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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一般要求
3.2維修流程
3.3探測器類和按鈕類產品
3.4控制器類產品
3.5消防電氣控制裝置
3.6其他部件
3.7其他要求
維修
3.1
一般要求
3.1.1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使用或管理單位在發現產品存在問題和故障時,應及時進行維修。
3.1.2維修一般應在48h內完成;需要由供應商或者生產企業提供零配件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3.1.3火災探測器、模塊、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啟動按鈕一般應在維修企業內進行維修,將上述部件拆下維修時,應立即更換備品,不應對相應部位實施屏蔽;沒有備品時,應對該部位採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3.1.4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和可燃氣體控制器可在現場維修。維修期間,應換上備用控制器;沒有備用控制器時,應對該受保護區域採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暫停使用該區域。
3.1.5承擔維修的企業應制訂維修作業指導書,對維修人員進行相關培訓,確保各項維修操作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
3.1.6承擔維修的企業應做好維修記錄,與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各執一份,並保存至該產品報廢。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維修記錄表的格式參見附錄A。
3.2
維修流程
3.2.1對存在問題的產品應根據故障現象,分析査找原因並記錄。
3.2.2按照相關技術文件和維修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對故障產品的結構、部件等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採取相應維修措施並予以記錄:
a)虛焊、漏焊、緊固件鬆動的,應補焊或緊固;
b)部件和元器件老化、損壞的,應修復或更換;
c)絕緣介質損壞、擊穿的,應更換;
d)電氣參數改變、漂移的,應調整恢復;
e)結構發生變形、嚴重腐蝕的,應修復或更換。
3.2.3更換部件和元器件時,應對產品所更換的部件、元器件及相應部位進行防潮、防鹽霧、防黴處理。
3.2.4產品維修後,應依據相關產品標準進行檢驗,記錄檢驗結果,合格後應加貼檢驗合格標識。
3.3
探測器類和按鈕類產品
3.3.1需要將無底座的探測器或按鈕拆下時,應先切斷該迴路的供電。
3.3.2感煙探測器、火焰探測器及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維修後,應分別按GB4715、GB15631、GB14003要求進行響應閾值試驗,響應閾值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範圍內。
3.3.3感溫探測器維修後,應分別按GB4716、GB16280、GB/T21197要求進行響應時間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3.4可燃氣體探測器維修後,應按GB15322要求進行響應時間和報警動作值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3.5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維修後,應按GB14287.2要求進行報警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設定的剩餘電流報警動作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3.3.6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維修後,應按GB14287.3要求進行基本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設定的報警溫度值應符合設汁要求。
3.3.7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啟動按鈕維修後,應分別按GB19880、GB16806要求進行動作性能試驗和不動作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4
控制器類產品
3.4.1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器、氣體滅火控制器維修前應切斷主電源、備用電源及所有外部控制連接線。
3.4.2更換主程序晶片後,應至少抽取20隻與其連接的探測器按5.2.2規定進行試驗,並應檢查控制器連接的全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的報警和故障功能。
3.4.3更換主電源板或備用電池後,應分別按GB4715、GB16806、GB16808、GB14287.1要求進行電源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4.4更換迴路板後,應檢査該迴路板連接的全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的報警與故障功能。
3.4.5更換顯示板後,應檢査控制器的全部顯示功能和自檢功能。
3.4.6氣體滅火控制器維修後應先接通電源,檢驗在無負載狀態下的各項功能;符合要求後,接通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連接,檢驗其接受聯動控制的功能;合格後,再與負載連接,對能夠進行試驗的控制功能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GB16806和該工程原設計要求。
3.5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
3.5.1各類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維修前應切斷主電源、備用電源,斷開其與負載和聯動控制器的連接線。
3.5.2維修後應先接通電源,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各項功能都符合要求後,接通與負載和聯動控制器的連接,檢驗其接受聯動控制器的聯動功能、啟動負載功能和負載啟動後的反饋功能。檢驗結果應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
3.6
其他部件
3.6.1模塊、火災聲光警報器、火災顯示盤等部件需要拆下維修時,應先切斷控制器供電電源,並立即更換上備品;沒有備品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否則該區域應停止使用。
3.6.2各部件維修後.應按相關標準要求進行基本功能試驗,檢驗結果應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
3.6.3增加或更換模塊、火災聲光警報器等的部件後,應檢驗增加或更換部件的啟動輸出功能,同時檢驗本迴路中其他任一個同類型產品的啟動輸出功能是否受到影響。
3.7
其他要求
3.7.1維修更換電池前應檢查電池外觀,不應有裂紋、變形及爬鹼、漏液等現象,電池兩端極性標識應正確。
3.7.2更換保險前,應確認所更換的保險器件參數滿足產品要求。
3.7.3現場修改軟體後,應對軟體可能影響的功能進行全部檢驗,且應抽檢10%但不超過50隻探測器的報警功能和相同數量模塊的輸出功能,抽檢應覆蓋所有迴路。
4.1一般要求
4.2保養周期
4.3保養方法
保養
4.1
一般要求
4.1.1產品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應根據產品使用場所環境及產品保養要求制訂保養計劃。保養計劃應包括需保養產品的具體名稱、保養內容和周期。
4.1.2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產品易損件,或與有關產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籤訂相關備用品合同,保證備用品數量。
4.1.3承擔保養的企業應制訂保養作業指導書,對保養人員進行相關培訓,確保各項保養操作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
4.1.4實施保養後,應按照GB25201的規定填寫《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奍記錄表》。
4.2
保養周期
具有報髒功能的探測器,在報髒時應及時淸洗保養。沒有報髒功能的探測器,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淸洗保養;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每2年淸洗或標定一次。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達到生產企業規定的壽命年限後應及時更換。
4.3
保養方法
4.3.1接線端子
檢查探測器及底座、控制器、手動部件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其他部件等系統內所有產品的接線端子,將連接鬆動的端子重新緊固連接;換掉有鏽蝕痕跡的螺釘、端子墊片等接線部件;去除有鏽蝕的導線端、燙錫後重新連接。
4.3.2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用專業工藝設備清洗傳感部件和線路板,清洗後應標定探測器響應閾值,響應閾值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範圍內。
4.3.3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用專業工藝設備清洗感溫部件和線路板,清洗後應標定探測器響應時間,響應時間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範圍內。
4.3.4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用專用淸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淸洗光路通過的窗口,清洗後將探測器響應閾值標定到探測器出廠設置的閾值。
4.3.5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應按照產品說明書保養要求進行保養。一般保養時,應對採樣管進行吹洗,更換過濾袋,吹洗後應進行報警功能試驗。
4.3.6點型火焰探測器
用專用清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洗光路通過的窗口。
4.3.7可燃氣體探測器
使用標準氣體檢測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報警功能。不符合要求時,應調整報警閾值或者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更換氣敏元件,然後將傳感器報警閾值標定到探測器出廠設定值。
4.3.8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用專用淸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淸洗傳感器部件汙染物,清洗後應將剩餘電流顯示值標定到實際測最值。
4.3.9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用專用淸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洗感溫部件汙染物,清洗後應將溫度顯示值標定到實際測量值。
4.3.10控制器類產品和消防電氣控制裝置
用壓縮空氣、毛刷等清除線路板、接線端子處灰塵;用吸塵器、潮溼軟布等清除櫃體內灰塵。空氣潮溼場所,可在櫃體內放置乾燥劑。
用萬用表測量控制器總線迴路最末端探測器或模塊的供電電壓,電壓值小於說明書規定值時,應更換迴路板或調整線路。
4.3.11電池類
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保養。
6.1報廢條件
6.2報廢處理
報廢
6.1
6.1報廢條件
6.1.1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可燃氣體探測器中氣敏元件、光纖產品中雷射器件的使用壽命不超過5年。生產企業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規定產品的預期使用壽命。
6.1.2產品達到使用壽命時一般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對所有達到使用壽命的產品每年逐一按本標準維修檢測要求和接入復檢要求進行檢測,並進行系統性能測試,所有檢測結果均應合格。並應每年抽取系統中的火災探測器,進行下述試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a)感煙類火災探測器,抽取4隻,按GB4715進行SH1和SH2試驗火的火災靈敏度試驗;
b)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抽取4隻,按GB4716進行響應時間和動作溫度試驗;
c)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抽取2隻,按GB16280進行動作性能試驗;
d)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抽取2隻,按GB/T21197進行動作性能試驗;
e)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抽取4隻,按GB15631進行火災靈敏度試驗。
6.1.3產品未達到使用壽命但符合下列條件時,應報廢:
a)產品不能正常工作,且無法進行維修;
b)感煙類火災探測器不能標定到生產企業規定的響應閾值範圍內,且在GB4715規定的SH1和SH2試驗火結束前未響應;
c)感溫類火災探測器在環境溫度達到GB4716規定的該類型探測器響應時間上限值或動作溫度上限值時未響應;
d)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火災靈敏度不符合GB15631的要求。
6.2
報廢處理
6.2.1產品的報廢處理參見國務院第551號令《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建立並保持產品報廢處理程序,做好報廢處理記錄。
6.2.2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按GBZ122要求進行報廢。使用單位及個人不得任意棄置離子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將報廢的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按進貨渠道退回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廠商或者他們的委託回收單位。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回收後,應將報廢的放射源集中收集到專用的放射性廢棄物容器中,然後集中送往國家指定的廢物庫(場)存放或處置。放射性廢棄物容器及其暫存處應有電離輻射警示標誌。
6.2.3電池的報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附錄A(資料性附錄)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維修記錄表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維修記錄表的格式見表A.1。
表B.2火災探測報警產品接入記錄表
責任編輯:王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