,它是某個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而依法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任何一個組織或個人都可能成為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它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和行政相對人。追究行政責任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關的法定義務;二是行為人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三是這種行為是出於行為人的過錯。

行政責任有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方面是指行為人應履行的行政法律義務,或依據行政法律規範應履行的義務;另一方面是指行為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這裡所指的行政責任,是指後一種涵義。基於這種涵義,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人包括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由於責任主體不同,責任的形式、追究責任的途徑以及承擔責任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7.洩密行為的行政處分有哪些?

根據《保密法》有關「洩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保密法實施辦法》對洩露國家秘密行政處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洩露國家秘密已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洩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根據被洩露事項的密級和洩密行為的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①洩露國家秘密已造成損害後果的;

②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洩露國家秘密的;

③洩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者數量較大的;

④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2)洩露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免於行政處分或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洩露秘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

②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免於行政處分;

③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

(3)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的保密工作機構,可以要求有關機關、單位對洩密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行政處分決定持有異議時,可以要求對做出的行政處分進行複議。

原標題:《學習保密知識 增強保密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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