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安2004式警車車徽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誌、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以柔韌性反光膜材料採用絲網印刷製作的用於粘貼在公安2004式警車上的警車車徽的生產、檢驗、驗收與訂購。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18833-2002 公路交通標誌反光膜
GA 406-2002 車身反光標識
3 技術要求
3.1 規格和主要尺寸
3.1.1 按警車車徽的高度分為200mm、300mm、400mm、450mm、500mm五個規格。
3.1.2 五個規格的警車車徽規格和主要尺寸見圖1和表1 。
3.1.3 警車車徽圖案各部分的畫法和尺寸可按警車車徽圖案方格圖的比例確定。見圖2。
3.1.4 因特殊需要製作其他尺寸的警車車徽時應按3.1.2、3.1.3的規定按比例放大或縮小。
3.2 圖案
警車車徽圖案由帶邊框的盾牌、長城、橄欖枝和五角星組成。按附錄A中圖A.1的規定。
3.3 顏色
警車車徽的顏色盾牌圖案襯地為藏藍色長城圖案為黃色和明黃色橄欖枝和盾牌圖案的邊框為
白色五角星圖案為黃色。警車車徽的顏色樣板見附錄A圖A.2。
3.4 結構
警車車徽產品的結構自上面至底面為轉移紙、圖案絲網印刷層和反光膜含防粘紙結構。
3.5 外觀要求
3.5.1 警車車徽應有平滑、光潔的外表面圖案清晰完整反光膜面及絲網印刷層面不應有明顯的劃痕、條紋、氣泡、顏色不均勻或逆反射性能不均勻不應有髒汙變形、摺疊、邊緣不整、缺口、缺角、毛邊及明顯影響外觀的缺陷。
3.5.2 圖案中各種顏色之間的套印寬度不大於1mm。
3.5.3 轉移紙在不影響警車車徽表面質量和固定位置的情況下應容易地被揭下。
3.6 反光性能
警車車徽的反光性能按4.6規定的方法測量逆反射係數應不小於表2的規定值。
3.8 耐老化性能
警車車徽應具有良好的耐老化性能。按4.8規定的方法試驗後不應有明顯的開裂、刻痕、凹陷、侵蝕、剝離、粉化、失光、起皺或變形從任何一邊均不應出現超過1mm的收縮或膨脹也不應出現從底板邊緣的脫膠現象反光膜的逆反射係數應不低於表2規定值的50%色差仍符合3.7的要求。
3.9 耐油性能
警車車徽應能經受汽油、柴油、潤滑油的侵蝕。按4.9規定的方法試驗後表面不應有變色、滲透、起泡、軟化、皺紋等缺陷。
3.10 附著性能
3.10.1 油墨附著性能
絲網印刷後的油墨應有良好的附著性。按4.10規定的方法試驗後表面允許有5%的油墨被移出。
3.10.2 反光膜附著性能
警車車徽的反光膜附著性能按4.11規定的方法試驗後反光膜在5min後的剝離長度應不大於20mm。
3.11 柔韌性
3.11.1 耐彎曲性能
警車車徽的耐彎曲性能按4.12規定的方法試驗後不應出現裂縫、剝落、層間分離的現象。
3.11.2 抗拉強度
警車車徽的抗拉強度按4.13規定的方法試驗後應不小於10N/cm。
3.11.3 拉伸伸長率
警車車徽的拉伸伸長率按4.14規定的方法試驗後應不小於50%。
3.12 耐洗車性能
3.12.1 耐衝洗性能
粘貼在警車上的警車車徽應能承受洗車用高壓水槍的衝洗按4.15的方法試驗後不應有破損、顏色脫落、起皺以及邊緣翹曲、剝落的現象。
3.12.2 耐洗滌劑性能
粘貼在警車上的警車車徽按4.16的方法試驗後應無褪色、變色、起層、卷邊的現象。
3.13 防粘紙的剝離性能
警車車徽防粘紙的剝離性能按4.17規定的方法試驗後反光膜無須用水或其他溶劑浸溼即可方便地手工剝下防粘紙。防粘紙也不應有破損、撕裂或從反光膜上沾下粘合劑的現象。
3.14 耐溫度性能
警車車徽應能適應高溫或低溫的環境按4.18規定的方法試驗後不應有裂縫、剝落、碎裂或翹曲的現象。
3.15 耐鹽霧腐蝕性能
警車車徽的耐鹽霧腐蝕性能按4.19的方法試驗後應無變色、無被侵蝕的痕跡。
3.16 耐水浸性能
警車車徽的耐水浸性能按4.20的方法試驗後應無褪色、變色、起皺、起泡、膨脹、脫落、起層的現象。
3.17 抗衝擊性能
警車車徽的抗衝擊性能按4.21規定的方法試驗後反光膜在受到衝擊的表面以外不應出現裂縫、層間脫離或其他損壞。
4 試驗方法
4.1 試驗基本要求
如無特殊說明以下試驗應在環境溫度為18℃~28℃相對溼度不大於75%的條件下進行。如無特殊
說明試驗用樣品應是粘貼在鋼板上的警車車徽所有樣品應在常溫下放置24h後才能進行試驗。
4.2 規格尺寸檢查
警車車徽的主要尺寸的檢驗,用精度為1mm的直尺測量,應符合3.1.2的要求。
4.3 圖案檢查
在環境光照度不低於150 lx的條件下面對警車車徽目視觀察應符合3.2的要求
4.4 結構檢查
查看警車車徽產品的結構組成應符合3.4的要求。
4.5 外觀檢查
在環境光照度不低於150 lx的條件下面對警車車徽目視觀察應符合3.5.1的要求。用遊標卡尺測量圖案中各顏色之間套印的寬度應符合3.5.2的要求。警車車徽貼好後夾住轉移紙一端與警車車徽平面成180°剝離轉移紙應符合3.5.3的要求。
4.6 反光性能的檢驗
按GB/T 18833-2002中7.4.1規定的方法測量警車車徽的逆反射係數試驗結果應符合3.6的要求。
4.7 顏色性能的檢驗
在光照度不少於150 lx的環境條件下目測對比警車車徽與顏色樣板應符合3.3的要求。在D65光源照射下照明觀測幾何條件為45/0或0/4510°視場用儀器測量各種顏色與標準樣板的色差△EL*a*b*、亮度因數試驗結果應符合3.7的要求。
4.8 耐老化性能的檢驗
按GB/T 18833-2002中7.5.3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時間 800h。試驗後檢查樣品外觀、逆反射係數和色差試驗結果應符合3.8的要求。
4.9 耐油性能的檢驗
將警車車徽分別浸泡在93號汽油、0號柴油、SAE40潤滑油中各10min取出後自然乾燥目視檢查試驗結果應符合3.9的要求。
4.10 油墨附著性能試驗
用鋒利的刀片在警車車徽樣品表面的水平和垂直方向勻力各劃6刀切穿絲網印刷塗層。劃線間距為2mm劃線長度大於20mm。先從膠帶上撕去1圈膠帶然後以穩定的速度撕下長度為75mm的膠帶。
將此膠帶中間部分50mm粘貼到划過線的樣品表面用刮板使膠帶充分粘貼緊在90s±30s的時間內以180°角迅速剝離此膠帶試驗結果應符合3.10.1的要求。
注膠帶選用普瑪司牌Permacel 99型。
4.11 反光膜附著性能試驗
按GB/T 18833-2002中7.12的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3.10.2的要求。
4.12 耐彎曲性能的檢驗
按GA 406-2002中6.11的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3.11.1的要求。
4.13 抗拉強度試驗
準備三條25mm×150mm的反光膜撕去中間100mm的防粘紙用膠結力大於反光材料背膠強度的膠
帶粘住反光材料的一邊窄邊方向裝入精度為0.5級的萬能材料試驗機夾緊裝置中在試樣寬度上
負荷應均勻分布。開啟試驗機以300mm/min的速度沿著寬邊方向拉伸分別記錄斷裂時的抗拉荷載值
試驗結果應符合3.11.2的要求。
4.14 柔韌性的拉伸伸長率試驗
準備三條25mm×150mm的反光膜撕去中間100mm的防粘紙用膠結力大於反光材料背膠強度的膠帶
粘住反光材料的一邊窄邊方向裝入精度為0.5級的萬能材料試驗機夾緊裝置中在試樣寬度上負荷應均勻分布。開啟試驗機以300mm/min的速度沿著寬邊方向拉伸記錄材料在拉斷時的拉伸伸長率試驗結果應符合3.11.3的要求。
4.15 耐衝洗性能試驗
將警車車徽粘貼在汽車上放置24h。用洗車用高壓水槍從任意角度衝洗警車車徽水槍噴水壓力為5MPa噴水距離為1.5m噴水時間10min。試驗結果應符合3.12.1的要求。
4.16 耐洗滌劑性能試驗
將警車車徽粘貼在汽車上放置24h。將pH值為6.57.2的汽車用洗滌劑配製成體積比為1:10的水溶液用浸泡過洗滌劑溶液的海綿擦拭警車車徽10min。試驗結果應符合3.12.2的要求。
4.17 防粘紙的剝離性能檢查
按GB/T 18833-2002中7.13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3.13的要求。
4.18 耐溫度性能試驗
按GA 406-2002中6.9的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3.14的要求。
4.19 耐鹽霧腐蝕性能試驗
按GA 406-2002中6.6的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3.15的要求。
4.20 耐水浸性能試驗
將粘貼在鋼板上的警車車徽放置在50℃±2℃的水中30min圖案朝上距離水面50mm。試驗結果應符合3.16的要求。
4.21 抗衝擊性能的檢驗
按GB/T 18833-2002中7.8的規定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3.17的要求。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交收檢驗。
5.2 型式檢驗
5.2.1 承制方按合同正式生產前由公正檢驗機構對承制方的生產能力進行檢驗。
5.2.2 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當材質、工藝和承制方變化時
b) 產品首次生產、停產一年後恢復生產時
c) 定期或累計一定產量後應周期性的檢驗
d) 交收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主管部門提出檢驗時。
5.2.3 型式檢驗的檢驗項目、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按表4的規定。
5.3 交收檢驗
5.3.1 交收產品時對交收批採用隨機抽樣的方法對抽取的樣本進行交收檢驗。
5.3.2 交收檢驗的檢驗項目、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按表4的規定。
5.4 組批和抽樣
5.4.1 組批規則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類結構和同一種生產工藝製造的警車車徽為一檢驗批。
5.4.2 抽樣規則
a) 型式檢驗的抽檢數量為5個
b) 交收檢驗採用隨機抽樣方法根據檢驗批大小小於1000個抽樣數量為5個大於等於1000個抽樣數量為10個。
5.5 判定規則
a) 全部樣品的各項性能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合格
b) 單項性能指標不合格則允許加倍抽樣復驗如加倍復驗合格則判定為該批產品合格否則判定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6 標誌、包裝、運輸與貯存
6.1 標誌
6.1.1 警車車徽上應有不影響產品外觀和性能的、易於識別的承制方識別標誌。
6.1.2 包裝箱外標誌應有以下內容產品名稱「警車車徽」、產品標準編號、規格、單一包裝或配套包裝、數量、承制方名稱、生產時間、以及「注意防潮」等內容。
6.2 包裝
6.2.1 內包裝使用塑料薄膜包裝外包裝使用不易破損、箱體牢固的包裝箱包裝。
6.2.2 包裝箱內應放置警車車徽粘貼使用說明書、合格證、裝箱單、質量保證書等文件。
6.2.3 在質量保證書裡應註明警車車徽在5年的使用期內不應出現明顯的裂縫、氣泡、剝離、褪色從警車車徽任何一邊不應出現超過1mm的收縮或脫膠現象同時逆反射係數不應低於3.6表2指標的50%。
6.2.4 用封箱膠帶將包裝箱封口用打包帶將包裝箱捆包。
6.3 運輸
警車車徽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雨淋、曝曬。不應與酸鹼及有機溶劑、化工材料一起運輸嚴禁拋摔。
6.4 貯存
警車車徽應在乾燥、通風、不直接日曬、距地250mm的條件下貯存。不應與酸鹼及有機溶劑、化工材料一起貯存貯存期不超過12個月。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警車車徽圖案和顏色樣板
A.1 警車車徽圖案
警車車徽圖案見圖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