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眾反映,平魯景觀帶項目部第四施工隊(林州市二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農民工代表張*海請求朔州市平魯區城牆景觀帶項目部承包企業中興建設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和中興建設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民工工資款。具體訴求有三:
1、請求支付張*海施工隊交納的合同履約保證金20萬元整。
2、請求支付欠付張*海施工隊剩餘工人工資款70.3575萬元。
3、請求支付履約保證金利息21.6萬元。
三項共計111.9575萬元。
【中興建設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是原江蘇中興建設有限公司(改制後為中興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泰興市,法定代表人:倪道仁)一家分公司。】
2009年4月22日,林州市二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中興建設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籤訂《建築分包協議書》(下圖),後者出具函告指定項目負責人和具體事項(下圖),約定山西分公司承擔稅金,張*海施工隊施工建設平魯區舊城改造工程城牆景觀帶工程,工程預算造價約2000萬元。同時約定,合同籤定後張*海施工隊需支付工程造價的1%(20萬元)作為合同履約保證金,基礎完成後一次性退還承包人。
中興山西分公司和張*海施工隊的工程合同書及山西分公司由王小波負責該工程的函件
2009年4月24日,張*海施工隊按照合同約定向中興山西分公司支付了20萬元合同履約保證金(下圖),山西分公司項目負責人王小波、朔州建設局、張俊海三方調解還款協議書(下圖),承諾2015年5月30日退還。
山西分公司項目負責人王小波、朔州建設局、張俊海三方調解還款協議書。(朔州建設局已經確認該工程款已經全部給了中興山西分公司)
山西分公司收取張俊海20萬元合同履約金的票據
後因發包方的原因,通知張*海施工隊停工。施工期間施工隊嚴格按照圖紙、現行規範進行了施工,每驗收環節均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質檢部門驗收通過,決算以實際發生工程量、合同約定及現場鑑證,結算價為200餘萬元。後被中興建設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項目部給予審核,在2010年12月9日,張*海施工隊委託王小波給申請人出具了147萬元的人工費結算單。期間施工隊中部分民工專程去討要工資,一直未支付。直至2011年中秋節,經山西省政府信訪局下文,由工程項目地的相關部門出面召集張*海施工隊,中興山西分公司負責人王小波、牛春光到場,在平魯區住建局監督下,直接支付給該部分民工工資606425元,並承諾到該年底全部付清,但中興山西分公司沒有履行清償義務。
2015年2月15日剩餘未得到工資的民工到平魯區政府勞動局、信訪局、市政府反映討要工資,在平魯區住建局的組織下王小波到場。但王小波以其與朔州市平魯區平安房地產開發公司結算發生爭議、中標後圖紙變更、施工隊待工等為由,主張其虧損較嚴重,強行把原來結算認定的147萬人工費減為130萬元,也就是說總數還欠70.3575萬元,有《工程欠款協議書》為證。在此協議中,王小波又一次承諾了在2015年5月30日前退還施工隊所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20萬元和所欠的尾款。一直到現在,中興山西分公司並沒有履行對張*海施工隊的清償義務。
幾年來,林州二建張*海施工隊多次向中興建設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討要70.3575萬元工資均未果。現如今,負責平魯區景觀帶項目全面工作的王小波早已聯繫不上,玩起了躲貓貓,而中興山西分公司針對王小波下落問題上有意迴避,其領導吳海卻矢口否認此筆欠款的存在,並向總公司聲稱不欠錢。
姑且不說王小波單方面將147萬人工費減為130萬元,一連串的疑問都有待解答:
1、當時負責平魯區舊城牆改造項目的這個王小波去了哪裡?
2、中興山西分公司領導吳海為什麼要矢口否認這筆欠款?是真不欠錢還是有意說謊?吳海否認的依據和理由又是什麼?
3、剩下未支付的款項又給了誰?交易記錄又在哪裡?
4、負責該項目財務工作的吳建國是什麼態度,又如何佐證吳海所說的不欠錢?
5、中興總公司在欠錢與不欠錢上,態度又是如何?
6、一邊是吳海否認欠款,一邊是施工隊多年討薪仍然沒有拿到剩餘的欠款。是人走事了?還是有意推脫?
在此項目中:
(1)中興山西分公司與發包方籤訂的平魯區舊城牆改造項目屬實,且由施工隊代理人張*海於2009年10月30日前全部墊資完成屬實。
(2)2015年2月15日,在平魯區住建局見證下,王小波對「把原來結算認定的147萬人工費減為130萬元,總數還欠70.3575萬元,承諾在5月30日前退還施工隊所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20萬元和所欠的尾款」的認定屬實。
(3)雙方籤訂的施工協議,均未超越發包人出具的委託授權及實際實施範圍,即市場監管公司信息所顯示的,中興建設有限公司與中興建設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登記經營範圍一致,且雙方籤訂的施工協議,不論以何形式均未超越被申請人與發包人出具的委託授權範圍。
(4)《工程欠款協議書》及《合同履約保證金》真實有效。
(5)施工期間施工隊嚴格按照圖紙、現行規範進行了施工,每驗收環節均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質檢部門驗收通過。
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經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總體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別是受經濟下行壓力增大、部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等因素影響,一些地區還有所反彈,少數地區甚至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了群體性事件和極端事件。
2020年11月5日,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關於開展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的通知》明確:從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春節前,在全國組織開展根治欠薪冬季專項行動。《通知》要求,對查實的欠薪違法行為,做到「兩清零」目標,即:2020年發生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國企項目以及各類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在2020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欠薪案件在2021年春節前動態清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文件:「(九)落實清償欠薪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了在執行案件中,企業法人對其分支機構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三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張*海施工隊期望中興建設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及中興建設有限公司拿出具體解決問題的態度,制定切實可行的舉措方案,以保障施工隊民工的合法權益。涉及到違法犯罪的,相關執法部門及時依法查詢、查封、凍結涉案帳戶和財產,切實發揮法律在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威懾作用,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該案件後續處理進展如何,我們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