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

2020-11-30 慧聰網

    慧聰消防網訊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

    GB29837-2013

    本標準的第3、4、5、6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火災探測與報警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6)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瀋陽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西安盛賽爾電子有限公司、海灣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電子儀器廠、北大青鳥環宇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北京利達華信電子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丁宏軍、屈勵、張穎琮、李寧寧、曹希鋒、梅志斌、王長川、李苗、董文輝、俞穎飛、王愛中、張雄飛、蔡為民、孟宇、塗燕林。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設置在建築中的火災探測報警產品。其他特殊場所使用的火災探測報警產品可參照執行。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4715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GB4716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GB4717火災報警控制器

    GB14003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GH14287.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第1部分: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GB14287.2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第2部分: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GB14287.3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第3部分: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GB15322(所有部分)可燃氣體探測器

    GB15631特種火災探測器

    GB16280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GB16806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GB16808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GB17429火災顯示盤

    GB19880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GB/T21197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

    GB25201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Z122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放射防護標準

    3維修

    3.1一般要求

    3.1.1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使用或管理單位在發現產品存在問題和故障時,應及時進行維修。

    3.1.2維修一般應在48h內完成;需要由供應商或者生產企業提供零配件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3.1.3火災探測器、模塊、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啟動按鈕一般應在維修企業內進行維修,將上述部件拆下維修時,應立即更換備品,不應對相應部位實施屏蔽;沒有備品時,應對該部位採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3.1.4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和可燃氣體控制器可在現場維修。維修期間,應換上備用控制器;沒有備用控制器時,應對該受保護區域採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暫停使用該區域。

    3.1.5承擔維修的企業應制訂維修作業指導書,對維修人員進行相關培訓,確保各項維修操作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

    3.1.6承擔維修的企業應做好維修記錄,與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各執一份,並保存至該產品報廢。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維修記錄表的格式參見附錄A。

    3.2維修流程

    3.2.1對存在問題的產品應根據故障現象,分析査找原因並記錄。

    3.2.2按照相關技術文件和維修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對故障產品的結構、部件等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採取相應維修措施並予以記錄:

    a)虛焊、漏焊、緊固件鬆動的,應補焊或緊固;

    b)部件和元器件老化、損壞的,應修復或更換;

    c)絕緣介質損壞、擊穿的,應更換;

    d)電氣參數改變、漂移的,應調整恢復;

    e)結構發生變形、嚴重腐蝕的,應修復或更換。

    3.2.3更換部件和元器件時,應對產品所更換的部件、元器件及相應部位進行防潮、防鹽霧、防黴處理。

    3.2.4產品維修後,應依據相關產品標準進行檢驗,記錄檢驗結果,合格後應加貼檢驗合格標識。

    3.3探測器類和按鈕類產品

    3.3.1需要將無底座的探測器或按鈕拆下時,應先切斷該迴路的供電。

    3.3.2感煙探測器、火焰探測器及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維修後,應分別按GB4715、GB15631、GB14003要求進行響應閾值試驗,響應閾值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範圍內。

    3.3.3感溫探測器維修後,應分別按GB4716、GB16280、GB/T21197要求進行響應時間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3.4可燃氣體探測器維修後,應按GB15322要求進行響應時間和報警動作值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3.5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維修後,應按GB14287.2要求進行報警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設定的剩餘電流報警動作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3.3.6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維修後,應按GB14287.3要求進行基本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設定的報警溫度值應符合設汁要求。

    3.3.7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啟動按鈕維修後,應分別按GB19880、GB16806要求進行動作性能試驗和不動作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4控制器類產品

    3.4.1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器、氣體滅火控制器維修前應切斷主電源、備用電源及所有外部控制連接線。

    3.4.2更換主程序晶片後,應至少抽取20隻與其連接的探測器按5.2.2規定進行試驗,並應檢查控制器連接的全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的報警和故障功能。

    3.4.3更換主電源板或備用電池後,應分別按GB4715、GB16806、GB16808、GB14287.1要求進行電源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3.4.4更換迴路板後,應檢査該迴路板連接的全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的報警與故障功能。

    3.4.5更換顯示板後,應檢査控制器的全部顯示功能和自檢功能。

    3.4.6氣體滅火控制器維修後應先接通電源,檢驗在無負載狀態下的各項功能;符合要求後,接通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連接,檢驗其接受聯動控制的功能;合格後,再與負載連接,對能夠進行試驗的控制功能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GB16806和該工程原設計要求。

    3.5消防電氣控制裝置

    3.5.1各類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維修前應切斷主電源、備用電源,斷開其與負載和聯動控制器的連接線。

    3.5.2維修後應先接通電源,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各項功能都符合要求後,接通與負載和聯動控制器的連接,檢驗其接受聯動控制器的聯動功能、啟動負載功能和負載啟動後的反饋功能。檢驗結果應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

    3.6其他部件

    3.6.1模塊、火災聲光警報器、火災顯示盤等部件需要拆下維修時,應先切斷控制器供電電源,並立即更換上備品;沒有備品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否則該區域應停止使用。

    3.6.2各部件維修後.應按相關標準要求進行基本功能試驗,檢驗結果應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

    3.6.3增加或更換模塊、火災聲光警報器等的部件後,應檢驗增加或更換部件的啟動輸出功能,同時檢驗本迴路中其他任一個同類型產品的啟動輸出功能是否受到影響。

    3.7其他要求

    3.7.1維修更換電池前應檢查電池外觀,不應有裂紋、變形及爬鹼、漏液等現象,電池兩端極性標識應正確。

    3.7.2更換保險前,應確認所更換的保險器件參數滿足產品要求。

    3.7.3現場修改軟體後,應對軟體可能影響的功能進行全部檢驗,且應抽檢10%但不超過50隻探測器的報警功能和相同數量模塊的輸出功能,抽檢應覆蓋所有迴路。

    4保養

    4.1一般要求

    4.1.1產品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應根據產品使用場所環境及產品保養要求制訂保養計劃。保養計劃應包括需保養產品的具體名稱、保養內容和周期。

    4.1.2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產品易損件,或與有關產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籤訂相關備用品合同,保證備用品數量。

    4.1.3承擔保養的企業應制訂保養作業指導書,對保養人員進行相關培訓,確保各項保養操作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

    4.1.4實施保養後,應按照GB25201的規定填寫《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奍記錄表》。

    4.2保養周期

    具有報髒功能的探測器,在報髒時應及時淸洗保養。沒有報髒功能的探測器,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淸洗保養;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每2年淸洗或標定一次。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達到生產企業規定的壽命年限後應及時更換。

    4.3保養方法

    4.3.1接線端子

    檢查探測器及底座、控制器、手動部件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其他部件等系統內所有產品的接線端子,將連接鬆動的端子重新緊固連接;換掉有鏽蝕痕跡的螺釘、端子墊片等接線部件;去除有鏽蝕的導線端、燙錫後重新連接。

    4.3.2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用專業工藝設備清洗傳感部件和線路板,清洗後應標定探測器響應閾值,響應閾值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範圍內。

    4.3.3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用專業工藝設備清洗感溫部件和線路板,清洗後應標定探測器響應時間,響應時間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範圍內。

    4.3.4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用專用淸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淸洗光路通過的窗口,清洗後將探測器響應閾值標定到探測器出廠設置的閾值。

    4.3.5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應按照產品說明書保養要求進行保養。一般保養時,應對採樣管進行吹洗,更換過濾袋,吹洗後應進行報警功能試驗。

    4.3.6點型火焰探測器

    用專用清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洗光路通過的窗口。

    4.3.7可燃氣體探測器

    使用標準氣體檢測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報警功能。不符合要求時,應調整報警閾值或者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更換氣敏元件,然後將傳感器報警閾值標定到探測器出廠設定值。

    4.3.8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用專用淸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淸洗傳感器部件汙染物,清洗後應將剩餘電流顯示值標定到實際測最值。

    4.3.9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用專用淸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洗感溫部件汙染物,清洗後應將溫度顯示值標定到實際測量值。

    4.3.10控制器類產品和消防電氣控制裝置

    用壓縮空氣、毛刷等清除線路板、接線端子處灰塵;用吸塵器、潮溼軟布等清除櫃體內灰塵。空氣潮溼場所,可在櫃體內放置乾燥劑。

    用萬用表測量控制器總線迴路最末端探測器或模塊的供電電壓,電壓值小於說明書規定值時,應更換迴路板或調整線路。

    4.3.11電池類

    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保養。

    5接入復檢

    5.1—般要求

    5.1.1產品維修保養後經檢驗合格,方可再次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1.2產品經維修保養接入系統後,應按本章規定進行接入復檢,檢査結果應符合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復檢項目檢査不合格時,應再次進行維修保養或報廢。

    5.1.3接入復檢應由承擔維修保養的企業和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相關人員共同進行。

    5.1.4接入復檢應做好記錄,復檢記錄表應由參與復檢的人員籤字,火災探測報警產品接入復檢記錄表的格式參見附錄B。

    5.2火災報警控制器

    5.2.1檢査前應斷開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與所有迴路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顯示盤等均應保持連接。

    5.2.2按GB4717規定對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査並記錄:

    a)檢査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b)使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檢査控制器是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査控制器是否在1min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査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c)檢査消音和復位功能;

    d)使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檢査控制器是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e)檢査屏蔽功能;

    f)使總線隔離器保護範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査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g)使任一總線迴路上不少於10隻的火災探測器同時處於火災報警狀態,檢査控制器的負載功能;

    h)檢査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i)檢査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5.3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

    採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檢査火災探測器是否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5.4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在不可恢復的探測器上模擬火災和故障,檢査探測器能否發出火災報警和故障信號。

    對可恢復的探測器採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辦法檢査其能否發出火災報警信號,並在終端盒上模擬故障,檢査探測器能否發出故障信號。

    5.5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用減光率為0.9dB/m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檢査探測器是否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用產品生產企業設定減光率(1.0dB/m〜10.0dB/m)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檢査探測器是否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用減光率為11.5dB/m的減光片遮擋光路,檢查探測器是否發出故障信號或火災報警信號。

    5.6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在採樣管最末端(最不利處)採樣孔加人試驗煙,檢查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是否在120s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5.7點型火焰探測器和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採用專用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在探測器監視區域內最不利處檢查探測器的報警功能,檢查探測器是否能正確響應。

    5.8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對可恢復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施加適當的推力,檢査其是否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5.9消防聯動控制器

    5.9.1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與火災報警控制器、所有輸入/輸出模塊及模塊控制的設備保持連接,斷開所有受控現場設備的控制連線,接通電源。

    5.9.2按GB16806檢查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內各類用電設備的控制、接收反饋信號(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信號)和顯示功能;使消防聯動控制器分別處於自動工作和手動工作狀態,檢査其狀態顯示,並按GB16806進行下列功能檢查並記錄:

    a)檢查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b)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各模塊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時,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能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c)使消防聯動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能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d)檢査消音、復位功能;

    c)檢查屏敝功能;

    f)使總線隔離器保護範圍內的任一點短路,檢查總線隔離器的隔離保護功能;

    g)使至少50個輸入/輸出模塊同時處於動作狀態(模塊總數少於50個時,使所有模塊動作),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的最大負載功能;

    h)檢查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5.9.3使消防聯動控制器的工作狀態處於自動狀態,按GB16806和設計的聯動邏輯關係進行下列功能檢查並記錄;

    a)按設計的聯動邏輯關係,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消防聯動控制器接收火災報警信號情況、發出聯動信號情況、模塊動作情況、受控設備的動作情況、受控現場設備動作情況、接收反饋信號(對於啟動後不能恢復的受控現場設備,可模擬現場設備啟動反饋信號)及各種顯示情況;

    b)檢查手動插入優先功能。

    5.10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

    按GB17429規定檢査其下列功能並記錄:

    a)使該區域內的一隻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能否在3s內正常接收和顯示;

    b)檢查消音、復位功能;

    c)檢查操作級別;

    d)對於非火災報警控制器供電的區域顯示器(火災顯示盤),還應檢査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和故障報警功能。

    5.11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5.11.1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保持可燃氣體探測器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相連接,接通電源。

    5.11.2按GB16808規定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査並記錄:

    a)檢査自檢功能和操作級別:

    b)使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與探測器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檢査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c)在故障狀態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檢査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是否在60s內發出報警信號;再使其他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檢查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再次報警功能;

    d)檢査消音和復位功能;

    e)使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與備用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和短路,檢査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f)檢查高限報警或低、高兩段報警功能;

    g)檢査報警設定值的顯示功能;

    h)使至少4隻可燃氣體探測器同時處於報警狀態(探測器總數少於4隻時,使所有探測器均處於報警狀態),檢査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最大負載功能;

    i)檢査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5.12可燃氣體探測器

    對探測器施加達到響應濃度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檢查探測器是否在30s內響應;再排除可燃氣體,檢査探測器是否在60s內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對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還應將發射器發出的光全部遮擋,檢査該探測器相應的控制器是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

    5.13消防電話

    在消防控制室與所有消防電話、電話插孔之間互相呼叫與通話;檢查總機是否能顯示每部分機或電話插孔的位置,呼叫鈴聲和通話語音是否清晰;檢査群呼、錄音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5.14消防應急廣播設備

    以手動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對所有廣播分區進行選區廣播,對所有共用揚聲器進行強行切換;檢査應急廣播是否以最大功率輸出;對擴音機進行全負荷試驗,檢査應急廣播的語音是否清晰。

    對接入聯動系統的消防應急廣播設備系統,使其處於自動工作狀態,然後按設計的邏輯關係,檢查應急廣播的工作情況,檢查系統是否按設計的邏輯廣播;使任意一個揚聲器斷路,檢査其他揚聲器的工作狀態是否受影響。

    5.15系統備用電源

    檢査系統中各種控制裝置使用的備用電源容量是否與設計容量相符;使各備用電源放電終止,再充電48h後,斷開設備主電源,檢査備用電源是否能保證設備工作8h,且滿足相應的標準及設計要求。

    5.16消防設備應急電源

    5.16.1切斷應急電源應急輸出時直接啟動設備的連線,接通應急電源的主電源。

    5.16.2按下列要求檢查應急電源的控制功能和轉換功能,並觀察其輸入電壓、輸出電壓、輸出電流、主電工作狀態、應急工作狀態、電池組及各單節電池電壓的顯示情況,做好記錄:

    a)手動啟動應急電源輸出,檢查應急電源的主電和備用電源是否不能同時輸出,且在5s內完成應急轉換;

    b)手動停止應急電源的輸出,檢查應急電源是否能恢復到啟動前的工作狀態;

    c)斷開應急電源的主電源,檢查應急電源是否發出聲提示信號,聲信號是否能手動消除;接通主電源,應急電源是否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d)給具有聯動自動控制功能的應急電源輸入聯動啟動信號,檢查應急電源是否在5s內轉入到應急工作狀態,且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是否不能同時輸出;輸入聯動停止信號,檢查應急電源是否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

    e)使具有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的應急電源處於自動控制狀態然後手動插入操作檢查應急電源是否有手動插入優先功能,同時檢査自動控制狀態和手動控制狀態指示情況。

    5.16.3斷開應急電源的負載,按下列要求檢查應急電源的保護功能並做好記錄:

    a)使任一輸出迴路保護動作,檢查其他迴路輸出電壓是否正常:

    b)使配接三相交流負載輸出的應急電源的三相負載迴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輸出,檢查應急電源是否能自動停止該迴路的其他兩相輸出,並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c)使配接單相交流負載的交流三相輸出應急電源輸出的任一相停止輸出,檢作其他兩相是否能正常工作,並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5.16.4將應急電源接上等效於滿負載的模擬負載,使其處於應急工作狀態,檢查其工作時間是否大於設計應急工作時間。

    5.16.5使應急電源充電迴路與電池之間、電池與電池之間連線斷開,檢查應急電源是否在100s內發出聲、光故障信號,聲故障信號是否能手動消除。

    5.17消防控制室圖型顯示裝置

    5.17.1操作顯示裝置使其顯示建築總平面圖.檢查總平面圖是否完整、淸晰。

    5.17.2操作顯示裝置使其顯示完整系統區域覆蓋模擬圖和各層平面圖,檢查圖中是否明確指示出報警區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設備的名稱和物理位置,顯示界面是否清晰。

    5.17.3使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分別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和聯動控制信號,檢查顯示裝置是否在3s內接收,並準確顯示相應信號的物理位置,是否能優先顯示火災報警信號相對應的界面。

    5.17.4使具有多個報警平面圖的顯示裝置處於多報警平面顯示狀態,檢查各報警平面是否能自動和手動查詢,是否有總數顯示,是否能手動插入使其立即顯示首火警相應的報警平面圖。

    5.17.5操作顯示裝置,檢查系統內各自消防設備的動態信息。

    5.17.6斷開顯示裝置與其連接的各消防設備連線,檢查顯示裝置是否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

    5.17.7使顯示裝置顯示故障或聯動界面,輸入火災報警信號.檢查顯示裝置是否能立即轉入火災報警界面的顯示。顯示裝置與城市遠程監控系統聯網時,應同時查看顯示裝置(可通過傳輸裝置)是否向遠程監控中心傳送信息的功能。

    5.17.8手動操作顯示裝置向遠程監控中心傳送信息的報警裝置,檢查其向遠程監控中心的手動報警功能和信息傳輸功能。

    5.18氣體滅火控制器

    5.18.1斷開氣體滅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接通電源。

    5.18.2給氣體滅火控制器輸入設定的啟動控制信號,檢查控制器是否有啟動輸出,是否發出聲、光啟動信號。

    5.18.3輸入啟動設備啟動的模擬反饋信號,檢查氣體滅火控制器是否在10s內接收並顯示。

    5.18.4檢查氣體滅火控制器的延時吋間是否在0s〜30s內可調。

    5.18.5使氣體滅火控制器處於自動控制狀態,再手動插入操作,檢査手動插入操作的優先功能。

    5.18.6按設計控制邏輯操作控制器,檢查設計的邏輯功能是否得到滿足。

    5.18.7檢查氣體滅火控制器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送的反饋信號是否正確。

    5.19防火捲簾控制器

    5.19.1使防火捲簾控制器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火災探測器、卷門機連接,接通電源。

    5.19.2手動操作防火捲簾控制器的按鈕,檢查防火捲簾控制器是否能向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防火捲簾啟、閉和停止的反饋信號。

    5.19.3檢查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捲簾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災報警信號後,是否能控制防火捲簾自動關閉到中位處停止;接收到二次報警信號後,是否能控制防火捲簾繼續關閉至全閉狀態。

    5.19.4檢查用於分隔防火分區的防火捲簾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區內任一組火災報警信號後,是否能控制防火捲簾到全關閉狀態。

    6報廢

    6.1報廢條件

    6.1.1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可燃氣體探測器中氣敏元件、光纖產品中雷射器件的使用壽命不超過5年。生產企業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規定產品的預期使用壽命。

    6.1.2產品達到使用壽命時一般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對所有達到使用壽命的產品每年逐一按本標準維修檢測要求和接入復檢要求進行檢測,並進行系統性能測試,所有檢測結果均應合格。並應每年抽取系統中的火災探測器,進行下述試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a)感煙類火災探測器,抽取4隻,按GB4715進行SH1和SH2試驗火的火災靈敏度試驗;

    b)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抽取4隻,按GB4716進行響應時間和動作溫度試驗;

    c)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抽取2隻,按GB16280進行動作性能試驗;

    d)線型光纖感溫火災探測器,抽取2隻,按GB/T21197進行動作性能試驗;

    e)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抽取4隻,按GB15631進行火災靈敏度試驗。

    6.1.3產品未達到使用壽命但符合下列條件時,應報廢:

    a)產品不能正常工作,且無法進行維修;

    b)感煙類火災探測器不能標定到生產企業規定的響應閾值範圍內,且在GB4715規定的SH1和SH2試驗火結束前未響應;

    c)感溫類火災探測器在環境溫度達到GB4716規定的該類型探測器響應時間上限值或動作溫度上限值時未響應;

    d)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的火災靈敏度不符合GB15631的要求。

    6.2報廢處理

    6.2.1產品的報廢處理參見國務院第551號令《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建立並保持產品報廢處理程序,做好報廢處理記錄。

    6.2.2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按GBZ122要求進行報廢。使用單位及個人不得任意棄置離子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將報廢的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按進貨渠道退回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廠商或者他們的委託回收單位。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回收後,應將報廢的放射源集中收集到專用的放射性廢棄物容器中,然後集中送往國家指定的廢物庫(場)存放或處置。放射性廢棄物容器及其暫存處應有電離輻射警示標誌。

    6.2.3電池的報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附:文件全部內容

責任編輯:李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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