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一章(第一條至第六條),主要說明本準則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含義,並對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提出總體要求。
一、本準則的適用範圍
本準則第二條指出,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具體而言,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年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表執行審計業務,以及對已審計財務報表執行重新審計業務。
二、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含義
本準則第三條第一款指出,前任註冊會計師是指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對最近期間財務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或接受委託但未完成審計工作,已經或可能與委託人解除業務約定的註冊會計師。
當會計師事務所發生變更時(變更已經發生或正在進行之中),前任註冊會計師通常包含兩種情況:(1)已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發表了審計意見的某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例如,對於執行2005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 A 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而言,前任註冊會計師是指執行200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B 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2)接受委託但未完成審計工作的某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例如,對於執行 2005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 A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而言,前任註冊會計師是指之前接受委託執行2005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但尚未完成審計工作的B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而 2004 年度的財務報表,可能是由B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也可能是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
上述兩種情況的前提條件基本相同,都是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之間的審計業務委託關係已經終止或有可能終止。對於已對最近一期財務報表發表了審計意見的前任註冊會計師來說,當最近一期財務報表的審計工作已經完成後,該前任註冊會計師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在審計業務委託關係上一般存在兩種可能:(1)委託人提出不再續聘該會計師事務所,而改聘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2)委託人決定續聘該會計師事務所,但該會計師事務所拒絕接受續聘。對於接受委託但未完成審計工作的前任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來說,也存在兩種可能:(1)委託人已經解聘或擬解聘該會計師事務所;(2)該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
值得注意的是,本準則關於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定義中包括「可能與委託人解除約定」的情形,即雖然委託人尚未正式與會計師事務所解除業務約定,但業務約定有可能終止。這種情形通常出現在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託但尚未完成審計工作的情況下。委託人(被審計單位)可能與前任註冊會計師在重大的會計、審計問題上存在意見分歧,並試圖通過接觸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尋求有利於自己的審計意見,而一旦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了有利於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就會解聘前任註冊會計師。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購買審計意見」(Opinion Shopping)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後任註冊會計師通過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而拒絕接受委託,委託人就不敢輕易解聘前任註冊會計師,從而使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利益得以保護。
在實務中,還可能出現委託人在相鄰兩個會計年度中連續變更多家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最極端的情況是,不僅在相鄰兩個會計年度中連續變更多家會計師事務所,而且在當期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也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在這種情況下,前任註冊會計師是指相對於執行當期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而言,為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的某會計師事務所以及之後接受委託對當期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但未完成審計工作的所有會計師事務所。
還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最近期間的財務報表僅經過代編(Compilation)或審閱(Review),執行代編或審閱業務的註冊會計師不能視為前任註冊會計師。
三、後任註冊會計師的含義
本準則第三條第二款指出,後任註冊會計師是指代表會計師事務所正在考慮接受委託或已經接受委託,接替前任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註冊會計師。
當會計師事務所發生變更時(正在進行變更或已經變更),後任註冊會計師通常包括兩種情況:(1)在籤訂業務約定書之前,正在考慮接受委託的註冊會計師。此時,後任註冊會計師對於是否接受委託尚未做出最後決定,正準備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待了解有關情況之後再做決定。(2)在籤訂業務約定書之後,已接受委託接替前任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註冊會計師。
四、重新審計業務中的前後任註冊會計師
本準則第四條規定,如果被審計單位委託註冊會計師對已審計財務報表進行重新審計,正在考慮接受委託或已經接受委託的註冊會計師應視為後任註冊會計師,之前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應視為前任註冊會計師。
由於某些特殊原因或需要,委託人有可能委託註冊會計師對已審計財務報表進行重新審計。在這種情況下,之前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註冊會計師應視為前任註冊會計師,而正在考慮接受委託或已經接受委託的註冊會計師應視為後任註冊會計師。這實際上是對前後任註冊會計師含義的進一步拓展,即本準則中的前後任註冊會計師並不一定意味著後任將取代前任。當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已經審計但需要重新審計時,就不屬於後任取代前任的情況。例如,當被審計單位的股東對某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不滿意或不放心時,就可能會再聘請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重新審計。相應地,註冊會計師在執行或考慮執行 重新審計業務時,應當遵循本準則的有關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前任註冊會計師和後任註冊會計師是就會計師事務所發生變更時的情況而言的。在未發生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情況下,同處於某一會計師事務所中的不同的註冊會計師不屬於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範疇。
五、對前後任註冊會計師溝通的總體要求
本準則第五條規定,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徵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主動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溝通可以採用口頭和書面等方式進行。前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本準則對前後任註冊會計師溝通的總體要求,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 溝通的發起方。在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過程中,後任註冊會計師負有主動溝通的責任。其理由在於,如果前任註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解除了業務約定,就不再對之後的財務報表審計承擔任何責任和風險,通常也不會關注後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計劃和審計程序。只有後任註冊會計師主動與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才有可能在更大程度上發現財務報表中潛在的重大錯報,以降低審計風險。
2. 溝通的前提。儘管後任註冊會計師負有主動溝通的責任,但前提是徵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這主要是因為無論是前任還是後任註冊會計師,都負有為被審計單位的信息保密的義務。當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涉及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信息時,應當徵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這也是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
3. 溝通的方式。溝通可以採用口頭和書面等方式進行。
4. 對溝通情況的記錄。儘管溝通可以採用口頭和書面等方式進行,但無論是前任還是後任註冊會計師,都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於各自的審計工作底稿,以便完整反映審計工作的軌跡。
六、保密原則
本準則第六條規定,前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溝通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即使未接受委託,後任註冊會計師仍應履行保密義務。
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第六條的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相關的職業道德規範,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並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因此,在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過程中,無論是前任還是後任註冊會計師,都應當對溝通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根據本準則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界定,後任註冊會計師有可能是正在考慮接受委託的註冊會計師,因此,存在著一種可能性,即經過與前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後決定不接受審計業務委託。在這種相對特殊的情況下,後任註冊會計師仍然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章 接受委託前的溝通
本準則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條),主要說明後任註冊會計師在接受業務委託前如何與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溝通,以及前任註冊會計師如何答覆後任註冊會計師。
一、接受委託前的必要溝通
本準則第七條規定,在接受委託前,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並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這是接受委託前溝通的核心要求,它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1. 溝通的目的。在接受委託前,後任註冊會計師與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溝通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是否接受委託。也就是說,後任註冊會計師應在籤約之前,了解被審計單位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不應接受此項業務委託的原因,這一點十分重要。而後任註冊會計師只有通過與前任註冊會計師直接溝通,才有可能了解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真實原因。
2. 接受委託前的溝通是必要的審計程序。與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是後任註冊會計師在接受委託前應當執行的必要審計程序。如果沒有進行必要溝通,則應視為後任註冊會計師沒有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3. 評價溝通結果。在進行必要溝通後,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為使溝通真正發揮效用,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前任提供的信息給予應有的重視,對其進行評價,並與被審計單位提供的信息進行比較。如果前任提供的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不符,特別是當被審計單位與前任註冊會計師在會計、審計問題上存在著重大意見分歧時,被審計單位可能會試圖通過後任註冊會計師尋求有利於自己的審計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後任註冊會計師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委託。當出現上述情況時,後任註冊會計師一般應拒絕接受委託,以抑制被審計單位購買審計意見的企圖, 並保護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利益。
二、溝通的前提
本準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以書面方式允許前任註冊會計師對其詢問作出充分答覆。
如本準則第五條所規定,後任註冊會計師進行主動溝通的前提是徵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第八條是對第五條的詳細闡述,並考慮了兩種可能的情況:
首先,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以書面方式允許前任註冊會計師對其詢問作出充分答覆。
其次,對於後任註冊會計師提出的請求,被審計單位有兩種反應,同意或不同意。對於被審計單位不同意的情況,第八條第二款提供了原則性的要求,即如果被審計單位不同意前任註冊會計師作出答覆,或限制答覆的範圍,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詢問原因,並考慮是否接受委託。實際上,這種情況本身就向後任註冊會計師傳遞出一種信號,即被審計單位可能與前任註冊會計師在重大的會計、審計問題上存在意見分歧,或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此提高警惕,慎重評估潛在的審計風險,並考慮是否接受委託。當這種情況出現時,後任註冊會計師一般應當拒絕接受委託,除非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獲知必要的事實,或有充分的證據表明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審計風險水平非常低。
三、必要溝通的核心內容
接受委託前,向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詢問是一項必要的溝通程序。根據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後任註冊會計師向前任註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既不能過於寬泛,也不宜過於瑣碎。第九條還列舉了必要溝通過程中通常值得關注和詢問的事項,包括:(1)是否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例如,向前任註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商業信譽如何,是否發現管理層存在缺乏誠信的行為,被審計單位是否過分考慮將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收費維持在儘可能低的水平,審計範圍是否受到不適當限制等。(2)前任註冊會計師與管理層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例如,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運用、財務報表的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的意見分歧,管理層不接受註冊會計師的調整建議等。(3)前任註冊會計師曾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如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溝通過的關於管理層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問題。例如,向前任註冊會計師詢問其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是否了解到管理層的任何舞弊事實、舞弊嫌疑,或針對管理層的舞弊指控,以及違反法規行為,特別是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涉嫌洗錢或其他刑事犯罪的行為或跡象等。了解這些信息也有助於對管理層的誠信狀況作出判斷。(4)前任註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要求,可能是由客戶提出的,也可能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提出的。變更的原因各種各樣,有些原因是正當的,有些原因是非正當的。如果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可能是由於前任註冊會計師在會計、審計問題上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存在分歧,管理層對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不滿意,經多次溝通仍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則後任註冊會計師要慎重考慮是否接受該項業務委託。
上述事項都屬於可能對後任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對後任註冊會計師來說,是決定是否接受委託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四、前任註冊會計師的答覆
根據本準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被審計單位允許前任註冊會計師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詢問作出充分答覆的情況下,前任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所了解的事實,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合理詢問及時作出充分的答覆。本準則對前任註冊會計師的這一要求,一方面是基於職業道德的要求,考慮註冊會計師對同行的責任,另一方面,也更為強化了這一職業道德要求。按照這一要求,首先,前任註冊會計師的答覆應當是有事實依據的;其次,答覆應當是及時的;再次,答覆應當是充分的。
當有多家會計師事務所正在考慮是否接受被審計單位的委託時,前任註冊會計師應在被審計單位明確選定其中的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後任註冊會計師之後,才對該後任註冊會計師的詢問作出答覆。例如,當會計師事務所以投標方式承接審計業務時,前任註冊會計師只需對中標的會計師事務所(後任註冊會計師)的詢問作出答覆,而無需對所有參與投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詢問進行答覆。
本準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訴訟的顧慮,決定不向後任註冊會計師作出充分答覆,前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向後任註冊會計師表明其答覆是有限的,並說明原因。儘管準則考慮到了上述特殊情況的存在,且客觀上也存在著前任註冊會計師難以充分答覆的情況,前任註冊會計師在這種情況下也仍然有責任向後任註冊會計師表明其答覆是有限的,並說明真實原因。
本準則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如果從前任註冊會計師得到的答覆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覆,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接受委託。對此,通常可以區分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1)如果得到的答覆是有限的,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判斷是否存在由被審計單位或潛在法律訴訟引起的答覆限制,並考慮這一情況對自己接受業務委託的影響;(2)如果未得到答覆,且沒有理由認為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異常,後任註冊會計師應設法以其他方式與前任註冊會計師再次進行溝通。如果仍得不到答覆,後任可以致函前任,說明如果在適當的時間內得不到答覆,將假設不存在專業方面的原因使其拒絕接受委託,並表明擬接受此項業務委託。
後任註冊會計師向前任註冊會計師的詢問可以採用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通常情況下,後任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向前任註冊會計師致函的方式進行詢問。如果採用口頭方式,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於工作底稿。
關於後任註冊會計師在接受委託前如何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以決定是否接受業務委託的過程,可參見本指南附錄 1152-1列示的「後任註冊會計師承接業務決策圖」。
第三章 接受委託後的溝通
本準則第三章(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針對後任註冊會計師在接受業務委託後如何與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溝通,以及前任註冊會計師如何答覆後任註冊會計師進行規範。在本章中,主要對後任註冊會計師如何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以及後任利用前任工作底稿的責任作進一步說明。
一、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工作底稿的前提
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接受委託後,如果需要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徵得被審計單位同意,並與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本條規定實際上是強調後任註冊會計師如果需要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應當在徵得被審計單位同意的基礎上進行。
接受委託後的溝通與接受委託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後任註冊會計師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自行決定的。這一階段的溝通主要包括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及詢問有關事項等。溝通可以採用電話詢問、舉行會談、致送審計問卷等方式,但最有效、最常用的方式是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
考慮到在接受審計業務委託前,在實務中幾乎不可能存在前任註冊會計師允許後任註冊會計師查閱其審計工作底稿的情況,因此,本準則未在第二章「接受委託前的溝通」中提及查閱審計工作底稿的情況。相應地,也未將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作為一項必要溝通程序。但在接受委託後,前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允許後任註冊會計師查閱其審計工作底稿。對此,《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接受委託時對期初餘額的審計》第七條規定,如果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通過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獲取有關期初餘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考慮前任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
二、查閱相關工作底稿及其內容
根據《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的規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於會計師事務所。前任註冊會計師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可自主決定是否允許後任註冊會計師獲取工作底稿部分內容,或摘錄部分工作底稿。本準則第十二條也對此作出相應規定,在收到後任註冊會計師查閱工作底稿的請求並徵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後,前任註冊會計師可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允許後任註冊會計師查閱相關工作底稿以及確定查閱的內容。
如果前任註冊會計師決定向後任註冊會計師提供工作底稿,一般可考慮進一步從被審計單位(前審計客戶)處獲取一份確認函,以便降低在與後任註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時發生誤解的可能性。本指南提供了一份確認函範例(參見附錄 1152-2)。前任註冊會計師應當自主決定可供後任註冊會計師查閱、複印或摘錄的工作底稿內容,這些內容通常可能包括有關審計計劃、控制測試、審計結論的工作底稿,以及其他具有延續性的對本期審計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審計事項(如有關資產負債表帳戶的分析和或有事項)的工作底稿。
三、前後任註冊會計師就使用工作底稿達成一致意見
根據本準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允許查閱工作底稿之前,前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向後任註冊會計師獲取確認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範圍和責任等與其達成一致意見。本指南提供了一份確認函的範例(參見附錄1152-3)。
在實務中,如果後任註冊會計師在工作底稿的使用方面作出了更高程度的限制性保證,那麼,前任註冊會計師可能會願意向其提供更多的接觸工作底稿的機會。相應地,為了獲取對工作底稿的更多的接觸機會,後任註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同意前任註冊會計師在自己查閱工作底稿過程中可能作出的限制。例如:(1)不將查閱工作底稿獲得的信息用於其他任何目的;(2)在查閱工作底稿後,不對任何人作出關於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是否遵循了審計準則的口頭或書面評論;(3)當涉及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時,後任註冊會計師不應提供任何專家證詞、訴訟服務或承接關於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質量的評論業務。本指南提供了一份含有相關限制條款的確認函範例(參見附錄1152-4)。
四、利用工作底稿結果的責任
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工作底稿獲取的信息可能影響後任註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但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自身實施的審計程序和得出的審計結論負責。後任註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表明,其審計意見全部或部分地依賴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工作。
(一)發生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情況
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其對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接受委託時對期初餘額的審計》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的規定,註冊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審計時,由於審計意見是針對包括比較數據在內的本期財務報表整體發表的,因此通常無需在審計報告中特別提及比較數據。但註冊會計師應對本期期初餘額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並充分考慮相關審計結論對所審計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影響。相應地,在分析期初餘額對當期財務報表的影響時需要後任註冊會計師運用職業判斷,相關審計證據可能包括最近期間的已審計財務報表、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經詢問前任註冊會計師得到的答覆、通過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提供的與最近期間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工作底稿所獲得的信息,以及通過實施當期審計程序發現的與期初餘額或會計政策一貫性運用相關的信息。
因此,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可能會影響後任註冊會計師關於期初餘額或會計政策一貫性運用的審計程序的性質、範圍與時間安排,但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實施的審計程序及其結論負責。對此,《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11 號——比較數據》第十二條規定,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經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31號——首次接受委託時對期初餘額的審計》的規定對本期期初餘額實施審計程序,不得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前任註冊會計師。本準則也要求後任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不得提及自己的審計意見部分甚至全部依賴於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工作。之所以這樣要求主要是考慮,如果後任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前任註冊會計師,可能會令報告使用者產生後任註冊會計師企圖推卸責任的印象或誤解。
(二)重新審計業務
對於重新審計業務,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詢問前任註冊會計師,並考慮在計劃審計工作階段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與工作底稿所獲取的信息,但是,這些信息並不足以供後任註冊會計師形成審計意見。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形成相應審計結論完全是後任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三章 發現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
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時的處理
本準則第四章(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主要說明當發現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時,後任註冊會計師應如何進行處理的問題。
一、安排三方會談
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如果發現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告知前任註冊會計師。必要時,後任註冊會計師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安排三方會談,以便採取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如果在審計或重新審計過程中,後任註冊會計師發現經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過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並需要作出修正,則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將此情況告知前任註冊會計師,必要時,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安排三方會談,討論相關事項,以便妥善解決有關問題。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註冊會計師就任何在已審計財務報表報出後發現的、對已審計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影響的信息進行溝通,以便雙方按照有關準則作出妥善處理。
二、無法參加三方會談的處理
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告知前任註冊會計師,或前任註冊會計師拒絕參加三方會談,或後任註冊會計師對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滿意,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或解除業務約定。在此種情況下,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1)此種狀況對當前審計業務的潛在影響,並根據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2)是否退出當前審計業務。此外,後任註冊會計師可考慮向其法律顧問諮詢,以便決定如何採取進一步措施。
附錄 1152-1:
後任註冊會計師承接業務決策圖
附錄 1152-2:
前任註冊會計師向被審計單位獲取的確認函範例
本附錄是前任註冊會計師(A 會計師事務所)向被審計單位(C 公司)徵詢是否允許與後任註冊會計師(B 會計師事務所)溝通的確認函範例。在該範例中,前任註冊會計師同時就答覆後任註冊會計師的詢問和允許後任註冊會計師查閱審計工作底稿兩個事項進行了確認。在實際工作中,前任註冊會計師也可分別就其中一個事項請被審計單位作出確認。
確 認 函
C 公司董事會:
貴公司已允許 B 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後任註冊會計師與我們溝通,允許我們對 B 會計師事務所的詢問作出充分答覆,並允許其查閱我們審計貴公司 20×1 年度財務報表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B會計師事務所查閱工作底稿的目的旨在了解貴公司及我們審計中的有關情況,以協助其對貴公司 20×2 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制定審計計劃。
請貴公司在本確認函上蓋章並署明日期後寄給我們,以示對上述內容的確認。
本確認函後附有我們擬向B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關於工作底稿使用問題的信函格式。
(A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同意: 不同意:
(B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B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錄 1152-3:
前任註冊會計師向後任註冊會計師就工作底稿使用問題獲取的確認函範例(不含有使用限制條款)
本附錄是前任註冊會計師(A會計師事務所)向後任註冊會計師(B會計師事 務所)就有關工作底稿的查閱及使用問題獲取的確認函範例。
確 認 函
B 會計師事務所:
我們已經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對 C 公司 20×1 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出具了審計報告。在審計報告日後,我們沒有實施任何審計程序。貴所為了執行 C 公司 20×2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要求查閱我們對 C 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形成的工作底稿。我們已經徵得 C 公司同意,決定允許貴所查閱有關工作底稿。
我們對 C 公司 20×1 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及形成的工作底稿並不一定能夠滿足貴所的查閱目的,因此,貴所擬了解的事項可能並未在我們的工作底稿中予以提及。由於我們在職業判斷的運用以及對審計風險和重要性水平的評估方面可能與貴所存在差異,對某些事項的表述可能與貴所有所不同,我們不能針對貴所的目的就我所工作底稿提供的信息是否充分、適當作出任何聲明。
我們理解貴所查閱工作底稿的目的旨在制定審計計劃,以便執行C公司 20×2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按照貴所的要求,我們將提供[具體列明審計工作底稿的名稱或種類]工作底稿複印件。貴所應當對獲取的任何工作底稿複印件的內容予以保密。此外,如果第三方要求你們提供 C 公司的審計工作底稿,當涉及我所工作底稿的內容時,貴所應當在向該第三方提供之前徵得我們的同意。如果貴所由於提供了工作底稿而收到傳票、傳訊或其他形式的調查通知,且工作底稿含有我所工作底稿的內容,貴所應當儘快通知我們並提供有關傳票、傳訊或其他形式的調查通知的複印件。
請貴所在本確認函上蓋章並署明日期後寄給我們,以示對上述內容的確認。
(A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同意: 不同意:
(B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B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錄 1152-4:
前任註冊會計師向後任註冊會計師就工作底稿使用問題獲取的確認函範例(含有使用限制條款)
本附錄是前任註冊會計師(A會計師事務所)向後任註冊會計師(B會計師事務所)就有關工作底稿使用問題獲取的確認函範例,該確認函中包含了前任註冊會計師向後任註冊會計師就工作底稿使用問題作出的若干項限制條款。
確 認 函
B 會計師事務所:
我們已經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對 C 公司 20×1 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出具了審計報告。在審計報告日後,我們沒有實施任何審計程序。貴所為了執行 C 公司 20×2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要求查閱我們對 C 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形成的工作底稿。我們已經徵得 C 公司同意,決定允許貴所查閱有關工作底稿。
我們對 C 公司 20×1 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及形成的工作底稿並不一定能夠滿足貴所的查閱目的,因此,貴所擬了解的事項可能並未在我們的工作底稿中予以提及。由於我們在職業判斷的運用以及對審計風險和重要性水平的評估方面可能與貴所存在差異,對某些事項的表述可能與貴所有所不同,我們不能針對貴所的目的就我所工作底稿提供的信息是否充分、適當作出任何聲明。
我們理解貴所查閱工作底稿的目的旨在制定審計計劃,以便執行C公司 20×2 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按照貴所的要求,我們將提供相關[具體列明審計工作底稿的名稱或種類]工作底稿複印件。貴所應當對獲取的任何工作底稿複印件的內容予以保密。此外,如果第三方要求你們提供 C 公司的審計工作底稿,當涉及我所工作底稿的內容時,貴所應當在向該第三方提供之前徵得我們的同意。如果貴所由於提供了工作底稿而收到傳票、傳訊或其他形式的調查通知,且工作底稿含有我所工作底稿的內容,貴所應當儘快通知我們並提供有關傳票、傳訊或其他形式的調查通知的複印件。
由於貴所查閱工作底稿旨在制定審計計劃,而非對我們的工作底稿進行審閱,因此貴所應當:(1)不將通過查閱所獲取的信息用於其他任何目的;(2)在查閱工作底稿後,不對任何人作出關於我所的審計是否遵循了審計準則的口頭或書面評論;(3)當涉及我所審計質量時,貴所不應提供任何專家證詞、訴訟服務或承接對我所審計質量的評價業務。
請貴所在本確認函上蓋章並署明日期後寄給我們,以示對上述內容的確認。
(A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同意: 不同意:
(B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B 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