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原標題:光明隨心訂門店噪音超標一分貝被罰八千,上訴法院後處罰減半
光明隨心訂一門店因冷庫故障產生噪音,引起樓上居民投訴。經檢測,噪音僅僅超標一分貝,該門店因一分貝吃了8000元「罰單」,覺得「有點冤」,遂上訴至法院。
11月24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綜合考慮上訴人的違法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判決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罰款8000元為罰款4000元。
上海二中院介紹,因樓下光明隨心訂門店冷藏設備噪音大,樓上居民向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楊浦生態環境局經檢測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門店的室內噪聲排放值為30dB(分貝),超過GB22337-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29dB的標準,責令光明隨心訂改正邊界噪聲超標的行為,並罰款8000元。
光明隨心訂認為,冷庫當時處於故障狀態,經檢測冷庫噪聲僅超出限值1dB,符合國家規定的10dB以內的非穩態噪聲排放限值標準,且噪聲只對一戶鄰居產生影響,並未影響公共利益。公司已及時更換、修理了冷庫設備,消除了噪聲,仍受到處罰有點冤,於是上訴到了上海二中院。
楊浦生態環境局則認為,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決定並無不當。
上海二中院認為,本案涉及兩個爭議焦點:
一是,社會生活噪聲汙染中邊界噪聲的測定與處罰的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中,經營場所與噪聲敏感建築物系在同一建築物內,屬於樓上樓下關係,不能按《噪聲排放標準》第4.1條邊界噪聲排放限值的普通方法直接測定邊界噪聲,而是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第4.2條規定的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的測量、認定方法來認定邊界噪聲是否超標。
上海市楊浦區環境監測站的檢測結果顯示噪聲排放超標1dB,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楊浦生態環境局適用《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辦法》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二是,關於本案所涉社會噪聲汙染處罰幅度的確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應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的原則,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後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確、適當地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
本案中,光明隨心訂經營場所的冷藏室設備噪聲排放值經檢測為30dB,僅超過標準規定1dB,雖超過國家規定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限值,但超標幅度較小,該違法情形對環境影響程度並不嚴重。且根據楊浦生態環境局查明的事實,上訴人在行政程序中配合調查,並已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積極整改,更換了設備。
綜上,上海二中院綜合考慮上訴人的違法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判決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罰款8000元為罰款4000元。
本案主審法官田華表示,經濟發展市場繁榮的同時,由於經營場所使用大型空調機器設備等極易造成噪聲擾民。本案的情況雖然超標不多,僅一分貝,但現實生活中,相鄰鄰居的正常生活受到煩擾,尤其是影響其夜間的休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辦法》對噪聲擾民的行為規定了違法後果,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但對噪聲擾民行為並沒有提出噪聲超標多少分貝才能處罰。《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標準作出了檢測及排放標準的規定,對超標的情況可予處罰。
田華認為,處罰不是目的,更需要重視噪聲的治理問題。對本案較輕的違法行為,且商家已積極進行治理,對處罰幅度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有利於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