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T 英文版/English/翻譯/道路車輛 旅居車輛 安全通風要求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ventilation of Leisure accommodation vehicles
1 範圍
本文件界定了安全通風的術語和定義,並規定了安全通風的整車要求、安全通風裝置有效通風面積 要求、安全有效通風測試方法。
本文件適用於旅居車輛。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3730.1 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及其定義 GB/T 3730.3 汽車和掛車的術語及其定義 車輛尺寸
GB/T 22550 旅居車輛 術語及其定義
3 術語和定義
GB/T 3730.1、GB/T 3730.3 和 GB/T 22550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旅居車輛面積 overall plan area
車輛在水平面上的投影面積。
3.2
居住隔間 habitable compartment
用於生活目的的隔間,含放置洗衣機的區域、衛浴間和通道。
3.3
有效通風面積 free area of ventilation
通風設備或格柵中開口的總面積。 [來源:GB/T 22550—2008,2.4.3]
3.4
煙道 flue
為排出燃燒廢氣而設計的管路。 [來源:GB/T 22550-2008,2.7.1]
3.5
空間密閉型設備 room sealed appliance
安裝在與內部空間相隔離的,具有燃燒系統和空氣進氣口、廢氣出口的設備。 [來源:GB/T 22550-2008, 2.7.2]
3.6
無煙道設備 flueless appliance
將燃燒廢物排放到其所安裝的隔間內的設備。 [來源:GB/T 22550-2008,定義 2.7.3]
3.7
明火設備 open-flame appliance
在其內部可能直接接觸火焰的設備。 [來源:GB/T 22550-2008,2.7.5]
4 整車要求
4.1 通則
4.1.1 每個居住隔間(被隔簾臨時隔開而形成的獨立空間應視為一個居住隔間)均應配備安全通風裝置,安全通風裝置應符合第 5 章規定的最小安全有效通風面積的要求。
4.1.2 如果車輛根據第 6 章的規定進行了安全有效通風測試且測試結果符合結果判定要求,並在明火設備旁張貼一份附錄 A 所示永久性標籤,則認為已經滿足 4.1.1 的要求。
4.1.3 安全通風裝置應能夠滿足以下要求:
a) 為居住人員更新空氣;
b) 為車內非空間密閉型設備提供助燃空氣;
c) 排空車內無煙道設備的燃燒產物;
d) 為已安裝的電器按製造商的說明提供的必要通風。
4.1.4 如果在車輛行進過程中有效通風面積減少,則當車輛停止且發動機關閉時,通風設備應自動恢
復至滿足第 5 章或第 6 章規定。
4.1.5 為保證居住安全,在車輛使用說明書中應特別強調以下幾點:
a)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阻隔或部分阻隔安全通風口;
b) 需要保持安全通風口的暢通以及保持通風口網板或通風口防護裝置(如格柵)的清潔;
c) 明火炊具等烹飪設備不得用於室內取暖;
d) 如果旅居車輛已根據第 6 章的規定進行測試並獲批准,則應在車輛使用說明書中轉載附錄 A中規定的警示標示;
e) 在居住時,對於具有升降車頂的旅居車輛宜升起所有升降車頂。
4.2 燃燒產物排放口位置
4.2.1 煙道排放口的位置應按照設備製造商的說明進行安裝,宜安裝在車頂或車輛側壁上。
4.2.2 如果設備煙道通過地板排放廢氣,應採取保護措施防止燃燒產物通過地板進入居住區域。煙道排放口的位置應儘可能靠近車輛兩側或車尾。
4.2.3 如果車輛設有地板下煙氣出口,低位通風口的位置應設於車輛兩側,不應設於地板區域。低位通風口的位置應避免發動機以及其它燃燒設備(如燃油加熱器等)排出的廢氣被吸入車內。
4.2.4 如果地板下區域被位於地板下的突出結構或部件(如底盤部件或地板梁)分為截然不同的通道,則在已存在煙氣出口的同一通道內不應設有通風口。
4.2.5 在燃料補給點、燃料箱通氣口或燃料系統的任何通風裝置周邊 500mm 範圍內不應設置煙道口。
4.2.6 燃油設備和燃氣消耗量大於 30g/h 的用氣設備設於牆壁或車頂上的煙道口位置不應處於居住區用通風設備或窗戶敞口部位周邊 300mm 範圍內,如圖 1 和圖 2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