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易鑫集團:聯合公告 (1) 達成合併協議及合併完成項下的條件及 (2) 由中國通海企業融資有限公司代表TENCENT MOBILITY LIMITED及HAMMER CAPITAL OFFERCO..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聯合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
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聯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
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聯合公告所載下列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證券之邀請或要約。
TENCENT MOBILITY LIMITEDHAMMER CAPITAL OFFERCO 1 LIMITED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英屬維京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YIXIN GROUP LIMITED
易鑫集團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以「Yixin Automotive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的名稱於香港經營業務)
(股份代號:2858)
聯合公告
(1) 達成合併協議及合併完成項下的條件
及
(2) 由中國通海企業融資有限公司代表TENCENT MOBILITY
LIMITED及HAMMER CAPITAL OFFERCO 1 LIMITED收購所
有已發行易鑫股份(除外易鑫股份除外)及註銷所有未行使易鑫購股
權之無條件強制性現金要約
聯席要約人之財務顧問
1
緒言
茲提述(i)聯席要約人及本公司聯合刊發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的公告,
內容有關(其中包括)由通海企業融資代表聯席要約人收購所有已發行易鑫股份
(除外易鑫股份除外)及註銷所有未行使易鑫購股權之可能無條件強制性現金要約
(「該聯合公告」);(ii)聯席要約人及本公司聯合刊發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的
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延遲寄發有關要約之綜合文件(「延遲寄發公告」);及
(iii)聯席要約人及本公司聯合刊發日期分別為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二零二零年
九月四日、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內容有
關(其中包括)合併之進展。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的所有詞彙與該聯合公
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達成合併協議及合併完成項下的條件
誠如該聯合公告所披露,根據合併協議,母公司、合併附屬公司及易車各自對實
行合併的義務須待該聯合公告「合併協議-條件」一段所載若干條件(「條件」)達
成或獲豁免(視情況而定)方可作實。合併完成須於不遲於須予達成或(如許可)獲
豁免的最後一項條件達成或獲豁免後第十(10)個營業日的日期,或易車及母公司
可能以書面協定的其他日期落實。
聯席要約人擬向股東、購股權持有人及本公司潛在投資者提供最新消息,合併協
議項下的所有條件已獲達成(或豁免,如適用)。合併完成已落實,而合併於二零
二零年十一月四日(紐約時間)生效。
終止表決委託協議
誠如本公司所刊發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的公告所披露,易車及騰訊控
股訂立表決委託協議(「表決委託協議」),據此,騰訊控股授予易車表決委託權,
涉及637,334,205股易鑫股份。表決委託協議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初步年期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其後自動續期一年,惟騰訊控股及易
車可於任何時間共同選擇以書面形式終止表決委託協議。誠如易車及騰訊控股所
告知,易車及騰訊控股已相互同意終止表決委託協議,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
(紐約時間)起生效。
2
無條件強制性現金要約
誠如該聯合公告所披露,要約只會於合併完成及合併生效後觸發。因此,合併完
成及合併生效的先決條件已獲達成。
於合併完成及合併生效後,易車的法定控制權出現變動,因此,買方團或彼等的
關聯方已獲得本公司的控制權(定義見收購守則)。買方團經諮詢執行人員意見
後,將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註釋8就所有已發行易鑫股份(除外易鑫股份除
外)透過聯席要約人作出易鑫股份要約,及根據收購守則規則
13作出易鑫購股權
要約。通海企業融資將按根據收購守則將予刊發的綜合文件所載的條款,代表聯
席要約人作出要約。
寄發綜合文件
目前預期綜合文件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或之前寄發。綜合文件將載有
(其中包括)(i)要約詳情(包括要約的預期時間表及條款);(ii)通海企業融資就要
約向易鑫要約股份持有人及購股權持有人發出的函件;(iii)董事會就要約向股東
及購股權持有人發出的函件;(iv)獨立董事委員會就要約向無利害關係股東及購股
權持有人發出的推薦建議函件;(v)獨立財務顧問的函件,當中載有其就要約向獨
立董事委員會提供的意見;及(vi)相關接納表格。
聯席要約人及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視情況而定)就寄發綜合文件及
隨附的接納表格適時聯合作出進一步公告。
3
警告:股東、購股權持有人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有關證券時,務請審慎行
事。有關人士如對其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彼等的股票經紀、銀行經
理、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承董事會命
承董事會命
Tencent Mobility LimitedHammer Capital Offerco 1 Limited
董事
馬化騰
董事
黃嘉偉
承董事會命
Yixin Group Limited
易鑫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張序安
香港,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Tencent Mobility的董事為馬化騰先生及Charles St Leger
Searle先生,而彼等共同及個別就本聯合公告所載資料(有關本集團、
Hammer
Capital Offerco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士之資料除外)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於
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於本聯合公告所表達之意見(由董事
會或本集團、Hammer Capital Offerco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士表達之意見除外)乃
經審慎周詳考慮後始行達致,且本聯合公告概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本聯合
公告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Hammer Capital Offerco的唯一董事為黃嘉偉先生,而
Hammer Capital Opportunities General Partner(為黑馬資本的一般合夥人,而黑馬
資本全資擁有Hammer Capital Offerco)的董事為曾令祺先生、周晶女士及趙文正
先生。黃嘉偉先生、曾令祺先生、周晶女士及趙文正先生共同及個別就本聯合公
告所載資料(有關本集團、
Tencent Mobility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士之資料除外)之
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於本聯合
公告所表達之意見(由董事會或本集團、
Tencent Mobility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士
表達之意見除外)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始行達致,且本聯合公告概無遺漏任何其
他事實,致使本聯合公告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張序安先生及姜東先生;非執行董事為賴
智明先生、凌晨凱先生及周歡先生;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袁天凡先生、郭淳浩先
生及董莉女士,而彼等共同及個別就本聯合公告所載有關本集團的資料之準確性
承擔全部責任,並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董事會或本集團
在本聯合公告內表達之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始行達致,且本聯合公告概無遺
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本聯合公告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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