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水泵房內能否設置集水坑,這本來就是一個無需討論的問題,但《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實施之後,卻引起了一番爭論。先看下標準上的條文及解釋:
集水坑不應設在生活給水泵房內,且不應與生活汙水、汙水處理站等共用集水坑。
舊版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中條文如下:
8.1.1本條根據《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5-2003要求提出。滿足該條要求也就是使建築給排水工程達到適用、經濟、衛生、安全的基本要求。
8.1.2為了確保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生活飲用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確保其不受汙染。任何為了獲取某種利益而可能造成水質汙染的做法均應杜絕。
由此可見,新的通則上要求集水坑不設在生活泵房內是出於防止水質汙染考慮的,針對衛生防疫部分對水泵的要求而新增加的條文。
舊版《建築給水排水規範》GB50015-2003(2009年版)中規定:
3.8.13設置水泵的房間,應設排水設施;通風應良好,不得結凍。
新版《建築給水排水規範》GB50015-2019中規定:
3.9.11水泵房應設置排水設施;通風應良好,不得結凍。
規範上僅說明了應設置排水設施,並未說明一定要做集水坑,排水設施可以是排水溝、地漏、集水坑等。那麼如果水泵房設置了集水坑,是否會對水泵房的水質造成汙染呢,平時正常運行時,集水坑一般是沒有水的,有水的情況存在於檢修及漏水,漏水可能性不大,主要是放空檢修或進水管浮球壞了情況,這時候水通過排水溝進入集水坑,水泵到達啟泵水位,啟動水泵排至室外,這個時候集水坑是有存水的可能性的,就是在啟泵水位以下,長時間不清理確有滋生細菌的可能性,但說其會汙染水質,倒也可能性不大。
以下為某審圖中心提的條文:
P3、生活泵房設置集水坑不滿足GB50352-2019《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第8.1.2條6要求;
真遇到外審提這個問題也沒辦法,可以在水泵房內僅設置地漏或排水溝,把集水坑設置到室外去,或者跟消防泵房集水坑合用。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