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無形資產
(1)商標
本公司於中國境內註冊並取得《商標註冊證》的「■」等主要商標共計98項;於中國境外註冊的主要商標共計137項。
(2)專利權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擁有8項發明專利,442項實用新型專利和599項外觀設計專利。
(3)著作權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擁有的著作權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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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發行人於中國境外登記的著作權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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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使用權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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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土地使用權目前處於訴訟擔保中,詳情請見招股意向書之「第十五節 其他重要事項」之「訴訟、仲裁及處罰情況」
注2:發行人擁有的位於吳中路1799-3號2層和3層的面積各為2,705.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對應的土地使用權。
六、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情況
(一)同業競爭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其經營範圍和實際從事的業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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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企業未從事與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與本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
為了避免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企業產生同業競爭,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中山市歐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實際控制人王耀海、馬秀慧承諾如下:
「1、在承諾函籤署之日,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企業(歐普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生產、開發任何與公司生產的產品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未直接或間接經營任何與歐普股份經營的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也未參與投資於任何與歐普股份生產的產品或經營的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其他企業;
2、在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期間,其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企業將不生產、開發任何與歐普股份生產的產品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 不直接或間接經營任何與歐普股份經營的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也不參與投資於任何與歐普股份生產的產品或經營的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其他企業;
3、在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期間,如歐普股份進一步拓展其產品和業務範圍,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企業將不與歐普股份拓展後的產品或業務相競爭;若與歐普股份拓展後的產品或業務產生競爭,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企業將以停止生產或經營相競爭的業務或產品的方式,或者將相競爭的業務納入到歐普股份經營的方式或者將相競爭的業務轉讓給無關聯關係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業競爭;
4、本方及本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企業,將來面臨或可能取得任何與歐普股份生產的產品或經營的業務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的投資機會或其它商業機會,在同等條件下賦予歐普股份對該等投資機會或商業機會之優先選擇權;
5、如承諾函被證明是不真實或未被遵守,本方將向公司賠償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二)關聯交易
本公司具有獨立完整的產供銷體系。本公司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存在依賴。報告期內公司的關聯交易情況如下:
1、經常性關聯交易
(1)向浙江山蒲採購螢光燈管
本公司參股公司浙江山蒲主要從事螢光燈管生產,其生產規模較大,產品質量穩定。螢光燈管是本公司燈具及光源產品的主要原材料之一。2014年,浙江山蒲子公司嘉興山蒲的LED生產線投入使用,本公司採購了少量產品。報告期內,本公司向浙江山蒲採購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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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山蒲主要從事螢光燈管生產,螢光燈管是本公司燈具及光源產品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報告期內,本公司向浙江山蒲採購主要基於浙江山蒲生產規模較大,產品質量穩定,以及原材料質量統一的考慮。
報告期內,公司向浙江山蒲採購的產品價格與公司向廣東雪萊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特星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三晶星光光源製造有限公司等無關聯第三方採購同類產品的價格不存在重大的明顯差異。
(2)向浙江金陵光源電器有限公司採購LED燈管
本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馬秀慧之姐夫控制的浙江金陵光源電器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燈管的生產和銷售.報告期內,本公司因臨時性需求向浙江金陵光源電器有限公司採購了部分LED燈管等光源產品。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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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浙江金陵光源電器有限公司採購LED燈管的定價參照市場價格確定,符合公允定價的原則。報告期內,本公司向金陵光源採購的產品價格與公司向無關聯第三方採購同類產品的價格不存在重大的明顯差異。
(3)向歐普傑燈出售商品
歐普傑燈是本公司參股企業,2014年度,本公司向歐普傑燈出售照明燈具金額為167.13萬元,佔同類交易比例為0.04%,2015年,本公司向歐普傑燈出售照明燈具金額為674.24萬元,佔同類交易的比例為0.15%,定價方式為參照市場價格。
(4)向歐普置業出售商品
歐普置業是本公司控股股東中山歐普控制的公司,主要從事發地產開發投資,2015年度,本公司向歐普置業出售照明燈具金額為22.26萬元,佔同類交易比例低於0.01%,定價方式為參考市場價格。
2、偶發性關聯交易
(1)關聯租賃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歐普燈飾與本公司實際控制人王耀海於2014年1月1日籤訂了《租賃合同》,歐普燈飾租賃王耀海的房產用於展覽、辦公,租賃面積2,000平方米,租金為200,000元/年,租賃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物業管理服務
發行人和蘇州歐普與歐普置業於2014年6月25日籤訂了《A區物業服務協議》,發行人與蘇州歐普共同委託歐普置業為蘇州歐普照明工業園A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委託管理的建築面積共35,855m2,管理費用為3.83元/m2(保潔和保安費用由發行人和蘇州歐普直接支付給外包供應商),協議有效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期滿後本協議不再執行。
(3)諮詢服務
歐普國際與發行人董事Jacob Schlejen控制的Schlejen S Lighting Consultancy BV於2014年7月籤署了《顧問合同》,雙方並於2014年10月31日籤訂《顧問合同之補充協議》,指定Jacob Schlejen為歐普國際、發行人及子公司提供諮詢服務並收取相應的報酬,Schlejen Consultancy收取的報酬根據顧問服務的具體實施情況由基本顧問費、年度顧問費、業績獎勵等組成,其中基本顧問費為25萬歐元/年,年度顧問費不超過57,000歐元/年;業績獎勵的支付以完成雙方確認的業績目標及其他相關條件為前提。支付的方式為:在符合屆時法律法規的規定, 並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之程序的情況下由發行人通過發行股份, 或由歐普國際通過支付現金等方式進行支付。在屆時發行人已經完成本次發行且雙方選擇通過發行人發行股份方式支付的情況下, 發行人向其發行股份的數量不超過屆時發行前發行人的股份總數×0.25%; 在雙方選擇通過支付現金方式支付的情況下, 支付的現金金額不超過發行人的市場公允價值(具體計算標準基於發行人是否完成上市而由雙方予以分別設定)×0.25%。協議有效期為2013年11月1日起2年。
2014年度和2015年度發行人自Schlejen Consultancy接受服務的關聯交易金額分別為244.77萬元和305.72萬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顧問合同》及《顧問合同之補充協議》已經終止。
(4)培訓服務
北京萬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發行人於2015年12月籤署了《培訓協議書》,北京萬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派遣教員在計劃時間內對發行人的人員進行培訓,授課時間12月11日,該協議截至協議規定的全部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為止。2015年度發行人自北京萬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培訓服務的關聯交易金額為16,073.74元。
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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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在下列企業中擔任職務外,均未在其他企業兼職,兼職情況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具體兼職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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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簡介
(一)中山歐普
中山歐普成立於2006年6月23日,註冊資本為25,000萬元,住所為中山市古鎮東岸公路歐普大廈,主營業務為股權投資,截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籤署日股權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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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歐普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財務數據如下(中山市晉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晉華審字[2016]第001號《審計報告》):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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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耀海
王耀海先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身份證號碼為:33252619670626XXXX,住所地為:廣東省中山市古鎮鎮東岸公路247號;本次發行前直接持有公司20.152%股份,王耀海和馬秀慧夫婦共同控制的中山歐普持有本公司51.365%的股份。
(三)馬秀慧
馬秀慧女士,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身份證號碼為:33252619710107XXXX,住所地為:廣東省中山市古鎮鎮東岸公路247號;本次發行前直接持有公司20.820%股權,王耀海和馬秀慧夫婦共同控制的中山歐普持有本公司51.365%的股份。
九、財務會計信息及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一)報告期財務會計信息
1、合併資產負債表的主要數據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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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併利潤表的主要數據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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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併現金流量表的主要數據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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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告期內非經常性損益情況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
公司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核驗的報告期內的非經常損益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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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告期內主要財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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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1、財務狀況簡要分析
(1)資產構成分析
2013年末至2015年末,公司資產總額隨著業務規模擴大、長期資產投入而持續增加,從2013年12月31日資產總計258,551.45萬元上升至2015年末的331,460.08萬元,增幅達到28.20%。
公司資產以流動資產為主,與行業普遍特徵及公司業務特點密切相關。2013年末至2015年末,流動資產佔總資產的比重分別為62.80%、58.90%和58.48%。公司主要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帳款、存貨、其他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報告期末,上述六項資產合計佔資產總額的比重為89.00%。
(2)負債構成分析
公司負債以流動負債為主,報告期內除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其他非流動負債外,其他所有債務均為流動負債。
公司主要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帳款、其他流動負債和應付職工薪酬。報告期末,上述四項負債合計佔負債總額的比重為79.93%。公司負債主要來源於商業信用,說明公司已經與上、下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經營現金情況良好。
2014年末,負債總額較年初增加8.99%,主要系短期借款、應付帳款和應付職工薪酬增加所致。2015年末,負債總額較年初進一步增加26.66%,主要系增加短期借款所致。
(3)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分析
2013年至2015年,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51,244.48萬元、14,235.76萬元和41,432.43萬元。
2014年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較2013年度減少37,008.72萬元,主要原因包括:A、公司加大存貨儲備,導致當期採購商品支付的現金增長較快;B、因人工成本的上升,當期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增長較大;C、公司當年高效照明產品推廣項目應收補貼款尚未到帳,導致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現金同比顯著減少;D、公司營業費用、管理費用支出增加,導致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現金增加較大。
2015年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較2014年度增加27,196.67萬元,主要原因為:A、銷售增加帶動貨款回籠增加,當期銷售商品收到的現金較2014年度增加15.82%,與收入增長幅度相當;B、公司優化供應鏈管理,減少存貨儲備, 當期採購商品支付的現金較2014年度增長9.26%,增幅小於營業成本的增幅;C、公司收到高效照明產品推廣項目補貼款6,515萬元,導致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現金同比有所增加。
2、盈利能力簡要分析
(1)主營業務收入分析
報告期內,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佔比達到99%以上,公司主營業務突出。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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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至2015年,公司分別實現主營業務收入336,718.08萬元、381,921.13萬元和445,000.81萬元,收入規模整體呈現持續增長趨勢。
(2)毛利率分析
2013年至2015年,公司主營業務毛利率分別為37.88%、36.07%和38.59%,按產品類別的毛利分布及毛利率變動情況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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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家居燈具
2014年,公司裝飾燈毛利率保持穩定,LED吸頂燈已經成熟成為市場主流產品,市場競爭加劇,其毛利率略有下降;傳統螢光燈具銷售及毛利率均呈下降態勢,受該等因素綜合影響,家居燈具當年毛利率水平較上年略有下降。2015年,家居燈具毛利率同比顯著上升,主要原因包括:第一、公司加大LED吸頂燈新品的推出,同時通過電商渠道銷售的吸頂燈有所增加,電商銷售直接面向終端消費者,毛利空間較高,拉高毛利率水平;第二、在大宗原材料價格下降的背景下,公司通過工藝優化及規模效應達成,降低產品成本,導致吸頂燈毛利率有所提升,從而提升整體家居燈具毛利率水平。
B、光源
2013年至2015年,光源毛利率分別為33.02%、30.91%和30.53%。與家居燈具不同,消費者購買光源更注重其功能性而非裝飾性,價格敏感程度也更高,因此其毛利率水平要低於家居燈具,推廣期LED光源的毛利率水平也要低於之前的傳統光源。
2014年,公司集中力量推廣LED光源,銷售佔比明顯提高,受技術優化、生產效率提升及晶片等材料成本下降的影響,毛利率有所回升;但傳統光源未再出新品,受LED衝擊銷售價格下降,毛利率下降幅度更大,由此導致當年光源整體毛利率水平較2013年有所降低。2015年,公司加大LED光源的產品推廣力度,導致LED光源銷售佔比進一步提升至66.87%,但為此犧牲了一定的毛利空間,LED光源毛利率有所回落;傳統光源銷售佔比進一步減少,公司通過優化產品結構,逐步淘汰低端產品使得傳統光源毛利率有所回升,整體上公司光源毛利率相對平穩。
C、商照燈具
2013年至2015年,商照燈具毛利率分別為29.12%、30.59%和31.15%,變動較小。
D、照明控制及其他
2013年至2015年,照明控制及其他產品毛利率分別為46.50%、43.38%和46.36%。如前所述,近年來照明控制類產品的主要銷售策略為充分利用已有的品牌及渠道資源,迅速擴大市場份額,從而樹立起歐普在照明控制類產品中的品牌知名度。
2014年,鑑於公司產品已經具備一定的市場基礎,公司對銷售價格適度下調,同時加強市場推廣力度,提升市場份額,致使毛利率水平較2013年有所下降。
由於前期降價促銷的市場策略見效,2015年,公司對集成吊頂等產品的促銷力度有所減弱;同時,產品優化、規模化生產帶來了產品成本下降,致使毛利率有所回升。
(五)股利分配政策
1、報告期內股利分配政策
報告期內,歐普有限股利分配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歐普股份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潤分配原則: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當重視對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併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2、利潤分配形式:公司採取積極的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當年經審計的淨利潤為正數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紅條件的情況下, 公司每年度採取的利潤分配方式中必須含有現金分配方式。
3、現金分紅比例:公司每年度現金分紅金額應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10%。
4、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5、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隨意變更。如現行政策與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確實發生衝突的,可以調整利潤分配政策,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2、最近三年公司實際股利分配情況
報告期內,本公司實際股利分配情況如下:
2013年4月14日,歐普照明股東大會決定,按照每10股派現金4元(含稅)進行利潤分配,向公司全體股東分配現金紅利208,591,641.60元。2014年3月23日,歐普照明股東大會決定,按照每10股派現金4元(含稅)進行利潤分配,向公司全體股東分配現金紅利208,591,641.60元。2015年3月25日,歐普照明股東大會決定,按照每10股派現金4元(含稅)進行利潤分配,向公司全體股東分配現金紅利208,591,641.60元。
3、本次發行後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據公司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修訂通過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發行後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潤分配原則: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潤分配應當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併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2、利潤分配形式:公司採取積極的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備現金分紅條件下,應當優先採用現金分紅進行利潤分配;在公司當年經審計的淨利潤為正數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公司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利潤分配,採取的利潤分配方式中必須含有現金分配方式。
3、現金分紅比例:在滿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現金分紅金額應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的15%。
4、董事會每年應當在綜合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況,提出具體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5、若公司營收增長迅速,並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股利分配的同時,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6、公司董事會根據年度審計情況擬定年度股利分配議案,並提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應該對公司年度股利分配方案發表意見。董事會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議案的,應當及時公告並說明原因,並由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可以徵集中小股東的意見, 提出分紅提案, 並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7、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網絡投票表決、邀請中小股東參會等方式),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 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8、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潤,具體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實際經營及財務狀況依職權制訂並由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9、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隨意變更,如果外部經營環境或者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會依職權制訂擬修改的利潤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監事依職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制訂利潤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項可以提出質詢或者建議。公司獨立董事應對擬修改的利潤分配政策草案發表獨立意見,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0、存在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4、本次發行完成前滾存利潤分配政策
根據2012年12月9日召開的公司2012年度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本次發行前滾存的未分配利潤,將由發行前公司的老股東和發行完成後公司新增加的社會公眾股東共同享有。
(六)發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況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基本情況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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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募集資金運用
一、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概況
根據公司董事會第一屆第七次會議、第一屆第十六次會議、第二屆第八次會議及公司2012年度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批准,公司本次擬公開發行不超過5800萬股A 股,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總額將視詢價確定的發行價格確定。發行募集資金扣除發行費用後,將投資於以下項目。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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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實施主體之一蘇州歐普備案批號;2、實施主體之二歐普股份吳江分公司備案批號,該項目於2014年12月變更實施地點
如果實際募集資金淨額(扣除發行費用後)不能滿足以上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公司將通過銀行貸款或自有資金予以補足;如果本次募集資金規模超過項目所需資金,公司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後做出適當處理(包括但不限於補充營運資金)。本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據上述建設項目的實際進度, 以銀行貸款和自有資金先行投入。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到位後, 募集資金可用於置換公司先行投入的資金。
二、綠色照明生產項目
公司擬在吳江市汾湖經濟開發區佔地約53.1畝,配套建設LED生產線、模具中心、工程工廠,併購置先進的生產線設備、檢測設備和配套設施等,項目總投資額56,659.04萬元。具體構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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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建設期4年,將於第四年達到設計產能,屆時:LED車間將實現年產2,274萬個各類LED照明產品的生產能力;工程中心將具有開發模具、生產定製化產品或配件的功能,未來公司新產品開發及試驗、高端定製產品的生產將自行完成。
三、展示中心及營銷網絡建設項目
本項目主要由三部分內容組成:(1)歐普展示中心建設。公司將在現有營銷網絡的基礎上,自本項目啟動時點起,計劃用兩年時間,以一二線大中型城市為核心,開設28家歐普展示中心,主要承擔歐普品牌宣傳、照明整體解決方案設計展示與諮詢、核心產品展示銷售、新品推廣試點、管理區域營銷網絡的功能。(2)品牌專賣店建設。用3年時間,協助經銷商逐步改建和新建3000家品牌專賣店,進一步提升歐普營銷網絡的品牌形象。(3)銷售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擬結合公司現有營銷及技術服務體系,考慮公司現有營銷網絡資源、銷售訂單、物流、戰略發展規劃,運用先進的信息系統技術整合公司現有資源,建設一體化的銷售管理信息系統。
本項目總投資47,132.62萬元,其中8,302.38萬元用於28家展示中心相關的房屋租賃、裝修, 830.24萬元作為展示中心項目運營的鋪底流動資金,36,000.00萬元用於對3,000家專賣店的改建和新建,2,000萬元用於銷售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四、研發中心建設項目
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本項目建設的主要目標是在公司現有的研發力量基礎上,擴大現有研發和實驗部門的規模並進行技術升級,進一步增進公司的研發能力。
本項目總投資20,194.64萬元,其中擬使用募集資金13,000.00萬元,其餘投資由企業自籌資金解決。
第五節 風險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項
一、發行人面臨的主要風險因素
除了已在本招股意向書摘要「重大事項提示」中披露的風險因素外,還有如下風險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項。
(一)業務經營風險
1、核心管理及技術人員流失風險
通用照明行業市場競爭的焦點是產品設計與研發、品牌與渠道建設,對於企業來說,優秀的管理和技術團隊是保證企業正確制定戰略方向和競爭策略,並確保其得到有效實施的關鍵環節。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在加入歐普照明前大都來自國內外優秀大型企業並有著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工作背景,如果公司沒有很好的制定和實行人才策略與激勵機制,從而造成核心人員的流失,那麼公司一系列戰略的制定和實施會受到負面影響,進而損害公司的整體利益和發展。
(二)財務風險
1、所得稅優惠政策變化的風險
本公司2009年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2012年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複評,報告期內,本公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本公司子公司蘇州歐普2014年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2014年起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未來若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發生變化,則將對企業經營業績產生一定的影響。
2、匯率波動風險
2005年7月,央行宣布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攬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以來,人民幣匯率波動幅度較大。公司進出口業務以美元為主要結算貨幣。報告期內,公司海外銷售收入佔比分別為9.84%、6.31%、7.28%及7.59%,匯率波動會對公司的盈利帶來影響。報告期內,公司匯兌損益發生額分別為74.75萬元、259.96萬元、15.02萬元及20.90萬元,匯兌損益佔淨利潤的比重分別約為0.17%、0.54%、0.05%及0.15%。
未來幾年內公司將繼續推動海外業務的擴張,人民幣匯率波動將給公司經營業績帶來一定影響。
3、投資理財引致的風險
報告期內,發行人本著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原則,對於暫時閒置的流動資金,通過購買理財產品、信託產品等方式進行理財。這類理財產品的期限集中於0-12月,報告期內未出現償付風險。但若未來金融環境出現變化,或信用產品發行主體自身原因變化,則可能引致理財產品違約風險。
二、發行人重大商務合同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籤署且正在履行的2,000萬元以上重大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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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購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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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合同
蘇州歐普與數家工程公司籤訂了《專業分包施工合同》,約定蘇州歐普將其「歐普照明工業園區」工程分部分發包給工程公司,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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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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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外擔保情況
本公司於2014年起對地產商客戶採用由本公司向無關聯第三方服務商銷售產品,並由該無關聯第三方服務商向地產商銷售產品的模式,以降低本公司的現金流風險;同時基於地產商的要求,由本公司為該等無關聯第三方服務商就其向地產商的銷售相關事宜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四、訴訟、仲裁和處罰情況
(一)發行人訴水上遊樂公司和建設工程公司
湖北武當太極湖水上遊樂公司(以下簡稱「水上遊樂公司」)、湖北武當太極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公司」)系發行人之客戶,截至2014年12月31日,水上遊樂公司與建設工程公司尚餘15,971,004.86元未向發行人支付;發行人在多次催款無果後,於2014年12月30日,對水上遊樂公司和建設工程公司就其所欠貨款事宜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公司於2015年5月7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以防止兩被告轉移、隱匿財產躲避債務,保障順利執行為由要求對被兩被告價值1,700萬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財產,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歐普電器提供的位於廣東省中山市古鎮鎮東岸公路的房產進行擔保。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8日出具(2015)鄂十堰中民開初字第0001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發行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提交訴訟保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不立即採取措施將可能使發行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並裁定:(1)對兩被告價值1,700萬元的銀行存款或等值財產予以查封、扣押或凍結;(2)對擔保人歐普電器提供的位於廣東省中山市古鎮鎮東岸公路的擔保財產[房地產權證號為:粵房地權證中府字第0212076131號,建築面積為14,296.13平方米;土地使用證號為:中府國用(2012)第易1001363號,土地使用面積為3,523.3平方米]予以查封。
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30日出具(2015)鄂十堰中民開初字第000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兩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償付發行人工程款項15,971,004.86元及逾期滯納金(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以15,971,004.86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滯納金)。
(二)王紹業、張文、張紅訴發行人及子公司
2015年11月30日,王紹業、張文、張紅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發行人、發行人子公司歐普照明電器(中山)有限公司、發行人經銷商北京盛何欣怡燈飾經營部侵害商標權。原告認為,發行人及子公司在所生產銷售的「開關插座、排插拖線板」等電工產品的包裝及相關的商業推廣、經銷商經銷及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使用了與原告商標近似的「歐普、歐普照明」等商業標識,該等產品與原告商標所核定的「電線、電器連接器、插座及其他接觸器」等構成相同和類似商品,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原告要求,發行人及子公司立即停止在「開關插座、排插拖線板」等產品包裝及相關的商業推廣、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與原告商標近似的「歐普、歐普照明」等商業標識的商標侵權行為,並支付相應賠償。具體賠償金額,原告根據發行人預披露招股意向書中披露的相關產品2013年和2014年的銷售收入、產品佔比、毛利率等數據計算確定為人民幣5,000萬元。截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籤署日,該案尚在審理過程中。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出具承諾:本案相關的訴訟風險及損失等均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
(三)嘉興市歐普電器有限公司訴發行人及子公司
2015年12月14日,嘉興市歐普電器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發行人、發行人子公司歐普照明電器(中山)有限公司、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原告認為,發行人及子公司在所生產銷售的「排氣扇」等商品,或者作為其「集成吊頂」模塊之一組合銷售,或者單一功能產品銷售,在其商業推廣、銷售活動中,使用了與原告註冊商標相同和近似的「歐普」、「歐普照明」等商業標識,且與原告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排氣風扇」商品類別相同,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原告要求,發行人及子公司立即停止在「排氣扇」等商品的商業推廣、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與原告商標近似的「歐普、歐普照明」等商業標識的商標侵權行為,並支付相應賠償。具體賠償金額,原告根據發行人預披露招股意向書中披露的相關產品2013年和2014年的銷售收入、產品佔比、毛利率等數據計算確定為人民幣2,000萬元。截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籤署日,該案尚在審理過程中。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出具承諾:本案相關的訴訟風險及損失等均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
(四)西門子產品生命周期管理軟體有限公司訴發行人及子公司
西門子產品生命周期管理軟體有限公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發行人及發行人子公司蘇州歐普照明有限公司侵犯其軟體著作權。原告認為,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場所的電腦中擅自安裝NX系列計算機軟體,並長期利用該NX軟體進行產品設計與製造以營利。原告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NX系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開銷人民幣10萬元。
2015年12月25日,西門子公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將賠償金額變更至人民幣391萬元。2016年6月24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15)蘇中知民初字第00110號),判決:蘇州歐普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西門子公司NX8.5版軟體著作權的行為,賠償西門子公司89.39萬元,並駁回西門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公司正研究是否就該判決提起上述。
保薦機構經對該事項進行核查後認為,該案件訴訟金額較小,不會對發行人生產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不構成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五)中山市琪朗燈飾廠有限公司訴發行人及子公司
中山市琪朗燈飾廠有限公司對公司、歐普電器(中山)的五項產品專利侵權(涉及三項專利)向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要求公司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並銷毀被控侵權產品、半成品、庫存品、製造該被控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圖紙等;就每項訴訟需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含維權費用),五項訴訟合計賠償金額為500萬元;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公司已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上述三項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並已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2015年12月28日,專利號為ZL201330398003.1的外觀設計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覆審委員會審定為無效。2016年1月14日,專利號為201230414274.7的外觀設計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覆審委員會審定為無效。2016年2月15日,專利號為201320464637.7的外觀設計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覆審委員會審定為無效。2016年3月16日,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2015)粵知法專民初字第1283號],裁定如下:駁回中山市琪朗燈飾廠有限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3,800元,退回給原告中山市琪朗燈飾廠有限公司。
截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籤署日,除前述已披露的情況外,本公司不存在作為當事方參與重大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案件或行政處罰事項;截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籤署日,本公司控股股東中山歐普,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不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事項
第六節 本次發行各方當事人和發行時間安排
一、本次發行各方當事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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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發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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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備查文件
1、招股意向書全文、備查文件和附件可到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住所查閱;查閱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2、招股意向書全文可以通過上海交易所網站查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址:www.sse.com.cn。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