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數
標準
低氣壓工作
氣壓
時間/速率
GJB 150.2-1986
2 試驗條件
2.1 試驗壓力
……
2.1.2 工作試驗:57kPa(4550m)
2.2 試驗持續時間
……
2.2.2 工作試驗:進行完性能檢測所需要的時間
2.3 壓力變化速度
2.3.2 工作試驗:不大於10kPa/min
GJB 150.2A-2009
程序II——工作/機外掛飛
4.3.2
a) 地面。若得不到測數據,壓力值按最大高度為4570m來確定(對應的大氣壓力為57kPa)。
B)運輪機貨艙壓力條件。
……
1)對於程序I和II,貨艙壓力為4570m高度相對應的壓力(對應的大氣壓力為57kPa);
4.3.3 高度變化速率
……除非證明預計使用的平臺環境需要採用其他高度變化速率或另有規定外,試驗均採用10m/s的高度變化速率。
4.3.5 試驗持續時間
程序I的試驗持續時間應代表裝備在低氣壓環境下的預期使用時間,若這樣做需要的時間太長,則可以適當縮短時間。對大多數裝備來說,試驗時間至少持續1h。程序II、III和IV的試驗時間持續到所要求的各項性能測完為止。
HB 6167.2-1989
6.2.1.1 高度(低氣壓)試驗
高度(試驗壓力) 4600(57.18)、7600(37.60)、10700(23.84)、15200(11.60)、21300(4.44)、16800(9.12)m(kPa)
6.2.2 持續時間
6.2.2.1 高度(低氣壓)試驗
至少2h或其最大負荷周斯所需的時間(取時間長者)。
……
6.4.13 條件處理
……
步驟1 使試驗樣品在最大負荷周期工作,將試驗箱內壓力下降到有關標準規定的高度的壓力,並使試驗樣品在此壓力下達到溫度穩定。
步驟2 保持此壓力至少2h或最大負荷周期所需時間(取時間長者),在此期間測量試驗樣品性能確定是否符合有關設備性能標準的要求。
HB 6167.2A-2014
6.3.1 高度(低氣壓)試驗
6.3.1.1 試驗壓力
各類設備的試驗壓力按表3規定。
表3 溫度高度
高度(km):A4.6、B7.6、C10.7、D15.2、E21.3、F16.8
6.3.1.2 試驗持續時間
在表3規定的壓力條件下試驗樣品工作並達到溫度穩定所需的時間,外加至少2h或其最大負荷周期所需的時間(以時間長者為準)。
6.3.1.3 壓力變化速率
不大於10kPa/min。
GB/T 2423.25-2008
溫度(℃)
氣壓(kPa)
保持時間(h)
-55
4
2
-55
15
2
-55
25
2
-55
40
2
-40
55
2;16
-25
55
2;16
-40
70
2;16
8.2.2 以不超過1℃/min的速率(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將試驗箱內溫度調到合乎嚴酷等級的試驗溫度,並使試驗樣品在此溫度下達到溫度穩定。
試驗溫度應按GB/T 2421的關於散熱試驗樣品的定義中相關注釋進行測量。
註:1℃/min這一最大變化速率不適用於能經受熱衝擊的試驗樣品,例如通常能經受GB/T 2423.22中的試驗Na或試驗Nc規定的快速溫變的試驗樣品。
8.2.4 以不超過10kPa/min的速率將試驗箱內壓力降到符合嚴酷度等級的試驗值。
8.2.6 保持此溫度和壓力條件到規定的時間。
8.2.8 試驗箱內壓力以不超過1kPa/min的速率恢復至正常值,壓力升高期間不要求溫度控制。樣品保留在試驗箱內,試驗箱溫度以不超過1℃/min的速率(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逐漸升高至試驗標準大氣條件的溫度範圍。
註:1℃/min這一最大變化速率不適用於能經受熱衝擊的試驗樣品,例如通常能經受GB/T 2423.22中的試驗Na或試驗Nc規定的快速溫變的試驗樣品。
GB/T 2423.26-2008
表1 溫度、氣壓和持續時間的優選組合
溫度(℃)
氣壓(kPa)
持續時間(h)
155
4
2
85
4
2
155
15
2
85
15
2
55
15
2
55
25
2
55
40
2
55
55
2;16
55
70
2;16
40
55
2
8.2.2 以不超過1℃/min的速率(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將試驗箱內溫度調到合乎嚴酷等級的試驗溫度,並使試驗樣品在此溫度下達到溫度穩定。
試驗溫度應按GB/T 2421的關於散熱試驗樣品的定義中相關注釋進行測量。
註:1℃/min這一最大變化速率不適用於能經受熱衝擊的試驗樣品,例如通常能經受GB/T 2423.22中的試驗Na或試驗Nc規定的快速溫變的試驗樣品。
8.2.4 以不超過10kPa/min的速率將試驗箱內壓力降到符合嚴酷度等級的試驗值。
8.2.6 保持此溫度和壓力條件到規定的時間。
8.2.8 試驗箱內壓力以不超過1kPa/min的速率恢復至正常值,壓力升高期間不要求溫度控制。樣品保留在試驗箱內,試驗箱溫度以不超過1℃/min的速率(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逐漸升高至試驗標準大氣條件的溫度範圍。
註:1℃/min這一最大變化速率不適用於能經受熱衝擊的試驗樣品,例如通常能經受GB/T 2423.22中的試驗Na或試驗Nc規定的快速溫變的試驗樣品。
GB/T 2423.27-2005
7 條件試驗
在試驗室環境溫度下,試驗樣品不包裝、不通電,處於「準備工作」狀態並按正常工作位置或相關規範的規定放入箱內。
7.1 試驗箱內的溫度應以不超過1℃/min(5min的平均值)的速率降低到相關規範規定的低溫值,這個值應是試驗A中給出的數值之一。
當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時,應按照相關規範的規定進行功能檢查或任何必要的檢測。
7.2 溫度維持在規定值,試驗箱內的氣壓應以不超過15kPa/min的速率降至相關規範規定的低壓值;這個值應是試驗M中給出的數值之一。應按相關規範進行功能檢查或任何必要的檢測。
7.3 氣壓維持在規定值,試驗箱溫度應以大致均勻的速率在1h內升高到30℃或室內溫度(以高者為準)。同時試驗箱內應產生或導入水汽,水汽的增加速率應足以使試驗樣品結霜。
7.4 當試驗樣品的溫度上升到0℃~5℃範圍內,且試驗樣品的霜已經融解時,試驗箱內的氣壓應以大致均勻的速率在15min~30min內恢復到室內氣壓值。
7.5 箱內溫度達到30℃或室內溫度後(以高者為準)應保持1h,但如果檢測時間較長,則保溫時間應足以完成檢測。在此期間,溼度應保持大於95%,箱內出現水滴。
7.6 應按相關規範的規定進行功能檢查或任何必要的檢測。
7.7 如果相關規範有要求,可按順序重複7.1至7.6的試驗步驟,重複次數按相關規範的規定,其間不得改變箱內試驗樣品的狀態。
RTCA/DO-160E
4.6.1 Altitude Test
Conduct this test at ambient temperature. Operate the equipment at maximum duty cycle. Decrease the pressure in the test chamber to the appropriate maximum operating altitude specified in Table 4-1. Allow the equipment temperature to stabilize. Maintain this pressure for at least two hours. DETERMINE COMPLIANCE WITH APPLICABLE EQUIP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S during the two-hour period or at the maximum duty cycle, whichever is longer. The profile is shown graphically in Figure 4-6.
Note: When the equipment manufacturer requires that the equipment be tested for spark-producing conditions at altitude, Sections9.6a and 9.6b may apply. If so, the procedures of 9.7 shall be conducted at the maximum test altitude, and paragraph 3.3 (Combining Tests) may be applicable.
表4-1
氣壓高度
絕對氣壓(kPa)
-15,000 ft (-4,572m)
169.73
-1,500 ft(-457m)
106.94
0 ft (0 m)
101.3
+8,000 ft (+2,438m)
75.26
+15,000 ft (+4,572m)
57.18
+25,000 ft (+7,620m)
37.60
+35,000 ft (+10,668m)
23.84
+50,000 ft (+15,240m)
11.60
+55,000 ft (+16,764m)
9.12
+70,000 ft (+21,336m)
4.44
圖4-6 高度試驗
注意:1)從T0到T1的壓力變化率不做規定;
2) T1到T2是設備溫度穩定的時間;
3) T2到T3至少2小時。
GJB 360B-2009
表105-1
試驗
條件
氣壓
kPa
高度
m
試驗
條件
氣壓
kPa
高度
m
A
30
9 144
F
58
4 572
B
12
15 240
G
0.32×10-6
200 000
C
4.4
21 336
H
70
3 000
D
1.1
30 480
I
7.6
18 000
E
0.15
45 720
J
2.5
25 000
4.3 試驗
應按以下步驟進行試驗:
a) 對試驗期間不要求檢測性能的試驗樣品,應在不包裝、不通電和「準備使用」狀態按其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處於試驗的標準大氣條件的試驗箱內;對於試驗期間要求檢測性能的試驗樣品,應接好電負載及其他測試儀表。並且進行檢查,以確定試驗樣品是否具有有關標準規定的性能。然後,按有關標準規定的時間接通或關閉電源。
b) 若無其他規定,以不大於10kPa/min的降壓速率將試驗箱內氣壓降到有關標準規定的值。
c) 在此氣壓下保持有關標準規定的時間。
d) 若需要,按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中間檢測。
e) 若無其他規定,以不大於10kPa/min的長壓速率使試驗箱內氣壓恢復到正常值。
GJB 548B-2005
表1試驗條件
試驗條件
壓強
KPa
高度
m
A
58
4 572
B
30
9 144
C
12
15 240
D
4.4
21 336
E
1.1
30 480
F
0.15
45 720
G
0.32×10-6
200 000
3 程序
樣品應按規定安放在密封室內,除另有規定外,以不大於10kPa/min的降壓速率將試驗箱內氣壓降到有關標準規定的值。把樣品保持在規定的壓力下,對它們進行規定的試驗。在試驗期間及試驗前的20min內,試驗溫度應為25℃±10℃。對器件施加規定的電壓,在從常壓到規定的最低氣壓並恢復到常壓的整個過程中監測器件是否出現故障。器件如出現飛弧、有害的電暈或其他任何影響器件工作的缺陷或退化,都應視為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