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被打成腦震蕩,警方未刑事立案,傷者要求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懲罰,但公安機關依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部門出臺的新《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腦震蕩不屬於輕傷,所以無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僅僅對打人者進行了行政處罰。後來,傷者又將兩名打人者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最近,金牛法院判決兩男子公開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傷者9948元。
最高法院的釋疑及成都市第六人民醫院神經外科主任陳淳都指出,腦震蕩主要依賴傷者的主觀感受及講述來認定,隨意性較大,因此,作為比較嚴肅的刑事責任的追究,新實施的鑑定標準將腦震蕩從輕傷中剔除了出來。
男子被打成腦震蕩
警方未刑事立案
去年4月30日下午,鄒先生和劉女士在一起,突然劉女士接到一個電話:有人在店裡鬧事。鄒先生和劉女士趕緊趕到自己經營的位於金牛區的超市裡。這時,嚴某和楊某稱在他們店裡買到了假煙。據鄒先生回憶,對方要求假一賠十,而且態度不好。隨後,兩人與劉女士、鄒先生發生爭執。
爭執中,楊某推了鄒先生,嚴某用酒瓶砸到了鄒先生的頭部,導致鄒先生受傷。隨後,嚴某離開現場,楊某被帶到公安機關問話。當天,鄒先生到醫院門診治療,花了1716元門診費,後住院8天,花了5684元。出院時,鄒先生被診斷為:輕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腦震蕩,額、枕部頭皮挫裂傷,左頂部頭皮挫傷,右眼挫傷。後來,鄒先生為治療右眼又花費557元。後來,雙方調解沒能成功。
劉女士多次到派出所反映上述情況,派出所多次對三人進行調查詢問,但鄒先生代理律師付敬德說,警方一直沒有刑事立案。
警方治安處罰
兩打人者被判道歉賠錢
「我是在規勸理論過程中被他們二人打傷的。」鄒先生決定將二人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人公開書面道歉,字數不少於500字,內容必須經法院審查認可,在案發地張貼15天,並連帶賠償1.6萬餘元。
鄒先生代理律師付敬德說,庭審過程中,鄒先生強烈要求派出所對兩人進行治安處罰,後來派出所對兩人進行了治安處罰。在民事賠償方面,金牛法院認為,嚴某和楊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將鄒先生打傷,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事情的發展經過以及鄒先生的傷情,嚴某用酒瓶砸傷鄒先生頭部是造成鄒先生受傷的主要原因,所以嚴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楊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金牛法院最終判決,嚴某和楊某向鄒先生公開書面賠禮道歉,並連帶賠償鄒先生9948元,其中嚴某應承擔70%,楊某應承擔30%。
為什麼沒有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付敬德律師了解到,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聯合頒布實施的新《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已將腦震蕩從輕傷中剔除,也就是說,鄒先生的傷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
新標準施行
腦震蕩不屬輕傷
為什麼新頒布實施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將腦震蕩從輕傷中剔除呢?
最高人民法院法醫李卓凝指出,此前《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8條規定: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其內容幾乎就是指臨床醫學當中的腦震蕩。在實踐中,雙方對打,沒有第三人在場,一方堅持說昏迷了,另一方說沒有。加上對昏迷、近事遺忘,判斷差異較大,由這一條做出輕傷鑑定對方不服而引發的重複鑑定成為各地普遍存在的問題,最終在實踐中不再使用。
成都市第六人民醫院神經外科主任陳淳指出,腦震蕩的臨床症狀表現為,傷者短時間內出現昏迷,對事情發生的前後有些遺忘,無法用CT等檢測出來。對傷者腦震蕩的認定主要依賴傷者的主觀感受及講述,目前還沒有客觀的標準進行檢測,隨意性較大,因而新實施的鑑定標準將腦震蕩從輕傷中剔除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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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構成輕傷?
新《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鼻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而和舊標準相比,鼻骨線性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被排除輕傷以外;新標準規定,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治癒構成輕傷;而舊標準僅規定外傷性鼓膜穿孔;肋骨骨折2處以上才構成輕傷,而舊標準僅規定肋骨骨折。舊標準規定,外傷性血尿持續時間超過兩周構成輕傷,而新標準規定外傷性血尿僅構成輕微傷。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佔
原標題:法院判打人者道歉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