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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共中央宣傳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公告2012年第3號,公布《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

【發布單位】商務部 中宣部 外交部 財政部 文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國務院新聞辦
【發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3號
【發布日期】2012-02-01


商務部、中宣部、外交部、財政部、文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公告2012年第3號

  為支持我國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商務部、中宣部、外交部、財政部、文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共同修訂了《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現予公布。《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商務部、外交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2007年第27號公告)同時廢止。

 

                               商務部
                               中宣部
                               外交部
                               財政部
                               文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國務院新聞辦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

  為增強中華文化的國際影響力,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積極開拓國際文化市場,提高文化企業國際競爭力,推動我國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快速發展,商務部會同中宣部、外交部、財政部、文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等部門,共同制定《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並負責解釋和調整。

  各部門將在列入本目錄的項目中認定一批有利於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發展中國同世界各國人民友誼、具有比較優勢和鮮明民族特色的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在符合本目錄要求的企業中認定一批具備較強國際市場競爭力、守法經營、信譽良好的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各部門、各地區依據有關規定在市場開拓、技術創新、海關通關等方面創造條件予以支持。

一、新聞出版類

  01. 期刊資料庫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50萬美元以上;

    2.具有國際市場開發和營銷潛力。

  02. 電子書出口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50萬美元以上;

    2.產品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說明:

    電子書出口是指數字出版物的境外銷售,出口企業需經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具有電子書出版、複製、發行資質或具有網際網路出版資質。

  03. 傳統出版物境外發行

    重點企業標準:

    1.出版單位境外發行年營業額10萬美元以上,發行單位、進出口企業境外發行年營業額50萬美元以上;

    2.具有國際市場開發和營銷能力,產品體現中華文化特色。

    說明:

    傳統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以及中華文化內容的電子出版物(數碼光碟)等。

  04. 出版單位版權輸出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3萬美元以上或版權輸出種類達到30種;

    2.產品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說明:

    版權輸出包括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紙(含刊登的文章、圖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圖片)、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數字出版物等通過向境外出版單位授權在境外出版(刊登)。

  05. 出版單位合作出版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2萬美元以上;

    2.產品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說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與境外出版機構共同投資、共同策劃、共同分享收益並承擔風險的出版業務;由中方出資策劃、與境外出版機構聯合出版,並由外方負責在境外開拓市場;外方出資策劃、中方提供內容,體現中華文化特色並面向國際市場的重大出版項目。合作出版產品包括圖書、報紙(含版面、專欄)、期刊(含版面、專欄)、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數字出版物等。

  06. 版權輸出代理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10萬美元以上;

    2.產品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說明:

    版權輸出代理服務包括版權代理機構、民營企業向境外出版單位授權出版中國作者的作品。

  07. 新聞出版產品營銷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10萬美元以上;

    2.服務具備較高專業化水平,具有持續創新和國際營銷能力。

    說明:

    新聞出版產品營銷服務包括為境外客戶提供新聞出版產品採購服務;外向型新聞出版產品選題策劃服務;出版物衍生產品設計、製作、營銷服務等。

  08. 印刷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服務出口額100萬美元以上;

    2.獨立設計能力較強,印刷技術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國際合作渠道;

    4.印刷內容反映中華文化。

    說明:

    印刷服務包括印前的各種外包性的服務,如包裝品設計、排版等。

二、廣播影視類

  09. 電影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金額50萬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發展潛質,在提升電影文化產品的生產、發行、播映和後產品開發能力等方面成績突出;

    3.積極與國外廣播影視機構合作,擁有較為成熟的境外銷售網絡,境外宣傳和推廣活動效果突出。

    說明:

    電影產品出口包括電影完成片、宣傳片、素材及其版權的出口。

  10. 電視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金額50萬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發展潛質,在提升電視文化產品的生產、發行、播映和後產品開發能力等方面成績突出;

    3.積極與國外廣播影視機構合作,擁有較為成熟的境外銷售網絡,境外宣傳和推廣活動效果突出。

    說明:

    電視產品出口包括電視完成片、宣傳片、素材及其版權的出口。

  11. 中外合作製作電影、電視節目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10萬美元以上;

    2.積極與國外影視製作機構合作,針對國際市場開發的有良好市場潛力的影視文化產品和服務;

    3.進入國際主流銷售渠道,境外宣傳和推廣活動效果突出;

    4.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與外方共享智慧財產權的原創產品,弘揚我國優秀傳統文化,對加深世界各國對中國的了解具有積極意義。

    說明:

    中外合作製作電影、電視節目服務包括:

    1.中外合作製作電影是指依法取得《攝製電影許可證》或《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境內電影製片者與境外電影製片者在中國境內外聯合攝製、協作攝製、委託攝製的電影;

    2.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是指境內依法取得資質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與外國法人及自然人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紀錄片)的活動;

    3.其他中外合作製作電影電視節目服務是指與電影電視業務相關的演出、製作、採編、傳輸、銷售等服務;

    4.含上述電影、電視產品版權的輸出。

  12. 廣播電視節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50萬美元以上;

    2.已實施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成功案例,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3.對樹立我良好國際形象具有積極作用。

  13. 廣播影視對外工程承包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50萬美元以上;

    2.具有對外承包工程資格,已實施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成功案例,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3.對樹立我良好國際形象具有積極作用。

  14. 廣播影視對外設計、諮詢、勘察、監理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50萬美元以上;

    2.具有對外承包工程資格,已實施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成功案例,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3.對樹立我良好國際形象具有積極作用。

三、文化藝術類

  15. 演藝及相關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在10萬美元以上;

    2.具有一定國際市場開發和營銷能力;

    3.體現中華文化特色,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較高的藝術水平和國際市場開發前景。

  說明:

    演藝服務類包括文藝創作和表演、文藝演出經紀等。

  16. 商業藝術展覽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在10萬美元以上;

    2.擁有1個(含)以上展覽品牌的境外經營代理權;

    3.展覽體現中國主流藝術價值,具有較高的藝術水平和國際市場開發前景。

    說明:

    商業藝術展覽是指在境外專門從事某種文化藝術的展覽展示和節慶活動,並獲取服務費用或門票收入的商業活動,具體展覽和節慶服務內容包括傳統藝術、現代藝術、民俗藝術等。

  17. 藝術品創作及相關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境外市場規模在業界位於前列,國際化程度較高;

    2.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3.產品代表中華文化,具有原創性和較高藝術水平。

    說明:

    藝術品是指原創的繪畫作品、書法纂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及有上述作品授權的有限複製品,文物有限仿復品,利用傳統技藝手工製作的裝飾性物品等。藝術品創作和相關服務指上述產品的設計創作、經營銷售、藝術授權、經紀代理、修復管理、評估擔保、拍賣鑑定等。

  18. 工藝美術品創意設計及相關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境外市場規模在業界位於前列,國際化程度較高;

    2.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有品牌,工藝不存在智慧財產權問題;

    3.產品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較高藝術水平;

    4.保持較高的研發設計、品牌建設投入,具有持續創新和國際營銷能力;

    5.重點支持類別:具有顯著民族特色的工藝品,或屬於經過認定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說明:

    工藝美術通常是指美化生活用品和生活環境的造型藝術,突出特點是物質生產與文化內涵相結合,以實用物品或裝飾用品為載體,同時具有審美性和藝術性,體現文化價值,包括設計創作、生產營銷、品牌授權、經紀代理等。

  19. 文化休閒娛樂服務出口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金額在50萬美元以上;

    2.經營活動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科技含量高。

    說明:

    文化休閒娛樂服務出口包括大型文化主題公園建設、大型商業文化活動經營。

四、綜合服務類

  20. 遊戲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在50萬美元以上,或版權輸出金額10萬美元以上,或遊戲衍生產品出口金額100萬美元以上;

    2.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原創遊戲形象和內容,或核心技術;

    3.內容主題積極、健康,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說明:

    遊戲包括網路遊戲(含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網、有線電視網等信息網絡提供的遊戲產品和服務)、電子遊戲機遊戲、家用視頻遊戲、桌面遊戲以及依託新興技術傳播的遊戲新種類等遊戲產品及其衍生品。

  21. 動漫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金額在50萬美元以上,或版權輸出金額10萬美元以上,或動漫衍生產品出口金額100萬美元以上;

    2.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原創動漫形象或核心技術;

    3.內容主題積極、健康,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備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說明:

    動漫產品是指以創意為核心,以動畫、漫畫為表現形式,包含動漫圖書、報刊、電影、電視、音像製品、舞臺劇、軟體和基於現代信息技術傳播手段的動漫新品種等動漫產品及其衍生品。

  22. 境外文化機構的新設、併購和合作

    重點企業標準:

    1.在境外通過新設、收購、合作等方式,成功在境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並經營良好;

    2.境外分支機構年營業額50萬美元以上;

    3.對樹立我良好國際形象具有積極作用;

    4.財務狀況優良,信譽良好。

    說明:

    境外文化機構的新設、併購和合作指企業依法通過新設、收購、合作等方式投資境外文化領域,包括投資出版社、報刊社以及出版、印刷、發行服務機構,廣播電視網、影視節目製作或銷售機構、電視節目演播室、電影院線,劇場、演藝經紀公司、藝術品經營機構以及建設境外文化產業園區等行為。

  23. 網絡文化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金額50萬美元以上;

    2.以國際傳播和產品與服務出口為導向,產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有一定的品牌效應和國際影響力;

    3.主題積極、健康,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說明:

    網絡文化服務包括網絡新聞、網絡音樂、網絡文學、網絡藝術品、網絡視頻等網絡內容產品的創意、製作、傳輸、技術研發、生產經營、傳輸及營銷推廣等,以及網絡文化傳播服務的開發與建設,包括技術研發平臺,專業文化網站,及其他新興傳播服務形式等。

  24. 專業文化產品的設計、調試等相關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境外市場規模在業界位於前列,國際化程度較高;

    2.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

    3.具備較高的文化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保持較高的研發設計投入,具有持續創新和國際營銷能力;

    4.服務具備較高專業化水平,在業內有較強影響力,處於行業領先地位。

    說明:

    專業文化產品和設備包括樂器、舞檯燈光音響等演藝設備、印刷設備、專業影視器材等為開展文化活動所必須的文化用品和設備。

  25. 文化產品數字製作及相關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金額50萬美元以上;

    2.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服務具備較高專業化水平;

    3.主題積極、健康,體現中華文化特色,具有國際市場開發潛力。

    說明:

    文化產品數字製作與相關服務類指採用數位技術製作對舞臺劇目、音樂、美術、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資源等文化內容以及各種出版物進行數位化轉化和開發,為各種顯示終端提供內容,以及採用數位技術傳播、經營文化產品。

  26. 創意設計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創意設計服務年出口額50萬美元以上;

    2.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體現較高的文化附加值;

    3.保持較高的研發設計、品牌建設投入,具有持續創新和國際營銷能力。

    說明:
  
    創意設計服務主要包括廣告設計、平面設計、工業設計、視覺設計等,特別是能夠增加產品附加值的文化創意設計。

  27. 節目模式出口

    重點企業標準:

    1.單個項目年出口金額10萬美元以上;

    2.具有原創性,體現中華文化特色;

    3.擁有較為成熟的創意研發團隊和國際銷售網絡。

    說明:

    節目模式指節目概念、創意、製作指導藍本等。

  28. 文化產品的對外翻譯製作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年出口額10萬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的譯製資質,從事中華文化產品的外語譯製出版工作;

    3.使用外語發行到境外,或在境外進行本土化發行和傳播。

  29. 文化相關會展服務

    重點企業標準:

    1.展會直接收入以外匯結算部分每屆在50萬美元以上;

    2.每年至少舉辦2個以上專業性文化展會,或1個以上綜合性文化展會;

    3.所舉辦的展覽有固定舉辦的屆次,在業內有一定的規模和知名度。

    說明:

    文化相關會展是指通過舉辦各類會議、展覽、展銷、推介、比賽等活動及提供相關配套服務,推動文化投資交易與交流發展,直接或間接地創造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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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海關核定,上述貨物的完稅價格為人民幣2118037元,應納稅款為人民幣434409.38元,當事人漏繳稅款人民幣74343.09元。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主動披露報告、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物品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殘疾人聯合會
    各市財政局、殘聯、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各市稅務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範區稅務局,各銀保監分局、各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各保險公估機構:   為認真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個人所得稅減徵政策的通知》,確保納稅人能夠及時便捷地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徵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應符合以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