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報訊 兩名男子在網上私自銷售電子菸設備及煙彈,卻不知犯了非法經營罪,被倉山區法院判刑並處相應罰金。
2018年3月,被告人陳某彬在網際網路上註冊一家網站,在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在網站上銷售某電子菸設備及煙彈等。2018年4月開始,被告人陳某然加入,並幫助陳某彬記帳、發訂單給上家高某、配送設備及售後維修等。陳某彬為牟利,還利用刷單方式提高網站排名。高某在確認真實訂單後再將煙彈通過快遞寄送給客戶。2018年7月,福州市城北菸草專賣局根據舉報發現上述網站,並將線索移送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2018年12月1日,公安機關分別在北京市豐臺區某住宅小區抓獲陳某彬,在福州市倉山區閩江大道某住宅小區抓獲陳某然,並扣押相關涉案物品。
此案經倉山區檢察院審查後,以陳某彬、陳某然犯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倉山區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煙彈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鑑定為真品捲菸,認定為菸草專賣品。另認定本案非法經營數額為29萬餘元。倉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彬、陳某然犯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陳某彬有期徒刑5年,陳某然有期徒刑2年,並對兩人處以相應的罰金。相關案件的被告人高某也受到相應的刑罰處罰。
檢察官說法: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活動,造成市場秩序被擾亂、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本案中,由於電子菸在本質上屬於捲菸範疇,是國家實施專營專賣的對象;而被告人未經菸草專賣部門許可,無相關許可證而實施銷售電子菸煙彈的行為,且非法銷售電子菸煙彈的經營數額已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5萬元以上」的追訴標準,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來源:福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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