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2019年12月17日發布的津市監青中罰〔2019〕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約瑟家商貿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第一分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打底褲」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521元)2倍的罰款:罰款1042元;處沒收違法所得:86.4元;沒收「歐開蒂」品牌的「打底褲」5條。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青中罰〔2019〕25號
當事人: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北京約瑟家商貿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第一分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120111MA06L38M6E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中北鎮中北工業園阜盛道1號(永旺夢樂城)二層21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果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6301041971*****511
聯繫電話:15620****83 其他聯繫方式:
聯繫地址:
2019年10月18日,我執法人員接質量監督管理科轉檢驗報告(編號:TTTS-CC19026-032),上述檢測報告顯示:北京約瑟家商貿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第一分公司銷售的「歐開蒂」品牌的「打底褲」,被判定為不合格,其中耐摩擦色牢度(溼摩)不符合GB31701-2015標準B類和FZ/T73045-2013標準合格品要求。質量監督管理科已於2019年9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測報告,並告知了當事人和生產廠家(歐開蒂(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和生產廠家(歐開蒂(上海)商貿有限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提起復驗。我局對上述情況進行了核實,經初步核實,情況屬實。局領導於2019 年 10月 18日予以批准立案。
經查,當事人從歐開蒂(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購進了9條「打底褲」,2019年8月28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天紡標檢測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對當事人購進的「打底褲」進行監督抽檢,後出具檢驗報告顯示(編號:TTTS-CC19026-032):上述商品被判定為不合格,其中耐摩擦色牢度(溼摩)不符合GB31701-2015標準B類和FZ/T73045-2013標準合格品要求。執法人員於2019年9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並告知在規定時限內可以提起復驗,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提起復驗,對送達的檢測報告(編號:TTTS-CC19026-032),無異議。上述商品共9條,因大小號之分,購進價格和銷售價格不一,其中4件銷售價格為49元/條,2件銷售價格為59元/條,3件銷售價格為69元/條,貨值金額521元。購進價格為銷售價格的6折,當事人已銷售了2條,其中銷售價格為49元/條的銷售了1條,銷售價格為69元/條的銷售了1條,監督抽檢過程中檢測機構買樣2條,銷售價格均為49元/條,違法所得合計:86.4元。執法人員對剩餘5條「歐開蒂」品牌的「打底褲」予以扣押。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檢抽樣單》一份,檢驗報告(編號:TTTS-CC19026-032)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打底褲」的事實;
2、2019年9月20日,執法人員送達當事人檢驗報告(編號:TTTS-CC19026-032J)送達回證1份;涉案商品生產廠家歐開蒂(上海)商貿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書面說明1份,證明當事人和生產廠家在規定時限內未提起復驗,對檢測結果無異議;
3、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授權委託書一份,被授權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經營資質情況;
4、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1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的檢查筆錄各1份,證明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的情況;
5、2019年10月23日對當事人的授權委託人閻菲進行詢問調查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打底褲」的事實;
6、執法人員拍攝的涉案商品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打底褲」的事實;
7、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表一份,證明當事人涉案商品的貨值金額的計算及違法所得;
8、檢驗機構天紡標檢測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資質認定證書(編號:170011263663)1份,批准天紡標檢測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測(變更)的能力範圍2頁,證明檢驗機構檢驗資質;
9、GB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B類)1份,證明涉案商品執行標準。
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打底褲」的行為,違反了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工業產品的行為。當事人在涉案事件發生後、在處理過程中,無法律法規規定的從重、從輕行政處罰情節,決定從中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打底褲」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521元)2倍的罰款:罰款1042元;
2、處沒收違法所得:86.4元;
3、沒收「歐開蒂」品牌的「打底褲」5條。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罰款代收機構。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2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