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固廢網訊:北極星固廢網獲悉,安徽省發改委發布《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徵求意見稿,到2020年底,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佔無害化處理總能力的50%以上,其中東部地區達到60%以上,規劃近期新(擴)建垃圾焚燒發電廠35座,遠期新(擴)建垃圾焚燒發電廠30座,合計總投資約231.22億人民幣,全文如下:
為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科學有序推進我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現將《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時間自2019年11月18日至11月29日止。提出意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郵寄地址:合肥市濱湖新區中山路1號1號樓省發展改革委環資處,郵政編碼:230091,電話:0551-62601839,信封上註明「徵求意見」字樣。
二、電郵方式。將書面意見發送至ahsfgwhzc@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2019.11.20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修改無修訂.doc
《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
前 言
2016年10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作的意見》(建城【2016】227號)中明確提出:「各地要充分認識垃圾焚燒處理工作的緊迫性、重要性和複雜性,提前謀劃,科學評估,規劃先行,加快建設,儘快補上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短板」,「將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建設作為維護公共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重點」,「加強區域統籌,實現焚燒設施共享」等。
2016年12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十三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發改環資【2016】2851號),規劃中明確指出「加快處理設施建設、加大存量垃圾治理力度、推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與無害化處理、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等主要任務。
2017年12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原環境保護部、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規〔2017〕2166號)明確指出:按照「十三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等要求,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地區省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明確建設目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統籌推進項目建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指導各地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工作,積極推進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落地,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提高生態文明建設水平。省發展改革委委託安徽省城建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編制《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中長期專項規劃(2019-2030年)》(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編制過程中,省發展改革委和規劃編制組對近幾年安徽省生活垃圾處理的新情況和發展趨勢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並結合國家、省關於資源能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人居環境的各項法規、政策以及有關行業標準和規範,考慮適應我省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生活垃圾處理工作需要,確定了《規劃》編制內容,科學合理確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與選址,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的目標。
《規劃》頒布後,請各市、縣(區)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材料寄至主編單位:安徽省城建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環境與河湖研究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花園大道9號安徽省城建設計研究院三樓環境與河湖研究院;郵編:230051;郵箱:102309183@qq.com;電話:0551-62872417)。
第一章 總 則
1.1 規劃編制背景
垃圾焚燒發電是垃圾處理的基本方式之一,同時也是可再生能源創造的途徑之一,是資源綜合運用和循環經濟的組成部分。垃圾焚燒發電作為一個行業和產業,近年來在我國得到了很大的發展。針對垃圾焚燒發電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等相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我省積極貫徹國家及部委相關文件的要求,近年來,我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明顯加快,處理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有了較大改善。但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設施處理能力總體不足,存在超負荷運行現象。傳統的無害化填埋方式已經不能滿足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在實踐中存在佔用土地資源、汙染地下水等環境隱患。採用焚燒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具有節約土地,資源化、無害化程度高,可以產生一定經濟效益等特點,是發達國家普遍採用、我國鼓勵和優先支持的處理方式,是我省當年和今後一個時期處理生活垃圾的有效途徑,對於改善全省環境質量,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節約土地和能源具有重要意義。
1.2 規劃指導思想和原則
1.2.1 規劃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提升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積極引進推廣先進、成熟的垃圾焚燒發電技術,採取政府引導、企業經營、市場化運作的建設運營機制,統一規劃、科學選址、合理布局、分步實施,加快全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處理能力和水平,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推進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跨越作出貢獻。
1.2.2 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注重可操作性。
從安徽省各市縣垃圾無害化處理現狀出發,根據城市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環境衛生實際情況,統一規劃,合理確定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規模和技術路線,綜合協調布局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統籌安排建設項目,實現垃圾無害化處理的全覆蓋,充分體現前瞻性和與時俱進,使規划具有實際性和可操作性,各市縣可有序推進焚燒設施建設。
2.科學選址,分步實施。
遵循安全、環保、經濟、合理的原則,選址要符合城鎮總體發展規劃,要儘量遠離生態保護的紅線區域,不能建在生態保護紅線以內。在科學選址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全省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建設,提升處理能力和水平。
3.統籌規劃,強化管理。
規劃應結合安徽省各市縣區域位置布局、生活垃圾量等因素統籌規劃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布局,可考慮推動共建共享,統籌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規劃布局,實現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區域共享性。同時,設施布局應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同步,提前謀劃,規劃先行,學習借鑑國內外先進適用技術,加大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汙染防治和改造升級力度,加強運營管理和監督,保證無害化處理設施安全、大標、穩定運行。
4.政府引導,市場運作。
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運營模式應多樣化,按照政府引導、企業經營、市場化運作的建設運營思路,強化政府責任,加大財政投入,完善政策措施,鼓勵各類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垃圾無害化設施,調動社會資本和專業企業建設管理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的積極性。
1.3 規劃目標
1.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思想,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在做好環保、選址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前提下,在地級城市及人口密集、經濟條件較好的縣城穩步推進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優先支持跨行政區域的縣(市、區)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重點提高生活垃圾處理水平,系統解決全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2.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燒處理佔比,「十三五」期間,嚴格按照《安徽省「十三五」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要求,分年度制定計劃,確保完成規劃目標任務。到2020年底,全省城市不可回收類垃圾焚燒處理比率達60%以上,並應做到逐年提高垃圾焚燒處理比率的目標要求。
3.加快推進全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提升運營管理水平,規劃到2030年,全省生活垃圾清潔焚燒技術進一步提高,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目標。
1.4 規劃依據
1.4.1 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設部令第146號[200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1992]
《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推進城市汙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計投資[2002]1591號
《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
《關於印發<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導意見>的通知》建城[2011]236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1]7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2016-2020年)》
《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5號)
《「十三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發改環資[2016]2851號)
《「十三五」安徽省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皖發改環資規〔2017〕13號)
《生物質能發展「十三五」規劃》
《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作的意見》
《關於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
1.4.2 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範》GB 50337-2003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監管標準》
《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
《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2001]213號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範》CJJ 90-2009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
1.5 規劃範圍和期限
1.5.1 規劃範圍
本次規劃範圍為安徽省行政區域範圍全境,包括全省16個地級市、6個縣級市、55個縣、44個縣級區和946個建制鎮等。
1.5.2 規劃期限
本規劃期限為2019—2030年。並以2018年作為基準年。
近期為2019—2020年,
遠期為2021—2030年。
第二章 安徽省概況及上位規劃解讀
2.1 安徽省概況
2.1.1 地理位置
安徽省,簡稱皖,省會合肥市,位於中國大陸東部,介於東經114°54′-119°37′,北緯29°41′-34°38′之間,公元1667年因江南省東西分置而建省。得名於「安慶府」與「徽州府」之首字。
地處長江、淮河中下遊,長江三角洲腹地,居中靠東、沿江通海,東連江蘇、浙江,西接湖北、河南,南鄰江西,北靠山東,東西寬約450公裡,南北長約570公裡,土地面積13.94萬平方公裡,佔全國的1.45%。地跨長江、淮河、新安江三大流域,長江流經安徽境內約400公裡,淮河流經省內約430公裡,新安江流經省內242公裡。將全省分為淮北平原、江淮丘陵、皖南山區三大自然區域。境內巢湖是全國五大淡水湖之一,面積800平方公裡。
2.1.2 自然條件
安徽省在氣候上屬暖溫帶與亞熱帶的過渡地區。在淮河以北屬暖溫帶半溼潤季風氣候,淮河以南屬亞熱溼潤季風氣候。其主要特點是:季風明顯,四季分明,春暖多變,夏雨集中,秋高氣爽,冬季寒冷。安徽又地處中緯度地帶,隨季風的遞轉,降水發生明顯季節變化,是季風氣候明顯的區域之一。
2.1.3 行政區劃及歷史沿革
安徽省建省始於清康熙六年七月甲寅(1667年8月30日),由江南省分治而建,安徽省名由明清時期的安慶府、徽州府兩個府的首字合成。簡稱「皖」,以古皖國為名。
1952年8月7日,撤銷皖南、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合併成立安徽省。8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仍實行省、省轄市(專區,後稱行署)、縣(專轄市)又稱縣級市三級管理體制。
截至2017年底,安徽共有16個省轄市(地級市),6個縣級市,55個縣,44個市轄區,縣(市)中包含廣德縣、宿松縣2個安徽試點省直管縣(市)。1249個鄉鎮【其中946個鎮,303個鄉(7個回族鄉,1個回族滿族鄉,1個畲族鄉)】。
2.2《「十三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1.規劃範圍
包括全國(港澳臺地區除外)所有設市城市、縣城及建制鎮。
2.規劃期限:2016-2020年。
3.主要目標
——到2020年底,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建成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其他設市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縣城(建成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0%以上,建制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70%以上,特殊困難地區可適當放寬。
——到2020年底,具備條件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建成區)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建制鎮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全覆蓋。
——到2020年底,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佔無害化處理總能力的50%以上,其中東部地區達到60%以上。
4.主要內容
規劃中提出加快處理設施建設。加快現有設施的改造升級,逐步縮小地區間生活垃圾處理水平差距。經濟發達地區和土地資源短缺、人口基數大的城市,優先採用焚燒處理技術,減少原生垃圾填埋量。建設焚燒處理設施的同時要考慮垃圾焚燒殘渣、飛灰處理處置設施的配套。鼓勵相鄰地區通過區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設焚燒殘渣、飛灰集中處理處置設施。衛生填埋處理技術作為生活垃圾的最終處置方式,是各地必須具備的保障手段,重點用於填埋焚燒殘渣和達到豁免條件的飛灰以及應急使用。
5.規劃解讀:
「十二五」以來,在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各地加大資金投入,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垃圾收運體系日趨完善,處理設施數量和能力快速增長,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顯著提高。但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國城鎮生活垃圾產量仍在快速增長,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和水平仍相對不足,大部分建制鎮的生活垃圾難以實現無害化處理,且垃圾焚燒處理比例有待提高。
本次「十三五」規劃繼續加大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建設,提升運營管理水平,拓展服務範圍,加快垃圾收運處理領域的市場化進程,推進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提高資源化利用水平,最終實現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2.3《「十三五」安徽省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1.規劃範圍
本次規劃包括全省16個地級市、6個縣級市、55個縣、44個縣級區和946個建制鎮。
2.規劃期限為2016-2020年;規劃基準年為2015年。
3.規劃目標
到2020年,總目標是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規劃期末建成經濟可行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系統和完善的監督管理體系,各項信息公開透明,面向全社會。
4.規劃解讀:
「十三五」安徽省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中明確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生活垃圾焚燒比例、以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及資源化利用率等相關指標,為本次規劃提供編制原則和目標。
第三章 生活垃圾處理現狀及分析
3.1 生活垃圾處理現狀
近年來,安徽省高度重視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加快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步伐。截至2018年底,全省建成生活垃圾處理設施89座,日處理垃圾能力達42080噸。其中:生活垃圾焚燒廠35座,日處理垃圾能力22360噸。垃圾焚燒比例佔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的53.1%,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有了較大提升。
圖3-1 安徽省已建成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分布圖
3.2現狀分析
1.生活垃圾的處理能力不能滿足全省城鄉一體化條件下生活垃圾全量處理的需求,且未實現區域性統籌的處理設施布局,基本處於市縣自建處理的格局,造成處理設施規模普遍偏低、運營成本偏高的問題。
2.環衛基礎設施的「鄰避」是世界性問題,公眾對於把公廁、垃圾收集設施、垃圾處理設施建在自家後院普遍持反對態度,一些反對垃圾焚燒的人士對「二噁英」過度負面宣傳,使得「二噁英」被妖魔化。另一方面,由於政府信息公開度不夠、公民參與度不夠,公眾對垃圾焚燒缺乏科學認識,對政府和企業的信任缺失,由此造成居民的不理解甚至是誤解,公眾因項目選址問題、環保問題等產生群體上訪事件,使得垃圾焚燒發電項目難以落地。
3.目前安徽省垃圾焚燒比例佔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的53.1%,填埋處理仍然佔有相當大的比例,隨著城鄉一體化工作逐步順利推進,鄉鎮和農村生活垃圾將全部納入統一的收運體系,各市縣垃圾量處理將顯著增加,將造成填埋場設計服務年限縮短。其次焚燒產生的飛灰目前沒有相應的處理設施,選址新建飛灰填埋場較為困難的地方,飛灰豁免進入填埋場進行分區填埋,也大大縮短垃圾填埋場的使用壽命。
4.目前,安徽省生活垃圾處理基本由各縣市自行主導,未從全省層面進行區域統籌、打破行政壁壘,宜出臺生態補償政策,以便於推動地方和區域經濟之間的協調互動,能夠在更大範圍實現處置設施合理布局和處理方式的調整,從而提高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四章 發展預測
4.1 人口預測
本次規劃範圍為安徽省行政區域範圍全境,規劃預測人口數據採用《安徽省城鎮體系規劃(2011—2030年)》中預測的規劃人口和城鎮化率。
4.2 生活垃圾產量預測
《安徽省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試行)》(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3年9月)提出鎮區人均生活垃圾產生量0.7-1.2千克/人•日,農村人均生活垃圾產生量0.5-0.7千克/人•日;當無實測數據時生活垃圾人均產生量可參考取。根據安徽省實際情況,預測到2020年人均垃圾量城市(城鎮)人均取1.0千克/人日,農村取0.5千克/人日。
根據《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範》(CJJ/T 47-2016),生活垃圾高峰期變化係數基本維持在1.3~1.5之間,因此本次規劃垃圾高峰期係數按1.4計算,則本次規劃安徽省2020年日高峰期的垃圾產量為74200噸/日。
第五章 生活垃圾處理方案規劃
5.1 生活垃圾處理技術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方法是指用物理、化學等處理方法,將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目的。目前,最常採用的處理方法就是填埋處理或焚燒。
5.1.1 衛生填埋
衛生填埋是現今生活垃圾最常用的處理方式,技術難度相對較低,且安全實用。但填埋處理的佔地面積大,填埋場選址困難,考慮到交通、水文、地質、地形等因素,許多城市甚至近郊也很難找到合適的場址。而且填埋場地下部分如處理不當,容易造成水體和土壤汙染,其次填埋場還有一個難題是滲濾液的處理,隨著《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物控制標準》(GB16889-2008)的實施,對滲濾液處理後各種汙染物的排放濃度作了更加嚴格的限制,處理成本大幅增加。
儘管衛生填埋做到了無害化處理,但是減量化有限,目前,發達國家正在逐漸減少原生垃圾的填埋量,《「十三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中也提出:到2020年底,具備條件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建成區)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
5.1.2 焚燒
垃圾焚燒即通過適當的熱分解、燃燒、熔融等反應,是垃圾經過高溫下的氧化進行減容,成為殘渣或者熔融固體物質的過程,垃圾焚燒設施必須配有煙氣處理設施,防止重金屬、有機類汙染物等再次排入環境介質中。垃圾焚燒產生的熱量還可以併網發電,可以達到廢物資源化的目的。焚燒的垃圾減量效果可達到80%-90%,是垃圾減量和資源回收的常用方法。垃圾焚燒技術作為一種以燃燒為手段的垃圾處理方法,經過近百年的開發、實踐、發展,焚燒技術日趨成熟,並有了相應的技術規範、環保規範,但焚燒設施建設投資相對較高。
綜上所述,由於能源、土地資源日益緊張,填埋場佔地大,廠址選擇困難,環境較差,造成附近土地投資價值下降,焚燒處理並利用餘熱發電比例逐漸增多,垃圾焚燒可有效的節省用地。
安徽省根據生活垃圾特點、增長趨勢以及城市總體規劃需要,生活垃圾的處理宜採用焚燒的方式為主,實現生活垃圾處理模式由「填埋為主」向「焚燒為主,填埋為輔」的轉變,不變提高安徽省生活垃圾處理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對安徽中的城鎮建設起到積極的貢獻。
第六章 規劃布局
6.1 布局原則
按照「科學統籌、區域共享」的原則,從處理設施服務範圍、垃圾產生量、運距、環境保護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與分析,同時兼顧現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提標改造或者升級淘汰等,科學、經濟地對全省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進行總體布局,本次規劃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布局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全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以現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為基礎,根據各市縣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建設進度、垃圾量規模及處理需求等合理補充;
2.對新增垃圾焚燒發電廠,建議單條生產線處理規模不宜低於300噸/天,對於垃圾產量少的區域,宜按照鄰近市縣統籌布局的原則。處理設施選址宜位於現有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附近,實現垃圾的集中處置,便於後期循環經濟產業園區的構建。
3.人口相對集中、垃圾量大、地勢平坦、交通便利的市縣,宜優先採用焚燒處理技術。
4.根據環保要求,考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檢修等狀況,應完善應急處理設施以及焚燒廠配套滲濾液處理、飛灰、爐渣處置設施等建設。
6.2 規劃布局
基於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現狀分布,結合行政區劃特點,規劃在安徽省新(擴)建焚燒發電廠65座。
6.2.1 近期(2019-2020年)
本次規劃預測安徽省2020年日高峰期的垃圾產量為74200噸/日,按照垃圾焚燒處理比率達60%以上,規劃預測2020年垃圾焚燒處理設施規模應為44520噸/日,現狀實際建成規模為22360噸/日,規劃建議2019-2020年應新(擴)建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的規模為22160噸/日。
根據安徽省實際情況和各地市建設進度,本次規劃新(擴)建項目35個,總規模為25250噸/日,如若建成後,2020年底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燒處理的比率約為64.2%。
6.2.2 遠期(2021—2030年)
本次規劃遠期新(擴)建項目30個,總規模為18500噸/日,遠期規劃建議結合安徽省人口及垃圾量實際情況,各縣市應充分論證項目建設的規模和選址,鼓勵跨區域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模應經濟合理。
6.3 規劃建設選址要求
1.選址需符合本地區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與現有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規劃、可再生能源規劃等做好銜接,符合與「三區三線」配套的綜合空間管控措施要求,滿足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以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2.廠址選擇應綜合考慮垃圾焚燒廠的服務區域、服務區的垃圾轉運能力、運輸距離、預留發展等因素;
3.廠址應儘量遠離生態紅線,選擇在生態資源、地面水系、機場、文化遺址、風景區等敏感目標少的區域;
4.廠址應滿足工程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不應選在發震斷層、滑坡、泥石流、沼澤、流沙及採礦陷落區等地區;
5.廠址不應受洪水、潮水或內澇的威脅;必需建在該地區時,應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其防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有關規定;
6.廠址與服務區之間應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條件;
7.廠址選擇時,應同時確定灰渣處理與處置的場所;
8.廠址應有滿足生產、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汙水排放條件;
9.廠址附近應有必需的電力供應。對於利用垃圾焚燒熱能發電的垃圾焚燒廠,其電能應易於接入地區電力網;
10.對於利用垃圾焚燒熱能供熱的垃圾焚燒廠,廠址的選擇應考慮熱用戶分布、供熱管網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性等因素。
除國家及地方法規、標準、政策禁止汙染類項目選址的區域外,以下區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1.城市建成區;
2.環境質量不能達到要求且無有效削減措施的區域;
3.可能造成敏感區環境保護目標不能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區域。
同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 27-2012)中要求:焚燒處理設施汙染源距離居民點等區域應大於0.3km。《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08】82號)中提到:「根據正常工況下產生惡臭汙染物(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等)無組織排放源強計算的結果並適當考慮環境風險評價結論,提出合理的環境防護距離,作為項目與周圍居民區以及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控制間距,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新改擴建項目環境防護距離不得小於300米」。
6.4 規劃重點任務
6.4.1 加強焚燒設施選址管理
加強項目規劃選址。焚燒設施選址應符合相關政策和標準的要求,並重點考慮對周邊居民影響、配套設施情況、垃圾運輸條件及灰渣處理的便利性等因素。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單列,併合理安排必要的配套項目建設用地。加強區域統籌,實現焚燒設施共享,不鼓勵建設處理規模小於300噸/日的焚燒處理設施。鼓勵利用現有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改建或擴建焚燒設施。
擴大設施控制範圍。可將焚燒設施控制區城分為核心區、防護區和綬衝區。核心區的建設內容為焚燒項目的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生產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佔地面積按照《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要求核定。防護區為園林綠化等建設內容,佔地面積按核心區周邊不小於300米考慮。
6.4.2 建設高標準清潔焚燒項目
選擇先進適用技術。遵循安全、可靠、經濟、環保原則,以垃圾焚燒鍋爐、垃圾抓斗起重機、汽輪發電機組、自動控制系統、主變壓器為主設備,綜合評價焚燒技術裝備對自然條件和垃圾特性的適應性、長期運行可靠性、能源利用效率和資源消耗水平、汙染物排放水平。應根據環境容量,充分考慮基本工藝達標性、設備可靠性以及運行管理經驗等因素,優化汙染治理技術的選擇,汙染物排放應滿足國家、地方相關標準及環評批覆要求。
推進產業園區建設。積極開展靜脈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產業園區、靜脈特色小鎮等建設,統籌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餐廚垃圾等不同類型垃圾處理,形成一體化項目群,降低選址難度和建設投入。優化配置焚燒、填埋、生物處理等不同種類處理工藝,整合滲濾液等汙染物處理環節,實現各種垃圾在園區內有效治理,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
嚴控工程建設質量。生活垃圾焚燒項目建設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範》等相關標準規範以及地方標準的要求,落實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技術措施及工作程序。項目建設各方要正確處理質量與進度、成本之間的關係,合理控制項目成本和建設周期,實現專業化管理,文明施工。嚴禁通過降低工程和採購設備質量、縮短工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惡意降低建設成本。
加強飛灰汙染防治。在生活垃圾設施規劃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飛灰處置出路。鼓勵跨區城合作,統籌生活垃圾焚燒與飛灰處置設施建設,並開展飛灰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飛灰產生、利用和處置的執法監管。
6.4.3 提高設施運行水平
集中開展整治工作。結合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考核評價工作,對現有垃圾焚燒廠的技術工藝、設施設備、運行管理等集中開展專項整治。焚燒爐必須設置煙氣淨化系統並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對未按照《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要求開展在線監測和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的焚燒廠,應及時整改到位,並通過企業網站、在廠區周邊顯著位置設置顯示屏等方式對外公開在線監測數據,接受公眾監督。對於不能連續穩定達標排放的設施,要及時停產整頓,認真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採取針對性措施予以解決。對於生產使用中的問題,要按照《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規程》要求,嚴格控制燃燒室內焚燒煙氣的溫度、停留時間與氣流擾動工況,設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劑噴入裝置,有效去除煙氣中的汙染物。對於設備老化和工藝落後問題,要儘快組織實施改造,保證設施達標排放。對整治後仍不能達標排放的設施,依法進行關停處理。對故意編造、篡改排放數據的違法企業,依法加大處罰力度。
實施精細化運行管理。加強對垃圾焚燒過程中煙氣汙染物、惡臭、飛灰、滲濾液的產生和排放情況監管,控制二次汙染。落實運行管理責任制度和應急管理預案,明確突發狀況上報和處理程序,有效應對各種突發事件。建立清潔焚燒評價指標體系,加強設備壽命期管理,推行完好率、合格率與投入率等指標管理,推進節能減排與能源效率管理,達到適宜的水利用率、廠用電率、物料消耗量和能源效率,有效實現碳減排。
構建「鄰利型」服務設施。在落實環境防護距離基礎上,面向周邊居民設立共享區域,因地制宜配套綠化、體育和休閒設施,實施優惠供水、供熱、供電服務,安排群眾就近就業,將短期補償轉化為長期可持續行為,努力讓垃圾焚燒設施與居民、社區形成利益共同體。變「鄰避效應」為「鄰利效益」,實現共享發展。
6.4.4 創新方式,全面加強監管
嚴格招投標管理。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嚴格設定投資建設運行處理企業的技術、人員、業績等條件。培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鼓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失信懲戒和黑名單制度,鼓勵和引導專業化規模化企業規範建設和誠信運行。對於中標價格明顯低於預期的企業要給予重點關注,加大監管頻次。對於中標企業惡意違約或不能履約的情況,依照特許經營合同或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嚴厲的經濟懲罰或行政處罰,必要時終止特許經營合同。
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全過程、多層級風險防範體系,杜絕違法排放和造假行為。焚燒廠運行主體要向社會定期公布運行基本情況,公示汙染物排放數據,接受公眾監督。通過駐場監管、公眾監督、經濟槓桿等手段進行監管,採用信息化、網際網路+、開發APP等方式實現全過程監管。加強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管理信息系統上報工作,所有規劃、在建和運行的焚燒項目情況必須將相關信息錄入系統並及時更新。強化設施運行監管,按照《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監管標準》和《生活垃圾焚燒廠評價標準》要求,完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考核評價工作。要積極開展第三方專業機構監管,提高監管的科學水平。
第七章 環境保護措施
7.1 環境保護標準
7.1.1 廢氣排放標準
從打造清潔城市的需要出發,在可靠和穩定處理垃圾的同時,必須嚴格環保標準,降低汙染物排放濃度。垃圾焚燒爐技術指標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中要求。
註:1)本表規定的各項標準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含11%O2的幹煙氣為參考值換算。
2)Hg、Cd+Tl、Pb+Cr等其他重金屬、二噁英類為測定均值。
7.1.2 廢水排放標準
廢水回用的,須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控制標準》(GB16889-2008)要求,回用於循環冷卻系統的,須同時滿足《城市汙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2005)中「敞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補充水」水質標準;回用於綠化和道路的,須同時滿足《城市汙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GB/T18920-2002)中城市綠化和道路清掃水質標準。
接入城鎮汙水處理廠處理的,通過汙水管網或採用密閉輸送方式送至採用二級處理方式的城市汙水處理廠處理,應滿足以下條件:(a)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後,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汙染物濃度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GB16889)表2規定的濃度限值要求;同時達到《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表4三級標準及汙水處理廠接管標準。(b)城市二級汙水處理廠每日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總量不超過汙水處理量的0.5%;(c)城市二級汙水處理廠應設置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專用調節池,將其均勻注入生化處理單元;(d)不影響城市二級汙水處理廠的汙水處理效果。
滲瀝液主要來自主廠房的垃圾池、卸料大廳的地面衝洗水和垃圾車洗車水,滲瀝液經收集後統一輸送至配套滲瀝液處理站處理,滲瀝液處理設施的建設應滿足《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規範》(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等標準的相關要求。
7.1.3 噪聲控制標準
廠內的噪聲治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噪聲執行的是《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2、3類標準。即圍牆1米處噪聲級限度:白天≤65dB(A),夜間≤55dB(A)。對建築物的直達聲源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範》(GB/T 50087-2013)的有關規定。最終噪聲控制標準以環評批覆的限值為準。
7.1.4 惡臭控制標準
所散發的惡臭汙染物濃度滿足《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1993)中廠界濃度二級標準值。最終惡臭排放標準以環評批覆的限值為準。
7.2 汙染物治理措施和控制方案
7.2.1 廢氣治理
焚燒爐煙氣出口溫度850~950℃,煙氣在850℃以上溫度停留時間不少於2s,焚燒爐渣熱灼減率≤5%,焚燒爐出口煙氣中含氧量6~12%。符合《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焚燒爐技術性能要求。
煙氣採用「SNCR爐內脫氮+半乾法脫酸+幹法噴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塵」對煙氣進行治理,所排煙氣各汙染物濃度可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要求。
二噁英防治措施採用燃燒控制技術,合理控制助燃空氣的風量、溫度和注入位置,爐溫控制在850℃~950℃之間,煙氣停留時間不小於2秒,O2濃度不少於6%。項目布袋除塵器入口處的煙氣溫度低於200℃,在布袋除塵器入口前煙道設置活性炭噴射裝置,在布袋除塵器上形成「活性炭肺」對二噁英進行吸附;活性炭吸附的二噁英被布袋除塵器捕獲並作為飛灰排出。最終二噁英排放濃度滿足歐盟標準。
7.2.2 廢水治理
焚燒廠區排水採用雨汙分流制。各生產廢水均全部回用,不外排。
焚燒廠區產生的垃圾滲濾液和垃圾車輛、垃圾卸料平臺衝洗廢水經收集後送至滲濾液處理站處理。經處理後的達到《城市汙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中「敞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補充水」標準後在回用至冷卻塔補水,不外排。
7.2.3 噪聲治理技術措施
(1)施工期噪聲治理
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尤其對噪聲大的施工設備的作業時間的安排,是避免設備噪聲擾民的必要措施。
高噪音設備安裝位置要遠離人集中區,並採取適當聲屏障(如綠化帶)以降低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2)運行期噪聲治理
採用工藝先進、噪聲小的機械設備,設備採購合同中提出設備噪聲的限制要求,從噪聲源頭控制。
主廠房合理布置,噪聲源相對集中,控制室、操作間採用隔音的建築結構。
總圖合理布局並加強廠區綠化,充分利用廠內建築物的隔聲作用,利用綠化帶降低噪聲,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車輛產生的噪聲,可以通過加大車輛行駛管理力度,如限制鳴笛和車速來降低交通噪聲。
7.2.4 惡臭控制措施
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惡臭汙染主要採用控制和隔離的方法,常用的措施包括:(1)採用封閉式的垃圾運輸車;(2)在垃圾焚燒廠主廠房卸料平臺的進出口處設置風幕門;(3)在垃圾貯坑上方抽氣作為助燃空氣,使貯坑區域形成負壓,以防惡臭外溢;(4)定期清理在貯坑中的陳垃圾;(5)設置自動卸料門,使垃圾貯坑密閉化。(6)垃圾貯坑中設置旁通管,處理事故及緊急狀態排風要求。
7.2.5 爐渣、飛灰
焚燒產生的主要固體廢棄物為垃圾經焚燒後產生的殘渣、除鐵器除下的廢金屬、煙氣處理系統捕捉下的飛灰等,對於上述固體廢棄物可採用以下控制措施:
(1)垃圾經焚燒後,汙染物被徹底消除,灰渣中不含有有機物質,設計將爐渣進行綜合利用。
(2)餘熱鍋爐及煙氣處理系統產生的飛灰為危險廢物,不能與灰渣混合處理,由密閉車輛運送至指定地點無害化處置。
(3)除鐵器除下的廢金屬打包後裝車送到有關物資回收部門銷售,綜合利用。
第八章 投資匡算
根據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標準規範,參考國內及安徽省相關工程經驗,2019—2030年安徽省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總投資234.5億元,其中:2019—2020年總投資126.16億元。2021—2030年總投資105.06億元。
第九章 規劃保障措施
9.1 強化規劃約束
牢固樹立規劃先行理念,對於列入規劃的垃圾焚燒發電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各地政府要將項目布局與用地納入新一版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銜接,公開相關信息。根據焚燒廠服務區域現狀和預測的垃圾產生量,適度超前確定設施處理規模,推進區域性垃圾焚燒飛灰配套處置工程建設。選擇以垃圾焚燒發電作為主要處理方案的地區,要提出垃圾處理的其他備用方案。
9.2 明確責任分工
項目實行屬地管理,各地政府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負主體責任。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垃圾焚燒發電處理設施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用地的審核批覆,做好相關用地保障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能源部門負責垃圾焚燒發電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或核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管理,分年度制定實施計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垃圾焚燒發電環境影響評價,監管汙染物排放。社會單位和公眾是產生垃圾的責任主體,要樹立節約觀念,減少垃圾產生,依法依規參與焚燒廠規劃建設運行監督。
9.3 強化政策支持
優先安排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用地計劃指標,確保項目落地,併合理安排必要的配套項目建設用地。進一步科學制定補貼標準,分析項目投資與運行費用,考慮建設期和成本變化等因素以及煙氣、滲濾液和灰渣的處理要求,以合理價格水平的垃圾處置費支持垃圾焚燒項目,合理確定補貼費用。簡化垃圾焚燒發電企業電費結算手續及流程,縮短電費結算周期,提高資金運營效率。實行稅費優惠政策,鼓勵參照秸稈發電項目在土地使用稅等稅費方面的優惠政策,明確垃圾發電項目的減免優惠。合理確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收費標準,加大徵收力度,確保垃圾處置費徵收到位,並全部專項用於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9.4 加強宣傳引導
依託AAA級垃圾焚燒廠等標杆設施,在保證正常安全運行基礎上,完善公眾參觀通道,開展宣傳教育基地建設,向社會公眾開放,定期組織中小學生參觀學習,形成有效的交流、宣傳和諮詢平臺。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引導全社會客觀認識生活垃圾處理問題,凝聚共識,營造良好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