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部無〔2007〕223號
為了加強對業餘無線電臺的管理,進一步規範業餘無線電臺呼號的使用,保障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業餘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即日起施行。
業餘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業餘無線電臺(以下簡稱業餘電臺)的管理,進一步規範業餘電臺呼號的使用,保障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業餘電臺呼號的申請、分配、指配、使用、撤銷等相關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業餘電臺呼號是識別業餘電臺的重要標誌。所有業餘電臺發信臺,均應持有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的業餘電臺呼號。
第四條 業餘電臺呼號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統一規劃和分配,並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指配。
外籍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擬申請在中國內地設置業餘電臺的,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審批,指配業餘電臺呼號。
第五條 供愛好者日常訓練、試驗、交流等活動使用的業餘電臺呼號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代表國家的字母前綴,由「B」表示;第二部分為電臺性質或操作等級代號,由一位英文字母表示(具體表示方法見附件一);第三部分為我國業餘電臺分區(衛星業餘業務列在第一區),即電臺所處分區的分區號,由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具體分區見附件二);第四部分為後綴,以區分不同的業餘電臺。收信臺後綴由四到五位阿拉伯數字表示,聯絡臺及其它發信臺後綴由二到四位英文字母及數字的組合表示,且最後一位為英文字母(具體分配見附件三)。
第六條 參加國際比賽的業餘電臺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比賽專用呼號,可以省略第五條所述的第二部分,後綴由一到四位英文字母表示。比賽專用呼號僅用於國際比賽,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指配。
第七條 除空間或遙控指令電臺外的業餘電臺,在其每次通信建立及結束時,應主動報出本臺的完整呼號,發射過程中至少每隔十分鐘報本臺完整呼號一次。
第八條 設置業餘電臺的無線電愛好者,在其取得新的操作等級後,應向頒發原電臺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相關變更手續,撤銷原呼號。
撤銷的呼號五年後可再次進行指配。
第九條 業餘電臺經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或操作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後,在其執照規定設臺地址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臨時發射操作時,應該使用原業餘電臺呼號加「/」,以及操作目的地所在的業餘電臺分區的分區號。
第十條 設置業餘電臺的無線電愛好者遷移至其它地區並停用業餘電臺的,應向頒發原電臺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電臺撤銷手續。如需在新定居地繼續設置使用業餘電臺的,可持相關資料到新定居地所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相關設臺手續。
第十一條 業餘電臺停止使用的,應到頒發其電臺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電臺撤銷手續,業餘電臺被撤銷的同時,其電臺呼號也一併撤銷。
有下列情形的,其業餘電臺呼號自動失效:
(一)電臺執照持有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設置集體業餘電臺的組織或其法人依法被終止的;
(三)電臺操作證書或所持有的相關電臺執照被依法撤銷或過期失效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批准的業餘電臺無法實施的;
(五)有本辦法禁止之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條 禁止私自編制、盜用、轉讓和借用呼號等行為。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及其它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其它規定中,涉及業餘電臺管理內容的部分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一:業餘電臺性質或操作等級代號一覽表
附件二:業餘電臺分區表
附件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餘電臺呼號後綴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