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隨著施工的進行,尤其是地下室主體、防水、保護層施工完畢後,往往會涉及到土方回填工作。那麼,伴隨著土方回填工作的開展,應該及時完善哪些土方回填的相關資料呢?
土方回填時,需要及時完善的資料有:
1、土方回填的檢驗批資料,即《柱基、基坑、基槽、管溝、地(路)面基礎層填方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2、土方回填的隱蔽資料,即《基礎(回填土)隱蔽驗收記錄》。
這些資料該如何做呢?
1、《柱基、基坑、基槽、管溝、地(路)面基礎層填方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填寫注意事項及填寫示例。
(1)、檢驗批劃分:按施工段、變形縫劃分;對於工程量較少的分項工程可統一划分為一個驗收批。
(2)、檢査數量:
土石方工程的標高檢查點為每100m取1點,且不應少於10點;
土石方工程的平面幾何尺寸(長度、完度等)應全數檢查;
土石方工程的邊坡為每20m取1點,且每邊不應少於1點。土石方工程的表面平整度檢查點為每100m取1點,且不應少於10點
(3)、主控一般項目:
9.5.1施工前應檢查基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清除惰況,測測量基底標高、邊坡坡率,檢查驗收基礎外牆防水層和保護層等。回填料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確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範圍、鋪土厚度、壓實遍數等施工參數。
9.5.2施工中應檢查排水系統,每層填築厚度、輾跡重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機質含量、壓實係數等。回填施工的壓實係數應滿足設計要求。當採用分層回填時,應在下層的壓實係數經試驗合格後進行上層施工。填築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係數及壓實機具確定。無試驗依據時,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9.5.3 施工結束後,應進行標高及壓實係數檢驗。
9.5.4 填方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下表規定:
(4)、《柱基、基坑、基槽、管溝、地(路)面基礎層填方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填寫示例:
2、《基礎(回填土)隱蔽驗收記錄》填寫注意事項及填寫示例。
(1)、在土方回工作開展之前,應清除基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抽除坑穴積水、淤泥,驗收基底標高,如在鬆土或虛土之上填方,還應在回填之前夯實基底。
(2)、回填土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填入。
(3)、回填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排水措施,每層填築厚度、含水量控制、壓實程度、填築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壓實係數及所用機具確定。
(4)、回填施工結束後,應檢查標高、邊坡坡度、壓實程度等。
(5)、《基礎(回填土)隱蔽驗收記錄》中,「單位(子單位)工程名稱」應與施工圖紙中圖籤的工程名稱一致。
(6)、《基礎(回填土)隱蔽驗收記錄》中,「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等,應依據工程概況填寫施工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7)、《基礎(回填土)隱蔽驗收記錄》表格內容:根據檢查實際情況,填寫各檢查數據。
(8)、《基礎(回填土)隱蔽驗收記錄》中的籤字欄: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專業工長、項目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籤字。
(9)、《基礎(回填土)隱蔽驗收記錄》填寫示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