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衛生廳:紅花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記者發現,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潤喉軟糖是中美天津史克製藥有限公司新推出的產品,其委託邁德樂(廣州)糖果有限公司批量生產,有薄荷和檸檬兩種口味,分盒裝和塑料包裝兩種。
記者看到的一包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潤喉軟糖顯示,其配料表包括:白砂糖(4594, -39.00, -0.84%)、葡萄糖漿、水、葡萄糖、明膠、植物(紅花)提取物、亮藍、乙醉、薄荷腦、桉葉素、百裡香粉、d-薴烯、異松油烯。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QS440113010016,產品標準號為SB/T10021凝膠糖果(動物膠型)。
該產品外包裝上沒有任何體現藥品、保健食品的批准文號。陳書偉認為,從該產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來看,該產品僅屬於食品範疇,不具備保健功能。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5月,廣東省衛生廳就曾公開表示,「紅花」不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生監發【2002】51號)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紅花」與「植物(紅花)提取物」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2014年4月,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分局對深圳市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香檳店(以下簡稱家樂福香檳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家樂福香檳店於2013年1月1日至7月30日期間銷售的邁德樂(廣州)糖果有限公司生產的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潤喉軟糖薄荷口味,產品配料罐中含有「植物(紅花)提取物」。「紅花」是藥品,「紅花」與「植物(紅花)提取物」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家樂福香檳店銷售添加藥品的普通食品,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屬於《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所禁止的行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分局責令家樂福香檳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如果事實成立,中美史克該擔何責
陳書偉認為,中美史克和邁德樂公司有檢驗食品合格後才出廠或銷售的義務,邁德樂公司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此外,邁德樂公司還涉嫌故意隱瞞涉案產品非法添加非普通食品物質而生產、銷售。家樂福除了有索驗索證義務外,還有檢驗食品標識的法定義務。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規定,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劉新武律師認為,在陳書偉一案中,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委託商中美史克對消費者應負主要責任,生產商邁德樂和銷售商家樂福承擔連帶責任。被委託生產商邁德樂公司應當提供商品中的添加物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法律法規等的證據。銷售商家樂福香檳店應當起到一定注意義務,比如索驗索證義務、檢驗食品標識的法定義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至於中美史克等公司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劉新武律師對記者表示:「需要由具有相關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根據事實與證據,提供鑑定結論,確定植物(紅花)提取物是否為有毒有害物質,再確定中美史克是否構成犯罪。」
記者還發現,現在有的地方銷售的新康泰克喉爽配方已改,「植物(紅花)提取物」已變更為「紅花黃提取濃縮液」。劉新武律師認為,更改配方屬於對過去違法違規行為的糾正,否則產品就該下架、停止銷售了。對中美史克應承擔責任不構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