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住建部再次徵求《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範》意見。詳情如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再次徵求《城鄉給水工程項目規範》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意見的函
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綜合司、辦公室),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水務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部機關有關司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精神,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建標〔2016〕166號)關於構建我國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以下簡稱工程規範)體系要求,我部組織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城鄉給水工程項目規範》等40項工程規範,並於2019年2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我部組織工程規範編制組,對反饋的意見和修改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分析和處理。現將修改完善後的工程規範再次徵求你們意見。
工程規範主要規定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工程規範分為項目規範和通用規範兩類,主要內容為項目建設的規模、布局選址、功能、性能,以及必要的關鍵性技術措施,是工程建設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工程規範發布後將替代現行強制性條文,並作為約束推薦性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基本要求。
各項工程規範目錄附後,工程規範徵求意見稿可從光碟列印,也可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http://www.mohurd.gov.cn)或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網(http://www.ccsn.gov.cn)下載。請於2019年10月15日前將修改意見函告我部標準定額司。
聯繫人:郭慶習
電子郵箱:gchbzh@mohurd.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三裡河路9號
郵編:100835
附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工程規範徵求意見稿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8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城鄉排水工程項目規範
(徵求意見稿)
1 總則
1.0.1 為保護水生態,改善水環境,保障水安全,促進資源的回收利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規範城鄉排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制定本規範。
1.0.2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鄉排水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必須遵守本規範。
1.0.3 城鄉排水工程的規劃和建設應和城鎮發展需求相適應。
1.0.4 城鄉排水工程規劃和建設應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資源循環、綜合利用。
1.0.5 城鄉排水工程應保護水生態,遵循「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建設理念,對破壞的水生態系統進行生態修復。
1.0.6 城鄉排水工程應改善水環境,以流域或區域規劃為依據,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嚴格控制城鎮工業汙染、生活汙染和雨水徑流汙染。
1.0.7 城鄉排水工程應保障水安全,科學劃分排水片區,明確豎向管控要求,強化應急管理。
1.0.8 城鄉排水工程應節約水資源,將雨水和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
1.0.9 應加強城鄉排水工程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採用經過實踐驗證且具有技術經濟優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升系統處理效能,促進資源利用。
1.0.10 本規範是城鄉排水工程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等過程技術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當城鄉排水工程項目採用的技術措施與本規範的規定不一致或本規範無相關要求時,必須採取合規性判定。
1.0.11 本規範的內容不適用於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條件下對城鄉排水工程的要求。執行本規範並不能代替工程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中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
1.0.12 城鄉排水工程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規範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城鄉排水工程應有效收集、輸送、處理和利用城鎮雨水和汙水,防治積水和內澇災害,減少汙染物排放、實現汙泥有效處理處置和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2.0.2 城鎮雨水系統應包括源頭減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等工程性以及應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並應和防洪設施相銜接;鄉村雨水應採用邊溝收集、轉輸並就近排放或處理回用。
2.0.3 城鎮汙水系統應包括排水管渠、汙水和再生水處理以及汙泥處理和處置設施。城鎮所有用水過程產生的汙染水和受汙染的雨水應收集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城鎮汙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應同步建設和同步投運。鄉村汙水處理應因地制宜,充分考慮資源化利用和農業生產結構相結合。
2.0.4 城鎮排水專項規劃應根據城鎮的總體規劃,結合當地的氣候特徵、地形特點、水文條件、水體狀況、原有排水設施等因地制宜地確定,應包括雨水系統和汙水系統的建設目標、標準、規模、排水體制、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城鎮排水工程輸送、排放、處理等設施的規模應相互匹配。
2.0.5 城鎮排水體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降雨量少的乾旱地區外,新建地區的排水系統應採用分流制;
2 分流制排水系統禁止汙水接入雨水管網,應採取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雨水徑流汙染;
3 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在評估系統能力和受納水體水環境容量的基礎上,採取截流、調蓄和處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汙染;並應按城鎮排水規劃的要求,經方案比較後實施雨汙分流改造。
2.0.6 城鎮已建有汙水收集和集中處理設施時, 分流制排水系統和已建有汙水截流設施的合流制排水系統不應設置化糞池。
2.0.7 城鎮汙水系統的規劃設計能力應兼顧旱季流量和雨季流量。旱季流量應包括綜合生活汙水量和工業廢水量;地下水位較高地區,還應考慮入滲地下水量。雨季流量應在旱季流量的基礎上,增加截流雨水量。
2.0.8 城鄉排水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符合綜合防災專項規劃。
2.0.9 城鄉排水工程的設計應利於設施的運行維護。
2.0.10 城鄉排水工程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不應危害周圍構(建)築物基礎和其他公用設施管線,不汙染生活飲用水和地下水,不得影響受納水體使用功能,不影響河道整治、航運以及蓄排洪功能;其他建設項目也不應影響現有城鄉排水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城鄉排水工程設施需要與周邊居住區、公共建築保持必要防護距離時,防護要求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2.0.11 工業園區的汙、廢水應單獨收集處理後達標排放。當不具備單獨處理排放條件,需接入城鄉排水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影響城鎮排水管渠和汙水處理廠等的正常運行;
2 不應對養護管理人員造成危害;
3 不應影響處理後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
4 不應影響汙泥的處理和處置。
2.0.12 敞開式排水工程設施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2.0.13 與腐蝕性介質接觸的管道及其接口、構築物和附屬設施必須採用耐腐蝕材料或者採取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2.0.14 泵站、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理處置的供電系統,應按二級負荷設計。重要泵站和重要汙水廠的重要部位應按一級負荷設計。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設置備用供電設施。
2.0.15 泵站、調蓄池、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理處置中存在有毒有害、火災或爆炸性氣體的場所,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監測和報警裝置,檢測儀表必須定期進行檢驗和標定。
2 通風、防護、照明等設備應能在安全位置進行控制。
3 應根據人員職業安全需要,設置強制通風系統。
4 應根據環評要求,設置臭氣處理系統。
有火災或爆炸性氣體的場所嚴禁明火作業,機電設備的配置和使用還應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2.0.16 當將生活飲用水作為再生水和雨水回用的補水時,應採取可靠有效的防回流汙染措施。
2.0.17 以再生水或雨水為水源的輸配水管網中,低水質標準水不得進入高水質標準水系統,建設應採取下列防止誤接、誤用、誤飲的措施:
1 輸配水管網中所有組件和附屬設施的顯著位置應配置「雨水」或「再生水」耐久標識,管道明裝時應採用識別色,埋地時應在管道上方設置耐久標誌帶。
2 當設有取水口時,取水口應配置「不得飲用」的耐久標識,並應設鎖具或專門開啟工具。
2.0.18 城鎮雨水利用再生水工程應滿足用戶對水質、水量、水壓的要求,並應保障用水安全。
2.0.19 城鄉排水工程中非開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2.0.20 構(建)築物和管道進行基坑開挖、支護和降水時,應確保結構自身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基坑周邊、放坡平臺的施工荷載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控制。
2.0.21 貯水構築物施工完畢交付安裝前,必須進行滿水試驗。承壓構築物滿水試驗合格後,尚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2.0.22 城鄉排水工程中的起重設備、壓力容器、安全閥等特種設備必須檢驗合格,取得安全認證。運行期間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2.0.23 不得擅自停運城鄉排水工程設施。
2.0.24 城鄉排水工程設施運行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針對易發生起火爆炸、人員窒息中毒、高處墜落等危險的情況應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2 使用的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學危險品應實施嚴格管理。
2.0.25 應建立城鄉排水工程的應急體系和應急管理,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環境保護、自然災害等應急預案,並應定期進行演練。
2.0.26 應推進排水管網和汙水廠一體化管理。
3 源頭減排工程
3.1 一般規定
3.1.1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區域,應因地制宜實施由滲透設施、轉輸設施、調蓄設施和回用設施等單一設施或多種設施組合而成的源頭減排工程。
3.1.2 雨水收集利用應選擇汙染較輕的屋面、廣場等下墊面。
3.1.3 源頭減排工程的設施規模應根據場地條件和建設目標合理確定,明確相應的設計降雨量,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雨水徑流總量控制,應按當地相關規劃確定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目標計算工程規模;當降雨小於規劃確定的年徑流總量控制對應的設計降雨量時,源頭減排工程的實施應能保證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經控制的雨水。
2 雨水徑流汙染控制,應根據匯水面積、降雨特徵、地表狀況、原有排水設施和受納水體環境容量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控制目標。
3 雨水徑流峰值流量削減,應確保當地區改建時,對於相同的設計重現期,區域建設後的徑流量不得超過原有徑流量。新建地區的徑流量不得高於相關規劃要求。
4 雨水資源利用,應根據降雨特徵、用水需求和經濟效益等確定雨水利用量。
3.1.4 建設用地內平面和豎向設計應考慮雨水徑流的控制要求,確保源頭減排工程服務範圍內的徑流能進入相應的設施。
3.1.5 源頭減排工程應設置溢流設施,溢流設施的排水能力和出路應確保排水安全。
3.1.6 源頭減排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應保證其功能正常發揮。
3.2 滲透設施
3.2.1 滲透設施的設置不應引起地質災害、汙染地下水、損害構(建)築物或道路的基礎。
3.2.2 嚴禁在地表汙染嚴重的地區設置滲透設施。
3.3 轉輸設施
3.3.1 轉輸設施的設計應保證排水安全,並應發揮對雨水徑流淨化、滯蓄或滲透功能。
3.3.2 轉輸設施下遊應與其他源頭減排設施或排水管渠設施有效銜接。
3.4 調蓄設施
3.4.1 應充分利用自然窪地、坑塘、景觀水體等作為調蓄設施,通過豎向設計營造雨水滯蓄空間。
3.4.2 埋地式調蓄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池體強度應滿足地面荷載和土壤承載力的要求。
2 如採用模塊拼裝組合調蓄池,外層應採取防滲措施,且應設混凝土底板;
3 池內構造應便於清除沉積泥沙。
4 當底板低於地下水位時,水池應滿足抗浮要求。
3.5 回用設施
3.5.1 雨水回用設施應與雨水轉輸、調蓄設施有效銜接,並應設置處理裝置和回用水管網。
3.5.2 應根據雨水回用用途確定水質目標和處理工藝。
4 排水管渠工程
4.1 一般規定
4.1.1 雨水管渠應確保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下雨水的轉輸和排放,並應考慮對下遊雨水管渠和受納水體的影響。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匯水地區性質、城鄉類型、地形特點和氣候特徵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後按表 4.1.1 的規定取值,並明確相應的設計降雨強度,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口密集、內澇易發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鎮,應採用規定的上限;
2 新建地區應按本規定執行,原有地區應結合地區改建、道路建設等校核、更新排水系統,並按本規定執行。
3 中心城區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應按表 4.1.1 中「中心城區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廣場等」標準,非中心城區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不應小於 10 年。
4.1.2 城鎮汙水管渠應按遠期規劃的旱季流量設計,合理選擇綜合生活汙水量變化係數,保證最高日最高時的汙水輸送能力,並應按滿管流覆核雨季流量下管道的輸送能力。
4.2 排水管渠和附屬構築物
4.2.1 城鎮汙水收集、輸送應採用管道或暗渠,嚴禁採用明渠。
4.2.2 排入城鄉汙水管渠的汙、廢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4.2.3 應防止外來水進入汙水管渠。
4.2.4 排水管渠的設計應避免管渠的淤積和堵塞。
4.2.5 排水管渠的結構設計年限不應低於 50 年。
4.2.6 雨水管道系統與合流管道系統之間不得設置連通管。
4.2.7 嚴禁重力流排水管道採用上跨障礙物的敷設方式。
4.2.8 檢查井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並應採用滿足使用環境所需承載力和穩定性良好的井蓋與井座。
4.2.9 當工業廢水能產生引起爆炸或火災的氣體時,其管道系統中必須設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應設在產生上述廢水的排出口處及其幹管上每隔適當距離處。
4.2.10 下穿式立交道路排水應設置獨立的排水系統,並應防倒灌。當沒有條件設置獨立排水系統時,應對其接入的下遊排水管道排水能力進行校核。
4.2.11 汙水管渠、合流汙水渠和溼陷土、膨脹土、流砂地區的雨水管渠及其附屬構築物應保證其嚴密性,必須在安裝完成後進行嚴密性試驗。
4.2.12 排水管渠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養護。
4.2.13 當巡視人員在巡視中發現井蓋和雨水箅缺失或損壞後,應立即設置警示標誌,並在 6h 內修補恢復;當相關排水管理單位接報井蓋和雨水算缺失或損壞信息後,必須在 2h 內安放護欄和警示標誌,並應在 6h 內修補恢復。
4.2.14 運行維護人員進入管內檢查的管道,其管徑不得小於 800mm,流速不得大於 0.5m/s,水深不得大於 0.5m,充滿度不得大於 50%;採用潛水檢查的管道,其管徑不得小於 1200mm,流速不得大於 0.5m/s。
4.2.15 排水管渠清淤疏通產生的汙泥應妥善處理,防止二次汙染。
4.2.16 發現排水口異常排水應及時上報,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排入水體汙染物的數量;同時追溯汙染物源頭,採取處置措施。
4.3 排水泵站
4.3.1 雨水泵站的設計流量,應按泵站進水總管的設計流量計算確定。
當立交道路設有盲溝時,其滲流水量應單獨計算;汙水泵站的設計流量,應按泵站進水總管的旱季設計流量計算確定。
4.3.2 汙水泵站和合流汙水泵站應設置備用泵。
4.3.3 排水泵站的水泵應滿足在最高使用頻率時處於高效區運行,在最高工作揚程和最低工作揚程的整個工作範圍內應安全穩定運行。
4.3.4 排水泵站室外地坪和出入口、通風口、吊裝孔、檢修孔等開口部位標高的設計應滿足泵站在城鎮防洪和內澇防治標準下的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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