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流量計量檢定該由誰負責?
我沒怎麼上網,流量為什麼這麼多?
為什麼這個月手機沒怎麼上網,卻用了那麼多流量?這些流量是依據什麼標準計算出來的?每月消費的手機移動數據流量是否真如運營商記錄的那麼多?看著帳單,不少消費者覺得糊塗。
因質疑中國聯通衡陽分公司的數據流量計量裝置沒有取得檢定合格證,請求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查處遭拒絕後,衡陽市民羅秋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省質監局不履行立案查處法定職責違法,判令其限期重新履行法定職責。
3月20日,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事件起因:運營商無法出具詳細清單
羅秋林稱,他於2013年6月24日與中國聯通衡陽分公司籤訂入網協議,取得185****8910號碼的使用權。依據入網協議,羅秋林每月可以使用650MB移動數據流量。但在使用過程中,他發現聯通公司的移動數據計量可能存在不準確的情況,且聯通公司的數據流量沒有取得檢定合格證。
「打一個電話,時長和收費標準這些大家都可以自己計算花了多少錢。但打開一個網頁,看了一段視頻,這些流量應該如何計算沒有標準?有時候我一個月基本沒用手機上網,清單卻顯示流量已基本用完。」羅秋林說。
據記者了解,目前國內的通信運營商都無法在GPRS計時計費方面出具詳細的清單。消費者即便是收到了運營商發來的收費簡訊或電話通知,一旦有異議也無法查證。
羅秋林說,他也曾多次撥打運營商的客服電話,但對方記錄下他的姓名後,掛斷電話,他只能被動等待客戶經理的回撥。「我那時候每天打一遍,然後對方說我們給你記錄下來了,適當時候跟你聯繫。第二天告訴我計費無誤。」
萬般無奈之下,羅秋林於2013年10月31日書面請求省質監局立案查處,並依法對聯通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省質監局於同年11月7日書面答覆羅秋林,由於目前國家尚未將移動通信數據流量計量列入強制檢定的目錄,也未頒布相應的計量檢定程序,所以目前湖南省移動數據通信流量計量尚未實施計量檢定。
省質監局認為,依職權法定原則,由於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檢定規程和檢定工具。同時,信息產業部發布的「信部科(2002)463文件」規定的對電話計時計費裝置的檢定,需信息產業部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託,而其未得到信息產業部的授權,不能對移動數據流量計量進行檢定。所以,該局不能對聯通公司進行立案查處。
律師觀點:質監局有責任對通信營商進行計量檢定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志員認為,依據《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我國強制檢定計量標準器具共分3類:(1)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2)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3)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其中前兩類必須進入強制檢定目錄。
「『移動數據流量計量器具』明顯屬於第一類,即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依法必須實行強制檢定。」李志員說。
據記者了解,事實上,質監局對通信運營商進行流量計量活動檢定已有先例可參考,2014年1月1日,浙江省就施行了《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其中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計量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加強對電信運營商網絡流量計量活動的監督管理。
「沒有經過檢定的事實,省質監局已經復函承認了,也就是說,通信運營商用的都是『私家秤』,不是『公平交易秤』。」李志員說,如此條件下,運營商所謂的流量套餐和流量成本讓人質疑。
李志員認為,省質監局在有法律授權、有法定職責、有條件、有能力,甚至有先例可供參考的情況下,拒絕對聯通公司移動數據流量計量進行檢定屬於行政不作為,依法應當確認違法,並判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鑑於檢定涉及的諸多技術問題有待調查核實,法庭沒有當庭宣判。本報也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本報記者 曾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