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對分析歐盟「標準合同文本」制度與我國個人跨境數據安全評估制度

2020-11-22 行動支付網

在跨境數據流動監管標準方面,主要有「以地理區域為基準」(geographically based)和「以組織機構為基準」(organizationally based)的規制路徑:前者依「充分性(adequate)」原則,後者依「問責制(accountability)」原則。<i>前者的典型代表是歐盟的「充分性決定」制度;後者的典型代表是GDPR的適當保護措施(appropriate safeguard)、行業準則(codes of conduct)與認證制度(certification mechanisms)以及APEC的跨境數據隱私規則系統(APEC Cross BorderPrivacy Rules System)。

「充分性決定」是歐盟對個人數據出境活動的一種事前安全評估方式。GDPR第45條規定,當歐盟委員會決定第三國、第三國境內的地區一個或多個特定行業或者國際組織能確保充分的保護水平時,個人數據可向該第三國或國際組織傳輸,該傳輸活動無需取得特別授權。近日被歐盟法院認定為無效的「隱私盾」(Privacy Shield)即是「充分性決定」制度的一種具體體現。同時在該案中,歐盟法院認為將個人數據轉移至境外數據控制者和/或處理者的標準合同文本制度(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仍然有效。[ii]在「隱私盾」被認定為無效後,籤署標準合同文本或成為歐美間進行跨境數據流動的重要途徑。此處的「標準合同文本」即是GDPR的適當保護措施之一。

1.標準合同文本的內涵

1995年指令第26(4)條寫明,歐盟委員會可「根據第31(2)條規定的程序」決定「某些標準合同文本是否滿足了第2段要求的充分保護……」在歐盟的實踐中,根據第26(2)條和第26(4)條的授權,使用兩種合同文本是允許的:

(1)標準合同,一組由歐盟委員會批准的標準化合同文本,可作為從成員國向外進行數據轉移的基礎;[iii]

(2)特別合同,通常必須通知數據輸出國的數據保護機構或有數據輸出國保護機構的特別批准。[iv]

GDPR第46(2)條規定,第46(1)條所規定的適當保障,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提供,無須監管機構的特別授權:……(c)由歐盟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第93條第2款所述的檢查程序通過的標準數據保護條款(standard data protection clauses);(d)根據本條例第93條第2款所述的檢查程序由監管機構通過由歐盟委員會批准的標準數據保護條款;……

簡而言之,位於歐盟境內的數據控制者可與歐盟境外的數據接收者基於標準合同文本籤訂合同,使跨境數據流動符合GDPR所規定的充分性保護要求,從而在無需監管機構特別授權的情況下進行個人數據的自由流動。數據控制者必須完全與不加修改地使用標準合同文本,但使用標準合同文本並不禁止數據控制者或處理者將其納入更廣泛的合同或根據實際需要對合同文本增加其他條款或附加保障措施,但增加的內容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標準合同條款相牴觸。

2.標準合同文本的歷史演變

標準合同文本始於1992年11月2日,當時,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和國際商會共同批准了跨境數據傳輸的一組示範合同文本。但這一合同主要目的是對確保數據保護充分性必須滿足的條件進行指導,而不是滿足數據傳輸的法律要求。因此,該合同文本沒有得到歐盟委員會的正式批准,不是把個人數據轉移到歐盟境外的示範文本。[v]

2001年6月15日,歐盟委員會批准了一套適用於「數據控制者到數據控制者」的標準合同文本(decision 2001/497/EC)(以下簡稱「2001年文本」)。[vi]商界對該合同文本有所不滿,認為其不能滿足商業使用的需要。

2001年文本對數據傳輸者和數據接收者提出了連帶責任要求,實際上賦予了數據主體作為受益第三方非常廣泛而模糊的權利,據此數據主體可起訴合同雙方或任何一方。只有當合同雙方都證明其與所引起的損害無關時(如合同雙方都證明損害是由於數據主體原因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才能進行責任豁免。

國際商會(ICC)認為這對數據控制者施加了過重的義務,[vii]於是一直致力於提出自己的標準合同文本,該文本於2004年12月27日獲得歐盟委員會批准,在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該標準合同文本(decision 2004/915/EC)(以下簡稱「2004年文本」)亦適用於數據控制者與數據控制者之間的個人數據流動。[viii]2004年文本與2001年文本中存在很多差異,包括責任規則、數據主體的訪問權、第三方受益人權利以及投訴的處理等等。比如,2004年文本刪除了共同和連帶責任條款,換之以對進出口商的預期要求,使得每一方只承擔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害責任。因此,2004年文本被認為比2001年文本更具商業友好性。但2001年文本仍有效,數據控制者可根據實際情況自由選擇。

2001年12月27日,歐盟委員會批准了一套適用於「數據控制者到數據處理者」的標準合同文本(decision 2002/16/EU)。2010年2月5日,歐盟修改了前述標準合同文本,允許位於歐洲經濟區以外的數據處理者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將個人數據轉移給歐洲經濟區以外的次數據處理者(sub-processor):如果(1)原數據處理者(originaldata processor)書面同意轉移;以及(2)每個新加入合同的次數據處理者均與原數據接收者(dataimporter)承擔相同的數據保護義務。但該修訂標準合同文本並未允許位於歐盟境內的數據處理者通過標準合同文本將數據轉移給位於歐盟境外的數據處理者。2010年5月15日,該修訂標準合同文本(decision 2010/87/EU)代替原有標準合同文本適用於數據控制者與數據處理者間的跨境個人數據流動。[ix]

歐盟委員會可根據法定程序通過新的標準合同條款。比如2014年3月,原第29條工作組提出了關於臨時合同條款草案的工作文件。該文件針對歐盟境內的數據處理者向歐盟境外的數據處理者傳輸個人數據的標準合同文本的制定。但歐盟委員會沒有採取該種方式,GDPR亦沒有將其納入可構成適當保障措施的範圍之內,因此目前適用於數據處理者向數據處理者跨境傳輸個人數據的標準合同文本尚未出臺。

同時,GDPR允許成員國監管機構根據GDPR第93(2)條所述的檢查程序增加其他標準合同條款(須經歐盟委員會同意),以為數據傳輸者與數據接收者提供更多符合實際需求的個人數據出境標準合同文本選擇。

3.對標準合同文本的評價

使用標準合同文本作為歐盟個人數據跨境傳輸的合法基礎的主要優點在於,這些標準合同文本可在任何歐盟成員國內使用而無需向成員國內數據保護機構一一證明這些合同文本可提供充分保護水平,這可節約大量成本。同時,標準合同文本由歐盟委員會或國際商會基於歐盟數據保護規則制定,採用該標準合同文本為基礎可保證個人數據的保護水平不會在談判中發生偏離。

但仍需看到標準合同文本制度所存在的缺陷。首先,該制度缺乏靈活性,難以滿足不同數據控制者或數據處理者的特殊需求。其次,數據傳輸者與數據接收者籤訂合同並不等於當事人可毫無障礙地進行個人數據的跨境傳輸。歐盟法院於2020年7月16日指出,雖然「標準合同文本」制度仍有效,但數據傳輸者必須確保數據接收者所在國(地區)的法律未與GDPR相關規定產生衝突,且必須採取補充措施以保證個人數據在傳輸後仍能得到充分保護。若無法達到前述要求,則應暫停或終止數據傳輸。

此外,歐盟成員國有權要求使用標準合同文本的當事各方通知相關國家的數據保護機構,提交標準合同的文本副件,並檢查標準合同是否得到完全應用。比如法國即要求數據控制者在進行個人數據出境前將標準合同文本向數據保護機關備案。[x]

4.標準合同文本與我國安全評估制度

有觀點認為我國於2019年7月13日發布的《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通過審查合同來實現出境活動中個人信息保護的做法借鑑了歐盟的標準合同文本制度。[xi]在《徵求意見稿》中,與合同直接有關的共有7條,佔了全稿近三分之一的內容。其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從合同的基本條款、網絡運營者的義務條款、接收者的義務條款以及接收者的再次傳輸條件四個方面詳細列明了合同的必備內容。該稿既要求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以評估合同條款是否能為個人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提供充分保護,亦要求從合同執行角度評估合同能否有效落實。但不同的是,《徵求意見稿》所構建的安全評估制度為「一事一議」模式,即對每一次個人信息出境活動所涉及的合同文本進行個案評估。

將《徵求意見稿》與歐盟的2001年文本對比,可發現《徵求意見稿》所規定的合同必備內容與2001年文本有很多相似之處。我國可在已有基礎上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標準合同文本」制度:有權部門制定並發布標準合同文本,地方各級網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可提交標準合同文本提案,經有權部門評估通過後予以發布。當網絡運營者對外傳輸個人信息選擇適用標準合同文本時,可免除另行進行安全評估的程序,但需向有權部門備案,提交包括標準合同文本在內與個人信息出境活動相關的所有合同及個人信息出境安全風險及安全保障措施分析報告。同時,網絡運營者需確保境外接收者所在國(地區)的法律不會影響境外接收者對其合同義務的履行,且必須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個人數據出境後的保護水平不會發生減損。

當然,標準合同文本可只是網絡運營者個人信息出境活動一系列合同中的一部分,網絡運營者可根據自身需求與境外接收者就權利義務關係籤訂更具體的合同,但注意不得修改標準合同文本的條款,增加條款亦不得與標準合同文本衝突。

結語

在歐美「隱私盾」被歐盟法院認定為無效後,籤署標準合同文本或成為歐美間進行跨境數據流動的重要途徑。然而,歐盟法院也對標準合同文本的籤署和履行提出了要求,歐美間必要的跨境數據流動活動能否保持正常仍有待觀察。這一事件也反映出歐美在個人數據保護觀念不同的背景下,對政治、外交、國力的多方博弈。中國也可從中得到借鑑,完善自身的跨境數據流動規則架構。

<i>韓靜雅:《跨境數據流動國際規制的焦點問題分析》,載《河北法學》2016年第10期。

[ii]吳沈括:《重磅|歐盟法院判定歐美隱私盾協議無效認可標準合同條款效力(附60頁判決書)》.(2020-07-16)[2020-07-23].https://mp.weixin.qq.com/s/2D763nF-NPCc-fVtipZO_w.

[iii]1995年指令第26(4)條:「根據第31(2)規定的程序,委員會決定那些符合第2段要求的充分保護標準的合同文本,成員國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遵守委員會的決定」。

[iv]1995年指令第26(2)條:「與第1段不矛盾,成員國政府可授權向第三國進行一次或一批個人數據轉移,儘管該國不符合第25(2)條規定的充分保護標準,該國的數據控制者提出充分保護的辦法,保護隱私和基本人權及個人自由,以及這些權利的實施;這些實施可來自於某個專門的合同條款」。

[v][德]克里斯多福·庫勒:《歐洲數據保護法》,曠野,楊會永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3頁。

[vi]decision 2001/497/EC,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01D0497.

[vii]前注Ⅴ,第204頁。

[viii]decision 2004/915/EC,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4D0915.

[ix]decision 2010/87/EU,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0D0087.

[x]前注Ⅴ,第517頁。

[xi]許可:《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的憂慮:真與偽.(2019-07-15)[2020-07-23].https://mp.weixin.qq.com/s/ct8tQUA32pMBLhFpgtTjaA.

本文為作者授權發布,不代表行動支付網立場,轉載請註明作者及來源,未按照規範轉載者,行動支付網保留追究相應責任的權利。

相關焦點

  • 許多奇:論跨境數據流動規制企業雙向合規的法治保障
    跨國企業往往業務眾多、數據交互頻繁,可能既涉及個人數據,也涉及商戶數據、商品數據、支付數據、物流數據等不同敏感和非敏感數據的交互融合流動,而我國尚未建立比較成熟的數據跨境法律制度,目前的立法和執法都無法甄別和適應企業「引進來」的合規確定性和多元化安定性要求,數據出境和入境安全評估亦遠未落地實施。總之,「引進來」的國外企業跨境數據合規存在許多不確定的因素,造成難合規的局面。
  • 健全基礎性制度 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可考慮對個人數據和非個人數據的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進行明確界定,加強數據產權侵權保護和執法,確保各類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探索制定非個人數據產權界定的辦法,明確非個人數據在數據產生、流轉、交易、處理等過程中的產權邊界;完善數據溯源體系,探索制定應用新一代信息技術界定數據產權的操作方法和管理辦法;完善個人信息授權許可制度,平衡各類主體之間的利益;建立數據資產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 歐盟、美國、日本MAH制度分析8:藥品上市許可制度發展
    至今,美國的藥品註冊申請主要有2種:一種是新藥註冊申請(New drug application ),另一種是簡化的藥品註冊申請(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其申請依賴於已經通過審批的藥品的試驗數據,只需要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即可。大部分通用名藥品的註冊申請都屬於此類,相當於我國的已經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申請)。
  • 一次性使用醫用橡膠手套標準 中國與歐盟比對分析
    我國一次性使用醫用橡膠手套產品的標準有:GB 10213-2006《一次性使用醫用橡膠檢查手套》、GB 7543-2006《一次性使用滅菌橡膠外科手套》。在歐洲,必須符合歐盟標準EN 455-1、EN 455-2、EN 455-3、EN 455-4。
  • 以精細科學的制度設計,釋放數據生產要素價值
    例如:個體因獲取服務而在平臺上沉澱的數據權屬與收益分配的規則;政府部門在特定場景下(如監管執法需求)通過企業平臺獲取數據的規則;個人數據通過企業平臺跨境流動而對國家安全產生影響的評估規則。總的來看,這些開放式問題到目前還未有清晰統一的答案,但至少明確的是:充分釋放「數據」生產要素價值,需要同步處理好三方面的訴求與關係:  其一、 從個人視角出發的權利保護訴求。
  • 似曾相識一《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淺析
    此外,立法機關顯然聽取了網際網路、人工智慧、數位化營銷等大數據行業的具體需求,在諸如個人數據跨境制度設計、數據處理的合法基礎以及個人權利適用限制等方面較此前若干相關法規草案進行了更針對性且更具可操作性的設計,為促進數據的有效流轉和開發提供了保障。
  • 新京報:防範人臉識別濫用 該建個人信息梯度保護制度
    來源:新京報網原標題:防範人臉識別濫用,該建個人信息梯度保護制度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的制度和實踐,可以有四種構造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的模式,相應地,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也是在逐步增強。▲我國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也具有泛濫傾向,通過立法明確加以規制的呼聲一直很高。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
    司法部負責制定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參照該標準,結合本部門執法實際,制定本部門、本系統統一適用的行政執法文書格式文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執法文書基本格式標準基礎上,參考國務院部門行政執法文書格式,結合本地實際,完善有關文書格式。(八)規範音像記錄。
  • 我國環境法律制度和環境保護若干問題
    一是事前預防類,主要是指為避免經濟發展產生環境危害而設置的制度,是預防原則在環境立法中的具體體現和適用,主要有環境規劃制度、環境標準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等;二是行為管制類,主要是指監督排汙單位和個人環境行為的制度,其目的在於為環境監管提供可操作的執法手段和依據,包括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排汙收費制度、排汙許可制度、總量控制制度等;三是事後救濟類,主要是指對汙染行為及其後果進行處理處置的制度
  • 美國國家實驗室經費管理及評估制度—新聞—科學網
    每個預算周期(三年)結束後,由國會委託美國審計署對國家實驗室的績效進行外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來確定下一個預算周期中績效撥款的額度。具體來講,美國能源部設有實驗室評估委員會,負責對實驗室的研究工作、研究方向與能源部發展規劃的相關性、投入與產出比率等進行評估。每年,能源部總部提出相應的項目目標和運作目標的戰略方向,能源部的地區辦公室與實驗室共同討論為達到能源部戰略方向需取得的全年成績標準和考核辦法。
  • 邢會強:大數據時代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與利用
    例如,2012年澳大利亞對隱私法中的隱私原則進行了修訂,規定了個人信息從採集、存儲、安全、使用、發布到銷毀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全方位保護意味著賦予信息主體更豐富的權能。例如,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以下簡稱GDPR)確定數據訪問權,修改、刪除與限制處理信息權,拒絕權與免受自動化決策限制權,數據可攜帶權,被遺忘權等。我國個保法草案規定的個人信息權能也較為豐富。
  • 馮碩:TikTok被禁中的數據博弈與法律回應
    反觀歐盟,建構於存儲者為核心的數據主權概念使其重視數據的本地化存儲,無論是《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還是其前身1995年《關於涉及個人數據處理的個人保護以及此類數據自由流動的指令》(以下簡稱指令),都強調歐盟有權介入數據的跨境流動並有責任對第三國的數據保護作出評估,凸顯出一種屬地主義的立場。
  • 從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修訂大綱談疫情下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2月3日發布並實施《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加強信息化支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強化數據採集分析應用,利用大數據技術對疫情發展提供數據支撐。另一方面,侵犯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活動也頻繁發生。
  • 申報;建築基坑安全評估技術員證新一輪報名時間及報考條件
    建築基坑安全評估技術員證新一輪報名時間及報考條件風險管理以風險評估為依據,風險評估有SWOT(優勢、劣勢、機會、威脅)分析、概率分析(決策樹、***模擬、敏感性分析、盈虧平衡分析)方法,各自從不同視角對項目風險作出評價。
  • 跨境電商進口食品安全監管新規詳解:最大亮點是引入電子中文標籤...
    第二章 經營主體義務 第六條【經營企業一般義務】 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我國網絡食品經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食品質量安全,保證其經營食品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憑證。經營企業應當按規定向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 跨境電商法語市場數據和發力點分析
    當我們在說跨境電商多語言市場時,我們在談論什麼?支付、物流、清關、產品……然而面對不同的市場和消費群體,這些標準並非統一的。今天我們來談談傳說中最浪漫的法國和法語系跨境電商市場,但據說法國人在消費方面並非真的那麼「浪漫」。
  • 我國電動汽車安全分析報告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之後,對電動汽車企業及產品採取公告管理,強調了企業的研發能力和產業基礎,並要求電動汽車符合常規汽車和電動汽車專項檢驗標準,雖然採取了準入管理的制度,但是產品安全門檻並不高,導致我國推薦目錄中出現了大量車型。
  • 推動我國與全球主要綠色金融標準趨同
    三是歐盟正在徵求意見的《可持續金融分類體系》,未來也適用於綠色信貸。  國家層面。中國是目前全球唯一建立了完整綠色信貸制度框架並連續多年開展專項統計的國家,主要標準包括中國銀保監會出臺的《綠色信貸指引》《綠色信貸統計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綠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此外,近年來,21個國家借鑑中國經驗發布了綠色信貸政策,對綠色信貸投向進行了規定,包括孟加拉、巴西、柬埔寨等。
  • 試驗室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大全
    負責嚴格按照合同文件規定及技術規範、試驗規程進行各類原材料試驗工作。 必須認真做好試驗報告和檢測記錄,做到數據準確、字跡清晰、整齊規範、籤字齊全。 負責做好階段試驗結果匯總、分析、評定工作,並負責本部門統計技術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