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法院告訴你,
堅決拒絕毒品,不要做下一個羽凡
昨天上午有娛樂消息彈出
「陳羽凡吸毒被抓」
小編一臉驚慌失措,
趕緊上網搜索,
羽凡所屬巨匠公司已經闢謠稱:
陳羽凡先生專注於創作···
還好還好,一場虛驚,
但小編還沒坐定,
這個闢謠聲明就被打臉,
下午13:44分,
「平安石景山」公號在娛樂圈投下重磅
······
娛樂圈是炸開了花
隨後,羽凡的好友搭檔胡海泉在微博上連發的10個
為什麼,
很不理解陳羽凡為什麼吸毒,
也很失望他會吸毒。
其實人生哪有過不去的坎,遇到困難,朋友家人永遠是你最堅實的依靠,為什麼要靠毒品來麻痺自己,做「錯到極致的事情」。
通報中顯示,陳某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吸毒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因此,對於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於屢教不改的,可以按國家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非法持有毒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吸毒持毒固然違法可惡,但販賣毒品更要嚴厲打擊。昨日,信陽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販賣毒品案····
時值第五個「12·4」國家憲法日來臨之際, 11月28日,信陽市普法辦、信陽中院聯合開展憲法主題公眾開放日活動。30餘名市直單位普法專幹及信陽學院法律愛好者協會的學生們受邀參加活動,旁聽中院刑一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尚某涉嫌販賣毒品案一審庭審全程,近距離了解法院審判工作,為他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
庭前,案件承辦人向旁聽人員發放檢察院起訴書,便於其深入了解基本案情。隨著法槌敲擊聲,審判長宣布開庭,在合議庭主持下,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訴等庭審環節井然有序進行,旁聽人員仔細聆聽,還不時做著記錄。
庭審結束後,大學生們及普法專幹們紛紛與審判人員交流,「這是第一次來法院旁聽法官審案子,終於知道案件審理的程序,今天現場學法律知識了!」、「被告人是個80後,這麼年輕,是毒品讓他迷失了自己,我們要引以為鑑,堅決抵製毒品!」。
販毒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 [2]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近年來,信陽中院不斷加大司法公開力度,連續四年舉辦憲法主題宣傳活動,邀請社會各界參觀法院、旁聽庭審,用以案說法形式,引導全民學法、懂法、遵法、用法,用「看得見、摸得著」公平正義,爭取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更大的理解與支持。
活動中,中院向旁聽人員發放全市法院工作情況通報及「12340」宣傳彩頁,並徵求對法院工作意見建議。(信陽中院 郭曉雨)
來源:信陽法院 編輯:凡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