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最偉大的地方在於,我們還有機會重樹社會的價值觀。不要說我們沒有選擇,我們永遠擁有選擇的權利,不選擇也是一種選擇。如何選擇從來都體現了我們的價值觀。
法律職業是非常艱難的職業,法律職業是非常危險的職業,法律職業也是非常偉大的職業,因為法律職業會觸及別人的利益,會影響公眾的價值觀,法治環境也是社會經濟環境的基石。
法律職業最偉大的地方在於,我們還有機會重樹社會的價值觀。
不要說我們沒有選擇,我們永遠擁有選擇的權利,不選擇也是一種選擇。
如何選擇從來都體現了我們的價值觀。
壹. 體制內外
不久前與讀者在討論擔當問題時談及選擇法律職業這個話題,這位讀者在司法機關工作,但是很羨慕現在幹律師的同學,不僅僅是收入高,而且自由度也更大。
但是我和他說,人家剛當律師的時候也不容易啊,保障性、安全感都不如你啊,社會地位也不如你,那個時候執業環境也沒那麼好,而且如果是大城市的話,都落不了戶口。
而這些不正是你當初選擇進入司法機關的原因麼?如果你的孩子學法律你又會建議他如何選擇職業?或者你自己重來一遍你又會如何選擇?
讓孩子一畢業就當律師?還是先到司法機關積累一下經驗,把戶口落下來,再去當律師,把司法機關當作一個過渡的跳板?或者你把司法官當作一個終身的職業,如果那樣的話你會選擇當法官還是檢察官?
這些話題既是法科大學生關心的話題,也是正在考慮重新選擇職業的法律人所關心的話題,其實也是所有法律人在職業發展受到阻礙的時候心中都會產生的疑問,是不是選錯了行業,如果重選會怎樣?
原來是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現在是都怕入錯行。因為重新選擇職業路線,將會損失很大的機會成本,想趕上去是很難的。因此,選擇職業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它不僅是起點,也是路線,而且非常現實,也很複雜,又是非常有趣的一個話題。這幾乎就像討論你想要一個什麼樣的人生。
當然這個話題也要有很強的時代背景,如果放在十年二十年前,那將是一種很不同的職業環境和價值觀,而職業選擇偏好的變化也折射了中國法治的進步。
從職業初期的保障上來看,司法機關一直都要好過律師行業,這是顯而易見的。這是一個職業安全感的問題,極端點說就是即使你幹的不好,誰也不能把你開了,除非你是違法犯罪了。這就讓你有一個很大的安全感,就比較容易放鬆。
但是你當律師助理肯定是沒有這個職業保障的,你要真是幹的不好,人家真沒法用你,當然你覺得跟的律師不對,你也可以炒老闆,這個職業選擇是雙向的。這就會從一開始就帶來比較緊繃的職業壓力,優勝劣汰的自然選擇在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背後是市場的無形之手在發揮作用,從而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
因為律所、合伙人,這些是要通過業績來吃飯的,所以律師行業不養人。
相反司法機關就容易養人。有些明顯不幹活,甚至在單位無事生非的人,讓領導大呼頭痛,你也不能把他開了。你可以不提拔,但是開除人是非常難的。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種超級穩定性。
這樣的人都開不走,對於年紀輕輕的你來說,也就大可以放心了,踏實了,不用特別小心翼翼,因為體制有一種很強的包容性,可以包容一些小的紕漏,給你成長的時間和空間。不會像律師行業一樣,急吼吼讓你出活,讓你創造效益。機關內部會用很長的時間培養你,有師傅帶你,搞培訓班,搞比賽訓練你,甚至允許你深造。體制內還是奉行長期主義的,會把你當做一棵樹苗一樣好好培養,會很有耐心,即使你成材之後會選擇離開這個行業,也不會改變這種人才培養機制和耐心。
這主要是因為,司法機關的發展不是市場導向的,沒有經濟效益的壓力,雖然也要業績,但與市場效益不一樣,應該說是一種司法政績,而且人才梯隊多,流動小,對人才的成長不會過於著急。
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司法機關的升遷通道也很慢,職級晉升每一個階梯都好幾年呢,那麼急切的要求你也沒用啊,不可能那麼快讓你上臺階。可能也不是故意的保有耐心,而是內部循環節奏本來就很慢。
而律師只要幹幾年,就可以當上合伙人了,只要你有業績就行。如果你更有才華,覺得自己的所都容不下你了,或者覺得這個所也給不了你想要的東西了,你自己開所都沒問題。這些可能就是幾年的時間。
但是這幾年的時間,你在體制內可能還沒入額呢,而如果到地級市以上的司法機關,甚至十多年也入不了額,獨立辦案都辦不到,更不要說參與管理了,很多管理層都要熬很多年。年輕幹部進步快的不是沒有,但也非常有限,而且往往還是綜合部門上來的更多一些,憑業務起來的年輕幹部很少,因為業務評價的周期更長。
但是律所就不一樣,雖然當律師助理那兩年可能被壓榨的厲害,但是只要成為律師就很難壓住你了,因為你有很強的職業自由度,你可以換所,如果不能及時給你合伙人待遇的話。他根本不會去熬著,這種職業轉換的自由度在體制內是無法實現的。
所以不是律所故意尊重人才,而是人才自由流動的結果,你尊重人才,人才都不一定留得住,你還敢不尊重人才?但是即使你是人才也要面臨很大的發展壓力,你可以跳但絕不能閒著,你想混飯吃也比較難,混飯吃的話你就將失去選擇的自由。
這些激烈的競爭也決定了,它沒有耐心慢慢調教年輕人的成長,聘你當助理的唯一目的就是希望你能夠提供最大的幫助,至於你是否有時間學習,並不是他們關心的問題。如果你要是沒有過司法考試就很慘,因為不會專門給你時間來學習。
而司法機關原來對司法考試還是很關注的,那時候招人也不用過司法考試,所以很多人上班之後複議考試,有的甚至可能考好幾年,每年機關都會給時間讓你複習,部門也會予以照顧,鼓勵你通過司法考試,這樣可以成為助理檢察員,可以獨立辦案了,也就是可以幹活了。
這種耐心在律所是不可想像的,因為即使這麼培養你,你也不一定能夠在這裡幹長,那為什麼要培養你?雖然有一些人過了司法考試,幹了一段會離開體制,但其實大比例的還是會留下來,所以它的這種培養是有意義的。而且即使他不通過司法考試,當一輩子書記員你也不可能把人開除,你也只能受著,浪費一個編制,相當於這個人砸在手裡了,這也是為什麼機關當時對司法考試這麼寬容的原因,就是因為人員缺少流動性。
因為缺少流動性,晉升緩慢,所以體現了一種對年輕人慢慢成長的包容和耐心,一段慢時光。但是這種優點在你成長起來之後,又會成為阻礙你發展的缺點。
而律師行業的激烈競爭使它沒有耐心去長期培養人,而且從功利的角度講,過多的投入到人才培養上是得不償失的,不如高新挖人,包括從體制內挖人,他們要現成的,他們需要你自己成為人才。競爭和流動,實際上也是鼓勵人才自己成長,自己在行業內搏殺,只要你有能力不愁沒有好的待遇和前途。但是如果你沒有能力,也就不要抱怨競爭的殘酷和不近人情,所以底層律師的日子也不好過。
這就是問題,如果你十分自律,你有很強的內在驅動力,你其實在體制內外都會有前途,但是律師行業確實發展更快一點。
但是從初始化培養基本法律職業能力來講,司法機關其實是一個更好的平臺,會給你一個相對系統的法律職業培訓,形成基本的法律職業能力。在這個意義上,司法機關其實更像是一個司法技能培訓學校,培訓畢業之後再做職業選擇。事實上,不少律師都有司法機關的從業經歷,也證明了這一點。
除了這些之外,還有更為現實的因素,吸引優秀的年輕人要先到機關這個「學校」來報到。
一個是戶口,在大城市這是立足的根基,沒有不行,除非是本地人。另一個是社會地位,尤其是在剛剛入職的時候,有人就會將入職單位地位的高低視為個人地位的高低,所以很多同學畢業的時候就會攀比誰的Offer更牛,誰入職的機關更大,其實這只是剛剛開始,並不能決定你的職業成就。但是他可以滿足年輕人的虛榮心,這種虛榮心也反映了社會對職業地位的判斷,有官本位的心理存在,雖然現在也在淡化,但是依然存在,很多地方還依然嚴重。
雖然二三十年之後,你會抱怨當年帶給你「虛榮」的東西現在對你來說是一種束縛,制約你的發展和個性解放,但是必須承認當年還給了你一種很重要的優勢。那就是擇偶優勢,也就是好搞對象,雖然這也不是絕對的。
因為大部分人的配偶是在職業初期找到的,而不是等到職業中期,等到中年再結婚。也就是說當你找對象的時候,你並沒有混出頭,只能通過你的職業外觀吸引異性,而不是真實的職業成就,而只是職業成就的預期。這個時候,所謂好單位,帶給你「虛榮」越多的單位,同樣給你配偶及其家人帶來的信心也越多,也就是好找對象,這也是某種意義的「性選擇」。通過異性的視角,你會強化這種選擇偏好,就是找這種穩定,看似社會地位更高的工作。雖然這些偏好不會通過基因遺傳的方式,讓下一代也長出華麗的羽毛來,但是它會通過社會觀念的傳承,來強化這種認識。也就是你父母的這種價值偏好,會幫助你作出職業選擇,而你的職業選擇也會給你帶來同樣的擇偶優勢,從而在心中驗證了這種價值偏好的優越性,最後也會形成你的價值偏好。你再通過職業選擇建議的方式,將這種價值偏好傳遞下去。
在這個價值偏好的傳遞過程中,你質疑過這種偏好的正確性麼?可能會,但是並不強烈。這個價值偏好的優勢會發生重大的逆轉麼,以至於甚至可能成為劣勢,也就是讓你不好找對象,這種逆轉並未出現,但是可能在發生細微的變化。
首先,傳統價值觀決定了,家長在子女填報志願和職業選擇建議的分量還是很重的,子女在成年之後直至結婚之前對家庭的依賴都很重。買房的時候都是要找家裡要首付的,你找工作的時候能不聽聽家裡的意見麼?而且工作又越來越不好找,同樣也要藉助於家庭的幫助,這就構成了代際觀念傳承的基礎。
其次,職業之間的結構性差異也決定了司法官職業具有很強的吸引力。司法官也是一種公務員,有著公務員特有的高度穩定性,給人一種穩定的預期。而一般的擇偶標準的前提,就是先不求大富大貴,先要有一個穩定的預期,這裡邊包含了收入、社會地位、晉升通道以及其他的社會保障。同時,司法改革所帶來的司法官精英化也成為了一種新的社會共識,也就是司法官可能是更為精英的一種公務員,社會地位的預期會更高,這也為很多影視作品,尤其是韓劇所強化。事實上,文藝作品對於社會觀念的形成有很大的作用,很多時候我們都低估了。因為所謂的預期不過就是一種想像嗎?這些想像建立在制度、輿論、文藝作品以及社會一般觀念的基礎之上。這些觀念初步判斷來說,司法官是一份還不錯的工作,找這樣的對象,自己也比較踏實,老人也非常支持,尤其是單位的層級更高一些,那就感覺前途一片光明,給人一種很踏實的感覺。雖然這種美好的感覺,未必是真實的發展進路,但是誰又能預想到?而且即使知道了其中的發展困境,也不足以抵消其穩定性的價值。在穩定性的問題上,社會的判斷始終是沒錯的,這也體現了這種優勢的不可動搖性。
再次,雖然律師行業的地位和收入水在逐年提高,這些都增強了律師本身在社會的影響力。但是必須承認,這種個人的加速發展是以從業初期的不確定性為代價的。一是也不確定一定能夠發展起來,一定能夠出名;二是加速發展需要跳躍,需要改變工作單位,甚至要自己組建團隊,必須在高速變化中才能求得高速發展。這些必然破壞了傳統擇偶觀念所特別看重的穩定性,也許年輕人可以接受,但是老人的觀念會影響這種觀念的接受程度。雖然他的職業發展更好,但是在初期很難保證,求穩定、避免不確定風險的心理,影響了擇偶優勢。反過來,這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年輕人的職業選擇。
如果可能的話,就會先穩定下來,拿到司法機關穩定的初期優勢之後,再出來再追逐律師行業的超額回報和加速發展,就成了不少人的一種組合選擇。
但這種組合選擇未必是一種最高明的選擇,因為律師行業專業化程度也越來越高,專業性積累也越來越深,也不是隨時轉身隨時就是能適應的。
而且社會觀念也悄然發生變化,包括一些反映律師行業的影視作品也讓社會公眾看到這個行業的光鮮一面,感到多了一份比一般白領職業的成就感。尤其是這個行業的特點就是通過代理一些有影響力的案件,通過法庭這個平臺,還能夠產生對社會公眾的廣泛影響。很多律師還通過擔任社會職務和公共職務,也在不斷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這些高速發展,甚至加速發展的態勢,尤其是擁有更多職業選擇的自由,通過市場競爭所帶來的發展公平性,又成為職業中後期司法官所羨慕的優勢。雖然這些還不足以動搖較為傳統的擇偶觀念,但是已經開始動搖重新擇業的觀念,並對初次擇業產生衝擊,比如報考公務員的熱度降低,個別高校法學院畢業生甚至都一般不考公務員。
而那些已經享受了父母奮鬥成果的二代城市移民,從一開始就不用考慮戶口問題,甚至對擇偶問題也頗有自信,不需要通過考公務員的方式給予對方穩定性。甚至也不願意通過犧牲自己擇業自由的方式來換取擇偶優勢。另一方也不希望單單為了穩定性就降低擇偶標準,尤其是自己已經獲得穩定職業的情況下,就更沒有必要屈就社會觀念和家庭觀念,即使在逼婚的壓力下也不願意屈從。
隨著律師職業的發展、社會地位的提高,女性獨立意識的增強,家庭觀念影響力的下降,原來鐵板一塊的穩定性優先的擇偶價值觀也會受到一定衝擊,從而減損司法官的職業吸引力。
也就是司法官這個鐵飯碗的職業優勢也不是不可動搖的,如果不能適應時代發展要求,不能在職業發展公平性、暢通性、加速性上作出實質性改善,其職業吸引力在競爭中也會受到削弱。
原來有個老領導老說你們這些年輕人不要輕易辭職,現在外邊的工作多難找,但是辭職的還是很多,而且很多發展都還挺好。事實上,我們認識到一點,現在工作不好找,但是人才更不好找,也不好留,無論是司法機關的政績獲取還是律所的效益提升都是得人才者得天下,更不要說兩個行業之間的競爭,更是看誰更能吸引人才,充分使用人才,才能獲得更大的比較優勢,在庭審實質化的舞臺上處於更加有力的地位。
現在的問題就是即使給出高級司法官的職位也很難吸引到優秀的律師加入,但是還是有很多優秀的司法官,有些甚至達到一定的職位但還是會選擇離職,其中的差別不是崗位的高低,而是職業預期和發展機會的差異。
當然隨著律師地位的提高,以及職業融通度的提高,一旦有更高級別的司法職位向律師開放,比如由年輕的律師直接就任司法兩長,我想那時候中青年司法官可能將更加坐不住了。目前,這主要還是通過學者掛職、任職的方式實現,但一旦進一步打通,就將實現職業逆襲效應。
在一個行業加速發展後,可以向另一個行業逆襲,從而突破職業發展臺階和周期的限制,當然也有利於司法機關內部運轉的加速優化。
因此,無論從個人選擇、行業發展和司法改革的角度看,其壓力和挑戰從來不是單向度的,絕不僅僅是自己有沒有進步那麼簡單,還要看能不能跑得更快。傳統的價值觀和保障機制從來不是護身符,沒有打不破的鐵飯碗,都要從發展變化中對自己形成更加清醒的認識。
貳. 檢法有別
說實在的,我上學的時候也覺得法院好像更厲害一些,我的實習也是在法院完成的。不少同學都有類似的感受,某種意義上也是法律人對終極司法權力的渴望,也是對理想法官形象的憧憬和想像。
但是殊不知,有一個叫做上級法官的職業,專門破滅你這種終極司法權力的渴望,這就是審級制度。而且很多法官甚至不想要這種終極的司法權力,甚至主動尋求上級的指導和指示,從而換取責任的規避。這也是我們在學校最為痛恨的內請制度,而我在實習過程中就遇到了,而且感覺已經習以為常了。而既然內請時已經拿了意見,那審級制度不就形同虛設了嗎?
雖然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已經好幾年了,但是這種情況絲毫沒有改變,很多時候連刑期,甚至刑罰執行方式都由上級法院定好了。這樣的話,下級法官還能定什麼呢?這樣的上訴還有什麼意義?這樣理想法官的憧憬和想像也破滅了。
所以我當時就在想法院並不是我們想像的那樣。
而且法院的門檻往往更高,因為還是有很多人有渴望和想像,對刑事法專業的需求也更少,從現實角度講檢察院的入職相對容易一點。
這裡邊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大家對檢察院的概念還是不太清晰,通過書本和報導並不能清楚的了解這個單位的真正職能,這就會給人一種不確性,這也會影響它的吸引力。
01
除非你看的書足夠多,你才能比較真切的了解其大致情況,所以某種意義上檢察院是有認知門檻的,這在某種意義上也使他的作用被低估了。
其實越是接觸檢察機關,越發現它與法院具有趨同性,比如行政化這塊,都差不多。規定的一個是領導關係,一個是指導關係,其實都是領導關係,有些時候法院的領導關係體現得還更明顯一些。
就比如省級人財物統管來說,不僅是檢察機關要統管,法院也一樣要統管,並不會因為是指導關係就不統管。但是如果人財物都統管了,那還能叫指導關係麼?這就是真實的邏輯,與書本不同,與規定也不同。
事實上,法院又由於審級制度的關係,與內請制度相結合就形成了一種更強的內部關係,很多時候上級法院都可以管到具體的量刑,甚至執行方式,是否定罪就更不用說了。而一旦指導意見出了,那二審的意見也就很難有改變了,使下級法院不得不執行。因為指導意見是部門領導拿的,而改判的意見往往還是要經過領導,這個意見就不好改變。再加上人財物還統管,又怎麼能不執行?所以表面上是指導關係,但實際上已經形成了領導關係。
而檢察機關是形式上的領導關係,但是在業務的指導上反而效力沒有法院那麼強,因為這裡邊還隔著一個法院,也就是上級檢察機關的指導意見,很多時候是需要法院來檢驗的。比如下級院做了不起訴,上級院要糾正,那就是起訴。但起訴法院不一定判啊?如果判不了,你這個指導意見不就被否定了麼?為了降低被否定的風險,所以意見一般也不要那麼絕對,要留有餘地,這就顯得沒有那麼像領導。
事實上,原來的領導方式主要還是體現在偵查力量的調動,現在偵查職權限縮,這種機會沒有那麼多了。
有人說,公訴案件不是也需要調動人手嘛?這種情況確實有,但是這種人員規模首先沒有那麼大,而且由於屬地任職制度的限制,很多其他地區的檢察官難以在本地出庭履職,這就使調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雖然一直在推動的公訴人跨地調配機制,但一直難以真正運行,人員實際上是被條塊分割了,即使資源整合也只能做一些幕後工作,這就是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領導關係的行使,基本上還是各幹各的。
所以同樣是人財物統管,但是具體的表現是不一樣的。由於自己的指導意見不一定能被法院確認,所以檢察機關在指導上往往表現的比較粗線條,抓重點,這客觀上給下級院和辦案檢察官以一定的自主權,因此更像指導關係。
而由於法院握有審級制度的終極決定權,能夠說改就改,因此就管得很精細,而且對執行徹底性要求更高,這實際上就更像是領導關係。
這些還是院際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在內部也是如此,同樣是貫徹司法辦案責任制,檢察機關在開始的時候就相對徹底一些,很多中層就真的不審批案子了,但是法院的中層很多還在審批案件。
當然現在審批制回潮了,又有所變化,但是你會感到很多檢察機關的中層領導充分體會到不批案子的好處後,其實反倒是很排斥這種回潮,並不特別願意批案子了。
從內部行政化管理上還是法院更強,檢察機關相對弱一些。這同樣是檢察機關作為中間環節的特殊性所致,就是即使你審批了,也不是最終的結論,還有法院的確認,如果法院不確認,你的審批意見也將被否定。也就是在檢察機關的審批是有一定風險的,尤其是你拿的意見與承辦人不同的話。最後的結論很有可能是承辦人是對的,你是錯的,你可能要為此承擔責任。
既然如此,那很多人就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是法院由於掌握了最終的決定權,尤其是上級法院,那他怎麼批就怎麼判,就是最終的意見了,不需要其他的意見再行確認,自然風險也就越小,從而在行使上也就沒有了心理負擔。
所以某種意義上,檢察機關的業務領導權受到審判權的牽制,無法做到絕對和徹底,所以難以強硬起來,客觀上表現得相對寬鬆和緩和。而審判機關的指導權,由於缺少有效的制約,處於終局的地位,同時又結合人財物的管理權,反而表現得更加徹底和強硬,表現為不容置疑的權威,而如此強硬的指導權實際上就逐漸演化為實質的領導權。
這種行政管理模式的反差對司法權力的塑造也會產生影響,就比如說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以及庭審實質化,這些需要發揮法官自主性的工作,就很難推動起來,他什麼都定不了,也就不願意麻煩了。
但是捕訴一體之後的檢察官,自主性就發揮得比較充分,包括不起訴、不批捕數據的提升就是一種證明。所以有時候你看到的一個顯得更加客觀中立的檢察官和一個咄咄逼人的法官,這不是他們自身的面貌,這是由他們背後的力量塑造的。
02
行政化色彩更強,目前是法院的一種特色,但是我們必須承認法院的業務色彩也更濃厚,從而逐漸塑造了一批業務素質更加的司法觀,甚至是專家型的法官,在專業素養上形成一種普遍性的優勢。
前不久好像有一個法學專家的名單,法院系統的法學家就更多一些,出的成果也更多一些,對法學的整體貢獻更大。
學術只是一個方面,普遍上我們感覺還是法官對業務更專研一些,專研的時間長了,能力水平自然就會提高,這是一個非常淺顯的道理。
剛才說了他們受到更強的行政管理,但是為什麼沒有放棄思考,還要繼續專研呢?這有幾個原因:
一是有判決書這個載體。
即使是審批也好,內請制度也好,判決還是要自己寫,措辭還是要自己措的。
而判決書的說理性已經強調很多年了,又有《刑事審判參考》作為榜樣和激勵機制,好的判決書可以修改為案例發表,甚至直接刊載在《刑事審判參考》上,法官有這個動力把判決書寫好,也就是說很大程度上法官將寫好判決書作為一個職業成就看待。
尤其是近年來判決書還普遍性的公開,其公開的深度和廣度要高於起訴書,從內容的豐富性和吸引力也高於起訴書。這就使得法官要更加謹慎,對於一些法律問題如果不研究清楚,那馬上就被千夫所指,專業人士也在看。所以正是這種職業壓力迫使法官要多研究一些問題,從而好把判決書寫到位,最好寫出一些水準。
二是終極司法權力的壓力。
剛才也說到審判掌握的是終極的司法權力,就像很多法官說的他們是「敲錘子」的,他們是案件的最終裁決者,是要真正定紛止爭的。所有的問題都要考慮到了才能下判。
所以當我們看法院卷的時候,我們發現在提起公訴之後,其實法官還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證據的核實,與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溝通確認等等,這些都要考慮清楚才能定罪量刑,才能做出讓人信服的判決。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主要滿足定罪請求權,對量刑問題考慮的很少,原來是不提量刑建議,後來提了也是非常大的幅度,提了跟沒提差不多。
這裡邊不僅是量刑經驗的問題,還有就是像法官做的那些圍繞量刑的細緻核實確認工作,我們沒有做,也不願意做。
檢察官就相當於幹了一半的活兒,而量刑這另一半的活兒我們沒有做。法院考慮的多,是累,但是日積月累下來,水平的消長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現在認罪認罰主張提確定刑量刑建議還稍微好了一點。但是法官多年來積累下來的業務優勢是一時很難超越的。
三是法院的業務部門整體地位高一些,崇尚業務研究的氛圍更濃厚。
法院的業務庭比較整齊,刑庭一兩個,民庭好幾個,行政審判庭,審監庭,比較整齊,都要開庭辦案子,對辦案子的難處和重要性有共識,業務幹部也多,話語權也重一些。
但是檢察機關雖然90%的工作量在刑檢,但是部門有限,話語權也有限,雖然一直極力拓展其他業務,但是這些業務的差異性大,缺少對出庭辦案的感覺,也缺少對辦案難處和重要性的共識。
最後就是案件範圍泛化,只要有一個業務部門就擁有一種案件定義權。
而且他們不定義也不行,為了生存和發展還是要定義,這就導致了案件定義的泛化。
通過案件泛化的定義分配員額,蠶食了主業的資源,與實際的案件量不成正比,有些綜合業務部門甚至佔有了更多的檢力資源,這樣的結果就是啥都是案子,真正的案子也就不算啥了,也就無法得到應有的重視和激勵。
法院對於什麼是案件的定義更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案件工作的意見(試行)》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入額後應當辦理案件,包括獨任審理案件、參加合議庭作為承辦法官審案件、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或作為合議庭成員參與審理案件,禁止入額後不辦案、委託辦案、掛名辦案,不得以聽取匯報、書面審查、審批案件等方式替代辦案。」
但是檢察機關卻將審核、決定,督辦、指導都作為案件,將管理、分析、調研均作為辦案業務的一部分。不能說檢察機關的標準就一定不對,但是至少從辦案的概念上,檢察機關的概念要更為寬泛。這主要是因為辦案部門缺少話語權所致。
既然真正的辦案得不到重視,那專研業務就成為一種吃力不討好的工作,甚至不如研究綜合能力提升更有意義。
這樣逐漸在檢法之間就形成兩種不同的氛圍,一個通過專研業務可以得到成長,獲得進步,並激勵其他人也專研業務;另一個是研究與不研究差別不大,甚至研究太深入還被會被認為書生氣太重,貼上業務幹部的標籤,與整體氛圍不相協調。討論案件,專研業務,通過業務獲得成長的氛圍自然不夠濃厚。
四是對實際能力的關注存在差異。
不能完全說檢察機關不重視業務,因為以十佳公訴人為代表的各類比賽,就是一種鍛鍊業務的平臺。只不過這是一種虛擬的方式,與實踐中真實的出庭辦案存在很大的區別。
在比賽和模擬法庭等實訓的同時,反倒是真正的出庭能力和辦案能力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會比賽不會辦案的問題依然存在。
這是因為比賽是高度虛擬化的,抽取了很大的不確定性和複雜性,也缺少現場感和每句話都要付法律責任的真實壓力,與瞬息萬變的法庭無法相比。而且比賽具有很強的偶然性,不能充分反應日常的水平。
而且總起來講考核的更多的是庭前的一些案頭工作,主要體現在對一些案例法律問題的學理性分析能力,由於時間關係無法考察對複雜證據的把握和判斷。
與此相比法院的比賽就很少,主要比的還是判決書,而判決書雖然只是一份文書,但它是審判能力的全面體現,也是審判經驗的全面累積,最重要的是它是真實的,它要產生真實的影響。
事實上,法院的審判工作主要就是體現在寫判決,法官在庭審審理的過程中,也是琢磨如何寫判決。雖然看起來簡單,就是一份文書,但它是真實能力的比拼,它包容了千差萬別的真實可能性。
通過真實能力的錘鍊,即使維度簡單,但因為它真實,因而有用。
能夠寫出精彩判決書的法官,還能繼續寫出精彩的判決書,也能夠繼續審理好案件。
但是出庭辯論精彩的選手,卻未必能夠應付複雜的現實庭審情況,因為他關注了太多虛擬的經驗,這些虛擬的經驗在真實的場合併不一定好用,就像辯論技巧就遠不如紮實的庭前準備好用。
03
一個是重視業務,但工作更繁重,行政管理更加緊繃,充實但壓抑;一個是管理上相對寬鬆,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可以得到更多的發揮,但是業務並未充分受到重視和激勵,忙閒不均嚴重,不是不忙,要看你在哪個部門。
兩者都存在一些說不清道不明的比較優勢和比較劣勢,這也取決於你在哪個地區,那個地區檢法具體的管理風格和思路,這些判斷都不盡然是通用的,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從能力成長來看,法院更能夠夯實法律的基本能力,更紮實、全面和細緻,這是它終局性思維方式和精細化行政化管理模式決定的,是法律工匠型人才的有力鍛造者。
但檢察機關來說,尤其是刑事檢察,原來的公訴隊伍,它對法律創新思維要求更高,要創造性地解決問題,尤其是在法庭上要現場應對,容不得像法官那樣慢慢思考,同時也要承受庭審實質化的壓力。所以公訴人轉行當律師是比較容易切換的,因為同質化程度比較高,這一點法官的切換就會有點不適應。
但法官的研究性能力更強,尤其是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經常要起草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某種意義上也是在承擔「立法者」的角色。
終局性角色也要求他們要把一類問題吃透,才能對一類問題予以規範,所以感覺法官講課的能力就更強,他們對案件吃得更透,更願意琢磨案件。
就是庭長也要經常親自辦案,親自寫判決,從而錘鍊了他們具體法律問題的思考能力,進而形成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從而從觀念和標準的層次又進一步影響法律職業共同體。
這也是法官轉行到學術界比較多的原因,這也是一種思想力的體現,即使當律師,也是更多在發揮研究性的能力。
這種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的價值實際上是濃厚業務氛圍的體現,目前醫院就是這個方向,也就是通過尊重和鼓勵專業能力,從而淡化行政權力的吸引力。
很多專家型的醫生就選擇放棄行政發展路線,從而更好的研究專業,很多學者也是這樣。比如很多大學者的行政職務並不高,他們也不在意,而那些過於追求行政職務的學者,最後很多卻荒廢了自己的學術事業。
雖然行政色彩更濃厚,審批制更多,但是由於人才選拔的業務性路線,業務能力反而得到了重視。
這種專研業務能力的氛圍是非常難得的,但是可惜的是缺少對審判機制的反思,尤其是在推進庭審實質化上,在反對司法行政化上,還缺少必要的反思,這也是一直被詬病的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土壤。
雖然有濃厚的專研氛圍,但是行政化畢竟是一種重壓,對於思想比較活躍的年輕法官也容易產生思想束縛,從而產生抑制效應。這可能是很多年輕人所難以長時間忍受的。
檢察機關經過重塑性改革與之前有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捕訴一體之後的檢察官更加立體,雖然審批在收緊,相比於之前自主的空間還是變大了,尤其是上級管得還是不那麼緊。應該說如果想幹一些事還是有基礎的,雖然未必會獲得鼓勵。但是如果你是一個自驅動性格的人,你還是可以有所作為。
尤其是檢察機關的可塑性仍然很強,到底二三十年以後是一個什麼樣的格局,還是會有不少不確定性,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你可以參與其中,承受其中的挑戰和收穫。
但是目前的根本問題還是檢力資源分配和激勵機制重塑的問題,目前還存在很強的逆向激勵問題,需要認真思考,否則會影響能力提升的良性循環,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擠出效應。
檢法的之間的差異,並不是法律所宣示的指導與領導的差別,也不僅僅是檢察職權和審判職權的差別,而是經由數十年發展形成的體制機制的細微而真實的差異,甚至是工作氛圍上的微妙不同。
正是由於這些不同,才構成了不同的司法生態,從而演化為不同的司法物種。所以你選擇的其實不是職業,而是不同的進化路線。
叄. 行業切換
是什麼讓我們產生換工作的衝動?是工作不順利,發展受到阻礙,是應該得到的機會沒有得到,員額沒有入上,不如你的人都得到了提拔讓你感到不公正?是因為失望,還是看不到希望,還是只是想出去看看,豐滿自己的人生?
可能每個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但是很多人並不願意吐露心聲,這是埋藏在他們心底裡的隱私,甚至比離婚都隱私。因為這些原因實際上代表著人生曾經的挫敗。
對於驕傲的人,是最不願意承認自己失敗的,他會將這份挫折描繪為對一份體驗失去興趣,而開始嘗試其他,就像揀選商品一樣,那樣輕鬆的揀選自己的人生軌跡。好像他始終在把握自己人生的主動權。
好強的人確實是不願意示弱的。
我曾經帶著這些問題與前同事聊天,我直接拋出我認為的理由試圖求證,得到的只有遲疑,沒有明確肯定的答案。但是他們對於出去之後再次轉行的理由,表達會更直接一些,那裡給不了什麼東西了。但是他們始終不敢對曾經就職的機關這樣說話,即使已經離開很久了,他們依然保留了對體制規則的敬畏。
雖然離職的人不少,但是終究還是少數,而且也不是每個人想走都有地方去。但是不得不承認,很多人都有過換工作的念頭。
這個念頭很多時候只是一時衝動,但有時會像種子一樣落下,再通過適當機緣生根發芽,最後成為離職的事實。還有的有心離開,但無力重新就業,就只好等到提前退休,讓時間幫助自己離開。
但是許多的年輕人等不及,他們離職之後很多過得也很辛苦,有的工資收入並沒有得到顯著的提高。他們是衝突型的選手麼,他們的選擇是一種錯誤麼,他們會後悔麼?他們的職業還在展開,還沒到得出答案的時候。
原來司法機關離職的去向主要是律師行業,現在又多出了法律軟體開發、公司審計監察崗位、公司法務、網際網路公司研究機構、仲裁、公證,以及國有企業的相關崗位,還有極少數去了大學等研究機構。還有的是調任或者遴選到其他機關,算是還沒有出體制。其實大部分仍然是繞不開法律這碗飯,只是法律職業的邊界拓展了。
離開是一種選擇,選擇是希望獲得新的可能性。
而社會的發展確實不斷呈現多元化的趨勢,成功的路不止一條,在一條路不好走或者走不通的時候,很多人就會選擇換換。社會對其他領域的成功也越來越予以認可。
改革開放之後,從國家層面曾幾次鼓勵公職人員下海。當時是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還不充分,很多人鐵飯碗的意識還很強,不敢往海裡跳的。當時社會的主要人才都集中在體制之內,官員下海確實也有利於提升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平。現在市場經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不需要鼓勵,自己該下海就下海了。
對於司法官現在也一樣,也不需要鼓勵,總會有一定的離職比例,充實到律師等各類法律服務行業當中,實現了法律人才的流動。
但有的司法機關認為這是一種人才流失,為了防止人才流失,想了一些辦法提高離職的門檻和難度,這種方式即使暫時能夠留住人,也留不住心,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是暫緩問題的爆發,甚至會促使一些內心搖擺的人下定決心早日離開。
離職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唯一的解決之道就是創造更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讓更多的人看到希望,而不是一再失望。
社會發展的多元化,才讓人有選擇的可能,在多元化的發展,很多市場化的行業能夠得到長足的發展,比如律師行業,網際網路行業,逐漸獲得更多的尊重和認可,也就逐漸成為人才的聚集地。
這些行業吸引人的原因,並不是收入這些表面化的原因,更多的其實成就人生的可能性。
可以說絕大部分離職者,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不甘於平凡,不甘於系統設計的路徑和體制確定的發展節奏。他們是敢於打破慣性思維的人。
雖然他們的選擇不一定是明知的,也許在體制內再等一等還是可以獲得他想要的機會的。甚至是他剛走,機會就來了。但是人如何能夠預知未來,又如何判斷什麼選擇是對的?唯一能夠確定的是只有選擇改變才會有新的可能性。
而選擇很多時候就是一時的衝動,甚至結婚都是,想太多的人往往成了恐婚者,這種恐懼很多的時候也是選擇的恐懼。
事實上,可以說人類的很多選擇都不是深思熟慮的,都有衝動性的一面,都是理性和感性疊加的產物。但是這種感性的衝動,也不是無來由的,是有契機的,甚至是有鋪墊的,有些是壓抑已久的,只是通過一定的機緣爆發而已。
導致爆發的並不是失望,因為失望總是有,真正可怕的是看不見希望的。
即使是離職的人也明白一個道理,新的行業也不會一帆風順,也會有坎坷和困難,甚至是屈辱,可能要承受比現在還大的壓力,不可能沒有失望。
人們並不是因為一次失望離開,人們其實是因為一次又一次的失望累積成的絕望而離開。未必這麼悲憤,但是感覺沒有什麼機會了,就是想換一下試一試,如此而已。
因此,離職很多時候,只是想嘗試一下別的可能性。在這個行業不行,在這個單位不行,也許換一下是不是好一點?
其實也未必好一點,這一點自己也是知道的,但是不嘗試一下不甘心嘛,總之就是不認命,人生就是要搏一下吧。
因為也沒有一個平行宇宙供你比較一下哪一種人生會更的。而且即使出去沒混好,打掉牙也得往肚子裡咽,也要說好一點,應該早點離開的,也不能否定自己的選擇。因為第一次選擇還可以說是因為自己年輕,因為聽了家裡人的意見,再次選擇將沒有推脫的理由,自己要承擔全部的責任。
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從旁觀者來看,大多數離職者對工作確實是變得更投入了,原來在單位病病殃殃的,現在也到處出差了。原來經常打下手的,現在也有了自己的團隊了。原來沒有機會,只能服從安排的,現在不用再聽憑安排了,只要上升勢頭受限,馬上就可以自立門戶,可以說走就走了。
出來以後一個重大的變化,就是學會不再等待和默默忍受,而是通過行動來獲得空間。一個地方容不下,趕快會換一個。因為他們更加明白機會成本的重要性。
也就是你在幹一個沒有前途的工作的時候,不是因為沒有收穫而可惜,而是浪費在另一條賽道獲得大量收穫的機會,這個機會的浪費是最可惜的。在一個地方得不到賞識不要緊,並不等於所以地方都得不到賞識,你在空耗的時候,會錯過很多本來會賞識你的人和機會。
而且從原來被動等待求而不得的被動模式,逐漸轉變為主動尋找機遇捨我其誰的主動模式,甚至是沒有機會創造機會的創造模式。世界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不就成了路麼?
但是在我們認識到機會成本的時候,我們也不要忽略了切換成本。換一個工作可不像換一個衣服那麼簡單,它實際上是在換一種活法,在換一種思維模式,在選擇不同的發展路徑和行業生態。
而且尤為重要的是,很多事情還要從零開始。不管在之前是多麼資深的司法官都要從律師助理開始,然後才能轉正。但是律師加入司法隊伍,都直接可以從高級司法官開始任職,這個好像有一點不對等。當然一個是普遍的制度,一個是零星的機會,也不是一個概念。如果要重新考公務員的話,也還是要從司法官助理開始幹。這個切換機制以後可以考慮改進,確實沒有必要一旦切換就完全從零開始,這其實也是不符合實際的。既然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不能說我幹了十年還是零吧?
其實這個從零開始制度意義是像告訴你,你真的要對職業概念清零,重新學習另一個法律行業的規則和工作機制,雖然基本的知識和經驗還是通用的,但是確實運行規則有著顯著的不同。再拿原來的老一套是不管用了。原來的職級、資歷啊,也沒有那麼多意義了,不再是論資排輩了,還是要看你有沒有些真本事。原來的經驗不可能馬上兌換成新的行業經驗,甚至還要向很多年輕人學習,因為他們在這個行業的時間長,他們實際上成了前輩。在新的行業內自己的地位被重新確定了,你要重新開始積累和學習,很多時候是在追趕。原來的人際網絡不是沒用,但是現在要以新的人際網絡為準。
這個追趕的過程,這個重新需要積累的經驗、技能、人脈和資歷,就是切換的成本。你必須要接受比你年輕的人現在是合伙人,是老闆,有些就是你同學,而你就是在給你的同學打工。
誰叫你當初選擇的是另一個穩定的行業,你在享受穩定,初始社會地位高,擇偶有優勢,後勤有保障,成長有依靠的同時,也必須忍受不同的成長速率,也就是進化速度上的差別。因為你們承受的是不同的壓力,競爭的激烈程度決定了,你們的加速度不一樣,這是你們現在差異的根本原因。
而你之所以選擇改弦更張,也是因為渴望這種更快的成長速率,從而滿足自己的成長需求。
但是中途切換的重要一點就是要調整好心態,接受那些先來的人比你跑得更遠的事實,並虛心向他們學習和請教,直到你也知道如何快跑,如何適應快節奏的工作和生活,如何快速的進行迭代。
適應這些之後才算是真正適應這種新的進化節奏。而如果你能夠充分利用你以往的經歷,你甚至還能夠跑得更快和更遠。
一是良好的工作習慣。
比如寫審查報告,對案件進行歸檔和整理,本來在體制內覺得習以為常,但是在體制外這可能會成為一個優勢。因為沒有人強迫你這樣做,為什麼會要幹這些受累的事?可正是因為這些受累的事,才能夠幫助實現在工作流程的標準化,工作經驗的有效累積,以及工作工作的有效協同。
這是一個小的例子。事實上,很多體制內一板一眼的規範方法,其實都是很有價值的,可資借鑑的。
二是更了解司法官的思維方式。
這是非常正常的,因為自己原來就是司法官,自己思維方式就是現在司法官的一般思維方式。而這種思維方式是非常微妙的,是長期司法習慣培養積累起來的,是真實司法運行邏輯的體現,這種潛移默化的思維習慣,很難描述,也很難習得。
沒在司法機關幹過,很難了解其中的門道。即使知道其中一兩個慣常的做法,但是碰到新的情況,又不知道這背後的邏輯,其實這是這是一整套的邏輯規則。
這對於從體制內出來的人就形成了一種優勢,也更容易與辦案的司法官和偵查人員溝通,也能夠把握溝通中一些潛在的意思,也更容易獲得對方的信賴。
三是更大的生存和發展壓力。
加速的進化來自於更大的壓力,早早入行的人,由於得到先機,也得益於自己早期的超額付出。他們早早佔到了一個比較有利的生態位上,已經成為合伙人,收入也得到一個比較高的水平,事業格局也比較穩定。進一步向上發展的動力也還是有,但是沒有那麼迫切了。
但是半道殺過來的這一批人,知道無論從年齡上和行業經驗都不佔優勢,為了追趕先入行的人,為了證明自己的再次選擇的正確性,也為了讓自己能夠佔穩腳跟,獲得更高的收入以滿足打破舒適區所帶來的不安全感,為了這些也要加倍的努力。
因此,他們會呈現出一種加速追趕的態勢,並帶著自己特有的經驗和閱歷,在發展一段時間之後就有可能嶄露頭角。
其實所有行業都有舒適區和安於現狀的人,獲得進步的原始動力,就是危機感和面對危機的態度。
正所謂生於憂患,而死於安樂也。
但是否意味著只有改換工作,給自己置之死地才能獲得這種憂患感?
事實上,從來不是,因為憂患主要是一種意識,它是一種對困難的想像,既可以因為現實的窘迫,也可以因為內心的強迫。即使改變環境,如果不能激發出這種憂患意識,仍然可能是隨波逐流。
從體制內離開,雖然可以獲得個人的更大成就,從另一個層面追尋公正正義。但是也必然失去了從內部改善公共權力的機會,以及通過公共權力的運用提升法治福祉的機會,而這裡是法治建設的主戰場。
當然很多人正是覺得在這個主戰場發揮不了作用,或者在融入宏達敘事的過程中無法感受到自己的充分提升,從而選擇改變陣地,改變打法。
多元化當然有百花齊放的意義,但是宏大敘事的鋪陳也需要有人來潤色。
但是有需要並不意味自己就想要,這裡邊還要有一個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統一問題。從目前來看,這是司法改革還需要重點完善的地方,應該讓真正有利於司法大局的發展也有獲得感,讓司法進步和個人進步可以實現雙贏,實現兩者的統一,而不是完全抹殺一方,甚至還否定一方。
檢驗兩者關係能否和諧統一的,就是需要回答好三個問題,即讓人感到是否值得,能否有效果,以及這個效果和自己有多少關係?
改變司法環境、推動法治進步當然是值得的,但是不能給自己帶來有形象的回報,就會變得不那麼值得。真實的邏輯其實是,你給社會的貢獻足夠大,名與利的回報是遲早的事,只不過會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和時機出現而已。這個反應機制也一再為歷史所證明。但這個遲早不能太遲,這個意想不到不能太出人意料,只有穩定的職業預期,才會有長期和高質量的職業投入。
能否產生效果,關鍵是方向性、持久性和策略性,符合時代的方向,具體可行的制度,堅持不懈的努力,再加上適時的推動,在大概率上就可以發揮一定的功效。但這裡有個前提,就是包容創新和容錯的胸襟,以及鼓勵創新的激勵機制。
能不能與自己有關,這是最關鍵的,這涉及到榮譽和激勵的歸屬問題,就像智慧財產權一樣,只有在智慧之燈上添上利益之油才能越燒越旺。只有精確和實在的激勵,才能讓相信這個宏大的事業與自己付出的聯繫,才能調動自身的更多的熱情。這些到位的激勵,也會讓旁觀者看到正確的導向,從而引發他們更加積極的司法行為。而如果是不公正的激勵,也同樣會產生離心力式的連鎖反應。
雖然機關不會缺少人,但缺少的是真正的人才,以及人才的真正投入。如果真的看重人才,那我們就必須拿出尊重人才的態度。
因為人總是有選擇的,即使那個選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為人生不就是一種不確定性麼?選擇從來沒有對錯,它是一種擁抱這種不確定性的態度。
事實上,有選擇是時代的進步,而能夠作出選擇,擁有承受不確定性的能力是個人的一種進步。在作出選擇之後敢于堅持與始終保有作出選擇的能力同樣重要。
可以說,不確定性就是我們這一代人的宿命,保持危機感和憂患意識,能夠在動態中把握人生,才能獲得未來的進化優勢。
肆. 進化法則
我把法律職業比喻為不同的進化路線,因為他們的規則差異現在越來越大,輸出的人才類型和人格特質也越來越迥異,就像不同的司法物種。
既然是物種就要遵循進化的法則,才能避免被淘汰,才能在自然選擇中勝出,而從總體看法律職業越來越呈現飽和狀態,法科生就業困難,法律專業已經不是熱門專業,進入司法機關的路很窄,每年招不了幾個人,進去了也很難入額,入額了也很難遴選到上級司法機關。
律師行業也不好幹,大的律所也不好進,真正想出名是很難的,很多都過得很疲憊和掙扎,還要面對與司法機關離職人員的競爭。
而大公司裡的法務及相關部門,也逃脫不了大企業病,晉升困難,而且永遠屬於邊緣性行業,很難進入公司的管理層,成為企業家是不可能的。
學法律的人沒有什麼高科技可以用來發明創造,無法成為真正的創業者。很多掙扎來掙扎去,還是要回到律師崗位,但是律師的人數已經很多了。
真正有價值的案件,那些大案子早就壟斷了,這個行業也呈現一種金字塔型,作為塔基的小律師很多,但是塔尖很窄,很多人就擠在去塔尖的路上,但是知道可能永遠都無法到達。而且在通往塔尖的路上,你還要忍受司法不盡完善的現狀,競爭規則的不盡公平。
所以今天我就談一談這些進化的規則,看看是否對你的職業發展有所幫助。
1.如何理解適者生存?
首先永遠不要指望規則是絕對公平的,因為這是不可能的。規則都是相對公平的,都是由它不完善的一面。而你看到的就是規則的相對不公平,你的抱怨有道理,但並不能解決問題。
你的確可以改造規則,但你要先經由這個相對不公平的規則達到一個位階,然後才能擁有改變規則的話語權,而且也不是絕對,只是更多的可以施加影響而已。而你能確信那個時候,你還有改變規則的動力麼,因為那時你可能已經成為規則的既得利益者。
無論你是年輕的時候,還是擁有了一定的地位的時候,對規則的完善推動都需要有一種公益的精神,因為你不是唯一的受益者,而其他的受益者也未必會領情,你必須有著很強的奉獻精神和理想主義,這些的人不是沒有,但是不多,成功的就更少。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討論如何適應規則是更加現實的事情。不要僅僅看到規則的不公正,事實上就我的經驗而言,再不公正的規則都有公正的一面。你原來以為那些充斥潛規則的地方,其實也有明規則。為什麼這麼說呢?
因為任何機構、組織想要發展都要真正的人才來推動,不可完全都用自己人。尤其是競爭比較激烈的行業,為了確保自己的競爭優勢,更加強調人才選拔的公正性。
而競爭越不激烈,也就越不用強調規則的公正性,因為它沒有外部壓力和危機感。但是仍然不可能是完全不公正,因為即使是領導為了進步,也還是想幹點事的,而幹事就需要人才,越想幹事就越是需要人才。
而你要做的,就是要儘量利用這些公平的規則,這些明規則,實現自己的發展。在體制內外,在不同的組織之間,這些規則的表現形式是不一樣的,你必須自己去探尋。
很多時候這些真正有用的規則並不是以文件規章的形式出現,有些時候就是一些不成文的習慣、慣例,領導的一個價值取向,正因此這些規則也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可能隨著每一屆領導而有所變化,隨著一些重大的改革而有調整,因此你必須在動態中去摸索和把握。
通過把握這些規則,適應這些規則,就相當於適應這個特定組織體的生態環境,這就是所謂的適者生存,並不是強者生存,而是適應規則的人生存。雖然恐龍很強大,但是環境一旦發生改變,如果不能適應環境也就無法生存,人類沒有尖牙利齒,為什麼適應能力反而更強,就是因為人會進行主動調整,去適應環境,而不是上來就妄圖改變環境。所以我們最佳的策略,仍然是動態的把握規則並調整自身去適應這個變化的規則,在特定的環境中實現儘量的發展。
當然規則裡邊有明有暗,我的主張還是要適應明規則,而不是玩潛規則,因為這會讓你付出道德和法律的代價,雖然可以實現一時的進步,但是無法為社會規則真正接受,到頭來可能是得不償失的。
當然也不能因為有潛規則的存在,就對整個規則體系完全失望,還是要儘量從縫隙去看到光,向著有光的地方儘量的發展,因為即使你要走,你不是馬上就能走成的,在現有的條件儘快發展也是為適應新環境打一個基礎。
2.自然選擇的方法不僅只有一個
即使你儘量適應也還是無法適應一個地方的規則。這有可能是因為你個性太強,也可能是這個地方規則太不好,到底是什麼原因其實無所謂了。重要的是,你無需坐困愁城,就完全可以換一個環境。
因為人生不是只有一套遊戲規則,一套進化法則,不是封閉式的博弈,而是開放性的博弈,並沒有特定的規則,而且你還可以在規則之間遊走。而社會從法律和社會保障制度為你的選擇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比如體制外的人也可以拿社保。
到底如何能夠成就一番事業,其實並沒有一定之規。
一個地區的環境你不適應,不能在那個地方脫穎而出,不能得到當時當地自然法則的揀選,這並不要緊,重要的是你不能把它視為自己僅有的世界,鑽入牛角尖,甚至形成心理疾病和生理疾病,這很大程度上是一個眼界的問題。
世界很大,不僅一城一池。
重要的是,不同的環境有著不同的規則,總有相對適合你的規則。而且越是市場化的規則,越是競爭激烈的環境,就越是體現出相對公平的一面,就越容易使真正的才華顯露出來。而當你脫穎而出,在一個行業得到充分發展之後,實際上你也獲得更加寬闊的發展道路,更容易獲得其他行業的接受,因為法律職業共同體其實從上層更容易打通。因為規則之間也不是完全封閉的,之間總有或明或暗,或深或淺的聯繫,而且由於人數相對較少,這種聯繫也不關乎大局。
但是前提是你還得有真才實學,這才是關鍵。光抱怨也沒有用的,如果你在一個地方幹不好,是因為你沒有學到本事,那在下一個地方也未必能幹好。
跳巢並不是註定成功的,它只是給了你一種新的可能。
因此無論在任何環境中,幹好自己的每一步,讓自己獲得更快的成長,才是最重要的。雖然不是一定能夠發展起來,但是也都不會白白付出,所謂技不壓身,這些都會成為你的積澱,為真正的機會積蓄力量。但是如果只是抱著投機心理,這邊不好好幹,在那邊再碰碰運氣,是不可能獲得真正的成長的。
因此,不管你是在一個規則之下堅守,還是在多個規則之間切換,在每一個規則之下都儘自己的最大努力,而在適當的時機,知道切換賽道,才是最佳的生存策略。
而作為一種開放性博弈,很多時候就是在不同的規則時間跳躍,這是一種蛙跳戰術,就像人生的蟲洞,能夠躲避冗長而不公正的規則束縛。
3.發展是一個緩慢的過程,要堅持長期主義
雖然我們知道了人生的蟲洞效應,但是我們也必須知道的是,這種賽道切換是要耗費巨大時間成本的,因為很多時候的切換都要從零開始,重新適應規則。也不要對自己的適應能力過於自信,並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自如的適應不同規則的。
很多時候,你發展不起來,真的不是規則的問題,而只是你不夠努力。你打過很多井,但每次都是要出水的時候就放棄了,這也是一種人生的無用功。
事實上,不管在哪個行業想幹出點名堂,沒有個十來年的努力都很難。但是你的真正黃金髮展時間能有多少,一般也就是二十年。事實上,你算一算,你真正的擇業機會,大的行業轉變,一輩子可能就只有一次,而不是很多次。當然在部門之間調整,在律師事務所之間的調整,還不能叫做大的行業更換。
所以我們是有改變人生軌跡的權利和機會,但是並不多,可能就一兩次,因此要極為慎重。
對待自己的每一份職業都要非常認真,它們都是你人生的一部分。
因此我們要保持一定的耐心,不要想著一定馬上就會出成績,出成績馬上就會有說法,這有規則的問題,也有偶然性的問題,但是都不是你放棄努力的理由。
因此,對於當下的職業一定要秉持一種長期主義的精神,不管它是不是會成為你的終身職業,但是幹的時候都應該當做終身職業來投入。晃晃悠悠的幹也是幹,好好幹也是幹,那就應該好好幹,因為你並不會因為好好幹有任何損失。
而只有把一份職業當作長期職業來對待,才能捨得投入,才能全力去付出,才能專研業務,才能增長才幹,也才能有可能脫穎而出。即使在這個規則體系下不能脫穎而出,也會成為下一個規則體系下脫穎而出的基礎,甚至就是你能夠進行職業選擇的能力。如果連第一份工作都不好好幹,可能連下一份工作都找不到了,也找不好。
而且我們知道任何的成功都需要一個積累的過程,如果要真正的成功,一定要付出一些辛苦,一定要經歷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沒有成功是從天上掉下來的。
所以,長期主義才是性價比最高的理性主義,是紛繁複雜社會的一絲靜氣。
4.自律和他律
很多人都知道長期努力的價值,但是問題是沒有多少人有這種程序的動力,畢竟自我驅動的人格是極為罕見的。
自我驅動的最大問題,在長時間得不到有效激勵的情況下,如何能夠強迫自己的不斷努力。
理想往往是宏達的,但是實現理想之路往往過於漫長,是什麼促使我們走過這些慢慢長路?
事實上,自律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未來的想像,對成功想像的越是逼真具體,越是能夠延遲滿足,越是能夠甘於付出,這是偉大理想的目標作用;另一方面是就是給自己創造他律的環境。
有些他律的環境是規則確定的,你必須遵照,比如上下班考勤制度。但是具體上班幹什麼,就不好約束,所以很多人是會工不出力,拖延症是普遍存在的。
這就需要我們給自己創造一些規則約束。比如跑步這件事,很多人都認為很枯燥,但是跑到一定程度,身體會分泌內啡肽和多巴胺,產生內在的激勵機制,所以長期跑步其實可以獲得快感,不跑步都不舒服。而且為了督促自己跑步,給自己設定一些任務,比如一些半馬和全馬的任務。為了完成馬拉松,讓自己能跑下來,不至於很難受,很受傷。那提前幾個月就要制定訓練計劃,強迫自己跑步。一些半馬就相當於全馬的準備。有了這些任務倒逼,就相當於產生了一些他律的效果,讓自己有了一定的約束。然後為了完成這些馬拉松任務,自己定期跑步的任務也就堅持下來了,而且越是養成跑步的習慣就越是容易堅持下來,整體來說就陷入了一種良性循環。寫作也類似。
事實上,所有的自律都是一種他律,都是將外部規則內化於心的過程,以及自己對規則的想像、設定和執行的過程。
而當你達到一個階段的時候,外部還會對你產生期待,跑友會督促你,問你最近怎麼不跑了,讀者會對你下一篇文章產生期待,這些期待就會產生榮譽綁定效應,你被自己之前的付出綁架了,你無法停滯,你的停滯不僅會讓自己失望,也會身邊的人失望。當你背負了這麼多期望的時候,你的努力就更多了一份道德義務,你不再是為自己活著,你也在為其他人活著。你不僅僅是使自己做得更好,甚至你的工作也會幫助其他人。這些都會成為你前進的不懈動力。
事實上,無論對進化法則的適應,還是對進化法則的挑選,目的都是讓我們成為更好的自己。我們要感謝那些壓力、困難和挑戰,它們既是阻礙,也是我們人生晉級的階梯。而且我們還可以選擇改變路線,從而跳開這些不公正的規則。但是我們知道總有一些規則是我們無法跳躍的,那就是我們自身真正的成長,他們只有經由汗水、苦工和咬牙堅持才能達成。
任何職業都是一堂艱難的旅行,不爬過山坡的人,是看不見風景的。