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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大年初一晚,17歲的陳某由於家境一般,又喜愛電子產品,沒有錢購買,與13歲的葉某商量好搶劫,但是由於搶劫的是有過武警經歷的蔡某,蔡某三下五除二把二人收服,送到公安派出所,葉某父母很詫異,葉某一向乖巧懂事,成績優異,沒想到會去搶劫。那麼在這個案例中17歲的陳某和13歲的葉某構成共同犯罪麼?在事業單位考試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進行考察。因此要重點掌握共犯的構成要件。
一、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構成條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者單位;
(二)構成共同犯罪必須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犯罪行為,否則不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三)構成共同犯罪必須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那麼,在本案中,17歲的陳某和13歲的葉某主體不達標,因為葉某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屬於共同犯罪。
三、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一)同時犯:竊賊甲和乙不約而同去盜竊富豪丙家的財物。
(二)實行過限:甲、乙共謀盜竊,乙在院子外望風,甲入室盜竊,甲強姦了女主人。
(三)事前無通謀的事後幫助行為:甲盜竊汽車數輛,後交給4S店的老闆乙幫忙銷售,乙明知是甲盜竊的贓物,仍將汽車賣給了不知情的顧客。
(四)片面共犯:一方知道另一方將犯罪,並為另一方提供幫助,另一方對此毫不知情。
(五)共同過失行為:甲指使乙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甲乙分別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六)故意加過失:甲是某醫院的醫生,有一天甲的仇人丙生病了來該醫院看病。甲趁機將丙的吊瓶換成毒藥,液體從透明變成微黃,護士乙沒有檢查導致丙被毒死,甲和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不構成)
【例題】下列屬於共同犯罪的是:
A.丙將鐵門撬開讓丁潛入倉庫行竊,丁得手後未通知丙就駕車逃離現場
B.甲凌晨翻牆進入倉庫行竊,偶遇行竊得手的乙,二人得手後各自離開
C.甲遭乙搶奪跌倒昏迷在路邊,路人丙見狀順手將甲手腕上的金表取走
D.小學生小葵和小辛在三樓陽臺嬉戲,誤將花盆從陽臺碰下,砸中路邊過路老者,導致其重傷住院
【中公解析】A。解析:《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A項屬於,丙和丁共同故意行竊,屬於共同犯罪。B項不屬於,甲、乙分別進入倉庫行竊,不是共同故意,屬於同時犯不屬於共同犯罪。C項不屬於,乙對甲實施搶劫,和丙取走甲手腕上的金表不是共同故意,不屬於共同犯罪。D項不屬於,小葵和小辛是由於過失導致花盆跌落,不屬於共同犯罪。故本題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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