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權基本信息表(其他類)填報單位:黃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職權編碼職權名稱計量糾紛調解與計量仲裁檢定子項名稱無職權類型□行政備案 □行政服務 □行政徵用 □審核轉報□√其他行使主體黃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職權依據【規章】《計量法實施細則》(1989年11月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3號)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並可根據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委託,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
第三十八條 在調解、仲裁及案件審理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改變與計量糾紛有關的計量器具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九條 計量糾紛當事人對仲裁檢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檢定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訴。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的仲裁檢定為終局仲裁檢定。
【規章】《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1987年10月12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並由相應的工作機構受理和承辦具體事項。受理範圍及條件個人或單位
1.受理仲裁檢定部門根據糾紛雙方或一方的口頭或書面申請對計量糾紛進行調解。
2.進行調解應根據仲裁檢定結果。調解達成協議後,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當事人雙方法定代表人和調解人員共同籤字,並加蓋調解機關的印章。
需提交的材料1.申請仲裁檢定應遞交仲裁檢定申請書一式二份。內容包括:計量糾紛雙方的單位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的理由和要求;有關證明材料或實物。
2.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委託進行仲裁檢定的,應出具仲裁檢定委託書法定期限無承諾期限無特別程序及期限無收費依據及標準無職權運行流程受理→調解→執行責任事項1.受理責任: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2.調解責任: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係的基礎上先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並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解書送達當事人,並同時抄報上一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
3.裁決責任: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政策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作出裁決決定,並抄報上一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決定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裁決書。
4.監管責任:當事人對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裁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責任事項依據1.《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1987年10月12日國家計量局發布)第八條 接受仲裁檢定申請或委託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接受申請後7日內向被訴一方發出仲裁檢定申請書副本或進行仲裁檢定的通知,並確定仲裁檢定的時間,地點,糾紛雙方在接到通知後,應對與計量糾紛有關的計量器具實行保全措施。
2-1.《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1987年10月12日國家計量局發布)第十五條 受理仲裁檢定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根據糾紛雙方或一方的口頭或書面申請,對計量糾紛進行調解。
進行調解應根據仲裁檢定結果,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自願達成協議,對任何一方不得強迫。
2-2.《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1987年10月12日國家計量局發布)第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後,應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雙方的單位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
(三)協議內容和調解費用的承擔。
3.《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1987年10月12日國家計量局發布)第十二條 仲裁檢定結果應經受理仲裁檢定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後,通知當事人或委託單位。
4.《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1987年10月12日國家計量局發布)第八條 接受仲裁檢定申請或委託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接受申請後7日內向被訴一方發出仲裁檢定申請書副本或進行仲裁檢定的通知,並確定仲裁檢定的時間,地點,糾紛雙方在接到通知後,應對與計量糾紛有關的計量器具實行保全措施。職責邊界一、責任分工
1.市級:負責全市計量糾紛調解、仲裁檢定和縣級複議形式仲裁檢定。
2.縣級:負責行政區域內仲裁檢定和計量糾紛調解。
二、相關依據
《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1987年10月12日國家計量局發布)第四條 仲裁檢定是指用計量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所進行的以裁決為目的的計量檢定,測試活動。
計量調解是指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下,就當事人雙方對計量糾紛居間進行的調解。承辦機構黃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科諮詢方式0713-8665740、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黃州大道128號 黃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科、hgzjjlk@126.com監督投訴方式
0713-8361776,黃岡市黃州區黃州大道128號, 黃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體責任辦公室,925592627@qq.com
審核意見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