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氣象探測
第十八條 基本探測氣象資料以外的氣象探測資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
條文解釋:
本條主要規定了氣象探測資料保密的原則。
氣象探測資料除了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等諸多領域有著廣泛的用途外,在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等方面也有很大的使用價值。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體現國家的主權原則,要高度重視氣象探測資料的保密問題。因此,除了可以公開發布的基本氣象探測資料外,特殊地區為特殊目的而設置的氣象臺站所獲得氣象探測資料是具有一定機密性的,有些探測資料按照內外有別的原則,在一定時期內也是需要強調保密的,具體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等,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條提出的氣象探測資料的保密範圍是除基本氣象探測資料以外需要保密的氣象資料;對於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等有關問題,明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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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概述
運用各種探測手段,對大氣物理過程和現象進行系統的觀察和測定稱為氣象探測。它為天氣預報、氣候分析和預測、氣象服務以及氣象科學研究提供情報、資料,是氣象工作的基礎。在古代人們通過觀察和實踐,對大氣現象及其變化有了一定的感性認識,隨著技術的進步、科學的發展,人們對大氣現象及其變化的物理過程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對大氣運動規律的認識也逐步深化,並有可能根據已有的認識和掌握的規律來預報未來的天氣變化。實踐證明,氣象探測技術的每一重大改進,都促進了氣象科學技術的進步。因此,發展氣象事業,提高氣象科學技術水平,加強氣象探測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在《氣象法》中把「氣象探測」作為重點規範內容自然是非常必要的。
氣象探測大體可分為下述幾類:
1.地面氣象觀測,在地面進行各種氣象要素和天氣現象的觀測,這是最基本的常規觀測。
2.高空氣象探測,測量地面以上30公裡高空以下的空氣壓力、溫度、溼度和風等基本氣象要素。
3.天氣雷達探測,主要目的是監測200公裡或更大範圍內降水天氣,特別是監測颱風、暴雨和冰雹等強對流天氣。
4.氣象衛星探測,是利用氣象衛星從太空向下對地球大氣進行探測。
5.太陽輻射觀測,包括對太陽直接輻射、散射輻射、總輻射以及輻射平衡所進行的測量和連續自動記錄。
6.農業氣象觀測,包括對氣象要素和農業生物要素的觀測,是一種為農業服務的專業氣象觀測。
7.特種氣象觀測,主要是對大氣成分,如CO2等溫室氣體濃度、酸雨以及邊界層大氣物理條件的觀測。
氣象探測正朝著建立以地面常規觀測為基礎,氣象衛星為骨幹的全球綜合探測系統的方向發展。
氣象探測資料要求具有比較性(即觀測工作的統一性,儀器設備和技術規範的統一性)、代表性(即觀測結果能反映大氣真實、自然的狀況)、準確性(即觀測結果能具有相當的精確程度,避免各種誤差)。為了獲得有「三性」的氣象探測資料,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一是有性能良好的儀器設備;二是有符合技術要求的長期穩定的觀測場地;三是有技術素質高的觀測人員;四是有科學的觀測技術規範和嚴格的規章制度,並認真加以貫徹執行。
目前,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或者個人,涉及許多部門,如何保證氣象探測符合上述基本條件,規範氣象探測資料的匯交、使用,充分發揮探測資料的作用,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章正是從加強氣象工作的基礎,保障氣象探測工作順利進行來設置法律規範的。
《第三章》主要規範內容
本章共七條,主要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必須進行氣象探測,未經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批准,不得中止氣象探測;規定了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其他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及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個人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職責;強調了氣象主管機構適時發布基本氣象探測資料,並按照氣象資料共享、共用原則,與其他從事氣象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象信息資料;規定在我國管轄的領域內海上鑽井平臺、在國際航線上飛行的航空器、遠洋航行的船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氣象探測並報告氣象探測信息;規定了氣象探測資料保密的原則。還明確了國家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義務,規定了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禁止行為,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等規定。
(責任編輯:欒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