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貼圖網站4chan和社交新聞網站Reddit上的幾幅用windows畫筆創作的簡易表情在網絡上迅速走紅,並以「Rage Comic」的模式成為了廣大網友快速分享糗事、段子的最佳途徑之一。
去年,Rage Comic被國內網友以「暴走漫畫」的模式引入中國,並逐漸出現在各大社交網絡中。不過,最近有國內公司為「Rage Comic」申請了著作權登記,並開展了周邊的販賣。那麼,這一類的網絡表情,誰都可以用來賺錢嗎?
在談到具體的著作權問題之前,不得不從一系列相對枯燥公約和法律條文說起:中國《著作權法》中第2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同樣,在美國的著作權法中也有相似的內容。也就是說,不論是「Rage Comic」,還是那些網絡上爆紅的原創表情,它們的著作權自作者創作完成的那一剎那,都屬於原作者。
1886年,維克多•雨果等文學藝術家在瑞士的伯爾尼發起並締結了一份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即《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中國和美國都是該條約的締約國。合約規定,作品在其他成員國應受到與本國公民相同的保護。所以,無論是在中國還是美國,這些作品都應當受到保護。
但自從人類會畫畫以來,創作出來的作品簡直不計其數。著作權不同於專利權、商標權,其他人完全可能獨立創作出相同的或類似的作品,如果侵權人對原作品刻意進行某些程度的演繹,然後以獨立創作為由抗辯,就會導致侵權判定標準不易掌握。
在蘑菇豬v白白豬一案中,蘑菇豬被判侵權(圖:騰訊動漫 )。
那麼,又該如何判定兩幅圖片的作品是否為抄襲複製,還是各自獨立的創作呢?在實踐中,通常採取下面的辦法:
許多網絡表情都是一種寬泛的漫畫形式,通過預製的模板和素材讓沒有繪畫基礎的人也能完成完整的漫畫設計。所以,在討論這一類網絡表情的著作權問題時,也應分為兩部分來看:
對於組成漫畫的基本圖案和素材,比如「姚明臉」、「Forever Alone」等等圖案來說,著作權屬於原始作者。儘管這些圖案的原始出處很難考證,一些圖案的原作者也只是網站上的匿名網友,但這仍然不妨礙著作權的歸屬。而用戶利用漫畫編輯器創作的故事,著作權則屬於用戶本身。
F7u12這個表情最早來自4chan。
對於一般用戶來說,我們通常只會使用這些網絡表情發個微博,寫寫帖子,在QQ裡進行吐槽之類。這類行為屬於個人行為,我們也沒有通過這些手段獲取任何商業利潤,所以並不算侵權行為。
但如果有人使用這些網友創作的表情與圖案進行商業活動,比如賣周邊、拍電影等行為的話,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財產著作權。去年,日本株式會社萬代(BANDAI)訴汕頭市澄海區泓利電子玩具實業有限公司侵權案,就是因為這家中國公司自行生產「敢達」玩具(感謝@饅頭家的花卷指正標準譯名!),被中國法院判處賠償87萬元(該案件已經執行完畢)。
同樣,如果有公司或者個人宣稱這些網絡表情是自己的作品,那麼則侵犯了著作人身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原作者同樣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在中國,著作權登記採取自願登記原則,不具有強制性。著作權登記是公示著作權狀態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為維護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著作權主張者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一般即可認為其擁有爭議作品的著作權。但登記機關對登記事項僅作形式審查,不作實質審查,故如有相反證據,如他人更早完成發表使用作品等證據,則法院可直接否定著作權登記人享有著作權。
所以,如果有人、或者公司拿著這些網絡表情去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登記的話,版權保護中心並不會對這些作品的原創性進行審核。不過,這種行為實際上是違反《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六條的,應屬於會被撤銷的登記(既該作品並非登記者原創,與事實不相符)。同樣,當這樣的公司或個人,憑藉這樣的「著作權」來起訴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權時,被告也可以以原告自身也沒有著作權來進行抗辯。
雖然利用網絡表情牟利的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但由於只有原權利人才可以發起訴訟,並維護自己的權利。所以,在一些表情的原作者十分分散,且不可考證的情況下,指望著能有人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顯得非常困難。這也是為什麼,智慧財產權訴訟已經逐漸變成大公司之間的遊戲了,一般網民的權利很難保障:維權成本太高,收益獲得太難。
其實對於那些廣大網民喜聞樂見的內容來說,能夠幫助更多的網友認識它,並讓大家能通過它們獲得快樂當然是一件非常不錯的事情。不過,別人的東西終究是別人的,非說是自己的可就不太厚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