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7 12:4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準格爾旗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李二雄等人訴被告範智林、第三人準格爾旗琴琴洗化中心等人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原告李二雄等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範智林給付原告不當得利款894200元及利息(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房租4527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基同類貸款利率從2017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房租4415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8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訴訟費用由範智林承擔。事實和理由:2008年12月31日,苗佔海、謝廣榮等8人接受準格爾旗興隆市場業主共同委託的案外人準格爾旗興隆市場業主管理委員會(甲方)與範智林(乙方)籤訂《協議書》、《興隆市場承包、管理、經營補償協議書》。《協議書》主要約定:
1.乙方承租所有業主共有的10個公共用房和準格爾旗興隆市場大院及門外柱子以內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8年,從2009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每年租金11萬元,於每年8月1日前付清本年度租金;乙方自行承擔所租房屋和設施內的水、電、衛生等一切費用,所租房屋及配套設施都由乙方自行進行維修並自擔費用;
2.甲方將興隆市場的改造工程交由乙方完成,費用由乙方承擔並需甲方驗收時書面認可;
3.乙方可利用院內面積新增房屋設施營業;
4.租賃期間,甲方將興隆市場的物業管理業務全部委託乙方管理;
5.租賃期滿,乙方所有新增房屋設施和已裝修物品全部無償歸甲方所有。
《興隆市場承包、管理、經營補償協議書》主要約定:
1.租賃到期後,乙方不負責清理院內和公共房內的租戶、貨物、設施以及裝修部分,但乙方不準超收《協議書》年限以外的費用;
2.承包期內原水暖電主管線如需要更換、改造,需經甲方認可同意後,由甲方負責;
3.乙方實際承包期時間為2009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乙方承包期滿,無條件將原有設施及新建房屋設施完整的交還甲方。
協議籤訂後,範智林對興隆市場進行了改造並在院內新蓋將近1000平方米的彩鋼房,其將7間公共用房和院內的彩鋼房對外出租經營,並佔用2間公共用房辦公和供其僱傭的物業人員居住。2017年8月1日合同期滿後,範智林認為需要對原協議延期,故不向原告移交物業手續,並繼續將興隆市場院內西側的彩鋼房向原租戶即本案第三人出租,且收取了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租金共計894200元。後原告將範智林起訴至準格爾旗人民法院,準格爾旗人民法院確認原、被告籤訂的協議於2017年8月1日終止,並判令範智林交付原告移交物業手續。範智林不服上訴至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後經原告申請準格爾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範智林於2019年3月向興隆市場業主移交了物業手續並停止經營。
原告認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範智林向本案第三人收取的租金本應屬於原告所有,屬於不當得利,但範智林拒絕給付,故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據實裁決。
因本案原告方人數眾多並且在起訴時人數尚不確定,通知尚未起訴的準格爾旗興隆市場業主應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本院書面申請登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告登記聯繫人:
高曉輝 17604779603
魯佳妮 17604778803
來源:準格爾旗人民法院
原標題:《【公告】準格爾旗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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