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野生動物或追刑責!吃違法嗎?

2021-01-09 中國農科新聞網

5月8日,最高法召開發布會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年度典型案例等。最高法環資庭庭長王旭光表示,對涉野生動物保護犯罪行為,不僅懲治直接販賣、走私者,更要打源頭、追幕後,依法追究提供者、購買者的刑事責任。

王旭光稱,對涉野生動物保護犯罪行為,不僅懲治直接販賣、走私者,更要打源頭、追幕後,依法追究提供者、購買者的刑事責任,取締非法交易鏈條。

那麼,購買野生動物追刑責,「吃野生動物」違不違法呢?現在,給大家科普下相關知識。

肯定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吃野生動物」屬於「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製品」,明令禁止。

要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規定,未經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誌,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誌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准文件、收回專用標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哪些野生動物禁止食用?

那哪些算野生動物呢?很多人會想到天鵝肉、穿山甲、熊掌……等國家重點保護物種。但其實,遠離野味,不分保護級別。

第一類:無證野味

除豬、牛、羊、雞、鴨、鵝、魚等常見家養動物以外,不常見的動物被搬上了餐桌,就要懷疑可能是野味。絕大部分野味,基本都來自野外捕捉。

這些野生獸類經常出現在野味市場,不能吃:野豬、野兔、黃麂/麂子、狍子、竹鼠、果子狸、豬獾、狗獾、老鼠、旱獺等。

野生鳥類不能食用,常出現在野味市場的有:麻雀(各類小型林鳥去毛後以麻雀之名售賣)、斑鳩(俗名野鴿子)、野雞、野鴨、大雁、禾花雀(原是黃胸鵐,瀕危後,以慄鵐、普通朱雀、灰頭鵐、黃眉鵐、小鵐等冒充)、猛禽(老鷹、貓頭鷹)、鷺鳥(白鷺、夜鷺)、白胸苦惡鳥(白面雞)、燕雀(俗名虎皮燕)、白腰朱頂雀(蘇巧)、雲雀、竹雞等。

野生兩爬類同樣都不能吃,常出現的有:各種蛇類、青蛙、蟾蜍(俗名蛤蟆、燻拉斯)等。上圖左下方為虎紋蛙,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常被當作青蛙誤抓食用。

第二類:有證野味

一些所謂合法養殖的野生動物,表面上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但普遍存在野外獲取種源,或證件合法但來源非法的「盜獵洗白」問題。這些物種包含:雁鴨類、鷺鳥、蛇類、果子狸等。

此外,梅花鹿、藍孔雀、大鯢(娃娃魚)、鱷魚(皮革養殖行業廢物利用)、狐狸(皮草養殖行業廢物利用)等,雖然已經實現了人工繁殖,但其進入餐廳,未必符合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存在食品衛生安全隱患,仍然不建議食用!

還有一些物種,例如蛇、竹鼠、獾,冠以「養殖」之名,容易產生迷惑,到底能不能吃?我們想說的是,沒有證據表明,養殖野味能夠緩解同一物種的野外盜獵生存壓力,養殖野味催生的消費市場,反而很可能加重野外捕捉。因此,一定不要迷信所謂人工養殖的野味。

來源:農視網

編輯: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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